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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5%河北

建筑业3%新疆

销售不动产5%河南

签建安合同建筑业3%

不签建安合同服务业5%江苏

销售不动产5%成都

参与施工管理建筑业3%

只提供资金金融保险业5%

销售不动产5%业主方立项

销售不动产5%

业主方立项投资方立项

中央共担风险不征

不共担风险服务业5%

福建服务业5%

广西建筑业3%差额

重庆建筑业3%差额

宁波建筑业3%全额开票

江西建筑业+服务业5%销售不动产5%

湖南建筑业3%差额销售不动产5%

惠州建筑业3%差额

吉林建筑业3%差额

海南共担风险不征

不共担风险建筑业3%

天津建筑业3%

安徽建筑业3%销售不动产5%

青岛建筑业3%销售不动产5%

湖北仅提供资金服务业5%

参与施工建筑业3%销售不动产5%

河北建筑业3%

新疆建筑业3%销售不动产5%

河南签建安合同建筑业3%

不签建安合同服务业5%

江苏建筑业3%销售不动产5%

成都参与施工管理建筑业3%

只提供资金金融保险业5%销售不动产5%BT营业税各地政策汇总

中央的规定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福建的规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漳州英才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土地前期开发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10]26号)

广西的规定

广西省地税局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

重庆的规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

宁波的规定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10]113号)

关于发布《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江西的规定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湖南的规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惠州的规定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1号)

吉林的规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海南省的规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天津的规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5号)

安徽的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建设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号)

安徽省宣城市地税局:

营业税财产行为税税收政策问答(第一期)

青岛的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湖北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0号)

河北的规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新疆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和工程项目管理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12〕129号)

河南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办[2011]11号)

江苏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4号)

成都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的营业税问题的说明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520号)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现就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

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

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

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

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5日

分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部分地区反映,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与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协助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实现的收益或亏损均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对于上述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请总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投资方向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并承担项目风险和损益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投资方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征收营业税。

投资方在协助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整治等工作的过程中,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直接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并未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对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取得的设计费和施工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公司与政府合作从事土地前期开发涉税问题的请示》(漳地税发[2009]106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对漳州英才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受政府委托办理土地前期开发包括项目修建规划、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及土地平整等工作事项,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征营业税。

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有关“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办理。

广西省地税局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

……

第七条BT模式(建设--移交)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对BT模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上款所列应税收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有部分区县反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业营业税税政和征管上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BT模式的营业税问题

BT(即“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融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回购价款。

因此,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

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

(一)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三)融资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10]113号)

近接各地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反映,经全市税政会议研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从事BT业务取得的收入(回购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现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8、纳税人从事建设—移交(BT)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

鉴于BT业务特点,其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可在实现收入时分期按比例扣除。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这种项目投融资方式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广泛采取BT项目投融资方式建设重点工程,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经研究,对采取BT投融资方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按BT方式操作并签定BT项目合同的,其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政策明确如下:

一、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

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

三、按BT方式建设的项目,其工程建设中的建筑业营业税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01-27

近年来,各级政府广泛采取BT项目(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投融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工程,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为规范“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营业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

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作为计税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施工环节不再征收营业税。

(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额或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施工企业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额或取得的分包价款。

三、按BT方式建设的项目,建设方(或投资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合同约定的分次付款时间。

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建筑工程实行承包或分包的,承包或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移交的建设项目,按本公告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六、广东惠州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1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融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回购价款。

为加强对BT项目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市局决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

(一)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附加。

(二)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二、各县(区)局要加强对BT项目的税收管理,建立《BT项目税收管理台账》(见附件,以下简称《台账》)并定期统计上报有关数据。

《台帐》要求每半年上报一次,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上报市局税政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营业税征管,现就有关营业税政策及发票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中获取建设特许权的投资建设方(以下简称投资方),应认定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投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所称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三、投资方按发票管理相关规定领购、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移交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我省一些市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得到了应用,解决了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为明确“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政策,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建设-移交”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设-移交”项目定义

“建设-移交”项目,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确定的项目业主,以下简称“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投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其他经济利益。

本公告所称的“建设-移交”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政府工程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工程项目完工后移交给政府或项目业主,投资人不拥有所有权、经营权和处置权;

(三)投资人负责项目建设全部资金的筹集和项目的建设或管理。

二、营业税政策规定

(一)征税税目

1.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固定收入、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对投资人取得的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但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计税营业额

计税营业额为投资人提供应税劳务向政府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下列情况除外:

1.投资人将建筑安装项目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其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承包款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施工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建设项目涉及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对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3.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代政府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费等相关费用的,其代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投资人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项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应税行为完成时间按项目验收时间和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投资人取得预收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年度尚未办理的税收征缴事宜,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已经办理的,不再调整。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6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部分市县局反映,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人)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企业搬迁、危房拆迁、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工程项目,投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或建设管理),工程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

对于上述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请省局予以明确。

(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定义

“建设-移交”项目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由于“建设-移交”方式在国内诞生的时间短、实践经验少,我们认为对“建设-移交”项目的界定应尽可能清晰明了,范围不宜过大,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政府主导的工程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

2.项目产权归属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

项目产权原属于投资人,项目完成后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回购的,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不在本公告界定范围之内;

3.投资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仅要负责项目建设全部资金的筹集,还要参与项目建设或管理。

对投资人只出资金不参与项目建设或管理的行为,属于资金借贷行为,不在本公告界定范围之内。

(二)关于营业税税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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