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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特殊程序

竞争订约程序:

(1)竞买(招投标)政府、设备、工程采购、发包等;

(2)竞卖(拍卖)

强制订约程序:

(1)指令性计划、行政征收订约(38#);

(2)公用产品订约(水电气等)

格式合同订约

3、合同内容

当事人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包装、检验标准和方法(检验机构、执行标准、抽检全检)、结算方式(工具、时间、数额)、文本及其效力等

4、合同生效

(1)生效:

发生预期效力,产生违约责任。

积极条件:

合同成立――当事人适格――出卖人有处分权

消极条件:

当事人身份不受限或受禁;

标的物不受限或受禁;

合同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重大误解、乘人之危;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不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生效时间:

承诺生效;

批准、登记生效;

附条件、期限生效。

(2)未生效。

欠缺生效条件,不发生效力,无需履行,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能产生返还、赔偿等缔约过失责任。

通过效力补正方式补正效力

补正方式:

追认

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人处分标的物;

法定代理人追认――行为能力缺陷人;

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越权代理。

(3)无效:

返还、收缴、赔偿、缔约过失责任

一般原因: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法律规避――合法形式非法目的;

违背公共利益;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

特殊原因:

标的物自始不能(代理合同时确定无疑不能交付)

撤销权行使:

原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期间――订立日起1年

(4)失效。

嗣后效力,之前有效

解除条件成就;

终止期限届至。

六、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义务

1、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义务(133#)

转移时间:

标的物交付时间

优先适用约定、法定转移时间

利益承受:

标的物孳息利益归属(163#)

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

风险负担:

(1)构成要件――标的物毁损、灭失;

不可归责于一方或双方的意外原因(142#)

(2)损失承担规则:

①一般规则:

交付责任为原则(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

法定、约定优先原则;

②买受人过错补充规则(143#):

买受人过错(要求延期交付、未支付价款致出卖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等)不能按期交付,约定交付与实际交付日之间的风险买受人负担;

③路货买卖:

约定优先(货交承运人,提单、保单交买受人,交付时风险转至买受人);

合同生效时转至买受人承担;

④交付地不明的风险负担:

出卖人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买受人;

⑤买受人违约拒绝、迟延受领:

标的置于约定地交付,标的无需运输,双方已知订约时标的物所在地交付或订约时卖方营业地交付,买受人拒绝受领,自违反约定日买受人承担风险损失;

⑥风险负担和单证、资料交付分离原则(147#);

⑦买受人承担风险与违约责任请求权行使并存(149#)――仅在出卖人根本违约(148#)买受人拒绝受领、解除合同无需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

(3)风险承担与合同履行

买受人承担风险――支付价款

出卖人承担风险:

继续履行(标的物为种类物,可以而且有能力替代履行)、解除合同、返还价款。

特约:

所有权保留买卖(134#)――适用分期付款买卖或买受人另负其他义务。

知识产权保留(137#)――独立于实物标的所有权,特约或法定除外

2、交付标的物义务(135#)――转移标的物占有、管控

现实交付:

直接交付标的物

拟制交付:

不直接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所有权以代替交付。

包括:

①简易交付(140#)――买受人合同前实际占有标的物,合同生效时发生交付效力;

②占有改定――转移所有权,通过约定保留标的物的占有,如回租协议、买卖-借用协议、占有改定条款;

③指示交付(135#)――标的物第三人占有,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交付买受人,代替实际交付,如交付仓单、提单等

3、品质瑕疵担保义务(153#)

明示担保:

标的物品质达到合同约定或相关文件中明示承诺。

默示担保:

最低担保,达到法规、惯例、习惯的要求。

担保内容:

不存在隐蔽瑕疵,不存在产品“缺陷”。

构成要件:

①瑕疵在转移标的物风险时存在(转移前除去、或转移时尚未存在,不构成);

②买受人不知瑕疵存在,且无重大过失(认识、检查、发现、告知);

③买受人及时检查并通知出卖人(158#)a:

约定检验期通知;

b:

无约定,合理期间通知或受到标的物两年内通知;

c:

优先适用质量保证期内通知;

d:

出卖人明知瑕疵仍为交付,欺诈交付不受期限限制。

担保效力:

①买受人解除权(主物-从物,主物及于从物,从物不及于主物,164#;

数物,一物与他物分离使整个标的价值减损,及于数物,165#;

数批,及于该批,致使此后各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于该批和今后各批;

各批相互依存,及于已交付、未交付的各批整体,166#);

②买受人减少价款请求权;

③买受人修理、更换请求权;

④买受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停工损失、产品缺陷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增加的交易、运输等成本、标的物价值减损)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50#)

权利瑕疵担保:

标的物不存在权利缺陷;

不受第三人追夺(主张物权、债权)

权利瑕疵情形:

①出卖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

②共有人出卖全部共有财产或他人共有份额;

③其他权利瑕疵――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先买权、租赁权、使用权……

①合同订立时存在权利瑕疵;

②买受人立约时不知权利瑕疵――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享有权利,出卖人免除担保责任,151#;

③当事人之间无权利瑕疵免责特约。

权利瑕疵担保效力:

①买受人中止支付价款(152#)。

a:

买受人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追夺可能;

暂时停止支付。

最终可能解除合同(第三人权利主张成功)或继续履行(追夺失利);

出卖人提供担保,继续履行价款支付义务。

②买受人请求无权利瑕疵履行:

除去物上他人权利;

更换标的物;

③买受人解除合同请求权;

④买受人赔偿请求权。

买受人“善意取得”抗辩与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解除

①买受人“善意取得”抗辩成立,即时取得标的物完整所有权,原所有人追夺行为落空;

②出卖人解除担保责任;

③标的物原所有人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等

5、出卖人从义务、随附义务和其他义务

(1)交付从物、从权利义务(136#)

从物、从权利依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判断,包括:

单证、钥匙、密码、说明书、保修单、备件……

(2)随附义务

合同没有约定,依诚信原则,保证合同目的实现,出卖人应承担的义务。

通知义务(履行情况)、协助义务(装卸、仓储、提供账户账号)、保密义务(价格、行为)。

(3)其他义务

可以合同约定,可以合同性质或目的要求,包括:

说明义务(性能、用途、危险告知、保养等);

安装调试义务;

培训或技术支持义务(操作指导、咨询、配件提供等);

分担买卖费用(履行费用、签约费用、公证、登记、检验、审批费用,约定不明出卖人负担,62#)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义务

2、受领标的物义务(146#):

实际接受标的物,不得无故拒绝受领;

按时接受标的物,不得无故迟延受领。

出卖人瑕疵履行(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瑕疵):

①拒绝受领――根本违约;

②暂时受领――通知出卖人,交易认可或纠纷解决的适当期限内,适当保管义务

拒绝受领出卖人救济方式:

解除合同,拍卖、变卖、提存标的物,降低出卖人保管义务(重大过失负责),请求赔偿和支付保管费用。

3、保管、确定瑕疵和紧急变卖义务(155#)

(1)保管义务。

保管应选择安全和经济的方式,可自行保管或委托他人保管。

①标的第三人运送交付,非出卖人直接交付;

②买受人主张瑕疵,不愿受领;

③通知买受人;

④出卖人在受领地无代理人。

(2)瑕疵证明义务。

以标的物瑕疵不愿受领的,应证明瑕疵的存在并通知出卖人。

(3)紧急变卖义务

要件:

①标的物他人交付,存在瑕疵,拒绝受领;

②难以立即返还出卖人;

③标的物不宜或难以保管;

④紧急变卖的目的为避免或减少标的物价值的损失;

⑤通知出卖人,适当的公共部门见证(工商、质监、商会、公证)

七、合同履行

(一)履行主体

1、出卖人(代理人)向买受人(代理人)履行

2、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二)履行费用分担

1、按当事人约定分担履行费用(运输、检验、仓储等)

2、一般性规定:

履行费用约定不明,债务人分担(62#)

3、提前、部分履行增加费用,债务人承担(71、72#)

(三)交付标的物

1、交付标的物质量(153#)

质量约定:

详细约定;

约定质量适用某一标准;

封存样品(取样同一,至少两份);

出卖人质量说明。

未加约定:

协议补充;

条款整体解释(整个文本或部分条款);

交易习惯确定(双方之间习惯,双方与他人同种交易习惯,同业他人同种交易习惯);

国家/行业标准;

通常标准(同行业或类似当事人一般采用标准);

合同目的确定(目的解释)。

2、交付标的物数量(162#)

多交付标的物,不属于不当履行,买受人可以接收(原合同价格),或拒绝(通知出卖人)

3、交付时间(138#)

约定期限、约定期间(期间内任一时间)。

提前交付,债权人可以拒绝,或者接受,增加费用(仓储)出卖人承担;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得拒绝。

交付时间约定不明:

补充协议;

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

随时履行、请求履行。

4、交付地点(141#)

约定交付地点:

出卖人、买受人、第三人(承运人)所在地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定顺序:

①协议补充;

②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

③需要运输的,第一承运人所在地或指定地;

④无需运输,当事人订约时知道标的物所在地或出卖人营业地;

⑤履行义务方――出卖人所在地。

5、交付方式

约定方式:

现实交付(一次/分期交付、运输、包装等)、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无约定,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四)支付价款(159、160、161#)

1、支付数额:

约定数额;

无约定――补充协议、条款习惯解释发现、履行地同类标的物价格;

国家定价确定(调整:

双方守约,执行新价;

一方违约,有利于守约方倾斜)

2、支付方式:

约定方式(一次/分期、现金/票据);

没有约定,一般以现金或类似手段一次性支付。

3、支付时间:

约定时间;

没有约定――协议补充、条款解释发现、交易习惯确定、收到标的物或单证时同时支付。

4、支付地点:

约定地点;

没有约定――协议补充、条款解释揭示、交易习惯确定、出卖人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或提取单证所在地(以交付标的、提取单证为支付价款条件)。

(五)履行抗辩

1、同时履行抗辩

适用条件:

①同一买卖合同中互负义务――出卖人、买受人义务基于同一合同产出,不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产出;

出卖人义务(权利)正是买受人权利(义务);

互负义务具有牵连性(发生、履行、存续牵连);

②没有约定履行顺序;

③一方未履行、未适当履行前请求履行;

④双方义务均已届期清偿

适用效果:

不必立即履行己方义务;

促使对方同时履行自己义务

2、后履行抗辩

3、不安抗辩(先履行抗辩)

八、合同变更、解除

九、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

违约行为守约方履行请求

适用范围:

标的能够强制履行――例外:

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履行费用过高,代价太大;

合同标的一般为特定无法替代物

限期履行债务――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守约方给出宽限期;

强制给付

2、赔偿损失

完全赔偿原则:

全部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差别法――守约方相同情况下获得利益;

估算法――公平原则估算;

约定法――事先约定数额、计算办法)

限制规则:

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扩大损失,没有适当措施止损自负――替代安排-转售另购;

变更合同;

继续履行紧急处理)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

3、违约金

十、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

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

买回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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