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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真实、不合法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2、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更正

(1)内容错,由开具单位更正并盖章;

(2)金额错,重开。

3、对于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

(3)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

会计报表和附注

2、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一致。

3、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应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年度财务报告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涵盖期间,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4)会计档案:

1、保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克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交由档案部门保管;

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2、销毁:

监销

(1)一般地,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国家机关销毁:

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3)财政部门销毁:

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2)涉及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

(5)其他:

1、会计年度:

元月1日至12月31日

2、、记帐本位币:

人民币,业务收支一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

4、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监督:

1、主体:

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2、对象:

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3、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1)发现账实不符的,按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2)无权处理的,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注:

按职权应当处理没处理的,都是违法或违规行为。

(2)政府监督:

财政、审计、税务、人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

2、财政部门是面向各单位的监督。

(3)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

3、特点:

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

监督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4、会计师事务所的独有业务:

(1)验证企业资本。

出具验资报告;

(2)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的设置:

1、种类: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2、不单独设置,但配备会计专业人员3、实行代理记帐

(2)代理记帐:

1、实行审批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2、委托方的义务:

(1)应当填制或取得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代理记帐机构的义务:

(1)负有保密义务;

(2)按法规按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帐

(3)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大尉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担任出纳。

(4)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1、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面授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P3612钟

3、终身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因严重违反会计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5)会计工作岗位:

1、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核算、总账、编制财务报告、会计电算化、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档案部门内的不属于)

2、设置原则:

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内部牵制制度的运用

(6)会计工作的交接:

1、交接范围;

(1)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

(2)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

2、移交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但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监交人:

(1)一般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监交。

6、法律责任:

(1)主要是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

2、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和吊销会计从证书。

(3)刑事责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除出境。

(4)违法行为的处罚;

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会计人员

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

5000——10万

3000——5万

撤职至开除

吊销

授意、指使、强令

5000——5万

降级、撤职、开除

9种行为

2000——2万

警告至开除

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

第二部分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结算的种类:

(一)现金结算

(二)非现金结算(支付结算、转账结算)

1、票据结算:

(1)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非票据结算:

(1)汇兑

(2)托收承付(3)委托收款(4)信用卡

2、现金结算;

P67《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一)现金使用范围:

1、对个人2、对单位: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

(二)限额:

3——5天日常零星开支,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可多于5天,但不超过15天。

(三)规定:

1、不得坐支现金;

2、不得“白条抵库”;

3、不准单位之间互借资金;

4、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5、不准公款私存;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

3、支付结算:

(一)管理体制:

人民银行管理。

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2)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3)银行结算账户:

1、分类:

(1)按存款人不同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与储蓄账户的区别: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

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每笔超过5万元,应向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属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注册验资;

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最长不超过2年)注意:

只有基本存款账户才能提取现金。

2、开立账户的基本原则: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存款人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开立账户的程序:

(1)填制开户申请书

(2)签订协议(预留银行印鉴: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3)开户银行依法审查

(4)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依法核准(2个工作日内)(5)开立账户(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行当地分行备案;

开立一般存款户、其他专用存款户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户开户银行;

存款人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付款。

4、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形: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变化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动(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信息变动

5、账户撤销是由: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户、专用存款户、临时存款户,将资金转入基本存款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户的撤销。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

(1)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2)日为拾壹至拾玖,应在其前面加“壹”(3)大写日期未按要求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大写和小写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票据无效,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

4、票据结算:

(一)票据的特征:

1、设权证券2、要式证券3、文义证券4、无因证券5、流通证券6、缴回证券

(2)票据专用术语:

1、提示付款:

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请求提示付款的行为。

注明:

超过期限未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出票人兑付。

如:

本票。

例:

甲出本票给乙,乙背书给丙,丁是乙的保证人,丙背书给戊,戊未按规定提示付款,则戊丧失对乙、丙和丁的追索权,只能向甲兑付。

2、承兑:

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1)仅商业汇票有。

(2)一旦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3)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3、背书:

指的是在票据上签名,票据所规定的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

(1)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背书有效,条件无效。

(2)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其后手再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

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商业汇票)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保证有效,条件无效。

5、绝对记载事项:

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票据无效。

(1)背书: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签章

(2)保证:

保证文句保证人签章

6、相对记载事项:

应当记载但未记载时,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

(1)付款地:

未记载的,乙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出票地。

7、非法定记载事项:

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

记载了不具有票据效力。

8、票据的权利:

请求付款权和追索权。

先行使票据请求付款权,再行使追索权。

(3)银行汇票:

1、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出票银行)、收款人。

见票即付。

2、提示付款期:

一个月(不分大小月,按次月对日计算,遇节假日顺延。

3、适用范围:

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4、绝对记载事项:

(1)“银行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5、种类:

(1)现金银行汇票: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并填制代理付款人名称。

不得背书转让。

(2)转账银行汇票

6、汇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背书转让以实际结算金额为限。

(3)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转让。

7、第二联银行汇票和第三联解讫通知缺一不可。

(4)本票:

(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在我国只有银行本票)

(出票人是主债务人)

二个月(不分大小月,按次月对日计算,遇节假日顺延。

同城使用。

(1)“银行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1)定额本票:

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2)不定额本票

(五)支票:

出票人、付款人(银行)和收款人。

10天,遇节假日顺延。

(1)“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7)付款人名称

(1)现金支票啊,只能用于提现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既可以提现,又可以转账,左上角划2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转账。

6、为了发挥支票的灵活性,2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一是支票金额,二是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7、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商业汇票:

1、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之间及其他组织之间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

3、绝对记载事项:

(1)汇票名称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

4、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1)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2)定日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

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

无须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

到期前承兑

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内

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5、出票人和承兑人:

(1)出票人:

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收款人。

出票人只承担法定担保义务,即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

(2)承兑人:

一旦承兑,即成为主债务人。

票据正面上签章表承兑并注明日期,未注明日期的,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的最后一日。

6、提示付款期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7、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银行,银行收取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手续费。

5、非票据结算:

(1)托收承付:

1、适用范围:

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且必须是商品交易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

2、起点:

每笔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为1000元。

3、必须经过承付,承付方式有:

(1)验单承付:

3天

(2)验货承付:

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承付期满付款人款不足付,不足部分做延期付款处理,并支付一定赔偿金,银行代为扣款。

(2)信用卡:

单位卡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第三部分税收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

法律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票据法》(1996.1.1实施)

《税收征收管理法》(程序法)

行政法规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消费税暂行条例》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部门规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帐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

《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范性文件

《会计基础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1、税收与税法:

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税法是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

2、税收:

(一)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2)分类:

1、按征收对象分:

(1)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

房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行为税:

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5)资源税:

资源税

2、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1)中央税:

关税;

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消费税;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建税

(2)地方税(3)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4)按计税标准不同分:

(1)从价税

(2)从量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3)复合税:

卷烟和白酒消费税

3、税法构成要素:

最基本的要素: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广度)、税率(深度)

(1)征税人:

税务机关、海关

(二)纳税义务人:

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扣缴义务人(三)征税对象:

(四)税目:

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五)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3、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3)超率累进税率(六)计税依据(课税依据)1、从价计征2、从量计征3、复合计征(七)纳税环节:

消费税在生产环节;

增值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

(间接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直接税)(八)纳税期限:

1、按期纳税:

(1)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个纳税期限的,从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5天前申报纳税;

(2)以1个月、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的,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按次纳税:

(九)纳税地点:

(十)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2、起征点:

从2011年11月1日起湖北省增值税和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500元。

3、免征额:

个人所得税:

3500元(十一)法律责任1、经济责任:

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2、行政责任:

吊销税务登记证、罚款、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3、刑事责任

4、增值税:

(一)类型:

1、生产型:

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2、收入型:

当期只扣除当月计入计提折旧额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3、消费型:

一次性扣除当期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2009年1月1日开始。

(2)纳税人的划分:

按年销售额、会计核算水平和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分:

1、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

(2)其他的,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

(3)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

(3)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

1、税率

(1)基本税率:

17%

(2)低税率:

13%(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热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其他如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3)零税率

2、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3、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17%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17%)

4、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证明

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按买价的13%抵扣

运费结算单所列运输费的7%扣除

(2)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

(4)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

1、征收率:

3%

2、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3%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3%)

(五)纳税业务发生的时间:

1、直接收款销售,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没合同的,为发货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的当天;

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货物,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代谢的,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的,为发出货物的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

(六)纳税地点:

1、固定户:

机构所在地。

(临时到外县销售,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纳税;

未开具证明的,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纳税。

2、非固定户:

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3、进口:

海关

5、消费税:

我国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属于特别消费税。

(1)税目:

14个1、烟(卷烟、雪茄烟、烟丝)2、酒及酒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等)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和焰火6、摩托车

7、小汽车8、汽车轮胎9、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11、游艇

12、实木地板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成品油

(2)税率:

1、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征收: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税率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

(1+17%)(注明:

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为3%)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量×

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税率+销售量×

单位税额

4、已纳税额的扣除:

单环节征收用外购已缴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可以抵扣。

(4)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销售:

同增值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的,提货的当天。

6、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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