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综合修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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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所均可以在履行相关法定职能过程中,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不同阶段,采取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公开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除以上方式外,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积极探索更多的行政指导实施方式,可以将不同的行政指导方式组合运用,对特定行业、特定行为和特定对象进行综合指导。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探索运用其他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不断丰富行政指导的种类和形式。

(一)行政提示制度。

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

如提醒证照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义务履行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业务办理期限、提醒办理业务变更、提醒消费者回避消费陷阱等。

(二)行政告诫制度。

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事前预警告诫,通过解释、说服、劝阻、警示、告诫等指导方式,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劝告、预警,指导相对人自行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

(三)行政建议制度。

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供其参考。

如对经营者如何合法经营提出建议,对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何改正违法行为提出建议,对相关行业协会如何加强自律提出建议等。

(四)行政调解制度。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范围内,对企业登记事项纠纷、消费纠纷、商标侵权、合同争议等纠纷,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由工商机关协调、引导和帮助化解争端,解决矛盾,减少损失,促进发展。

(五)行政帮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登记注册、商标管理、市场管理等职能过程中,采取主动宣传、上门服务、重点扶持等方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如帮助、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帮助农民发展订单农业、发展农村经纪人、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

(六)公开公示制度。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优势,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如公布典型案例,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综合分析报告等。

四、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立足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工商服务水平;

立足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突出市场监管机制创新”的总体要求,围绕服务《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促进市场准入一体化、服务“三促进一保持”支持现代产业发展、服务“双转移”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这“四个服务”的工作目标,确定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目前实施的直接行政指导行为39项,配合省局实施的间接行政指导行为12项,并制定行政指导行为的配套方法、措施和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以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方面的行政指导。

1.提供登记服务行政指导。

向企业和群众提供登记注册指导;

积极培育和扶持多元化的农村市场主体发展,支持农村劳动力创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支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

积极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制;

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行政指导。

2.提供信息服务行政指导。

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综合分析报告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及指导。

(二)以创新监管机制为重点,推进市场主体监管方面的行政指导。

1.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管的行政指导。

建立和完善企业“黑牌数据库”,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

推行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逾期提醒;

在推进网格化监管过程中指导基层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指导;

对证照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经营者提示指导。

2.消费维权工作的行政指导。

重点推进12315维权网络进商场、进市场、进企业,鼓励和指导行业协会、消费侵权易发单位和区域的管理机构成为解决消费纠纷、提供维权服务的前沿阵地,对涉嫌消费侵权企业实施行政约谈,规劝其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3.商品质量监管的行政指导。

鼓励和指导行业中介组织加强质量自律管理,鼓励和指导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公布质量问题严重的商品信息;

针对流通领域商品监测发现的质量问题,对相应的生产经营者进行质量规劝指导;

鼓励消费者和相关组织提供缺陷商品相关信息和不合格商品的经营线索。

4.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的行政指导。

建立统一的网络监管平台;

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等。

5.广告监管行政指导。

指导和规范经营者依法发布广告;

指导广告行业依法经营;

研究违法广告态势,发布相关警示;

指导广告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建设诚信广告行业。

6.商标监管的行政指导。

指导企业申请注册商标、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和保护商标专用权;

积极培育农产品商标;

组织实施全市商标战略,协助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

引导企业申报驰(著)名商标,指导企业做好驰(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研究商标侵权动态趋势,发布相关警示。

7.市场主体信用建设的行政指导。

进一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开展示范合同推广指导。

8.公平交易和打击传销行政指导。

加强公平竞争法制宣传制度建设,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自我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建立传销和非法直销预警机制;

继续推进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探索推广“无传销县(市)”创建工作,完善“打、控、防、管”体系;

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辅导。

(三)以转变执法方式为重点,推进执法办案方面的行政指导。

1.案前行政指导。

开展经济检查纠错指导;

对可能产生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营者进行预警、规劝指导;

对实施违法的行业“潜规则”的相关行业、企业进行规范自律指导。

2.案中行政指导。

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消费争议、企业名称争议、合同纠纷等事项进行调解。

3.案后行政指导。

实施案后回访、防止危害后果扩大等制度;

公布相关典型案例等。

(四)其它行政指导。

除上述三类行政指导行为之外的行政指导行为,如鼓励发展现代农业经纪人、指导和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动产抵押登记指导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行政指导工作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的2010年重点工作之一,各单位务必深刻理解行政指导工作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指导的重大意义,把推进行政指导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政指导工作的全面推进。

市局决定成立推行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工作。

由局长苏旭光任组长,郭耀荣书记、罗新辉、黄卫、钟祥章副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法规科,工作人员由法规科有关人员以及有关科室的联络员组成,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各县(市)局、分局和市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承担行政指导工作的总体推进、后续评估、组织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本业务线工作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和具体执行,承担拟定本业务线推进行政指导工作计划、梳理细化本业务线各项行政指导工作方法、措施和制度等工作。

各县(市)局、直属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法规部门:

负责研究推行行政指导,总结提炼行政指导典型案例,抓好行政指导工作的推动、协调和监督。

登记注册部门:

负责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运用行政指导的方法,帮助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规范地进入、退出市场,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大对改制企业的帮扶力度,引导企业增强商号法律观念。

逐步建立、完善名称核准提示制度、新型企业登记指导制度、企业联系人制度等。

适时公开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事务过程中掌握并作适当加工的信息资料,供相对人参考;

通过明确所需材料、提供示范文本、指导规范填报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申办各项登记事务。

企管部门:

负责指引停业、被吊销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退出市场;

提示分期出资登记的企业按期缴足注册资本,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提示经营主体及时办理年检验照手续;

提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或食品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市场主体,及时办理证照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

指导企业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帮助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降低信用交易风险,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对企业开展信用信息提示或预警服务,指导企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经济检查部门:

负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解释、感化、说服、规劝、劝阻、警示等行政指导方式,使行政相对人认清利害关系、知晓法律法规,自觉、自愿纠正违法行为,杜绝一罚了之,防止违法反复;

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指导,通过媒体,运用专题、专刊、专栏等形式,加大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指导相关企业和经营者、群众辨别传销与直销行为,推进“无传销县(市)”、“无传销社区”创建工作。

商标广告部门:

负责指导规范广告经营行为,引导企业利用商标战略促进发展的角度,开展行政指导;

指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商标品牌的重大意义、取得商标专用权;

指导企业加强商标使用管理、正确选择和应用商标、在市场营销中突出商标的宣传;

指导企业申报驰名、著名商标和做好实施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长远规划;

指导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正确认识和把握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落实广告审核及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广告审查员制度,促进广告经营活动依法开展。

市场合同部门:

负责商品展销会管理、拍卖活动备案、经纪人管理、市场管理和合同监管方面的行政指导;

指导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经营者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督促业户落实自律制度;

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制度,规范合同签约行为,尤其是要建立合同帮农行政指导工作机制,指导农业合同双方依法规范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支持和规范订单农业发展;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依法签约,诚信守约,并将其信用情况列入企业信用监管之中;

完善经纪人备案公示制度,指导经纪人的经纪行为。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积极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建立消费纠纷自主和解、消费维权约谈等制度,指导消费者快速便捷处理消费纠纷;

适时发布消费维权案例、消费申诉热点、商品监测报告等信息,指导消费者科学消费、文明消费,倡导“新消费”理念。

工商所:

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结合网格化监管,充分发挥工商所行政管理职责面广量大的特点,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指导,积极主动的开展多方位行政指导。

(三)加强培训,狠抓落实

各有关单位应采用多种方式学习借鉴各地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先进经验,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提高全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使全体工商管理人员准确把握行政指导的概念、原则、方法和程序,提高实施行政指导的能力。

要把行政指导切实运用到工商日常监管服务各项职能中,把行政指导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四)善于总结,强化宣传

要注重在推进行政指导工作中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注意将工作中形成的好的方式、方法和成熟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促进行政指导工作深入开展。

同时,要将行政指导工作作为工商工作社会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来组织宣传。

要及时整理并向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报送相关信息材料,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对行政指导工作的有关情况开展宣传活动,获取社会公众的认同,降低工作阻力。

各单位要做好行政指导的登记、归档、上报工作,认真收集整理行政指导相关材料、典型案例和数据,在每月的10日前将《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局法规科。

附件:

1.《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指导行为一览表》

2.《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指导行为配套方法与措施文件》

3、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指导行为一览表

行政指导行为

方法与措施

负责

单位

实施阶段

实施单位

(一)市场主体准入方面的行政指导

1.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办事指引

1.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各类市场主体登记需提交材料规范和登记文书规范,指导企业办理工商登记;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修订),完善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范本,引导各类企业依法规范企业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

3.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及时更新《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指导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前置许可;

4.告知办事流程、办理时限,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登记注册科

事前

由市、县(市)局、分局和工商所实施

2.工商企业登记政策法规指引

以依法登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核心,对不同类型主体分“基础法律知识”、“有关法律责任与义务及相关指引”两部分,以问答题的形式提供政策法规指引,引导各类主体遵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法维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准入秩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

3.服务“三促进一保持”、

“产业与劳动力双转移”

整理工商部门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三促进一保持”、“产业与劳动力双转移”等重大决策部署的政

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与督促落实工作。

事前事中

由市、县(市)局、分局和工

商所实施

(二)市场主体准入方面的行政指导

4.市场主体信息服务

1.在清远工商政务外网提供免费查阅全市各类企业基本登记资料的服务;

2.定期在网上发布我市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由市、县(市)局、分局实施

5.核发营业执照后的提示服务

按照省局制定的《照后提示制度》,对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相关注意事项如办理税务登记等,以及涉及依法经营的主要内容如不得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进行提示。

事后

6.指导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在受理窗口、办事大厅等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指南》,指导申请人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经检科

7.指导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在受理窗口和注册大厅摆放、在网上公布广告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和各类申请表格,向企业和申请人提供广告经营许可登记指导。

商标广告科

8.向企业和群众提供有关广告行政许可常用法律指导

发放省局制定的《广告行政许可有关法律知识问答》,指导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9.广告经营许可证期满提示

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到期前向广告经营单位提示应在到期前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10.发布广告登记相关信息

每半年在清远工商政务外网发布广告企业登记情况分析报告

(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方面的行政指导

11.在推进网格化监管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实

施行政指导

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粤工商企管字[2008]463号)第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发生时间较短,没有对他人和社会

产生危害,并可自行改正的,应采取行政劝导措施,当场予以教育或警示,促其改正;

根据该工作规范第(四)项的规定,对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大的,应按照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行政劝导、责令限期改正(或变更)等措施,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指导。

企管科

12.推行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逾期提醒

1.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年度检验工作规范》(粤工商企管字[2008]462号)第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在本地主流媒体(报刊)、清远工商政务外网或登记注册大厅公告栏等地方发布年检通告。

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对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进行事前提醒。

2.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年度检验工作规范》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印制《年检须知》;

根据该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在审查中发现企业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补正,发予《补正材料通知书》,对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进行事中规范。

3.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对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进行事后提醒。

事中

13.前置许可、营业期限等即将届满的提醒、告知服务

完善登记业务信息子系统的相关服务功能,完善提醒、告知服务制度。

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采取警示或限制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可对证照有效期限届满或即将(一个月)届满的经营户进行提示,省局企业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已实现系统自动提示功能,由基层工商监管责任人对经营者进行提示指导。

登记注册科、企管科

14.强化个体指导

按照省局制定的《企业联系人制度》和《关于印发〈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的通知》,加强与企业的点对点沟通协调。

15.流通领域商品消费行政指导

配合省局加强流通领域商品消费指引。

对流通领域商品监测发现的普遍性质量问题,向省局提出发布质量整改指导意见和建议,经省局审核后,统一发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消费提示或建议。

由省局实施,市局、各县(市)局、分局和工商所配合

16.规劝特定企业改进商品质量

实施改进商品质量规劝制度。

对流通领域商品监测确认商品严重不合格,或者3年内出现2次一般以上不合格的,由组织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约见该商品的生产企业和部分经营企业,规劝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存在问题,提高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并将约见情况记录在案。

17.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质量和服务自律管理

加强对行业协会加强质量和服务自律管理的行政指导。

根据流通领域商品监测及消费者申诉举报的情况,由消保部门及12315机构根据流通领域商品监测和申诉举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引导行业协会制定商品质量内部管理制度和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经检科、12315

18.公示监测不合格商品信息

配合省局规范监测不合格商品信息公示行为。

上报全市流通领域商品监测不合格商品信息;

引导和鼓励商品的生产单位或者总经销单位主动提供不合格商品的流通信息。

对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情况并及时进行质量整改的,缩短不合格商品的公示期限。

经检科、信息中心

19.开展“寻找不合格商品,保障消费权益”活动

配合省局开展寻找不合格商品活动。

按照省局统一公布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或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名单,鼓励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12315申诉举报系统和广东红盾信息网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不合格商品的经营线索,对提供的线索属实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线索查办案件成功的,对线索提供人予以奖励。

由省局实施,市局、各县(市)局、分局配合

20.发布消费维权指引

配合省局加强消费维权行政指导。

由市局、各县(市)局、分局12315申诉举报机构定期对消费者申诉举报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消费维权指导意见和建议,上报省局消保处,由省局消保处汇总并选取部分分析材料编写12315简报,不定期向媒体发布申诉热点问题并提出消费维权建议。

12315

21.建立消费维权协作机制

配合省局建立消费维权协作机制。

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参与消费纠纷调解;

引导公用企业、大型零售企业建立完善消费者纠纷处理平台,积极推进消费纠纷协商和解制度建设,建立消费者评价机制。

12315、消委会

22.指导申请人作出食品安全承诺

发放《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范本,引导食品经营者自愿签订,强化自律意识。

23.指导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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