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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所在系(部)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所在系(部)请假,原则上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体检要求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后经学院正式批准,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凡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学院各专业学制三年。

五年一贯制高职前三年取得中专学籍,通过转段考试并被录取后取得二年高职学籍。

教育教学环节考核成绩,要求按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因休学、留级等原因可延长修业年限,但不得超过其专业培养计划修业年限之上两年。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于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采用的具体考核方式,以专业培养计划及教学执行任务书规定为准。

考核成绩的评定办法,课程免修、重修、补考、缓考,以及考核成绩的记载办法,按《中国海燕艺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学生管理相关制度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考核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旷课对待,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特殊情况下需要转专业的,按《中国海燕艺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原则上不能转学。

特殊情况下需要转学的,按《中国海燕艺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转入其他普通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处于休学期间,或处于毕业学年的;

(七)原则上,在招生时按学生填报志愿录取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必须经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学院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跨省转学的还需转入学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所在原班级专业培养计划修业年限之上两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定应当休学的,按《中国海燕艺术学院学籍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学生休学由学院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户口不迁出学院。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学院保险规定处理。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修业年限按其参军前已修业时间与复学后修业时间合并计算,并按分阶段学习和复学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凡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交由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证明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当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经学生同意,由学院安排到相近专业。

第六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院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已经休学两次,且继续要求休学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等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中国海燕艺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学生申诉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中国海燕艺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诉期限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已退学学生所交纳的学费、住宿费等的结算按学院规划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毕业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有效修业期内参加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重修、重作,经考核合格后,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学生的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予颁发学历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予以追回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院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学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中国海燕艺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同意,并确定指导教师,再报学院团委批准。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反动、有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须遵守《中国海燕艺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由所在系(部)或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按相关要求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纪律处分撤销时限为:

(一)警告(处分后表现良好,满3个月可以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二)严重警告(处分后表现良好,满6个月可以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三)记过(处分后表现良好,满12个月可以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四)留校察看(处分后表现良好,满12个月可以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外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按照《中国海燕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等级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十九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按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由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学院校长办公会批准,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专科学生、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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