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借款贷款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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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两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起信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币种)(金额大写)(万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支用方式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金额采纳以下第种方式支用。
(壹)一次性支用
借款期限为: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含借款借据、乙方运算机生成的电子借据等,下同)不一致时,以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以此计算借款期限。
贷款转存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一样法律效劳。
一次性支用,即在借款合同及贷款转存凭证签定后,乙方一次性将全数借款额度发放至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结算账户或贷款专用账户内,提早还款的,已归还部份不可再次支用。
(贰)按以下打算支用
借款合同期限为:
按打算支用是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合同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打算分笔次利用借款额度,最后一笔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期限,已支用额度归还后不可再次利用。
按打算支用每笔借款的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含借款借据、乙方运算机生成的电子借据等,下同)不一致时,以该笔借款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以此计算每笔的借款期限。
甲方应依照以下打算支用款项,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早、推延或取消支用:
1.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
2.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
3.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
4.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
5.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
6.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
……。
(叁)其他支用方式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率执行以下第种:
(壹)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实行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利率维持不变。
两边约定本合同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执行利率为月息‰。
借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未用信部份在用信时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并按本条约定的比例(上浮/下浮)。
利率的调整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日/月/季/年)第1日。
(贰)实行浮动利率,即两边约定本合同起息日的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执行利率为月息‰。
借款期限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并按本条约定的比例(上浮/下浮),利率的调整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日/月/季/年)第1日。
(叁)本合同项下所有借款实行固定利率,在合同期限内,利率维持不变。
二、罚息利率
(一)甲方未按合同用途利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超期的,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三)同时显现超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五条计息
一、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到甲方结算账户或贷款专用账户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
如甲方不能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那么自第二天起计收复利。
二、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信的利率计算利息;
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第六条提款条件
一、除乙方全数或部份舍弃外,只有甲方持续知足以下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甲方已办好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记录、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本合同债权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合法设立且持续有效;
(三)甲方已经依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四)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借款额度支用申请书,并已经审核同意;
(五)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平安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由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七)其他条件:
。
二、甲方应在拟提款日前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支用申请,并提出是采纳乙方受托支付方式仍是甲方自主支付方式的申请。
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相关资料是不是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并对相应贷款的支付方式具有决定权。
三、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进程中,甲方显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誉状况下降;
(二)贷款资金利用显现异样;
(三)违背其他合同义务的。
第七条发放与支付方式
乙方依照每笔贷款转存凭证约定的时刻,将借款金额划入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结算账户或贷款专用账户内(账号/银行卡号)
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通过乙方受托支付和甲方自主支付的方式对结算账户或贷款专用账户中的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监控和治理,以监督贷款资金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利用。
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自主支付情形外,本合同项下贷款一概利用受托支付方式。
一、受托支付
(一)采纳受托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具体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及相关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支付用途是不是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的证明文件;
2.甲方与第三方签定的商务合同或真实反映甲方支付义务的书面文件;
3.相应发票或收据,如支付的同时无法取得,那么甲方应在支付完成后及时补交对应的用款发票或收据;
4.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
5.乙方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审核甲方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信息是不是与相应的商务合一样证明材料相符。
(三)审核同意后,乙方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或贷款专用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四)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因贷款资金的支付而产生的汇划费,在该汇划费发生时,乙方有权按实际金额直接扣收。
二、自主支付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乙方同意能够采取甲方自主支付方式:
1.甲方无法事前确信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甲方交易对象不具有条件有效利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采纳自主支付方式的,甲方应(按期)报告或告知乙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形。
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不是符合约定用途。
第八条还款和结息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归还:
(壹)等额本息,月供=本金×
月利率×
(1+月利率)月数/(1+月利率)月数-1;
(贰)等额本金,月供=本金/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
月利率;
(叁)按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固定为每一年末月的20日,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归还日不在结息日,那么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肆)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固定为每一个月/季末月的20日,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归还日不在结息日,那么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伍)按以下打算归还本金,按(月/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一个月/季末月的20日,最后一次归还本金时利随本清。
1.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
2.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
3.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
4.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
5.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
6.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
(陆)其他方式。
二、甲方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七条”所述甲方账户内存入足以归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甲方同意乙方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决定是不是划收,并有权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甲方在河北省农村信誉社系统内开立的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乙方不划收的,该期全数借款本金及利息作超期处置;
乙方划收的,不足部份作超期处置。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乙方同意。
三、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第一用于归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和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依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那么归还。
但关于本金超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超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法律、法规或规章还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归还上述费用后应依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那么归还。
第九条提早还款
甲方提早还本时,须提早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早归还部份或全数本金。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早归还部份借款本金,应按还款打算最先到期优先的顺序还款,利率仍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
提早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如提早归还了全数贷款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计收利息:
(壹)按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并支付提早归还本金%的违约金。
(贰)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并支付提早归还本金%的违约金。
(叁)按实际借款期限和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合同签定时发布的实际借款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并按本合同利率条款的约定浮动后的利率计收利息,并支付提早归还本金%的违约金。
提早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请;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利用借款;
(三)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和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有规定、有权机关还有要求或两边还有约定的除外。
(四)有权拒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行贿,有权关于上述行为或乙方违背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效劳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甲方的义务
(一)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依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而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三)甲方发生居处、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甲方应按约定用途利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或用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应配归并同意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用情形的检查、监督;
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单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甲方应按约定的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
(五)甲方如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生产制造、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爱惜的规定;
(六)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七)显现足以阻碍借款平安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当即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乙方认可的债权保全方法。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了解并检查甲方大体情形、贷款利用情形。
二、甲方显现足以阻碍贷款平安的重大不利情形,乙方能够停止发放贷款或提早收回贷款。
三、依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早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律师费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历时,甲方同意乙方直接从甲方在河北省农村信誉社系统中开立的任何帐户中划收。
四、甲方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乙方能够就甲方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布披露。
五、依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主担保方式为(信誉/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具体条款由担保合同约定。
主担保方式仅作为乙方核心系统中贷款科目划分依据之一,与担保的执行顺序及方式无关。
第十三条甲方许诺与保证:
一、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进程中固守老实守信原那么,向乙方提供的包括其自身、担保人的全数资料、文件、信息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或遗漏。
二、甲方保证其信誉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甲方许诺贷款资金不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四、甲方确认在未取得乙方书面同意之前,不采取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行为;
五、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现场或非现场尽职调查,对甲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借款资金利用、还款情形等进行贷后检查,甲方有义务踊跃配合乙方进行支付治理、贷后治理及相关检查;
六、发生阻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一)甲方的违约
1.未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2.未按两边约定用途利用借款;
3.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
4.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借款利用情形实施监督检查;
5.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躲债务;
6.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以为可能或已经阻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7.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阻碍或可能阻碍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义务的;
8.未履行对农村信誉社的其他到期债务;
9.在合同有效期内,实施承包、租赁、归并、兼并、合伙、分立、联营、股分制改造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乙方以为可能或已经阻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0.乙方以为足以阻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1.违背本合同其他约概念务和许诺事项的。
(二)保证人显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同甲方违约:
1.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归并和兼并、合伙、分立、联营、股分制改造、破产、撤销等情形,足以阻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2.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3.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
(三)抵押人显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置保险补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处置损害补偿金的;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4.抵押人经乙方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置的;
5.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阻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6.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
(四)出质人显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质押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置保险补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置损害补偿金的;
3.出质人经乙方同意处分质押财产,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置的;
4.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阻碍债务本息清偿的,出质人未及时恢复质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方法的;
5.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人其他违约情形。
(五)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显现部份或全数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二、违约补救方法
显现上述第
(一)至(五)项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当即到期,要求甲方当即归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二)按贷款本金的%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利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份,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利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数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四)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五)借款超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数或部份提早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超期之日起至本息全数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借款超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打算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六)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从甲方在河北省农村信誉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款项;
(七)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八)行使对担保的权利;
(九)如本合同乙方债权已被公证机构公证并给予强制执行效劳,甲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费用的承担。
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资产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办理产权变更过户的相关税、费等)均由甲方承担,两边还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誉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个人信誉数据库。
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誉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誉状况,查询取得的信誉报告仅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治理暂行方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第十七条公告催收
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
对甲方违约且下落不明时,乙方有权通过国家级或甲方居处地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甲方同意乙方的公告催收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劳。
第十八条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劳
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进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信证据。
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申请展期
甲方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经乙方同意,签定展期协议书后,方可延长还款期限,但贷款利率要按累计期限档次确信。
第二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进程中发生争议,能够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壹)向乙方居处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那么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两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份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早到期的情形。
二、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甲方已全数或部份丧失还款能力;
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缘故致使担保能力明显下降;
抵质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显现权属争议足以阻碍乙方实担保物权。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经两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两边当事人各执份,效劳相同。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第二十五条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明白得,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两边对本合同的含义熟悉一致。
(签名)贷款人(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时刻: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