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导论期末考核模拟试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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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
二、判断题
1、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将发端人所设立的营业地视为其发出地点,而将收件人所设的营业地,视为其收到地。
(√)
2、采用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很好地解决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完整性、身份认证以及防抵赖性等问题。
(√)
3、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等同法律的效力。
(√)
4、电子商务中所说的商务活动是指企业商务活动和个人商务活动。
( ×
)
5、电子商务中所说的商务活动包括了政府商务活动在内。
( √ )
6、电子商务中所说的商务活动不包括政府商务活动。
(×
)
7、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都包含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
( ×
8、政府商务活动有两大任务,第一项是提供全社会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共服务,第二项任务是完成与政府活动直接有关的、必要的直接商务活动。
( √ )
9、网络营销是指根据企业的目标、资源与环境,拟定一系列的营销活动,经由比竟争者更具价值、更有效率的服务与产品,扩大市场营销的规模,进而实现的营运计划。
10、网络营销战略是指根据企业的目标、资源与环境,拟定一系列的营销活动,经由比竟争者更具价值、更有效率的服务与产品,扩大市场营销的规模,进而实现的营运计划。
(√)
三、单选题
1、当产品在市场上已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促销活动的内容则需要偏重于_______。
A.宣传产品的特点
B.与消费者之间的感情沟通
C.对企业形象做大量的宣传
D.唤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参考答案:
D;
)
网络上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广告形式是_______。
A.在热门站点上做网络广告
B.在企业的门户网站上发布广告
C.向广告服务商租用空间,建立自己的站点,自己进行广告运作
D.在因特网上建立介绍公司及产品的FTP、WWW广告服务器来发布广告
A)
3、SSL的缺陷是_______。
A.只能保证传输过程的安全,无法知道在传输过程中是否受到窃听
B.不能保证传输过程的安全
C.不能够确信数据将被发送到正确的客户机和服务器上
D.不能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
4、随着_______的应用,社会大物流系统的动态调度、动态储存和动态运输将逐渐代替企业的静态固定仓库。
A.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
B.地理信息系统(GIS)
C.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
D.增值网(VAN)
C)
以下哪项不属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_______。
A.电子合同
B.实体产品的物流配送
C.信息产品的网络广告
D.电子支付
四、简答题
1、结合当前网络域名的纠纷类型,分析我国企业在域名保护方面应采取的策略。
(1)及时注册,相关域名及时保护。
(2)合理利用
(3)避免域名抢注
(4)立法及行业自律
2、简述网络广告面临的法律问题。
(1)广告主体和广告内容难以控制;
(2)未经请求的商业或垃圾邮件广告泛滥成灾;
(3)隐形广告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严重。
3、简述用著作权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点
(1)著作权的取得方便快捷,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作品一旦完成即获得著作权;
(2)软件开发者最主要的利益在于软件的复制发行,而著作权保护的重点正式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
(3)软件的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已成为《伯尔尼公约》等主要知识产权公约的正式规定,采用此方式可与其他国家和国际接轨,有助于软件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保护。
4、百事可乐以帮助印度出口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以弥补印度进口浓缩软饮料的开销的方式迅速占领了印度软饮料市场,试分析其营销策略。
百事可乐成功的关键不在于产品口味比可口可乐好,也不在于广告技术比可口可乐高超,而是在于它在“政治战”与“公众舆论战”上比可口可乐要胜一筹。
毫无疑问,政治与公共关系已成为市场营销中心出现的两个考虑要点。
针对上述状况,美国营销专家菲利浦&
dot;
科特勒提出了大市场营销观念,即现代市场营销已突破了以产品、价格、促销与销售渠道(4PS)为主体的旧营销格局,现代营销观念在4PS基础上还应加上两个P,即“政治力量”(politicalpower)和公共关系(publicrelations)。
科特勒认为:
在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和政府干预经济力量加强的情况下,即使企业的产品适销对路,价格、销售渠道和促销都适当,这种产品还是未必能卖出去。
例如,日本大米生产成本至少是美国的7倍,然而美国大米却迟迟打不开日本市场,原因是日本通过一整套复杂的法律和行政壁垒来排斥美国大米的进口;
美国建筑行业是世界上最有竞争力的,但由于同样的原因在日本建筑项目投标中屡屡失败。
因此,重视大市场营销观念势在必行。
五、综合应用题
1.2001年6月20日,王某在某网站订购了一项数码相片冲洗服务,委托该网站将自己数码相机内的相片进行冲洗,支付方式为网上电子支付。
王某选择了该网站指定的建行网上银行安全支付方式支付了全部款项103.5元,操作结束后屏幕显示交易成功。
事后王某在建设银行打印的对账单也表明当日在其银行账户确实发生了该笔款项的支出。
根据该网站交易规则,建行网上划款为实时,该网站应在客户支付款项到账后36小时内向客户提供服务。
然而王一直未能如愿。
8月14日,王某为此纠纷与一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律师费。
16日,该网站向王某表示同意提供服务,由于此时原告已发生了律师费用,故原告要求该网站承担其损失即已发生的律师费用,但遭到该网站拒绝。
试分析:
(1)本案中数码冲印服务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合同成立
(1)网站的冲洗服务广告为要约邀请,王某选择网站和网络支付为要约(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两项规定;
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当王某电脑上显示交易成功时,表明网站对王某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并到达了要约人。
合同无歧义,合法。
根据我国的《电子合同法》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本合同是有效的。
(2)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
为什么?
被告应该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按照我国《电子合同法》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此服务合同无其他例外情况,并且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生效作出特别声明,因此合同成立时生效。
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网站不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
2、案例:
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
原告:
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
被告:
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
1995年5月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等六位作家共同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属“北京在线”网站未经允许在该网站“小说一族”栏目中上载6位作家分别创作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
《白罂栗》、《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北方的河》等七部文学作品,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向6位作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被告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因特网上提供的服务商。
因我国法律对在因特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是否需要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怎样向著作权人支付作品使用费等问题都没有任何规定。
在我公司网站所刊载的原告作品,是“灵波小组,,从已在因特网上传播的信息中下载的,因此,我们不知道有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的同意。
原告提起诉讼后,我公司已从网站上及时删除了原告的作品。
我们认为,我们刊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问题,况且访问我公司的“小说一族’’栏目的用户很少,没有任何经济收益。
我们在刊载原告作品时,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我公司刊载原告的作品无侵权故意,出现上述问题是由于法律和实践原因所致。
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
《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栗》、《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北方的河》等七部文学作品是6位作家分别创作并已发表的作品,6位作家依法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北京世纪互联通信技术公司在其所属网站“北京在线,,上建立的“小说一族’’栏目,未经6位作家允许上载其作品供读者浏览和下载作品.的内容,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一部作品经过数字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的变化,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
因此,载互联网环境中,6位作家作为其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作品载其计算机系统上进行存储并上载到因特网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请结合案例与教科书回答下列问题:
l·
案例中,六位作家要求我国法律予以保护的对象(即作品形式)是什么?
要求保护哪些权利?
并说明理由。
2·
网上作品侵权形式有哪些常见形式?
本案例中,如果被告有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有哪些?
3.本案例中,如果被告有侵权行为,那么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
1、六位作家要求我国法律予以保护的对象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保护网络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经济权利。
2、网上作品侵权形式主要有侵犯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其侵权行为网络作品的使用权和作品使用报酬权。
3、本案例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给六位作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3、原告:
宝洁公司
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
宝洁公司始建于1905年,是“Tide”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1976年“TIDE”文字商标在我国注册,1992年8月宝洁公司受让获得该商标,1995年7月30日宝洁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tide.com域名,1997年宝洁公司又注册了“Tide和汰渍”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原告对此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1998年4月9日,被告天地集团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tide.com.cn域名。
在互联网上,通过网址http:
//www.tede.com.cn可以进入天地集团的网页。
当原告想在中国互联网上以“tide”注册域名时,发现被告已抢注。
随产生法律纠纷,但被告称自己的产品品涉及的是电子信息领域,而原告的产品涉及的是洗涤用品,属毫不相干的行业,且被告于1994年参照译音、译意合理的原则,采用TEDE英文名并广泛使用。
此外,“天地”产品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没必要抢注原告的商标为域名,注册域名与宝洁公司的商标相同纯系巧合,且系因互联网域名只能用英文注册造成的结果,故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属不正当竞争的起诉不能成立。
(1)“TIDE”为驰名商标正确吗?
此行为属于侵权吗?
(2)应该如何判决?
宝洁公司为宣传TIDE/汰渍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生产的洗衣粉产品,自1994年至2000年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
1998年的认知度已达到97%,同时,宝洁公司将“TIDE”商标在160余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
通过宝洁公司及其子公司多年以来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良好的质量,使得“TIDE”商标在被告将其注册为域名之前就已经在我国得到了较高的认知度,占有了较大的市场份额。
鉴于TIDE/汰渍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事实,认定“TIDE”为驰名商标正确。
被告的行为使其公司无法在网络媒体上利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Tide”商标的广告价值,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Tide”驰名商标在网络上表现与区别商品的能力,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标权,而且是一种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的恶意抢注行为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已注册使用权的www.tide.com.cn域名;
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即构成对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因此,应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cn”域名,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撤销该域名,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