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制度呕心沥血整理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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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授权期限;

  (五)行使授权的职责;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授权的核心内容是受权人按照授权权限进行经营,使受权人经营管理的风险与其控制风险的能力相一致。

  第九条授权范围包括:

  

(一)基本授权范围包括:

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信贷管理权限;

担保、资金拆借、头寸调拨权限;

国际业务管理权限;

代理、委托、咨询业务管理权限;

人事管理权限;

财务管理权限;

代理行业务权限;

法律事务管理权限及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二)特别授权范围包括:

基本授权外的业务;

创新业务和特殊业务;

总行(含总行营业部)发生的诉讼、仲裁代理事项,以及其他由总行办理的诉讼、仲裁代理事项;

其他需进行特别授权的事项。

  第十条开发银行基本授权原则上一年一办、期限为一年.特别授权为一事一办,期限应根据授权事项办理的时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授权管理和直接授权程序

  第十一条开发银行授权工作由总行法律事务局(下称法律事务局)统一管理。

  

(一)法律事务局负责授权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授权方案、对授权内容进行法律审查、具体办理基本授权及特别授权事宜、制定各类授权书的格式等。

分行等分支机构的授权工作由分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归口管理。

  

(二)总分行法律工作部门应规范授权管理。

对授权书等授权有关的文书应建立登记、使用、保管、归档制度。

  (三)办公厅应拒绝办理不符合规范程序的授权事宜.

  第十二条在提出下一年度对分行基本授权前,总行有关职能部门(含直属机构,下称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的考核指标确定对分行区别授权的原则和类别,并提出下一年度对分行的授权建议.

  第十三条基本授权的直接授权程序

  

(一)法律事务局应在授权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总行有关部门,征集下年度的授权建议。

  总行有关部门应在授权期满50日前拟订本部门及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下同)下年度的授权建议,并送交法律事务局。

  前述授权建议应包括授权事项、权限、行使授权的职责、受权人执行授权的基本情况及评价等。

  

(二)法律事务局汇总各个授权建议后,根据本规定,结合有关部门以及稽核、监察部门的意见,参考分行执行授权的报告,商综合计划局拟定全行下年度的授权方案及编写说明,并报主管行领导.

  (三)总行办公厅应在主管行领导、法定代表人对授权方案批示后10日内安排总行行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讨论本期授权方案。

讨论通过后,提请法定代表人签批同意。

之后,由法律事务局参照《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授权书》(格式1)制作授权书,正本一式两份。

办公厅凭法定代表人的批件,在授权书上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章并盖公章。

  (四)法律事务局将授权书正本一份交受权人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表)签收。

受权人应及时将授权书复印件送当地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五)法律事务局留存一份正本,年终送办公厅存档。

  第十四条特别授权的直接授权程序

  

(一)需办理特别授权的总行有关部门,应将授权事项及行使授权的职责的建议送法律事务局进行法律审查,并会签法律事务局.总行有关部门报主管行领导初审后提请法定代表人审批。

  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法律事务局参照《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授权书》(格式2)制作授权书,正本一式两份.办公厅凭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章和公章。

法律事务局办理登记和备案后,将授权书正本一份交受权人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表)签收。

  法律事务局留存一份正本,年终送办公厅存档.

  

(二)分行需办理特别授权时,由其负责人签发授权申请及行使授权职责的建议,报总行对口业务部门。

  对口业务部门拟订建议并会签法律事务局,报主管行领导初审后提请法定代表人审批。

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对口业务部门将批件交法律事务局。

法律事务局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授权书.

  (三)特别授权未获批准,由业务对口管理部门通知申请单位.

  (四)岗位授权的程序参照本条

(一)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总行规章制度中对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如该规定不违背并且不超越总行授权书的规定,视为总行的授权.

  需扩大或增加总行授权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特别授权。

  总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内容与总行授权书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授权书为准。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开发银行进行授权,受权人负责人代表受权人接受授权并行使授权.特殊情况下,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总行副行长进行授权.

  本规定所称的受权人负责人是指受权人的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

  第四章转授权与再转授权

  第十七条转授权包括基本授权的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转授权。

  受权人应规范转授权工作的管理,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制定转授权及再转授权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法律事务局备案。

  转授权、再转授权仅限于直接授权书、转授权书许可的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直接授权,再转授权不得大于转授权.

  第十八条基本授权的转授权程序

  

(一)在授权人授权后,根据业务需要及授权书规定,受权人应召开办公会审批本单位的转授权方案。

  提出转授权方案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关于直接授权的规定执行。

  

(二)受权人审批通过转授权方案后,由受权人负责人参照《国家开发银行转授权书》(格式3)签发转授权书.

  (三)办理总行基本授权范围内的诉讼(仲裁)案件、签订合同等事项的,受权人可以办理转授权.转授权书由受权人负责人参照《国家开发银行转授权书》(格式4)签发。

  (四)转授权人应于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5日内,将转授权书送交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特别授权的转授权程序

  

(一)根据业务需要及授权人同意,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的,应参照本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二)受权人应参照《国家开发银行转授权书》(格式5)制作转授权书。

  第二十条再转授权

  

(一)根据业务需要及转授权人同意,转受权人需办理再转授权的,应按照转授权人制定的转授权及再转授权管理的实施细则办理。

  

(二)再转授权书的格式,由转授权人参照本规定授权书的格式制订。

  (三)再转授权书应报转授权人备案。

  第二十一条受权人负责人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应办理对受权人第一副职的转授权,由第一副职代受权人负责人行使合同签字等权限。

  受权人应将前述转授权书在签发之日起5日内,报送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五章授权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如发生下列情况,授权人应依其程度,调整或撤销对受权人的授权:

  

(一)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

  

(二)资产负债规模和质量明显下降;

  (三)主要负责人和重要管理人员变动;

  (四)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五)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

  (六)当地经济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七)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开展XX的业务;

  (八)授权事项改变或不存在;

  (九)受权人负责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十)开发银行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十一)国家进行政策性调整;

  (十二)影响授权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授权变更的程序

  

(一)授权期间,受权人因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需要扩大权限的,或发生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调整(或撤销,下同)等变更事项的,由受权人或总行有关部门拟订授权变更建议,送法律事务局商有关部门拟定变更授权方案。

主管行领导初审后,提请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

  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法律事务局凭法定代表人批件,重新制作《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授权书》(变更)。

办公厅凭法定代表人的批件,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章和公章.

  

(二)法律事务局办理登记和备案后,将授权书交受权人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表)签收.受权人应同时将原授权书(正本)送交法律事务局。

  (三)自新的授权书生效之日起,受权人应按变更后的授权执行。

  (四)未经本规定授权变更程序,总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通知等文件对授权进行变更。

  (五)在变更授权书下发前,受权人不得自行扩大或增加授权.

  第二十四条在授权期限内,对受权人负责人的任免变动,总行人事部门应于正式任命文件颁发前通知法律事务局。

任免通知与变更后的授权书同时下发受权人。

  受权人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表)签收变更后的授权书,并同时将原授权书交法律事务局.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将自动终止:

  

(一)授权期限届满;

  

(二)授权被撤销;

  (三)受权人发生分立、合并、被撤销或被更名;

  (四)实行新的授权制度和办法;

  (五)其他需要终止授权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与再转授权应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七条转授权与再转授权变更与终止的条件与程序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行使授权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行使授权的职责是指受权人行使授权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行使授权的具体责任人是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受权人负责人对受权人行使授权负总的责任,副职对其分管范围的工作负责;

主管责任人对其主管的授权项下的业务负责;

直接责任人对其经办的事项负责。

  行使转授权及再转授权的职责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行使授权职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受权人应选派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二)必须保存行使授权工作中各业务环节所存留的有效文件或凭证、单据等;

  (三)行使授权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本规定及本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条总行有关部门在提出授权建议的同时,须一并提出行使授权的职责.不一并提出的,法律事务局应拒绝办理授权事宜。

  第三十一条法律事务局应在授权书中注明行使授权的职责.

  第七章监管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开发银行授权监管工作在总行统一管理下,建立总分行两级监管系统。

  建立日常监管、年检以及受权人定期报告执行授权情况的制度。

受权人负责人离职,其执行授权和管理情况应作为离职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总行职能部门负责与授权事项相关业务的日常监管工作。

发现超越授权、XX开展业务以及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并上报.

  第三十四条受权人应严格按照授权从事经营管理,同时还应监管授权及转授权的执行情况,履行执行授权和监管的双重职责。

  第三十五条稽核、监察部门负责授权的年检工作,检查授权执行情况,有权对变更授权(或转授权)提出建议,并报告本级行长(或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受权人在授权期满60日前,应将执行本年度授权情况的报告,报送法律事务局,并抄送总行其他有关部门.

  前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执行授权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自我评价以及对下年度授权的建议等。

  第三十七条行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举报的受理部门为监察部门.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对单位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和补救,变更授权等;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者调离工作岗位等.

  本规定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总行厅局的主任、局长,副主任、副局长;

分行行长、副行长;

总行营业部及直属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

驻外资产管理部门及其他驻外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责任人是指总行厅局、总行营业部、直属机构、分行等各处处长、副处长。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经办人员。

  第三十九条对单位XX擅自开展金融业务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情况,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变更或撤销授权;

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或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单位超越财务、贷款、资金拆借等业务授权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情况,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变更或撤销授权;

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单位超越人事管理授权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超越授权擅自调整内设机构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和补救;

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超越授权擅自调整工资或滥发奖金实物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和补救;

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或再转授权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对未按规定擅自变更授权或自行扩大授权权限的,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对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稽核、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越权、XX经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和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情况,给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情节较重,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机关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同时按开发银行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员,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人事部门审核,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行员,监察部门有权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转授权及再转授权的行为,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香港代表处等驻外分支机构,根据我国和驻在地区(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并参照本规定进行授权。

  第五十一条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对授权事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授权书(一、二)

  附件二:

国家开发银行转授权书(一、二、三)

  附件三:

关于授权书编号的说明

  附件一

(一):

  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授权书

  (格式1,用于基本授权)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现由国家开发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发本授权书。

  一、授权人声明

  下述权限只能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总行特别授权外,任何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不得以本单位名义自行行使:

  

(一)开发银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修改、解释权;

  

(二)开发银行形象设计权;

  (三)开发银行年报和财务年报的编制及对外公布权;

  (四)以开发银行名义出版发行内部报刊的审批权;

  (五)对全国范围内的贷款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的认定权和公布权;

  (六)对重要客户的授信权以及对重要客户的信用等级认定和公布权;

  (七)对外融资权(包括境外发行债券、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商业贷款等);

  (八)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

  (九)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帐户权;

  (十)办理融资类外汇担保的审批权;

  (十一)办理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的审批权;

  (十二)开发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权;

  (十三)债转股的正式受理及审批权;

  (十四)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审批权;

  (十五)呆帐准备金提取权,呆帐、坏帐、投资损失的核销权;

  (十六)贷款免息、减息、停息、挂息等审批权;

  (十七)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格式的制作和解释权;

  (十八)开办票据和全国联行的审批权;

  (十九)资本公积金、盈余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二十)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二十一)总行管理的人员或组团出国审批权;

  (二十二)对全日制学生的委托代培及组织全日制学历进修的审批权;

  (二十三)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的其他权限。

  二、授权人授权

  授权人在此授予(厅)局、中心、分行/总行营业部主任、局长、行长/总经理代表本单位依据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业务权限

  1.信贷业务审批权(含等值外币)

  

(1)设备储备贷款审批权限为万元以下;

  

(2)

  2。

同业融资业务审批权限

  3。

存款权限

  4。

经济纠纷处理权限

  5.其他业务审批权限

  

(二)财会管理权限

  (三)人事管理权限

  三、行使授权的职责

  四、允许转授权、再转授权的事项与权限

  *受权人负责人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应及时对第一副职进行转授权,由第一副职暂代负责人行使合同签字等权限,并履行相应的职责,直至负责人到岗。

  *受权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开发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使上述权限,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同时,履行监管下属职责,保持本单位稳健经营。

并于年月日之前,将执行本授权书的情况提交书面报告。

  *总行规章制度中对受权人经营管理权另有规定的,如该规定不违背并且不超越上述授权,视为总行的授权。

  *超越上述授权,受权人应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

  *国家开发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授权书不一致的,以本授权书为准。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开发银行总行。

  *本授权书由授权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于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到年月日。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一

(二):

  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授权书(格式2,用于特别授权)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特授予在厅局、分行(或职务)代表国家开发银行行使下述权限:

  一、

  二、

  四、转授权事项及权限;

或受权人对前述权限不得进行转授权。

(根据需要选用一款)

  本特别授权书由国家开发银行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后,自年月日起生效,其有效期截止到年月日。

  特此授权。

  国家开发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

  附件二

(一):

  国家开发银行转授权书

  (格式3,用于对机构的基本授权)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现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厅)局、中心、分行局长(主任、总经理、行长)签发本转授权书。

  一、转授权人重申授权人声明

  下述权限只能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总行特别授权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本单位和个人名义自行行使:

  

(一)开发银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修改、解释权;

  (七)对外融资权(包括境外发行债券、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商业贷款等);

  (八)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

  (九)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帐户权;

  (十一)办理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的审批权;

  (十二)开发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权;

  (十七)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格式的制作和解释权;

  (十九)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二十一)总行管理的人员或组团出国审批权;

  二、转授权人声明

  除授权人声明内容之外,本(厅)局、中心、分行所辖单位和个人还不得行使下列权限:

  

(一)以本(厅)局、中心、分行名义发布公文或其他信息;

  

(二)

  三、转授权人授权

  转授权人依据总行对本转授权人的授权权限,在此授予在(处室、资产管理部、营业部、岗位)依据本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

  (三)其他权限

  四、行使授权的职责

  

(一)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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