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三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三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三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
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
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事业单位,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十、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年7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288号)同时废止。
篇二: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
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
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
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
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它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分。
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
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
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
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七条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第十八条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
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使用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券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现金和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帐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
包括材料、产成品等。
各项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各项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现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入帐。
各项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当计入当期收支。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
以实物和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帐。
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帐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取得的收入和清理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损失应当相应增减修购基金。
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增减固定基金。
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帐;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七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借入款项包括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
各种应缴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上级单位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各种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五章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
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
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第三十三条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
专用基金增加应按当期实际提取转入的数额记帐;
减少应按当期实际支出数额记帐。
第三十五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非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结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六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费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
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基本建设拨款收入是指国家投资于事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拨款。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
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取得收入为实物时,应当根据有关凭据确认其价值;
没有凭据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
第七章支出
第四十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
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四十一条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是指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基本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新建、扩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正确予以归集;
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标准和规定的比例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正确予以归集。
第八章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第四十六条收入支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的收支结余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的项目,应当按收支的构成和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收入支出表的附表主要有事业支出明细表和结余支出明细表。
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应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
在事业支出明细表中,对于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列示。
第四十七条基建投资表是反映投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八条会计报表可以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
上期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的,应当将上期数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进行调整,必要时需加以说明。
第四十九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十条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认真审核所属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
特殊事项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准则不适应于事业单位附属的企业。
已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非国有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准则执行。
事业单位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分支机构应按本准则向国内有关方面和上级部门或单位编报会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行业特点特出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有关基本建设拨款与支出的财务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准则自19XX年1月1日起试行。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