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完整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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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是票面上直接可以判断出来的改动;
变造是一般人(没有火眼金睛)无法从票面上判断出来的改动;
(4)性质不同:
对票据、结算凭证上除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其他事项的更改是合法的更改;
变造则是一种非法行为,构成票据欺诈。
【辨析2:
更改VS授权补记】更改是记载事项已经载入票据,原记载人又将该事项进行更改;
而授权补记是将需要记载的相应内容暂时不记载,由有权人员事后补充记载。
授权补记事项主要包括: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3.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例题·
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
(2011年)
A.贰零壹壹年零叁月壹拾伍日
B.贰零壹壹年叁月壹拾伍日
C.贰零壹壹年零叁月拾伍日
D.贰零壹壹年叁月拾伍日
【答案】B
【解析】是否加“零”或“壹”是从防止变造的目的出发的,其实无须死背,结合本题:
(1)4个选项关于年份的表述完全一致,无须考虑;
(2)“3月”,如果变造为“13月”或“31月”、“32月”,蒙不了人,不必加“零”,排除选项AC;
(3)“15日”,如果只写为“拾伍日”,则非常容易被变造为“贰拾伍日”,为了防止变造,应当写为“壹拾伍日”,选项B正确。
4.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5.规范化简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
【考点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开立
1.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只需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下列账户的开立,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但是,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1)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2)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单选题】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W银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W银行为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
A.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
B.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
C.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D.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
【答案】C
【解析】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本题题干中只是泛泛谈及一般存款账户,并未明确为“因借款转存”开立,因此按照一般情况处理即可。
(2)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3.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12)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二)使用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解释】基本存款账户既可以存入现金,又可以支取现金。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解释】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①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③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④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临时存款账户
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增资)验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解释】如果是异地常设机构,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②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③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④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表7—1
账户
存现
取现
基本存款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
×
单位银行卡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除外)
单选题】甲公司成立后在某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个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该账户的性质属于()。
(2010年)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A
(1)抓住题干中的第一个关键词“日常”,排除选项CD;
(2)抓住题干中的第二个关键词“现金收付”——既能收现,又能取现,排除选项B。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工资、奖金收入;
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⑤个人贷款转存;
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⑦继承、赠与款项;
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⑨纳税退还;
⑩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解释】只要是合法的个人收入,均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
【解释1】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
【解释2】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出具有关收款依据。
4.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解释】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可以是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或者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三】银行卡(★★)
(一)信用卡和借记卡
1.信用卡可以透支,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1)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2)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3)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现行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3.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二)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单选题】关于银行卡账户及交易管理要求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B.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
C.单位人民币卡账户不得存取现金
D.单位人民币卡账户可以存入销货收入
【答案】D
(1)选项ACD: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选项B:
(三)其他有关规定
1.限额
(1)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2)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3)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贷记卡持卡人的优惠
(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或最低还款额待遇。
(2)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3)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4)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5)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4.收费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考点四】结算方式(★★)
(一)汇兑
1.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3.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4.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5.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解释】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2.适用范围
(1)前提:
收付双方必须在相应的购销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主体: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款项性质
①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②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4.承付
(1)期限
①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②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2)承付表示
①明示:
不论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
②默示: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5.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解释】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两种:
(1)按照基础关系(购销合同),当事人有权拒付该款项;
(2)按照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条件,当事人有权拒付该款项。
【例题1·
单选题】关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使用要求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结算
B.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合法的购销合同
C.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办理所有托收业务
D.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解析】选项C: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当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不付款并非收款人的错,这个措施不是在惩罚收款人,而是一种节省精力的措施)。
【例题2·
单选题】2009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化肥,双方协商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结算。
3月4日,运输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提货单。
乙公司在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
已知3月7日、8日、14日和15日为法定休假日。
则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2009年)
A.3月6日
B.3月9日
C.3月13日
D.3月16日
【解析】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拨给收款人。
在本题中,承付期满的次日(3月15日)为法定节假日,因此,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3月16日。
(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辨析:
托收承付VS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十分相似,但存在比较明显的区别:
表7—2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主体
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单位、个人均可
款项性质
(1)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2)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即可,不限款项用途
地域范围
异地
同城、异地均可
(四)国内信用证
1.性质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解释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解释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保证金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4.有效期
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议付
(1)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
(2)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3)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
(4)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
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6.不足支付的处理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单选题】下列关于国内信用证办理和使用要求的表述中,符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信用证结算方式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
B.开证行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30%的保证金
C.信用证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D.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
(1)选项A: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3)选项D:
【考点五】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1.票据的种类
银行汇票
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图7—1
(2)商业汇票按照付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
即期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远期商业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
图7—2
【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2012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票面上记载的到期日为2012年2月1日。
该票据直接记载确定的到期日,属于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2012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票面记明“出票后一个月付款”。
该票据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2月1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2012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票面记明“见票后一个月付款”。
该票据属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假定2012年1月15日付款人A银行承兑了该票据,则该票据的到期日为2012年2月15日。
2.票据当事人
汇票、支票:
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基本当事人
银行本票:
出票人与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主债务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图7—3
3.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即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即使文义记载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
(3)票据是无因证券
①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②票据债务人有理由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4.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案例】甲企业购买乙企业货物,甲企业暂时款项不足,便凭借自己的信誉签发了一张以“乙企业”为收款人、以自己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约定1个月后付款的票据给乙企业;
此时,甲企业实际上是将1个月后才能筹足的款项用于现在使用。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考点六】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
【案例】甲公司出具一张由A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