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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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客观约束,始终坚守自然资源供给上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基本底线,把区域生态安全、环境安全、粮食安全放在首要位臵。

(2)突出针对性。

应根据生态、农业、建设等不同功能指向和承载对象,遴选差异化评价指标,设臵能够凸显地理区位特征、资源环境禀赋等差异化指标,因地制宜地确定指标算法和分级阈值。

(3)把握整体性。

应系统考虑区域资源环境构成要素,统筹把握自然整体性和系统性,综合反映要素间相互作用关系,客观全面的评价资源环境本底状况,提出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利用方式。

(4)注重可操作性。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可在遵循本指南框架结构和基本思路的基础上,探索更适合工作区域的指标体系和方法,合理确定弹性空间,与相关部门工作基础充分衔接,确保评价数据可获取、评价方法可操作、评价结果可检验。

5工作目的、内容和流程

5.1工作目的

认识区域资源环境禀赋特点,找出其优势与短板,发现国土

空间开发保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可能的资源环境风险;

确定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建设开发等功能指向下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级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程度;

提出空间布局和相关指标数据建议,为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统筹优化生态、农业、城镇等空间布局提供基础支撑。

5.2工作内容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1)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单要素本底评价。

从生态环境、土地资源、水资源、自然灾害四个要素方面开展单要素本底评价,评价内容为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水资源可利用程度、自然灾害危险性。

(2)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集成评价。

根据单要素评价结果,集成评价生态、农业、建设功能指向下的资源环境承载等级,综合反映国土空间自然条件对人类生产活动的支撑能力,评价内容为生态保护等级、农业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评价、建设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评价。

(3)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的基础上,开展农业开发适宜性评价和建设开发适宜性评价,评价国土空间对农业开发和建设开发的适宜性程度。

(4)综合分析。

刻画区域资源环境禀赋,识别资源环境优势和短板因素;

分析区域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建设开发的空间格局特征;

提出“三区”划定、空间结构等相关建议(参见附录A)。

(5)撰写报告、绘制图件(要求参见附录B)。

5.3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见图1,需收集的主要基础数据参见附录E。

建议以地级市为整体开展“双评价”工作。

完成初步评价后,要进行专家校验,综合判断评价结果与实际状况的相符性。

要开展必要的现场核查校验与调整,特别是国土空间利用现状与承载能力、适宜性等级不符的地区,使评价结果真实可靠、科学合理。

6评价单元和汇总单元

建议优先采用矢量数据叠加形成的图斑作为评价单元,或以20m×

20m~50m×

50m的网格作为评价单元。

汇总单元按空间分析(参见附录C)的结果确定。

各指标数据叠加赋值时,将评价单元(面状数据)与待传递属性的面状数据空间叠加,每个评价单元按面积权重获取属性

(图2)。

图1工作流程

图2评价单元属性数据的获取

第二部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是对自然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本底的综合评价,确定国土空间在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建设开发等功能指向下的承载能力等级,分为单要素评价、集成评价。

一、单要素评价

单要素评价包括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评价、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水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

7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评价

7.1生态重要性评价

生态重要性评价包括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价、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评价。

7.1.1技术方法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的评价优先按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2017年5月版,环办生态〔2017〕48号)中的相关要求开展。

对基础数据不全,不能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2017年5月版)中的技术方法进行评价的地区,可参照表1、表2进行评价。

表1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分级

重要程度

水系流域范围及植被类型

极度重要

水源保护地;

干流两侧2km范围内,一级支流两侧1km范围内,或二级河流两侧200

m范围内(中心城区除外);

常绿阔叶林,或常绿针叶阔叶混交林,或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

高度重要

干流两侧2km~4km范围内,一级支流两侧1km~2km范围内,或二级支流两侧200m~400m范围内(中心城区除外);

竹林,或常绿针叶林。

中等重要

干流两侧4km~6km范围内,一级支流两侧2km~3km范围内,或二级支流两侧400m~600m范围内(中心城区除外);

灌丛,或落叶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

一般重要

经济林木。

不重要

其它地区。

注:

①干流、一级支流、二级支流按DB43/023—2005附录B-1“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脉络表(河流)”中的规定。

②各重要性程度分级中,干流、一级支流、二级支流两侧保护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

表2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分级

分级标准

国家、省级保护物种分布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

《湖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2013-2030年)》优先保护区

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

省级生态公益林

县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

县级生态公益林

其它森林、湿地、水域

其它地区

7.1.2生态重要性分级

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2017年5月版)中的技术方法进行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评价的,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2017年5月版)中的技术方法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分为5级,即极重要、高度重要、中等重要、一般重要、不重要。

采用表1、表2方法评价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的,生态重要性等级与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中重要程度较高的相同。

7.2生态敏感性评价

生态敏感性评价包括水土流失敏感性评价、石漠化敏感性评

价。

7.2.1技术方法

水土流失敏感性评价、石漠化敏感性评价按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2017年5月版)中的相关要求开展。

对基础数据不全,不能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2017年5月版)中的技术方法进行评价的地区,可参照表3、表4开

展评价。

[水土流失敏感性]=4√R×

LS×

C

式中,R为降雨侵蚀力因子,K为土壤可蚀性因子,LS为地形起伏度因子,C为植被覆盖因子,各因子的赋值方法见表3。

[石漠化敏感性]=3√D×

式中,D为碳酸盐出露面积比例,P为地形坡度,C为植被覆盖,各因子的赋值见表4。

表3水土流失敏感性分级

水土流失敏感性

因素

分级赋值

降雨侵蚀力

土壤质地

地形起伏度(m)

植被覆盖度

不敏感

≤25

砾质土、砾石土

[0,20]

≥0.8

9

一般敏感

(25,100]

壤质砂土、粘土

(20,50]

[0.6,0.8)

7

中度敏感

(100,400]

砂质壤土、壤土

(50,100]

[0.4,0.6)

5

高度敏感

(400,600]

粉砂质壤土、砂质粘壤

土、粘壤土

(100,300]

[0.2,0.4)

3

极敏感

>600

粉砂质粘壤土、砂质粘土、壤质粘土、粉砂质

粘土

>300

<0.2

1

降雨侵蚀力、地形起伏度、植被覆盖度的计算方法参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2017年5

月版);

土壤质地的分级标准见附录D。

表4石漠化敏感性分级

石漠化敏感性

碳酸岩出露面积百分

比(%)

地形坡度

≤10

≤5°

(10,30]

(5°

]

(30,50]

(8°

15°

(50,70]

(15°

25°

>70

>25°

植被覆盖度的计算方法参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2017年5月版)。

7.2.2生态敏感性分级

生态敏感性与水土流失敏感性、石漠化敏感性中敏感性程度最高的相同。

8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

分别开展农业功能指向、建设功能指向情况下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得出土地资源对农业生产、建设开发的可利用程度。

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分为高、较高、中、较低、低5个级别。

8.1农业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

农业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考虑的指标有土壤环境、水环境、坡度、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微观地貌、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

农业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与表5各项指标中可利用程度最低的相同。

表5农业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分级

指标

指标分类

可利用程度

土壤环境

劣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a

水环境b

劣于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标准值c

土层厚度

<30cm

坡度

较低

(2°

较高

[0°

土壤质地d

砾质土

砂质粘土、壤质粘土、粉砂质粘土、粘土

壤质砂土、砂质壤土

壤土、粉砂质壤土、砂质粘壤土、粘壤土、粉砂质粘壤土

微观地貌

山肩、山顶

背坡

麓坡

趾坡、岗地

平原、台地

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

极重要或极敏感

高度重要或高敏感

中等重要或中等敏感

一般重要或一般敏感

不重要或不敏感

a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按GB15618—2018中的规定。

b水环境包括对农业开发有影响的地表水环境和地下水环境。

c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标准值按GB5084中的规定。

d土壤质地分级标准见附录D。

8.2建设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

建设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考虑的指标有坡度、水域、耕地质量、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蓄滞洪区、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

建设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与表6中各项指标对应可利用程度最低的相同。

表6建设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分级

(0°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等

耕地质量

耕地质量劣于评价区域平均利用等

耕地质量优于评价区域平均利用等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a

高易发区

中易发区

低易发区

其他

蓄滞洪区

蓄滞洪区范围内

a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按《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技术要求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

行评价。

9水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

分别开展地表水、地下水资源可利用程度评价,得出水资源

可利用程度,以评价水资源对农业生产、建设开发的保障能力。

水资源可利用程度分为高、较高、中、较低、低5个级别。

地表水可利用程度评价主要考虑的指标为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在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协调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可供河道外一次性利用的最大水量(不包括回归水重复利用量))。

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应按流域水系进行分析计算,以反映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之间的联系以及整体性。

根据各流域水系的特点以及水资源条件,采用适宜的方法估算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

如在水资源紧缺及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应优先满足河道内最小生态环境需水要求,并扣除由于不能控制利用而下泄的水量;

在水资源较丰沛的地区,其上游及支流重点考虑技术经济条件确定的供水能力,下游及干流主要考虑满足最小生态环境要求的河道内用水。

地下水可利用程度评价主要考虑的指标为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

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不引起生态环境恶化条件下允许从含水层中获取的最大水量。

水资源可利用程度主要考虑的指标为水资源可利用总量。

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在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要求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可供一次性利用的最大水量。

水资源可利用总量的计算,可采取地表

水资源可利用量与浅层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相加再扣除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两者之间重复计算水量的方法估算。

重复水量主要是平原区浅层地下水的渠系渗漏和渠灌田间入渗补给量的开采利用部分与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之间的重复计算量,采用下式估算:

Q总=Q地表+Q地下-Q重

Q重=ρ(Q渠+Q田)

式中:

Q总——水资源可利用总量;

Q地表——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

Q地下——浅层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

Q重——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之间重复计算量;

Q渠——渠系渗漏补给量;

Q田——田间地表水灌溉入渗补给量;

ρ——可开采系数,是可开采量与地下水资源量的比值。

利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的重分类工具(建议使用几何间隔分

类法),将水资源可利用程度分为5级,即高、较高、中、较低、低。

10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

分别开展农业功能指向、建设功能指向情况下的自然灾害危

险性评价,以评价自然灾害对人类活动的影响程度。

自然灾害危险性分为高、较高、中、较低、低5个级别。

10.1农业功能指向的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

农业功能指向的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主要考虑洪涝、干旱、冻害等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分为高、较高、中、较低、低5个级别。

评价方法分为两种,一是基于历史事件预测,二是基于自然情况预测。

(1)基于历史事件预测

统计评价区域历史上(至少为近10年)发生特别重大(I)、重大(II)、较大(III)洪涝、干旱、冻害等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灾害等级、影响范围、经济损失、受灾人口等),根据灾害影响范围落实到空间上。

采用基于历史事件的自然灾害发生概率预测模型(假设一年内洪涝、干旱、冻害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次数服从泊

松分布)对评价单元发生特别重大(I)、重大(II)、较大(III)洪涝、干旱、冻害等自然灾害的概率、损失情况进行预测。

(2)基于自然情况预测

从致灾因子、孕灾环境、承载体状况、防灾减灾能力等方面选取指标进行洪涝、干旱、冻害等自然灾害危险性预测,可参考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姜彤、王艳君、翟建青主编,气象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中的相关方法。

10.2建设功能指向的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

建设功能指向的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主要考虑崩塌滑坡泥石流危险性、岩溶塌陷危险性、采空塌陷危险性。

具体评价方法按《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技术要求实施细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DZ/T0286-2015)的规定。

二、集成评价

集成评价是在单要素评价的基础上,根据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建设开发三方面的差异化要求,评价生态保护等级、农业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建设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综合反映国土空间自然本底条件对人类生产生活活动的支撑能力。

评价单元的生态保护等级高,说明该评价单元越需要进行保护;

农业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高,说明该评价单元可以容纳较高的农业开发规模;

建设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高,说明该评价单元可以容纳较高的建设开发规模。

11生态保护等级评价

首先初步确定生态保护等级。

生态保护等级以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评价中级别高的为准,不重要/不敏感、一般重要/一般敏感、中等重要/中等敏感、高度重要/高度敏感、极重要/极敏感对应的生态保护等级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

12农业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评价

首先,基于农业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和水资源可利用程度判定农业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表7)。

表7农业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判定

农业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

水资源可利用程度

然后,结合自然灾害危险性,把承载等级为Ⅴ、Ⅳ级但自然灾害危险性高的区域调整为Ⅲ级。

13建设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评价

首先,基于建设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和水资源可利用程度判定建设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表8)。

表8建设功能指向的承载等级判定

建设功能指向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

然后,结合自然灾害危险性,把承载等级为Ⅴ级或Ⅳ级但自然灾害危险性高的区域调整为Ⅲ级,把承载等级为Ⅴ级但自然灾

害危险性较高的区域调整为Ⅳ级。

第三部分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包括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农业开发适宜性评价和建设开发适宜性评价。

对历史文化保护需求突出的区域,可增加文态空间评价。

14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14.1生态保护重要性等级

生态保护重要性按重要性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高度重要、中度重要、一般重要、不重要四个等级。

14.2评价方法

第一步,根据生态斑块集中度、生态保护等级初步划分生态保护重要性等级。

生态斑块集中度刻画的是生态重要和敏感区域的规模及空间分异特征。

把邻近的、生态保护等级相同(Ⅴ级、

Ⅳ级、Ⅲ级或Ⅱ级)的图斑聚合为相对完整连片的地块(聚合距离建议为20m~50m),根据聚合后的面积判断生态斑块集中度等级(表9),初步划分生态保护重要性等级(表10)。

表9生态斑块集中度等级分级参考

斑块面积(km2)

<0.25

0.25~0.5

0.5~1.0

1~2

≥2

斑块集中度

一般

表10生态保护重要性等级判别

生态保护等级

生态斑块集中度

Ⅴ级

中度重要

Ⅳ级

Ⅲ级

Ⅱ级

Ⅰ级

第二步,根据生态廊道重要性修正生态保护重要性等级。

生态廊道重要性表征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的完整与连贯性,主要包括植被廊道、山体廊道、湿地水域廊道。

把重要生态廊道区域的生态保护重要性等级调整为高度重要。

15农业开发适宜性评价

15.1农业开发适宜性等级

农业开发适宜性按适宜性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高适宜、中适宜、低适宜、不适宜四个等级。

15.2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

第一步,按下列方法计算农业开发适宜性得分,初步确定农业开发适宜性等级。

农业开发适宜性得分计算方法见下式。

mn

L农=∏J农i⨯∑w农kX农k

i=1k=1

L农——农业开发适宜性得分;

i——禁止性指标编号;

m——禁止性指标个数;

J农i——第i个禁止性指标的得分;

k——限制性指标编号;

n——限制性指标个数;

w农k——限制性指标的权重;

X农k——第k个限制性指标的得分。

对符合禁止性指标的,赋值为0;

禁止性指标之外的,赋值为1。

限制性指标的分值越高表示越适宜进行农业开发。

农业开发适宜性评价指标、分值、权重等见表11。

表11农业开发适宜性评价指标体系

类型

分值

(J农i、X农k)

权重

(w农k)

禁止性指标

生态极重要或极敏感区域

优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a

劣于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基本控制

项目标准值c

优于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基本控制

项目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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