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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定稿0423doc文档格式.docx

(b)合同下承担的任何责任,除合同条款已事先获得了本公司的书面准许;

(c)因超过任何起吊装置、船排或干船坞的登记或额定起重能力而造成或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

(d)因被保险人、其代理人、受雇人或分包人的背信或任何不诚信的行为导致的任何灭失、损坏或费用;

(e)所持有的待售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f)被保险人以租借或承租为目的所使用的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g)因管理、驾驶或经营任何被保险人作为船舶所有、经营人或管理人而对其具有利害关系的船舶导致的任何索赔;

(h)根据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的任何其他保险可获补偿的灭失、损坏或费用,但是超过或大于根据其他保险可获补偿额的部分除外;

(i)承保财产在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期间发生的损坏,除非此种损坏被所有人在承保财产被交付给所有人之后60日内发现;

(j)为修善被保险人造成的或提供的有瑕疵的工艺、材料或设计发生的成本或费用;

(k)罚款、罚金、警戒性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l)滞期费、船期损失、使用损失、运费损失、期租损失或类似的费用;

(m)因被保险人未能遵守法定义务或任何主管当局制定的规章而导致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n)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导致的或引起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i)战争、内战、革命、叛乱、起义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ii)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以及此种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任何威胁企图;

(iii)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iv)由任何政府、公共或地方权利机关或根据其命令所造成的财产的

破坏或损坏。

(o)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导致的或引起的损失、损坏、责任或费用:

(i)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

(ii)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

(p)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导致的或引起的损失、损坏、责任或费用:

(i)由任何核燃料、核废料或核燃料的燃烧所造成的离子放射或放射性污染;

(ii)任何核装置、核反应堆或其他核燃料组件或任何核部件所具有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因素或污染性;

(iii)任何利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核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能量或物质的战争武器;

(iv)任何放射性物质所具有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或其他危险因素或污染性。

本补充条款之除外责任并不包括非用作核燃料而正处于准备、运输、储存过程中或用于商业、农业、医疗、科研或其他类似和平目的的非核燃料放射性同位素;

(v)任何化学、生物、生化或电磁武器。

(q)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导致的或引起的损失、损坏、责任或费用:

(i)使用或操作(以此为损坏途径)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程序、计算机病毒或程序或任何其他电子系统;

(ii)当本条款附加在承保战争、内战、革命、叛乱、起义、或因之而起的国内冲突、或由交战势力所引发的任何敌对行为、恐怖主义或出于政治目的的任何个人行动等风险的保单时,(q)(i)条款将不免除(换言之,将予以承保)在使用任何武器或导弹的启动和/或导引系统和/或发火机制时由于运用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程序、或其他电子系统造成的损失。

 

4)一般条件条款

(a)本公司应可随时获得就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营运所收取的所有总费用的完整且准确的记录。

(b)在本保险单之保险期届满后30天内,实际赚得的总费用应被申报给本公司并且保险费应根据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最低预收保险费被予以相应调整。

(c)在发生任何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对其可能导致的损失、损坏和/或费用负有或可能负有赔偿责任的事件的情况下,该事件应被尽速通知给本公司,此外,与该事件有关的任何及每个进展、请求和文件材料应及时被转告和转交给本公司。

(d)就可能引起本保险项下的索赔的任何事故或事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并应当采取在不存在本保险或类似保险情况下所会合理采取的措施以保护其(及本公司)的利益。

但是,就任何事故或事件,若被保险人于该事故或事件发生前或发生后承认或承担任何责任,则本保险应无效且不具有约束力。

(e)兹经双方明确理解和同意,除最终判决明确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索赔人达成协议确定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外,本保险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若在获得本公司就和解给予的授权后,被保险人未能或拒绝和解,则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本可达成的和解金额。

(f)无论何时经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应在获取信息、证据及取得证人作证方面提供协助,并在对任何就上述任何事件所提起的索赔或诉讼或上诉进行抗辩情况下,在本公司认为必要的所有事务上与本公司进行互助协作。

(g)如果发生根据本保险单可提起索赔的任何事故、损失、损害或伤害,被保险人同意将其就该事故、损失、或事件针对任何其他人或单位所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本公司。

本公司应有权指定律师代表被保险人就上述所承保的任何索赔进行抗辩。

(h)本保单项下,对本公司提起的任何索赔或要求均不可转让或转移,且除经合法指定的被保险人之财产接收人外,未经本公司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依据本保险获得针对本公司而享有的任何权利。

(i)不得为就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获得赔偿之目的而向本公司提起任何诉讼,除非此种诉讼系在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诉讼之最终判决或命令作出之日起或在未有此种最终判决或命令的情况下自针对本公司所享有的索赔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被提起;

但是,如果此种时效规定为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国的法律所禁止,则在那种情况下本保险单项下所提起的任何诉讼均不应获得支持,除非该诉讼系在该国法律所允许的最短的时效期限内被提起。

(j)任何一方可在给予对方或其代理人30日书面通知后,取消本保单。

第二部分-财产损坏条款

1.损失,如果有的话,应支付给保险明细表列明的被保险人或赔款受益人。

2.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兹同意按照本保单条款之规定并在保险明细表载明的本第二部分之赔偿责任限额内,就下述损失和费用等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2.1因在承保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而导致的保险明细表载明的承保财产在港

口、码头或承保的区域范围内遭受的有形损失或损坏。

2.2因打捞、清除或回收承保财产之残骸碎片所产生的费用,除保险人另行

同意外,此费用不得超过承保财产保险价值的25%

就针对同一承保财产根据2.1及2.2款项所提出的索赔,保险人在前述款项下的赔偿总额度应不超过承保财产的保险价值或保险明细表中载明的第二部分之赔偿限额。

2.3虽有保险单总则第6条之规定,依照本第二部分第6条之规定,因罢工

或暴动引起的承保财产的有形损失或损坏。

保险人可通过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给予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经纪人提前7天的书面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本条款项下的承保范围。

3.消防费用

本部分承保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为保障承保财产免遭本部分项下承保风险之损害所使用的灭火材料和设备的损失,和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的消防队费用以及为使承保财产免遭本部分项下承保风险之损害而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其他灭火费用。

4.除外责任

本部分不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1.磨损、破损、污损、刮擦或逐渐变质、湿腐,干燥发霉、腐坏、腐烂或分解、沉淀、收缩、扩建建筑物或基础设施、沉陷、腐蚀、生锈、褪色、电解化、氧化、侵蚀、泄露、蒸发、重量损耗、玻璃或其他易碎物品之破损;

4.2.蠕虫、蛀虫、白蚁或者其他昆虫;

4.3.空气潮湿或干燥、冷凝、烟雾、雾、气温极值或变化;

4.4.任何物质的渗漏、下水道或排水道污水倒灌、污染或玷污;

4.5.地震、海啸、浪潮,海震或火山爆发,但是保险人同意的除外;

4.6.固有缺陷、潜在缺陷、设计误差、工艺瑕疵或误差、制造或使用不适合的物料。

补救或修复固有缺陷、潜在缺陷、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所产生的成本费用;

4.7.因主管机关或政府当局的任何命令或因走私、非法运输、非法贸易行为而引起的征收、征用、扣留、占有、禁运或检疫;

4.8.超过安全工作负荷的过度行为或事件;

4.9.任何通讯设备、报警系统或与计算机系统之机械、电子故障或紊乱;

4.10.计算机或机械程序误差或缺陷、数据处理媒介当机或故障;

4.11.因爆炸、爆裂、破裂或爆破引起被保险人所有或经营的锅炉、蒸汽管道、涡轮机、蒸汽机、压力或真空容器(之损坏);

4.12.水、汽油、或电力供应的停止、波动或改变或不足;

4.13.市场损失、使用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或任何其他的间接损失或损坏;

4.14.因簿记、会计或账单误差或漏算引起的不明损失、神秘消失、盘存短耗或灭失;

4.15.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被被保险人附加义务的其他人的背信、不诚信、盗窃、欺诈或偷窃;

4.16.被保险人和/或其雇员自愿放弃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

4.17.加工、更新、修理或运作承保财产。

5.除外财产

本部分不承保下列财产:

5.1土地或土地价值、空气、水或其他天然物质;

5.2道路、车道、路面、边石、涵洞或人行道;

5.3建筑物或建造过程中的构筑物,包括建造材料或供应物;

5.4股票,不论是否为被保险人所有、或者处于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之下;

5.5运输途中的财产,除非处于港口、码头或承保区域范围之内;

5.6会计账簿、账单、货币、现金、票据、股票、契约、债务证据和有价证券;

5.7珠宝、宝石、贵金属及合金、艺术品、皮草、服装、动物或植物;

5.8航空器或其他任何高空作业器械、水上运输工具、公共高速公路车辆或机车或铁路轨道车辆、或货物操作设备。

6.罢工/暴动

罢工或暴乱应不包括任何保单总则第6条做出除外规定的其他行为。

7.维护保养

被保险人应当在本保单项下的整个承保期间内保持承保财产处于良好状态并给予承保财产适当且充分的维护保养以确保其安全性,包括被保险人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措施。

除获得保险人事先同意外,不得取消或减少此种保护性措施。

若被保险人未能遵守本条款,则就因被保险人之部分或单独违约导致的任何索赔,保险人将不负赔偿责任。

8.自动收购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本部分自动承保被保险人于本保险承保期起保日后所购买的财产,其承保期限为自购买日起长达30日。

8.1自购买日起30日内向保险人提供与该财产有关的令人满意的通知和信息;

8.2财产价值不超过保险明细表列明的本部分项下总保险赔偿限额的5%

8.3财产类型与与保险明细表中承保的财产相似并且处在港口、码头、或承

保区域的范围之内。

保险人保留收取额外保险费和附加其认为合适的条款、条件及除外责任或在上述30日的承保期限届满后做出不再继续承保该财产之决定的权利。

9.价值申报及申报不实之惩罚

如果保险明细表载明的承保财产之申报价值低于实际的市场价值,则本

保险项下的保险赔偿金额将按照保险明细表载明的该承保财产之申报价

值与其实际价值的比例同比予以减少。

10.理赔

在如下规定的条件下,本部分项下之理赔应以使用同等类型和质量的材料对承保财产进行修理、替换或复原所产生的费用(以最少为准)为基础进行核算:

恪尽职责并尽快进行修理、替换或复原工作;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于被保险人对承保财产修理、替换或复原所必需花费的实际费用,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将不超过保险明细表中声明的限额和本第二部分规定之总限额。

本部分应结合本保险单总则、保险明细表及问卷调查表一起阅读,且均构成保险单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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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W1516

第三部分–操作设备条款

1.损失,如果有的话,应支付给保险明细表列明的被保险人或赔款受益人。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兹同意按照本保单条款之规定并在保险明细表载明的本部分之赔偿责任限额内,就下述损失和费用等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2.1因在承保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而导致的保险明细表载明的承保的操作设备在港口、码头或承保的地点范围内遭受的有形损失或损坏。

2.2虽有保险单总则第6条之规定,依照本第三部分第6条之规定,因罢工或暴动引起的承保的操作设备的有形损失或损坏。

2.3因本部分项下的保险事故(除第7条之规定外)产生的并进一步导致了下述结果的被保险人所租用的承保的操作设备的日租赁费:

A.因承保的操作设备遭受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而致使无法于原定交付日期向出租人交付承保的操作设备;

B.因修理所承保的操作设备而导致延迟向出租人交付承保的操作设备。

根据本第三部分之规定提起的索赔,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就同一承保

的搬运设备所给予的赔偿应不超过保险明细表载明的该项保险标的之

保险价值。

本部分承保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为保障承保的操作设备免遭本部分项下承保风险之损害所使用的灭火材料和设备的损失。

此外,本部分扩展承保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的合理的消防队费用及为使承保的操作设备免遭本部分项下承保风险之损害而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其他灭火费用。

4.1磨损、破损、污损、刮擦或逐渐变质、湿腐,干燥发霉、腐坏、腐烂或分解、沉淀、收缩或膨胀、腐蚀、生锈、电解化、褪色、氧化或侵蚀、泄露,沉陷、蒸发、重量损耗、玻璃或其他易碎物品之破损;

4.2蠕虫、蛀虫、白蚁或者其他昆虫;

4.3空气潮湿或干燥、冷凝、烟雾、雾、气温极值或变化;

4.4任何物质的渗漏、下水道或排水道污水倒灌、污染或玷污;

4.5固有缺陷、潜在缺陷、设计误差、工艺瑕疵或误差、制造或使用不适合的物料、补救或修复固有缺陷、潜在缺陷、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所产生的成本费用;

4.6地震、海啸、浪潮,海震或火山爆发,但是保险人同意的除外;

4.7任何通讯设备、报警系统或与承保的操作设备相连的外网计算机的机械、电子故障或紊乱;

4.8因主管机关或政府当局的任何命令或因走私、非法运输、非法贸易行为而引起的没收、征用、扣留、占有、禁运或检疫;

4.9超过承保的操作设备的安全工作负荷;

4.10市场损失、使用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或任何其他的间接损失或损坏;

4.11水、气、电供应的中断、波动或变动、或不足;

4.12针对电子设备、固定装置或线路所人工产生的电流;

4.13就任何承保的操作设备所进行的加工、安装、拆除、更新、修理(不包括基本保养)或运作;

4.14计算机或机械程序误差或缺陷、数据处理媒介当机或故障;

4.15机械、电子故障或紊乱;

但是如果本保单其他条款未就因机械、电子故障或紊乱所引起或导致的有形灭失或损坏另行做出除外规定,则本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此种因机械、电子故障或紊乱所引起或导致的有形灭失或损坏;

4.16因簿记、会计或账单误差或漏算引起的不明损失、神秘消失、盘存短耗或灭失;

4.17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被被保险人附加义务的其他人的背信、不诚信、盗窃、欺诈或偷窃;

4.18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自愿放弃承保的操作设备之所有权或占有权;

4.19针对承保的操作设备在除港口、码头或被保险场所外的其他场所所进行的运输。

5.除外的操作设备

本部分不承保任何飞行器、直升机、水上运输工具、船舶、公共高速公路车辆、机车或铁路轨道车辆。

6.罢工/暴乱

7.日收费

本保险单不适用于在出租给被保险人的操作设备以被保险人行使或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行使购买权为条件情况下所发生的日租赁费。

保险人仅负责赔偿最高限额为自原定交还日起(包括原定交还日)30日的日租借费,除非保险公司另行作出同意。

8.维护保养

本保单项下的赔偿责任的一个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应当在本保单项下的整个承保期间内保持承保的操作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给予承保的操作设备适当且充分的维护保养以确保其安全性,包括被保险人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措施。

若被保险人未能遵守本条款,则就因被保险人之完全或部分违约导致的任何索赔,保险人将不负赔偿责任。

9.自动收购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本部分自动承保承保的操作设备、被保险人于本保险承保期起保日后所预定、购买的类似的设备,其承保期限为自购买日起长达30日。

9.1自购买日起30日内向保险人提供与该操作设备有关的令人满意的通知和信息;

9.2操作设备的价值不超过保险明细表所列明的本部分项下总保险赔偿限额的5%

9.3操作设备与保险明细表中承保的操作设备相似并且处在港口、码头或承保区域的范围内。

保险人保留收取额外保险费和附加其认为合适的条款、条件及除外责任或在

上述30日的承保期限届满后做出不承保操作设备之决定的权利。

10.价值申报及申报不实之处罚

如果保险明细表载明的承保的操作设备之申报价值低于实际的市场价值,则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赔偿金额将按照保险明细表载明的该设备之申报价值与其实际价值的比例同比予以减少。

11.理赔

本部分项下的理赔将以保险明细表中申报的承保的操作设备之最高金额为

限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1.1在设备维修的费用低于设备更换的费用的情况下,保险人将支付使设备

维修至有形损失或损害发生前的设备状况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就零部

件更换的折旧应作出适当补偿,且任何废件的价值也应予以考虑。

11.2.在不适用上述11.1的情况下,保险人将支付保险明细表中申明的限额。

LSW1519

第四部分-营业中断条款

1.损失,如果有的话,应支付给保险明细表中指明的被保险人或赔款受益人。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兹同意按照本保单条款之规定并在保险

明细表载明的本第四部分之赔偿责任限额内,就被保险人由于下列原因

导致的被保险人营业中断而遭受利润的损失、增加的工作成本及第3条

中规定的损失和费用,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2.1承保财产或承保的操作设备之有形损失或损坏;

2.2造成以下的阻塞的事故:

A.被保险人拥有或租用的且为锚泊船舶在被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经营中所

使用的(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被保险的泊位或码头。

B.任何的引航道或航道;

C.任何与保险明细表载明的港口、码头或承保区域之限定范围相通的陆

地通道。

2.3被保险人所不能控制的承保财产或承保的操作设备之电力供应的中断。

但是,该等中断需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一段期限完全或部分地

不能进行其被保险的经营活动。

本款适用于2.1至2.3项之规定。

3.损失的计算

3.1利润损失。

利润损失应根据被保险人在损失期间因被保险经营活动而

导致的收入的减少、减去被保险人可能有的任何节省,包括但不限于

工作费用、固定费用和税收及类似方面的节省并减去在被保险人其他

场所获得的收入增长进行计算;

3.2工作成本的增加。

该工作成本的增加是指被保险人在损失期间为避免

或减少本第四部分承保的损失而合理及必须发生的成本和费用,该成

本及费用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欲避免或减少的潜在损失;

3.3被保险人在就本第四部分项下承保的事故进行调查时所发生的和为保护

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发生的成本和费用,但是该等成本和费用必须获得保

险人的同意。

4.除外责任

本第四部分不承保下列损失、责任及费用等:

4.1被保险人就任何种类的税款所负的赔偿责任;

4.2因下沉、滑坡、雪崩、火山喷发或财产损坏条款或操作设备条款部分规定的任何除外风险或保险单总则规定的除外责任引起的任何损失;

4.3因罢工或者暴动引起的任何损失;

4.4因修理期间内发生的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4.5因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和保证引起的损失;

4.6由于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停止经营期间产生的除承保的损失或损害以外的任何损失;

4.7因任何租约、执照、合同或者指示的中止、到期或者解除而引起的任何增加的费用。

4.8因执行调整任何承保财产或承保的操作设备之使用、建造、修理或拆除的法律或法规的引起的任何增加的损失;

4.9因破产或指定接管人或类似情况引起的任何损失。

5.损失期间

保险明细表列明的损失期间,系指自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事故或在2.3款项的情况下因“电力供应中断”所导致的利润损失和增加的工作成本发生之日起算的一段期间,且不得超过以下期间中的较短者:

(a)修理或者更换受损的承保财产或者承保的操作设备,或在2.2款项的情况下清除堵塞所合理需要的时间;

(b)保险明细表载明的损失期间。

如果营业中断在本保险单承保期届满后继续存在,保险人将仍在本条款及保险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内就继续存在的营业断中断(损失)给予赔偿支付。

6.物质损失条款

被保险人在2.1款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根据保险单之财产损害或操作设备部分赔偿已被支付或赔偿责任已被认可。

若赔偿未被支付或赔偿责任未被接受,则保险人将不给予任何赔偿、或考虑2.1款项下提出的索赔。

LSW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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