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大气《民法典》总则全文解读民法则全国两会PPT模板.ppt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883034 上传时间:2022-10-24 格式:PPTX 页数:34 大小:3.87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红色大气《民法典》总则全文解读民法则全国两会PPT模板.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红色大气《民法典》总则全文解读民法则全国两会PPT模板.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红色大气《民法典》总则全文解读民法则全国两会PPT模板.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红色大气《民法典》总则全文解读民法则全国两会PPT模板.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红色大气《民法典》总则全文解读民法则全国两会PPT模板.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红色大气《民法典》总则全文解读民法则全国两会PPT模板.pptx

《红色大气《民法典》总则全文解读民法则全国两会PPT模板.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红色大气《民法典》总则全文解读民法则全国两会PPT模板.ppt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红色大气《民法典》总则全文解读民法则全国两会PPT模板.pptx

winthebattleagainstpovertyinanall-roundwaywinthebattleanall-民法典总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全文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基本基本规规定定第二部分第二部分自然人自然人目目录录CONTENTS第三部分第三部分法人法人第四部分第四部分特特别别法人法人第五部分第五部分民事民事权权利利第六部分第六部分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为第七部分第七部分代理代理目目录录CONTENTS第八部分第八部分民事民事责责任任第九部分第九部分诉讼时诉讼时效效第十部分第十部分期期间计间计算算1第一部分PARTONE基本规定基本规定【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基本规定【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基本规定【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第二部分PARTTWO自然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自然人-(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自然人-(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自然人-(二节)监护【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自然人-(二节)监护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自然人-(二节)监护【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

人自然人-(二节)监护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自然人-(二节)监护【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恢复监护人资格】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自然人-(二节)监护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自然人-(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自然人-(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自然人-(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自然人-(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自然人-(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3第三部分PARTTHR法人法人-(一节)一般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一节)一般规定【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