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作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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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5.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6.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三)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
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请回答7-9题。
7.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BD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8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9.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
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
请回答10-12题。
10.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CD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11.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12.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D
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分)
案例一:
某开发商甲将房屋卖给乙,合同约定,若逾期不交房,开发商将承担五万元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甲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此后,甲又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丙,并办理登记手续。
本案涉及的问题:
(1)乙签订合同后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乙要求甲承担违约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生效;
甲乙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仅表明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
根据物权法十五条的规定,乙和甲之间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
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将得到支持,甲将被判令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乙的实际损失。
(2)乙能否主张甲和丙的合同无效?
乙与甲先签合同,丙后签,但丙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丙是否对该诉争房屋享有物权?
→不能;
甲与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由于办理了登记,该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丙。
(3)将来遇到类似情况,乙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乙为避免遭遇一房二卖,将来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若开发商又将该房出售,虽然其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可能有效,但将不会发生物权的效力。
案例二:
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
约定由甲保管。
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
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
事后,甲告知乙、丙。
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
两人约定:
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
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
戊友已亦爱该画。
2000年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
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
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
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
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已。
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
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
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
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现问: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
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
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
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答:
(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
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
2、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
3、丁与戊的买卖关系;
4、戊与已的买卖关系;
5、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
6、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货关系;
7、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
(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
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
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
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
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已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已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庚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
依《提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庚装裱店只给已30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已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已主张抵押权限的优先受偿权。
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
(7)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
案例三:
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以为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好友刘某见后十分喜欢,以价格5万元购买之。
后张某向王某索要该石时,方知道该石系其父借用观赏。
该石当时价值8000元。
双方就是否还该石发生纠纷。
张某诉至法院。
问:
(1)王某将奇石雕刻后的石雕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为什么?
(2)刘某能否取得该石雕的所有权?
案例四:
2000年4月21日信利商场与丰盛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苹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
合同签订后,信利商场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
信利商场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信利商场的请求,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及兴发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
信利商场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丰盛食品公司。
丰盛食品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
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
信利商场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丰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价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
丰盛食品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场,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信利商场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
信利商场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
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信利商场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
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现请回答1~6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1)在信利商场向银行偿付10万元的贷款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
(2)银行对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和兴发公司3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
(3)假设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则伟达公司取得哪些权利?
(4)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
为什么?
(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6)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卖两部汽车仅得款15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20万元,还是15万元?
(1)应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共有50万元贷款,已还10万元,另有抵押物两辆汽车价值20万元,三个担保人还应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
(2)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3个保证人没有约定各自保证份额,应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
(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保证人之一伟达公司偿还15万元贷款后,有权:
①可以请求信利商场偿还15万元;
②可以请求百利公司、兴发公司各偿还5万元,并可以同时请求信利商场偿还5万元。
(4)根据《合同法》原理,作为托运人的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
另外,作为收货人的信利商场亦有索赔权,其依据是在代办托运的关系中,出卖人货交承运人已算是完成交付。
收货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
(5)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6)应为15万元。
因为抵押物拍卖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
案例五:
甲向乙借款300元,为此,乙要求甲提供相应的担保。
甲遂将家中的10只老母鸡向乙设定质押。
甲向乙交付了10只老母鸡。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相关知识,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质押期间,乙擅自将A鸡转质于丙,丙因饲养不当导致A鸡死亡。
为此引起纠纷。
该转质合同效力如何?
对A鸡的死亡,应由谁向甲承担赔偿责任?
(2)设在质押期间,乙擅自将B鸡转让于丁,丁为善意第三人,且已受让B鸡,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丁能否取得B鸡的所有权?
(3)设在质押期间,D鸡跑到邻居己家,将己家两周岁的小孩啄伤,为此花去医药费200元,该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4)设在质押期间,乙将甲质押的鸡与自家的鸡关在同一鸡笼中,晚上,甲质押的E鸡被狐狸叼走。
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5)设在质押期间,因乙投料不当,致使F鸡死亡。
(6)设在质押期间,甲将已经质押于乙的G鸡卖与庚,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庚能否取得G鸡的所有权?
(7)设在质押期间,乙为招待来客,将H鸡宰杀。
该行为的性质如何?
(8)设在质押期间,I鸡被辛驾驶的车碾死。
甲和乙均对辛主张赔偿请求权。
该请求权应当由谁优先行使?
(9)设在质押期间,J鸡下了10个鸡蛋。
该鸡蛋的所有权属于谁?
甲是否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10)设在质押期间,乙为饲养上述10只鸡,花去鸡料费30元。
对此,乙是否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
1.设在质押期间,乙擅自将A鸡转质于丙,丙因饲养不当导致A鸡死亡。
解析:
这种转质是责任转质,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解释,转质是可以的,但是应当经过出资人同意,擅自转质属于责任转质,责任转质行为是无效的,对此有明确规定,所以我们说是无效的。
只有承诺转质是有效的。
对A鸡的死亡,应由谁向甲承担赔偿责任?
由质权人乙向出资人甲承担赔偿责任。
这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
2.设在质押期间,乙擅自将B鸡转让于丁,丁为善意第三人,且已受让B鸡,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这种情况下,B鸡的所有权是甲的,所以乙擅自转让B鸡这构成一个无权处分行为,则买卖合同效力未定,如果甲追认,则他有效;
如甲不追认,则他无效。
则甲追认的情况下,丁以及合同能取得B鸡的所有权,在甲不追认的情况下,丁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取得B鸡所有权。
3.设在质押期间,乙擅自将C鸡出租于戊,该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这种情况下,乙作为质权人,他肯定没有权利将质物租给别人,有约定的除外,质押是一个担保物权,不是用益物权,所以是无权出租的,所以租赁合同也应当是效力未定。
4.设在质押期间,D鸡跑到邻居己家,将己家两周岁的小孩啄伤,为此花去医药费200元,该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这是一个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这个鸡是在乙看管期间,则应当由乙承担医药费。
5.设在质押期间,乙将甲质押的鸡与自家的鸡关在同一鸡笼中,晚上,甲质押的E鸡被狐狸叼走。
这属于一个风险损失,风险损失就要遵循风险承担的规则,在质押关系中间,标的物风险灭失由谁承担?
如果没有规定,则应依照民法原理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所以应当由甲承担。
6.设在质押期间,因乙投料不当,致使F鸡死亡。
这是由于质权人的过错,所以应由乙承担。
7.设在质押期间,甲将已经质押于乙的G鸡卖与庚,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这是先质后卖的问题,这时买卖合同有效,但庚在质押期间不能取得G鸡的所有权,因为这种情况下,庚取得的权利没有乙优先,庚是非占有物权,乙是占有物权。
则这时乙可以用他的质权来对抗庚的所有权。
8.设在质押期间,乙为招待来客,将H鸡宰杀。
这是侵权行为。
9.设在质押期间,I鸡被辛驾驶的车碾死。
这种情况甲有赔偿请求权,因为是所有人。
乙也有,因为是质权人。
但是应当由乙优先行使赔偿请求权,因为他物权优于所有权。
10.设在质押期间,J鸡下了10个鸡蛋。
在质压期间,鸡蛋的所有权属于甲,--这就是说属于原物所有人,但是原物所有人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质权的效力正在执行。
11.设在质押期间,乙为饲养上述10只鸡,花去鸡料费30元。
可以,因为费用返还承担如果有约定,则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就由质权人承担。
案例六: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昆明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
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昆明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
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
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
使用期限为20年;
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
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
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
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
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
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
(3)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订立后,如果甲公司不支付约定的费用,乙公司在何种条件下有权解除合同?
(4)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5)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
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
(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
答案:
(1)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在本题中,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因此,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P43
(2)甲乙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
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2007年11月12日)设立P43
(3)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乙公司2次催告,甲公司仍未支付费用的,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P44
(4)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P29
(5)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
根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说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P46-47
(6)丙银行可以就补偿金主张权利。
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P45
(7)以登记簿为准。
P30
案例七:
某商场举办有奖销售。
某校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得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2张,言明如得奖即归持券人。
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
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
“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
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一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
个人出资部分,贺某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二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
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
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问:
(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贺某宣布一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3)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将奖券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
因赠与合同已经履行,没有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撤销
4借贷合同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2008年12月,公民甲为买房向公民乙借了4000元钱,约定第2年3月底以前偿还。
为了保证能及时还钱,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4500元的摩托车交给乙作为质押物,双方约定,在甲不能偿还借款时,该摩托车就归乙所有。
(1)甲、乙两人间的质押权何时设立?
(2)甲、乙的质押合同有无不合法之处?
(1)甲将摩托车交付给乙占有时,质权设立。
因为物权法规定,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