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作业习题婚姻家庭法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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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作业习题婚姻家庭法学Word文档格式.docx

C.必须双方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D.一方在国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

9、50年婚姻法公布后,为了更好宣传与落实婚姻法,中共中央和政务院规定,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是在()。

A.1950年5月B.1951年5月

C.1952年3月D.1953年3月

10、根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下列()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A.草率结婚的

B.近亲结婚的

C.一方未达法定年龄的

D.有赌博恶习的

11、婚前男方购买房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9年,该房属于()。

A.夫妻共同财产

B.购买房屋一方的个人财产

C.婚姻关系存续4年的,可视为共同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8年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在我国,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A.国籍法B.国际法

C.婚姻缔结地D.居住国法

13、我国古代社会的亲属立法,基本上都是以()为本位.

A.个人B.父母C.子女D.家族

14、同母异父的兄弟,属于()。

A.直系血亲B.旁系血亲C.拟制血亲D.姻亲

15、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离婚的准据法是()。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居所地法

C.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

D.国际法

16、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经济因素B.自然属性

C.社会属性D.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是().

A.照顾与关心B.扶助与关爱

C.关爱与帮助D.赡养与扶助

18、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动恢复B.协议恢复

C.尊重子女意愿D.由人民法院判决

1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

婚后3年月乙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甲男给乙女彩礼26000元,应()。

A.属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B.乙女应返还甲男

C.归乙女个人所有,不应返还

D.双方协商解决

20、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的结婚年龄为()。

A.男20、女18B.男21、女19

C.男22、女20D.男23、女21

21、根据罗马法亲等计算方法,堂兄弟姐妹为().

A.一亲等B.二亲等

C.三亲等D.四亲等

C.国籍法

D.居住的法

22、我国某解放军战士甲男与澳籍华人乙男相爱三年,现俩人要求在我国境内结婚,根据有关规定应()处理。

A.经部队批准,可准予结婚

B.经我国外交部批准,可准予结婚

C.不准结婚

D.准予结婚

2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有下列()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患病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B.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C.子女未成年期间

D.经济困难

24、普那路亚婚制实行的是()。

A.一夫一妻制B.血缘群婚制

C.亚血缘群婚制D.对偶婚制

25、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中,()不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A.一方依法定继承获得的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C.一方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D.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26、某人同岳父母的关系属()。

A.旁系血亲

B.拟制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27、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

A.宗教婚B.世俗婚

C.仪式婚D.聘娶婚

28、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不属婚姻无效的情形。

A.未达法定婚龄的

B.因胁迫结婚的

C.重婚的

D.有禁止结婚的近亲

E。

有禁止结婚疾病的

29、我国婚姻法中调整的财产关以().

A.社会关系为基础B.思想关系为基础

C.经济关系为基础D.人身关系为基础的

30、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A.自始无效B.从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时无效

C.从宣告时无效D.从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二、多项选择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A.赌博B.重婚C.吸毒D.打游戏E.家庭暴力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借婚姻索取的财物,须酌情返还的情形有()()()()().

A.重大误解B.结婚未同居C.婚前给付

D.显失公平E.因索要财物给对方造成生活困难的

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A.非自愿的

B.未达到法定婚龄

C.有禁止结婚的近亲

D.患禁止结婚的疾病

E.一方已有配偶

4、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有()()()()()。

A.教育B.组织生活与消费

C.抚养和赡养者D.生育

E.组织生产

5、法律所称的“抚养费"

,包括子女的()()()()()。

A.教育费用

B.生活费用

C.医疗费用

D.经营费用

E.娱乐费用与婚嫁费用

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之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受赠的财产

D.知识产权的收益

E.遗嘱指定由一方继承的遗产

7、根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吸毒与赌博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C.重婚

D.实施家庭暴力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8、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是()()()()()。

A.男女平等

B.照顾弱势群体利益

C.保障离婚自由

D.照顾子女利益

E.防止轻率离婚

9、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兄姐承担扶养弟妹义务的条件是()()()()()

A.兄姐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兄姐未结婚

D.弟妹未成年

E.弟妹已成年但尚在读大学

10、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A.双方有离婚合意

B.双方有离婚合意但对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

C.双方有离婚合意但对子女抚养未达成协议

D.双方有离婚合意但对债务处理未达成协议

E.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1、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包括()()()()()

A.计划生育义务B.独立的姓名权

C.夫妻有忠实义务D.同居义务

E.参加生产、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12、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是

()()()()()

A.婚姻当事人

B.利害关系人

C.当事人的同事

D.所有有关组织

E.婚姻当事人亲属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

A.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

B.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C.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维护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D.尚在大学攻读学士、硕士学位的成年子女

E.成年尚未就业的子女

E.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下列()()()()()债务,应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B.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资助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D.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妻子未经过丈夫同意,承担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医药费所负债务

15、我国婚姻法原则明确禁止()()()()().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

D.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家庭暴力

1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长期的审判经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综合分析.

A.婚姻基础

B.婚后感情

C.离婚原因

D.是否分居

E.有无和好因素

17、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形态有()()()()()

A.群婚制

B.一夫一妻制

C.对偶婚制

D.宗教婚

E.世俗婚

18、.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情形,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A.父母有残疾的

B.无劳动能力的

C.生活困难的

D.父母患病的

E.父母75岁以上

19、我国婚姻法中所说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

A.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B.表兄弟姐妹

C.表伯、叔、姑与表侄、表侄女,表舅、姨与表外甥、外甥女

D.堂兄弟姐妹

E.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

20、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设了下列()()()()()制度。

A.婚姻无效制度

B.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C.亲权制度

D.婚姻撤销制度

E.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

三、简答题

1、简析买卖婚姻及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2、简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3、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4、简述2001年婚姻法对80年婚姻法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5、简述我国亲属的种类。

6、简述登记离婚方式适用的条件。

7、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8、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9、简析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10、简述我国法律关于离婚问题的两项特殊法律规定。

11、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

12、简述经济帮助的条件。

13、简述婚姻成立要件。

14、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5、我国《收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四、论述

1、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准予离婚法定理由增设之法律价值。

2、离婚的法定标准评析。

3、论婚姻自由原则.

4、试论《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5、论夫妻财产制。

6、《婚姻法》对事实婚姻认定及法律评析。

7、试论探望权。

五、案例分析

案件一、约定财产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件简介】

2000年,吴某经人介绍与王某(女)认识,一年后双方结婚。

2002年春天,原告吴某开始经营饭店。

王某认为吴某缺乏经营经验,风险很大.多次劝说吴某不要进行此类投资。

但吴某坚持已见。

王某因此想到约定财产,吴某同意.2002年5月,双方书面约定,每人每月交800元用于家庭生活,其余归各自所有.2002年10月,吴某借朋友于某7万元用于饭店投资,结果亏损。

2004年,于某向吴某提出归还7万元,吴某认为自己无力偿还,并告之于某可以向其妻王某主张权利。

于某认为王某应有偿还能力,于是找到于某。

但遭到王某拒绝。

问:

1、王某拒绝于某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如何处理本案?

3、你对约定财产制度有何法律思考?

案件二、男方生育权是否受法律保障?

甲与乙(女)系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双双考上研究生.研究生毕业生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忙于各自己工作,并决定继续考博士。

俩人约定暂不要孩子.但2005年秋天,乙(女)发现自己怀孕,考虑到工作、学习等各种因素,向甲提出暂不要孩子,遭到拒绝。

乙(女)认为如此时要孩子,必定影响事业发展,更何况生育问题是个人之事。

未经甲同意,乙(女)由其姐陪同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甲认为乙(女)擅自手术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生育权。

甲在乙(女)手术后的第三个月向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并要求乙(女)承担因侵犯生育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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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主张因侵犯生育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是否能得到满足?

(2)对本案你有何法律思考与建议

婚姻家庭法作业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B3.A4.D5.A6.C7.D8.C9.D10.D

11.B12.C13.D14.B15.C16.C17.D18.A19.B20.C。

21.D22.C23.B24.C25.A26.C27.D28.B29.D30.A

二、多项选择题

1.ACE2.BCE3。

BCDE4.ABCD5.ABC6.ABCD7.BCDE

8.CE9.ABD10.BCDE11.ABE12.AB13.ABC14.ABD

15.ABCDE16.ABCE17.AC18.BC19.ABDE20.ABD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包办婚姻不是处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

买卖婚姻是把妇女的人身当作商品,索娶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

收养的法律效力是指成立收养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按照法律后果的不同,收养的法律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体现为: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

收养的解销效力体现为: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其社会职能包括: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组成部分.

婚姻法对原法修改体现在:

(1)在总则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无效婚姻的规定(3)在家庭关系中,细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4)在离婚制度中,增设了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

(5)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根据男女平等原则,按亲属发生的原因,可将其分为:

第一,配偶。

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

第二,血亲。

血亲是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第三,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姻亲分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简述登记离婚方式适用的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须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1)法定条件:

离婚确系自愿;

双方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2)法定程序:

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户口证明;

居民身份证;

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其范围包括:

工资、奖金以及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定的亲属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

一定亲属得依法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以及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

按照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商确定.(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1、简述我国婚姻法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12、简述经济帮助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其适当经济帮助。

条件:

第一,经济帮助具有时限性。

第二,提供帮助方应具有经济帮助的能力。

第三,提供帮助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3、简述婚姻成立要件.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实质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

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和疾病。

(2)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具体要求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14、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是: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3)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收养法》有以下五项原则:

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平等与自愿的原则;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和法规。

四、论述题

1、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准予离婚法定理由增设之法律价值

(1)增设理由: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补偿、抚慰及体现公平之法律价值

2、离婚的法定标准评析

(1)标准:

夫妻感情破裂概括性与具体例示性事由结合.

(2)作用与意义。

(3)学界与实务争议。

(4)个人观点表述.

3、论婚姻自由原则

(1)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2)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

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都有离婚的权利,离婚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如何落实婚姻自由原则。

如必须做到两个禁止:

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4、试论《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1)必要性:

历史的原因、现实的原因及生理原因.

(2)具体规定:

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分割财产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补偿权;

经济帮助权。

(3)不足与完善建议

(1)夫妻财产制,是指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夫妻财产制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2)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约定无效

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二、夫妻个人财产制。

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约定财产制。

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另行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中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规定的适用。

6、《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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