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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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资金保障………………………………………………………30

2物资保障………………………………………………………31

7.3通信和信息保障………………………………………………32

7.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32

7.5人力资源保障…………………………………………………32

6社会动员保障…………………………………………………33

7科技保障………………………………………………………34

7.8金融保障………………………………………………………34

7.9宣传、培训和演练……………………………………………34

8奖励与责任追究………………………………………………35

9附则……………………………………………………………35

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预案管理办法》《榆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长和县人武部副部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有:

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文广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物价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中队、县人武部、县电信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定边火车站、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2.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落实;

负责传达和落实指挥部指令,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

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

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各乡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联系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委宣传部:

协助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灾情信息;

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发展改革局:

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参与全县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减灾项目的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教育局:

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

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本系统社会事业损失评估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协助组织高等院校从事减灾研究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

县科技局:

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县公安局:

参与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

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

做好灾区机关、新闻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安全保卫。

县民政局:

组织指导全县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并组织开展预案的演练;

协调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负责查核灾情,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

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管理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毁损房屋的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和困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承担国内外对我县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并指导县、乡镇救灾捐赠工作;

做好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运;

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损失评估;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县财政局:

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负责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中、省、市和县级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收集、汇总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损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评价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

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与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环保局:

负责调查灾区生态环境现状,及时报告生态破坏情况,指导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预报、防治和应急处置;

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提供全县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资料。

县住建局:

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区城乡居民灾后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修复、重建等工作;

做好因灾造成城镇居民住宅损失和城镇非住宅用房损失的评估;

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

县交通局:

修复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组织协调受灾群众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

协助打捞工作;

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

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水务局:

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

提供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

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

监督管理城乡防洪工作;

对全县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县农业局:

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

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

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

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

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以及科普宣传。

县林业局:

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沙尘暴等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损失的评估;

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

负责沙尘暴、森林火险、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

县商务局:

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评估;

县卫计局:

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

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

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做好因灾造成卫计系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

县广电局:

配合做好灾情发布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宣传;

负责灾区新闻系统设施的恢复;

做好因灾造成广播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

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的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参与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县统计局:

协助分析、汇总灾情数据;

负责提供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

协助相关部门办理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县物价局:

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监测分析,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物价基本稳定。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承担县政府统一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

协调和督促铁路、交通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调运保障;

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县人武部:

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中队(县消防大队):

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县电信局:

负责通信保障工作,灾害预警信息手机群发,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负责收集、统计通信设施设备损失情况。

县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提供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监测情况及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对洪涝、干旱、雪灾和风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县电力局:

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做好因灾损失电力设施的评估,开展灾后电力设施规划和恢复重建。

定边火车站:

负责组织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的运输,修复损毁铁路,保障铁路交通运输畅通;

做好因灾造成铁路设施损失的评估。

县医院:

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的现场急救、心理疏导等工作;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县慈善协会:

3.灾害预警响应

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体系,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研判。

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各乡镇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

(5)向县委、县政府负责人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并及时将灾情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县民政部门报告;

县民政局接到各乡镇民政部门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后,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民政局、本级政府、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

县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

县政府接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民政局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民政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4.1。

3对干旱灾害,全县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初报灾情;

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

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信息发布

4.2。

1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2.2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2.3发布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及四级以上启动条件的,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发布灾情信息。

其他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2.4发布内容。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气象局、县应急办等部门会商后,主要发布三项内容:

(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响应信息及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受灾基本情况: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

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3)抗灾救灾的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灾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县委、县政府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抗灾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抗灾救灾工作安排。

4.2.5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本辖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Ⅰ、Ⅱ、Ⅲ、Ⅳ四个响应等级。

灾害损失达不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条件的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由县民政部门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抗灾救灾工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5.1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

b。

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5000间以上;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5.1。

3响应措施

(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会商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办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民政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09:

00前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各受灾乡镇政府或民政局每日10:

00前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1:

00前汇总灾害信息,报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

(4)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救灾资金。

根据县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运力保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县人武部、县中队(消防大队)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保障灾区日常供应和价格稳定。

县电信局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县水务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县卫计局及时组织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等生产供应,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县民政局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县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协会等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

(9)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市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县民政局、受灾乡镇(街道办)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响应的终止.

5.2Ⅱ级响应

5.2。

2.1。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d。

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8万以上,10万人以下。

1.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2.3响应措施

(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民政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

各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每日10:

00前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1:

00前汇总灾害信息,报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

(4)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救灾资金。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办)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运力保障。

人武部、县(消防大队)中队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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