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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焊接高强度淬火回火钢的钢板和宽型扁钢的检验要求,见中国船级社的<

钢质海船入级与

建造规范修改通报,1993>

.

(二)造船厂对造船材料检验的基本规定

船用材料进造船厂后,必须先经过质量检验部门的入库检查验收.

材料入库检验前,物资供应部门及技术部门应将材料订货清单、订货合同、技术协

议、质量标准以及入库单发货明细表、材料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提供给质量检验部门作为材

料入库检验的依据。

二、材料复验的程序和内容

一材料入库检验的程序

1.物资供应部门填写材料入库检验申请单,向质量检验部门报验。

2.质量检验部门按入库检验申请单注明的内容,检查材料的包装和标志,核查材料的编

号、品种、规格、数量与材料质量证明书等有关证件、资料的一致性。

3.查对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核查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原始记录是否符

合有关规范的规定,核查是否具有船级社的认可证据。

对完整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归档备

查。

4.凡经船级社认可的造船材料,其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一般不再另行复验,下列情况应予

复验:

(1)材料钢印标记不清楚、证书中数据不清楚或对材料质量有疑问时,应对材料进行

部分项目或全部项目复验。

(2)按合同技术文件规定必须复验的项目。

(3)船东或验船师要求复验的项目。

5.对所检验的材料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在实物上及材质证书的相应位置处作出合格识别

标记,并对这批材料给于检验合格编号,作为生产过程中质量追溯的依据。

6.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作出明显标记,并通知物资供应部门进行处理。

(二)材料检验的内容

1.外观质量检验

检查材料表面质量和尺度规格。

材料上轻微的缺陷可以用机械方法去除,在适当条件下

也可允许采用焊接方法修正缺陷。

当发现材料有严重的外表缺陷或尺度规格严重超差时,即可判定材料不合格。

经检查合格后方

可进行下一步的化学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

2.化学分析检验

(1)材料复验的化学分析结果,应符合有关船级社的规范或经船级社认可的其他有关标

准的规定。

(2)钢制材料的化学分析分两种:

一是熔炼分析,二是成品分析。

熔炼分析是指在钢液浇注过程中采取样锭,然后制成试样并对其进行的化学分析。

分析结

果表示同一炉或同一罐钢液的平均化学成分。

成品分析是指在经过加工的成品钢材(包括钢坯)上采取试样然后对其进行的化学分

析。

造船厂对钢板、型钢、钢管的化学成分的复验属成品分析。

(3)成品化学分析取样原则

a.钢的成品化学分析试样必须在钢材上具有代表性的部位采取。

试样应均匀一致,能充

分代表每一熔炼号(或每一罐)或每批钢材的化学成分,并应具有足够的数量,以满足全部分

析的要求。

b.化学分析用的试样样屑,可以钻取或用其它工具加工取得。

样屑应粉碎并混合均匀,

制取样屑时不能用水、油或其他润滑剂,并去除氧化铁皮和脏物,成品钢材还应去除脱碳层,

渗碳层、涂层、镀层金属或其它外来物质。

c.对小断面钢材成品分析取样时,钻头直径不应小于6mm。

对大断面钢材成品分析取样

时,钻头直径不应小于12mm。

d.对大断面的圆钢、方钢、锻钢件等材料取样时,样屑应从钢材的整个横断面或半个横

断面上刨取,或从钢材横断面中心至边缘的中间部位(或对角线1/4)处平行于轴线钻取,或

从钢材侧面垂直于轴中心线钻取,此时的钻孔深度应达钢材轴心处。

e.对大断面的中空锻件或管件,样屑应从壁厚内外表面中间部位钻取,或在端头整个横

断面上刨取。

f.对小断面钢材按上述4和5取样不适合时,样屑可从钢材的整个横断面上刨

取(焊接钢管应避开焊缝),或从钢材断面上沿轧制方向钻取(钻孔应对称均匀分布),或从

钢材外侧面的中间部位垂直于轧制方向用钻通的方法钻取。

g.对钢带、钢丝,样屑应从弯折迭合或捆扎成束的样块横断面上刨取,或从不同根钢

带、钢丝上截取。

h.对钢管,样屑可围绕其外表面,在几个位置钻通管壁取得;

对薄壁钢管可压扁迭合

后,在横断面上刨取样屑。

i.对薄钢板,可沿钢板宽度剪切一条50mm宽,长约500mm的试料,折迭1-2次或多次,

并压紧弯折处,然后在其长度的中间,沿内边刨取样屑,或自表面用钻通的方法钻取。

(4)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钢材熔炼分析的化学成分数值应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但由于钢液在结晶过程中产生元素

的不均匀分布,即形成钢中元素的偏析,成品分析的数值可能超出标准规定的成分范围,对超

出的范围规定一个允许的数值,就是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值可按照船级社同意的标准执行,可参照我国国家标准GB222-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执行。

下列表均自GB222-84中摘

录。

表面2-1适用于普通碳素钢和合金钢,表2-2适用于优质炭素钢和合金钢。

在应用表2-1和表2-2时应注意:

(1)当钢制材料化学成分的允许偏差在规定的标准中已阐明,且要求高于表列规定时,应

按照规定的标准中阐明的条款验收。

(2)成品分析所得的值,不能超过规定化学成分范围的上限加上偏差,或不能超过规定化

学成分范围的下限减下偏差。

同一熔炼号的成品分析,同一元素只允许有单向偏差,但不能同

时出现上偏差和下偏差。

表2-1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表

元素

规定化学成分(%)

允许偏差(%)

上偏差

下偏差

C

0.03*

0.02

0.02*

Mn

≤0.80

0.05

0.03

>0.80

0.1

Si

≤0.35

>0.85

S

≤0.050

0.005

P

≤0.050规定范围时:

0.05~0.15

0.01

v

≤0.20

Ti

Nb

0.015~0.050

Cu

≤0.40

Pb

0.015~0.35

 

表2-2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表

≤0.50

0.01*

>0.50

≤1.00

>1.00~≤2.00

0.04

>2.00

≤0.37

>0.37~≤1.50

>1.50

Ni

>2.00~≤5.00

0.07

>5.00

Cr

≤0.90

>0.90~≤2.50

>2.50~≤4.00

>4.00

0.15

Mo

>0.20~≤0.60

>0.60

V

≤0.10

>0.10~≤0.90

>0.90

W

>2.00~≤4.00

0.08

Al

>0.10~≤0.60

B

0.001~0.005

0.0005

0.010~0.030

0.15~0.35

规定范围时:

0.03~0.35

*08和10号钢的碳含量允许上偏差可为0.02此时不允许有下偏差

3.力学性能试验

(1)力学性能试验试样的数量、尺寸及截取方向应符合有关船级规范和有关国家标准的

规定。

(2)除冲击试验外,当材料的任一项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对不合格的项

目可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均合格者,则该批材料可以验收。

(3)材料的冲击试验,一组3个冲击试样的平均能量值应符合有关规定,其中一个单值

可低于规定平均值,但不得低于该平均值的70%。

冲击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只要低于规定平均值的单值不超过2个,且只有一个单值低于规

定平均值的70%,便可再取一组3个冲击试样进行附加试验,所得结果与原来的结果加在一起

取平均值,当新的平均值不低于规定值时方可验收。

在这6个参与平均的单值中,低于规定值

的单值不得超过2个,最多只允许一个单值低于该平均值的70%,否则仍不能验收。

(4)材料复验试样的取样方法可参照下述方法进行。

附加试验取样时,应从接近原先取

样部位处取得。

A..对钢板和宽度大于或等于400mm的扁钢,距一边大约1/4板宽处切取试样,如图2-1

所示。

图2-2型钢取样位置图

试样从钢板和宽扁钢的样坯中切取加工时,应注意试样的主轴线与轧制方向的关系:

a.拉力试样的主轴线应与轧制方向垂直。

b.冲击试样取纵向试样时,试样主轴线与轴制方向平行;

取横向试样时,试样主轴线与轧

制方向垂直。

B.对球扁钢、角钢等型钢及宽度小于400mm的扁钢,应在距一边的1/3宽度处切取试

样,如图2-2所示。

对于槽钢,可在腹板上距边1/4宽度处切取试样,如图2-2(c)所示。

图2-2型钢取样位置图

从型钢的样坯中切取拉力试样加工时,试样的主轴线应与轧制方向平平行。

C.对钢管试样的切取按下列规定进行

a.钢管外径不大于30mm时,取整个管段作拉力试样;

大于30mm时,钢管取纵向或横向拉

力样坯。

如试验条件允许大于30mm的钢管亦可取整个管段作为拉力试样。

b.钢管外径大于30mm,壁厚不小于8mm时,根据壁厚加工成圆柱形试样。

c.试样应沿钢管纵向截取,但对直径大于200mm的钢管,也可垂直于钢管轴线截取横向试样。

d.钢管的冲击样坯应靠近管内壁切取,试样缺口轴线应垂直管内壁。

e.钢管的弯曲、扩口、卷边试样可在任意部位切取。

D.其他材料试样的切取

a.钢带样坯从每卷的外端或内端切取。

b.盘条钢丝样坯从每盘的两端切取。

c.硬度样坯在切取拉力样坯相同的位置切取。

d.对于铸件,从原来切取试样的材料上切取。

当原来的试样没有多余的材料时,可在其他

能代表该铸件的试料上制取。

(5)材料力学性能试验复试不合格,已作试验的单件不能验收。

假如另选2个单件,并

做全套试验得到满意结果后,该批材料的剩余部分可以验收。

如果试验中仍有一个结果不合

格,则该批材料不能验收。

(6)当一批材料被拒收时,该批剩余材料中未做试验的单件仍可逐件重新提交试验,试

验结果合格者仍可逐件验收。

第二节能钢材检验

一钢板和型钢检验

这里所述钢材仅指适用于船体、锅炉、船用受压容器等结构用的钢板、扁钢和型钢,其厚

度不超过50mm。

钢板和型钢进造船厂后的入库复验,属钢材的成品复验。

所有船用钢板和型钢应经过船级

社的检验,并签发质量证书9船厂对钢板和型钢的入库检验的内容在本章第一节中已述及)其中,核查材料的质量证书,外观检验和核对钢印标志的检验,都是必须进行的。

(一)钢板和型钢质量证书的核查

检验员对钢板和型钢质量证书核查内容有:

1.核对材料牌号、规格、数量及炉罐号与实物是否一致。

2.材质证书上应有船级社的书面证明内容、船级社印记和验船师的签名。

3.根据钢材的不同品种、级别,分别按船级社规范中所列的标准核对钢材的化学成分和力

学性能。

当上述三个内容的检验工作结束后,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检验员应作出不同意验收的结

论,并通知物资供应部门进行处理。

(二)钢板和型钢的外观质量检验

1.产品标记检查

对每件钢板或型钢的外观检查前,应检查钢材上的标记是否齐全。

这些标记包括:

钢厂名

称、钢级标记、炉罐号和船级社标记。

2.钢板和型钢表面缺陷检验的要求

(1)钢板及型钢表面不允许有气泡、结疤、裂纹、拉裂、夹杂压入氧化铁皮,以及分

层等缺陷,但允许有不影响质量的表面缺陷存在,如薄层氧化铁皮、铁锈,不明显的粗糙、网

纹、划痕等局部缺陷。

(2)船体结构钢和机械结构钢的表面缺陷可采用局部打磨方法予以消除,但修整后的任

何部位的厚度不得减薄到公称厚度的93%以下,且减薄量不得大于3mm。

打磨后表面应光洁平

顺。

(3)不能按上述方法修磨处理的表面缺陷,在验船师认可的情况下,可用铲削或打磨后

进行焊补的方法修整。

焊补修整后,必要时应对焊补区域进行无损探伤。

3.钢板表面缺陷的限定及修正

钢板表面缺陷的限定及修正要求见表2-3

表2-3钢板缺陷的限定及修整

麻麻点、剥落、结疤、气孔

1A范围为优良区,只包含有0.2mm以下极轻微的不必修整的表面缺陷。

2B范围为合格区,包含有一数量,允许存在的表面缺陷,不需修整。

在实线内为20mm厚度以下的板;

点划线内含直线范围为

20-50mm厚度的板。

3C范围为修整区,即存在某些不允许存在的表面缺陷,必须按

规定修整。

4缺陷修整方法d<

0.07t,磨平(但d≤3mm)0.07t≤d≤0.2t,焊补后磨平

式中d——缺陷深度mm

t——钢板厚度,mm

如果缺陷的深度大于板厚的20%,面积超过板面的2%,则

这部分板需按规定进行更换。

局局部夹层

1夹层的范围比较小,可批除后再焊补,如(a)所示夹层的

范围比较小,且接近钢材表面,则进行焊补;

如(b)所示

2在夹层情况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必须仔细检验,采取相应的修

整方法。

严重夹层

1如果夹层范围相当广泛,则可更换一张钢板的一部分

2标准规格的钢板需要更换的最小宽度或长度:

外板和强力甲板

在船中0.6L区域内为1600mm

在船中0.6L区域内为800mm

其他结构为300mm或板厚的10倍取其大得

在个别出心裁情况下可减到50mm+4t;

t为钢板厚度mm

3.如果夹层程度非常严重,且范围相当广泛则整张钢板应更换。

4.钢板缺陷面积的计算

缺陷面积是指距离缺陷边缘50mm范围内的影响区域的面积见图2-3和图2-4所示

图2-3孤立点状缺陷图2-4聚集状缺陷

孤立点状缺陷面积一般以近似园形或长方形面积计算;

聚集状缺陷可按其组成的图形近似

为正方形、长方形、圆形、梯形等面积计算。

5.缺陷深度的测量

1测量工具由百分表的测量针穿过特制的三角底架组成。

2测量缺陷深时,先在缺陷四周平面处把百分表指针校到零位,然后移动测量工具至

缺陷处,使测量针伸达缺陷底部的最深部位,此时百分表的读数即为凹坑深度值。

(三)船用钢材厚度和平面度检查

1.钢板的厚度偏差

(1)对船体结构用普通钢、高强度钢、宽扁钢以及机械结构用钢厚度的负偏差,应符合

中国船级社规定,见表2-4所列。

但国际上已普遍规定最大厚度负偏差为0.3mm,在钢板厚度

检验时应予注意。

型钢的负偏差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船级社同意的标准。

表2-4钢板的厚度偏差

板厚t(mm)

允许的厚度偏差(mm)

t≤15

≤0.4

15<

t≤45

≤(0.1+0.02t)

t>

45

≤1.0

(2)对锅炉和受压容器用钢、低温韧性钢、奥氏体不锈钢和复合钢板等材料,其厚度公

差如在订货合同中没有规定,将公称厚度作为最小厚度时,则板厚不大于10mm者,其板厚负偏

差不得大于0.3mm;

板厚大于10mm者板厚负偏差不得大于0.5mm。

2..钢板的测厚方法

钢板的厚度在距离钢板边缘不少于25mm处测量,钢板的四角及两个横边的中间为必测部

位。

任何测点测得的钢板厚度负偏差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偏差数。

测量方法见图2-5所示,测量

仪器一般采用超声波测厚仪。

图2-5钢板厚度测量示意图

3.型钢的厚度和宽度应在距型钢末端不小于500mm的地方进行测量。

其检验可参照

GB9945-88和GB9787-86等国家标准进行。

4.钢板平面度是指钢板表面突然隆起或凹下,且在造船零部件加工过程中无法消除的变

形,钢板平面度的检验,可用1m长的直尺测量。

见表2-5所列。

表2-5钢板的平面度偏差

厚度(mm)

允许的每米平面度偏差mm

t<

4

12

4~15

10

15

5

(四)钢板和型钢的理化检验

对钢板和型钢的内在质量进行检验,也就是对钢材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取样检验。

复验时可以仅做化学分析试验,也可以仅做力学性能试验,也可以两种试验都进行,究竟采取

哪一种试验方式,由船厂检验员确定。

关于复验的范围已在本章第一节中叙述过。

钢板和型钢

复验的程序如下:

1.取样方法

钢板和型钢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试验用的试样取样方法,详见本章第一节的内容。

2.取样数量

试样的数量在各船级社的规范中均有规定,可参照执行。

现将中国船级社的规定叙述如下:

(1)化学分析

按每一炉罐号取一个试样进行化学分析。

2力学性能试验

(1)对于所交付的每批钢材,若重量不大于50t,则应从单件钢材上切取1个拉力试样;

重量大于50t时,应从每50t或不足50t余额的不同单件钢材上各切取一个拉力试样;

对于同

一炉罐号的钢材,其厚度或直径每改变10mm,均应另作一批,而且切取一个拉力试样(对于型

钢,厚度是指切取试验材料的部位的厚度,单件钢材是指由单个钢锭或方坯、扁坯轧制成的轧

件)。

(2)对于B级和D级钢,如果钢材重量不大于50t,则应从所交付的每批钢材中最厚的单件

上切取一组3个冲击试样。

当重量大于50t,从每50t或不足50t的余额的不同单件上各切取

一组3个冲击试样。

(3)对于D级钢,当采用认可的可控制轧制工艺代替正火时,应按上述2项规定切取冲击

试样,但要求从每25t或不足25t的余额的不同单件上各切取一组3个冲击试样。

3.复验标准

化学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的结果应按船级社的标准核对检验,并以此作出检验结论。

由于

船规中化学成分的标准通常仅指钢厂桶样化学成分,而船厂对钢材复验的化学分析是针对钢板

和型钢的,也就是钢厂的成品,因此,船厂对钢材化学分析的结果,还应参照本章第一节中有

关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内容来评定。

化学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的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船厂检验部门应立即作不同意验收的

结论。

但如果产生少数的超标,而且超标的量值也很小,可以由物供部门提请设计部门研究考

虑,在得到驻船厂验船师的同意后,方可验收应用到船舶产品上。

二钢管检验

下面所述钢管是指适用于锅炉管、过热器管以及建造锅炉、受压容器、船舶和机械用压力

管系所用的钢管,船用钢管按制造方法的不同分为无缝钢管和焊接钢管。

船用钢管常用无缝钢

管。

钢管原材料检验,必要时可按不同等级要求予以区别对待。

不同用途的压力管系按其设计

压力和设计温度分为三级,如表2-6所示。

表2-6船用管系等级

管系

I级

II级

III级

设计压力

MPa

设计温度

蒸汽

>

1.6

或>

300

和≤300

≤0.7

和≤170

燃油

150

1.6

和≤150

≤0.7

和≤60

其它介质

4.0

≤4.0

≤1.6

和≤200

注:

1)当管系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其中一个参数达到表中I级规定时,即定为I级管系;

当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两参数均达表中II级或III级规定时即定为II级管系或III级管系。

2)其他介质是指空气、水、滑油和液压油等。

3)不受压的开式管路如泄水管、溢流管、透气管和锅炉放汽管等也为III级管系。

船用钢管进造船厂后的入库检验,属钢管的成品复验。

由于船用钢管在钢厂均经过船级社

的检验,并签发了质量证书,因此船厂检验部门一般仅核查钢管材料的质量证书,只有在本章

第一节所述情况下才进行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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