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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Word文档格式.docx

开发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当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

其中,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法定设计文件规定的该房屋建筑的使用年限内由开发建立单位承当。

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

第九条保修期满后,业主为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

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所有权行使人为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

业主确实认以房屋登记薄记载为准。

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以下情形之一,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业主:

(一)合法建造;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三)买卖、继承、受遗赠等法律行为。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

(一)业主下落不明;

(二)房屋权属不清;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业主和国有、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权行使人,可以与房屋实际使用人约定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当房屋使用平安责任。

第十二条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应当依法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承当以下使用平安责任:

(一)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

(二)平安鉴定;

(三)白蚁防治;

(四)加固、改造;

(五)危险治理;

(六)其他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平安的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对共有局部采取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项措施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共同分摊,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专有局部的,由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依法承当。

属于非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所需费用由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承当。

第十四条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承当共有局部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局部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依法共同承当。

专有局部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依法承当。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房屋使用平安检查制度。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应当组织对房屋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紧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后的房屋进展应急检查。

教育、卫生医疗、体育、文化、交通、商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定期检查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平安状况。

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

第十六条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平安管理义务,以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履行房屋使用平安监视管理职责时,相关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房屋使用平安监视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自建房屋的使用平安监视管理,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八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辖区内房屋构造平安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房屋构造平安管理档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加固等情况记录;

(二)房屋使用平安检查、平安鉴定记录和白蚁防治记录。

新建房屋的构造平安管理档案应当包含?

房屋使用平安信息说明书?

房屋存续期间,利害关系人有权免费查询房屋构造平安管理档案,具体查询方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新建房屋使用平安信息公开制度。

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

(一)建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

(二)构造类型、竣工日期和设计使用年限;

(三)抗震设防标准;

(四)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节能和白蚁预防措施;

(五)紧急避险部位。

属于公共建筑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一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平安鉴定、白蚁防治的统一管理,拟定相应的示第二十二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屋使用平安管理信用监视系统,并将其纳入全市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节白蚁防治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在施工前,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公共建筑在维修加固、保护时,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应当实施白蚁防治处理。

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展灭治,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防治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定期复查、回访制度,并做好相应的归档工作。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程序进展防治。

第三节装修、改造管理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共有局部的使用和修缮、毗邻房屋的使用平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危害房屋使用平安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

(二)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三)超过设计标准、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

(四)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构造平安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制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平安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

房屋构造平安批准书?

前方可实施:

(一)拆改房屋构造;

(二)增加夹层;

(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构造平安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五城区范围内对住宅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在五城区范围内对其他房屋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向市房屋平安管理机构申请?

在其他区(市)县对房屋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九条申请?

,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二)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施工图。

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房屋位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或者申请人未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受理。

第三十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构造平安批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

;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构造平安审批事项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照?

批准的工程和设计方案进展施工。

申请人要求变更批准工程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有关资料。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批准手续。

第三十二条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悬挂?

,并加强现场平安管理。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现场的构造平安加强监视检查。

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房屋装修的考前须知、制止行为等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及其委托的装修企业;

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止,劝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应当在?

批准的工程施工完毕后五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展验收,验收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

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批准决定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节平安鉴定第三十四条在本市从事房屋平安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仪器设备、办公场地和注册资金,并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房屋平安鉴定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三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委托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一)房屋到达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地基根底、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病症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需继续使用的;

(四)因爆炸、火灾等造成房屋裂缝、变形等,需继续使用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平安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形。

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其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在房屋使用年限到达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时,应当委托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实施平安鉴定。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应当每五年实施一次房屋平安鉴定。

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房屋平安评估,提出治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鉴定期间不得停顿原已采取的房屋使用平安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平安鉴定专用章。

房屋平安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房屋使用平安状况的认定依据。

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复鉴申请:

(一)两个以上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的;

(二)房屋危及公共平安且无法加固改造,利害关系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鉴定机构名录供其选择。

申请人选择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所作出的复鉴结论是认定房屋构造平安状况的最终依据。

第五节危险治理第四十条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发出?

危险房屋通知书?

,并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平安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顿使用。

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且暂时不便撤除,但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平安的房屋。

(四)整体撤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撤除的房屋。

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出租或者作为周转用房。

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应当设置防止他人进入的围栏或者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

第四十二条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危及公共平安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顿使用,必要时作出强制治理决定,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承当:

(一)出现局部垮塌;

(二)随时有垮塌危险;

(三)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

第四章自建房屋的使用平安监视管理第四十三条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建房屋使用平安监视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农村居民房屋使用平安意识。

第四十四条本市建立自建房屋使用平安管理协管制度。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应当确定专业人员担任房屋使用平安协管员,并承受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五条自建房屋确需拆改构造的,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备案。

第四十六条政府鼓励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对自建房屋定期进展房屋平安鉴定、白蚁防治。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应当给予指导。

第四十七条自建房屋有蚁害的,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应当自行灭治或者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展灭治。

第四十八条房屋使用平安检查发现自建房屋存在平安隐患的,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可以委托进展房屋平安鉴定。

第四十九条自建房屋有以下危及公共平安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责令停顿使用,必要时作出强制治理决定,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承当: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承当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顿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非住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展装修、改造、维修加固或者未按?

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顿施工、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属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将?

张贴或者悬挂在施工现场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组织房屋构造平安竣工验收或者房屋构造平安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属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拒不委托实施房屋平安鉴定且危及公共平安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委托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强制鉴定,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当。

第五十六条房屋平安鉴定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取消其鉴定资格,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资质条件而从事房屋平安鉴定活动的;

(二)成心将平安房屋鉴定为存在平安隐患房屋的;

(三)因过失将存在平安隐患房屋鉴定为平安房屋,并在鉴定报告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鉴定报告的。

第五十七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或者拒不履行房屋使用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第五十八条本条例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房屋构造,是指地基根底、上部承重体系的墙、梁、板、柱、屋盖等主体构造。

(二)房屋平安鉴定,是指对房屋构造的平安状况和使用状况进展鉴别、评定。

(三)危险房屋,是指构造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构造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平安的房屋。

(四)自建房屋,是指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并依法登记的房屋。

(五)(临时)管理规约,是指?

临时管理规约?

和?

管理规约?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房屋使用平安监视管理的具体方法。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

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构造平安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成都市?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核心条款解读核心条款解读:

住宅还是商务楼按照60%比例界定一个新楼盘是商务楼还是住宅楼,现在有了明确的规定。

建筑区划(即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该建筑区划类型以住宅物业计。

当比例大于60%时,该建筑区划类型将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同时,“从明年元月1日起,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物业竣工验收后,在办理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手续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前,按?

条例?

规定一次性向市房产管理部门选定的商业银行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

〞承租人擅改用处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新房装修时,能否自行改动房屋用处一直是业主关心的问题。

对此,通知明确: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专有局部,不得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相关负责人表示,如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按规定,房屋租赁时,如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擅自将住宅改变为餐饮、酒店、生产、办公、库房等经营性用房使用,或者利用房屋进展非法活动等违法违约行为的,出租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并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一些小区中,利用住房开店的情况为数不少。

物管条例对“住改商〞的态度是限而不禁,但“限〞得相当严格,除了依法报请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审批外,还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因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的“住改商〞行为而改变了居住和生活环境的业主,都属于“利害关系人〞,而不能单纯理解为指居住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有墙体相连局部的上下左右邻居,也不能理解为整个建筑区划内的所有业主。

对于已经“住改商〞且影响到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况,权益受到损害的相邻各方,可根据成都市已有的?

成都市城市建立规划条例?

?

等法规,提起侵权之诉。

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商缴物管费没有交房,物管费该由谁缴?

“应由开发商缴!

〞根据规定,物业买受人自物业首次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效劳费用,首次交付使用之日前的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立单位缴纳。

所谓物业首次交付使用日,就是物业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之日。

同时,除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管理人收取物业效劳费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一样的费用。

业主共有物业不计投票权“未出售或已经出售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开发建立单位拥有投票权。

〞针对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的问题,按照新规定,机动车停放库(位)以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将不计投票权。

供水等设施权属进一步明确今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等专业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建筑区划内相关管线、设施和设备的权属问题,按?

要求自觉承当维修、养护责任,不得转嫁给业主、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屋顶绿地目前很多小区屋顶花园似乎就是属于顶楼业主的,而一些开发商在售楼时也往往打出“送屋顶花园〞这样的噱头。

成都市人大法工委认为,结合?

物权法?

及新条例中相关规定来看,开发商向顶楼住户赠送或出售顶楼是不恰当的,将使全体业主的权利受到侵害。

可上人的屋顶(跃层除外),其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不能归属于顶层业主专有使用,除非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同意开发商这一做法。

开发商与顶层业主约定楼顶空间的专有使用权,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顶层业主为此付出了费用,应由开发商返还。

至于底楼绿地,如果要赠送或出售给一楼的业主,开发商那么必须在建筑区划平面图或其他专有部门买卖合同的附件中,让其他楼层的购房者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明确知道该绿地属于底楼业主所有。

小区车位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对业主之外的其他单位、个人出售车位和车库。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停车位成为困扰有车一族的重大问题。

新条例规定,车位、车库的本质是小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门,为效劳于整个小区业主居住便利而建造,故而它的利用应当服从于业主购置及使用专有部门的需要。

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对业主之外的其他单位、个人出售车位和车库,但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小区外的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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