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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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4章~第7章和附录A、附录B、附录C是强制性容,其余为推荐性容。

本标准按照GB/T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和GBZ—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

本标准以GBZ130—2002为主,整合了GBZ—2002的容,与GBZ130—200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关于医用X射线机的生产、X射线机不适用种类限制、X射线源组件泄漏辐射定期检测等容和有关诊断床板、乳腺摄影支撑台滤过厚度的要求;

——增加了CT机、介入X射线设备可允许的最小第一半值层的容,牙科机管电压指示的偏离和曝光时间指示的偏离等要求、同室近台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时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剂量率控制值和机房屏蔽体外辐射剂量水平剂量率的控制值,介入放射学设备配置患者受照剂量记录装置的要求和机房防护检测方法以及附录D;

——修改并增加了机房屏蔽防护厚度和机房使用面积的要求,还增加了机房单边长度的要求,并修改了水箱散射标准水模的尺寸;

——将GBZ-2002中X射线诊断设备及场所的防护监测要求容改写在第7章,检测方法容改写在附录B中。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娄云、冯泽臣、万玲、岳保荣、瑶华、余宁乐、王时进、杜国生、王进、泓。

GBZ130—2002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8279—2001:

GBZ—2002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WS/T190—1999。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1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X射线诊断操作的通用防护安全要求及其相关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

模拟定位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9706.12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 三、并列标准 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

GB9706.23 医用电气设备第2-43部分:

介入操作X射线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16348 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

GBZ165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

GBZ179 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

GBZ/T 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

GBZ 乳腺X射线摄影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

GBZ187 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

WS76 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

6 3总则

3.1在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中,应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以及公众的放射防护安全与健康,并应符合GB18871、GB16348和GBZ179的规定。

3.2应用X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

执业医师应掌握好适应证,优先选用非X射线的检查方法。

加强对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X射线检查正当性判断;严格控制使用剂量较大、风险较高的放射技术、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否则不宜使用CT进行健康体检。

对不符合正当性原则的,不应进行X射线检查。

3.3遵从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在保证获得足够的诊断信息情况下,使患者和受检者所受剂量尽可能低。

3.4对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应加以限制,符合GB18871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对患者和受检者开展的诊疗检查,应以医疗照射指导水平为放射防护指导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X射线诊断检查,应在获取所需诊断信息的同时,把患者和受检者的受照剂量控制到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

3.5各种X射线检查应使用相应的专用设备,且各类设备的应用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X射线设备其他有关放射防护标准的要求。

各种X射线设备及场所应经具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 4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4.1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通用要求

4.1.1各种X射线设备X射线束的第一半值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1.2除乳腺摄影用X射线设备外,X射线源组件中遮挡X射线束部件的等效滤过应符合如下规定:

a)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滤过部件,应不小于0.5mmAl。

b)应用工具才能拆卸的滤片和固有滤过(不可拆卸的)的总滤过,应不小于1.5mmAl。

4.1.3除牙科摄影和乳腺摄影用X射线设备外,投向患者X射线束中的物质所形成的等效总滤过,应不小于2.5mmAl。

标称X射线管电压不超过70kV的牙科X射线设备,其总滤过应不小于1.5mmAl。

标称X射线管电压不超过50kV的乳腺摄影专用X射线设备,其总滤过应不小于0.03mmMo。

4.2透视用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4.2.1透视用X射线设备的焦皮距应不小于30cm。

4.2.2透视曝光开关应为常断式开关,并配有透视限时装置。

4.2.3同室操作的普通荧光屏透视机按附录B中B.1的要求,在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分别不超过50μGy/h和150μGy/h(按附录C图C.1、图C.2的要求)。

4.2.4透视用X射线设备受检者入射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荧光屏的灵敏度、透视的照射野尺寸及中心对准应符合WS76的规定。

4.2.5用于介入放射学、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用X射线透视设备不受4.2限制。

4.3摄影用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4.3.1200mA及以上的摄影用X射线设备应有可安装附加滤过板的装置,并配备不同规格的附加滤过板。

4.3.2X射线设备应有能调节有用线束照射野的限束装置,并应提供可标示照射野的灯光野指示装置。

4.3.3X射线设备有用线束的半值层、灯光照射野中心与X射线照射野中心的偏离应符合WS76的规定。

4.4牙科摄影用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4.4.1牙科X射线设备的X射线管电压应满足如下要求:

a)对于管电压固定的牙科机,管电压应不低于60kV;对于管电压可调的牙科机,调节围应满足55kV至最高管电压,如采用分档调节,相邻档管电压增量应不超过5kV;

b)对于全景机管电压调节围应满足60kV至最高管电压,如采用分档调节,相邻档管电压增量应不超过5kV;

c) X射线管电压值的偏差应在±10%围。

4.4.2牙科X射线设备曝光时间指示的偏离应在一(10%读数+1ms)~(10%读数+1ms)围。

4.4.3牙科全景体层摄影的X射线设备,应有限束装置,防止X射线束超出X射线影像接收器平面或胶片的宽度。

4.4.4 口片牙科摄影的X射线源组件应配备集光筒,并使X射线束限制在集光筒出口平面的最大几何尺寸(直径/对角线)不超过60mm围。

4.4.5牙科摄影装置应配置限制焦皮距的部件,并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牙科X射线摄影的最短焦皮距

4.4.6连接曝光开关的电缆长度应不小于2m,或配置遥控曝光开关。

4.5乳腺摄影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4.5.1标称X射线管电压不超过50kV的乳腺摄影专用X射线设备,其半值层、光野/照射野的一致性指标应符合GBZ186的规定。

4.5.2用于几何放大乳腺摄影的X射线设备,应配备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于20cm的装置。

4.6移动式和携带式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4.6.1X射线设备应配备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于20cm的装置。

4.6.2手术期间透视用、焦点至影像接收器距离固定且影像接收面不超过300cm2的X射线设备,应有线束限制装置,并将影像接收器平面上的X射线野减小到125cm2以下。

4.6.3连接曝光开关的电缆长度应不小于3m,或配置遥控曝光开关。

4.6.4移动式牙科摄影设备应满足4.4的要求。

4.7介入放射学、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用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4.7.1透视曝光开关应为常断式开关,并配有透视限时装置。

4.7.2在机房应具备工作人员在不变换操作位置情况下能成功切换透视和摄影功能的控制键。

4.7.3X射线设备应配备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于20cm的装置。

4.7.4X射线设备的受检者入射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应符合WS76的规定。

4.7.5X射线设备在确保铅屏风和床侧铅挂帘等防护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按附录B中B.1.2的要求,在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不大于400μGy/h(按附录C图C.3的要求)。

4.8防护标志和随机文件要求

4.8.1X射线管组件上应有清晰的焦点位置标示。

4.8.2X射线管组件上应标明固有滤过,所有附加滤过片均应标明其材料和厚度。

4.8.3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的所有可更换使用的部件,均应给出清晰易辨的标记,并在随机文件中有相应说明。

4.8.4随机文件应说明下列与防护有关的性能:

a)X射线管组件的固有滤过;

b)X射线源组件的滤过;

c)滤过片的特性;

d)距焦点1m远处球面上泄漏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

e)限制有用线束的方法;

f)在各种焦点到影像接收器的各种距离下有用线束照射野尺寸;

g)焦点到影像接收面的最大和最小距离;

h)管电压和管电流加载条件;

i)各种使用条件下焦皮距的说明;

j)位于有用线束中床板和滤线栅对X射线束的衰减当量;

k)移动式和携带式X射线设备不宜做常规检查用;

l)各种专用和特殊场合使用的X射线设备,应具体指出各应用条件下注意采取的相应防护措施。

8 5X射线设备机房防护设施的技术要求

5.1X射线设备机房(照射室)应充分考虑邻室(含楼上和楼下)及周围场所的人员防护与安全。

5.2每台X射线机(不含移动式和携带式床旁摄影机与车载X射线机)应设有单独的机房,机房应满足使用设备的空间要求。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X射线机房,其最小有效使用面积、最小单边长度应不小于表2要求。

表2X射线设备机房(照射室)使用面积及单边长度

5.3X射线设备机房屏蔽防护应满足如下要求:

a)不同类型X射线设备机房的屏蔽防护应不小于表3要求。

b)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中不同铅当量屏蔽物质厚度的典型值参见附录D。

表3不同类型X射线设备机房的屏蔽防护铅当量厚度要求

c)应合理设置机房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机房的门和窗应有其所在墙壁相同的防护厚度。

设于多层建筑中的机房(不含顶层)顶棚、地板(不含下方无建筑物的)应满足相应照射方向的屏蔽厚度要求。

d)带有自屏蔽防护或距X射线设备表面1m处辐射剂量水平不大于2.5μGy/h时,可不使用带有屏蔽防护的机房。

5.4在距机房屏蔽体外表面0.3m处,机房的辐射屏蔽防护,应满足下列要求(其检测方法及检测条件按7.2和附录B中B.6的要求):

a)具有透视功能的X射线机在透视条件下检测时,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μSv/h;测量时,X射线机连续出束时间应大于仪器响应时间。

b)CT机、乳腺摄影、口牙片摄影、牙科全景摄影、牙科全景头颅摄影和全身骨密度仪机房外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μSv/h;其余各种类型摄影机房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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