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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
所有载运集装箱的船舶
GT≥500的货船
任何日期
在SOLAS第VI章修正案第2条货物信息条款中,新增装货集装箱重量验证相关要求:
1.明确所有的载货集装箱(短程国际航行的由拖车或平板运输车载运的集装箱并通过滚装船运输的情况除外)应由托运人验证集装箱毛重,验证方式用经过校验和认证的设备对集装箱进行称重,或者用经过装箱国家主管机关认可的称重方法对集装箱的所有包装和货物的重量进行称重;
2.货物托运人应该确保经验证的总重量在运输单证中声明。
运输单证应由托运人授权签字;
并且提前交给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和码头代理,以便于船长或其代理准备船舶装载计划。
3.如果集装箱的运输单证不能提供经验证的毛重,并且船长或其代理和码头代理没能得到经确认的集装箱毛重,货物将不能装船。
3
1974SOLASXI-1章修正案
新增SOLASXI-1/7,要求为进入封闭场所配备,封闭处所气体测试设备。
所有船舶应配备合适的便携式气体测试仪器或工具,至少能够在进入封闭处所前对氧气、易燃气体、H2S和CO浓度进行测量,以便确保进入封闭处所安全,其他要求规定携带的设备可以用来满足本条要求,应为所有此类设备的校准提供合适的措施。
同时,在脚注中引向A.1050(27)和《便利选择SOLASXI-1/7所要求的封闭处所移动式气体测量装置导则》
4
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修正案(附录)
所有货船
GT≥500
修订货船安全设备证书格式E及货船安全证书格式C,将救生艇分为“吊架降落救生艇”与“自由降落救生艇”(原为“救生艇”与“自由降落救生艇”),并明确了自由降落艇的可载总人数。
5
2011年散货船和油轮检验期间加强检验计划国际规则(2011ESP规则)修正案
MSC.381(94)
油船、散货船
对油船和散货船,修订了“接近结构的措施”要求,将所有“电梯和移动式平台”均改为“液压臂车辆如传统的移动升降台、电梯和移动式平台”;
新增了“救援和应急响应设备”以及“目标型船舶(GBS船舶)船舶建造档案(SCF)”要求。
对油船,修订了货油舱密性试验要求,即如满足一定的条件,则验船师可接受船员在船长指导下进行的货油舱密性试验。
6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规则)(A.414(XI))修正案
MSC.382(94)
否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所有
新增第15章“特殊加强安全措施”,要求为进入封闭场所配备封闭处所气体测试设备:
该设备应为消防员装备以外的额外配置。
7
1989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1989MODU规则)(A.649(16))修正案
MSC.383(94)
新增第15章“特殊加强安全措施”,,要求为进入封闭场所配备封闭处所气体测试设备:
8
2009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2009MODU规则)(A.1023(26))修正案
MSC.384(94)
石油平台
9
极地水域营运船舶国际规则
MSC.385(94)
2017.1.1
所有从事极地水域航行的客船和
总吨≥500货船
(1)对K<
2017.1.1的船舶,不迟于2018.1.1之后的首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满足极地规则适用要求;
(2)对K≥2017.1.1的船舶,满足极地规则的适用要求。
极地规则针对极地水域海冰、低温、结冰、长昼或长夜、高纬度、偏远和水文资料缺失、船员经验缺乏、应急响应设备缺乏、恶劣及快变气候,以及环境敏感性等危险源,要求极地水域航行船舶通过操作评估,识别其可能面临的危险源,其设计和建造具有抵御风险的操作能力,并制定操作限制。
极地规则覆盖极地船舶构造、设备、操作、培训、搜救、环保等所有方面的目标、功能要求及其具体要求,以补充现有IMO公约规则要求。
极地水域航行船舶分A、B、C类,其冰级分别IACSPC1-5冰级、PC6-7冰级,其他适当冰级或无冰级。
非IACSPC冰级船舶需要经等效安全评估。
极地水域航行船舶应持有《极地船舶证书》,以证书其符合极地规则船舶和设备的要求;
配备本船的《极地水域操作手册》,以表征符合极地规则的操作要求。
签发《极地船舶证书》的检验与SOLAS第I章要求法定证书协调。
对于C类货船,如经操作评估,无需要通过结构改造和设备加装满足极地规则要求,可采用文件审查确认符合性后签发该证书。
10
SOLAS修正案(新增第XIV章)
MSC.386(94)
所有从事极地航行的客船和
2017.1.1的船舶,不迟于2018.1.1之后的首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满足极地规则要求;
(2)对K>
=2017.1.1的船舶,满足极地规则要求。
新增SOLAS公约第XIV章,2017.1.1起强制实施《极地水域营运船舶国际规则》。
11
2009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2009MODU规则)(A.1023(26))修正案
MSC.387(94)
建议2016.7.1
生效
移动平台
——
K≥2014.11.18
在集合与训练演习中,新增:
作为替代,如降落和操艇满足MSC.1/Circ.1486关于移动平台上救生艇训练替代方法,包括平台的操作程序,或满足主管机关接受的其他等效方法,则可以被认为满足MODU规则的要求。
12
气胀式救生筏服务站批准条件的建议(A.761(18)修正案
MSC.388(94)
2014.11.18通过
修订A.761(18)第5.11条,使其与Circ.1328通函6.1.5条一致:
备品应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对于有有效期的备品,当其过期日期在下次检修日期前时,应予以更换。
13
现有的成山角周边海域船舶强制报告系统修正案
MSC.389(94)
2015.6.1
(1)所有客船;
(2)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3)所有装载危险品的船舶
(4)所有拖船或顶推船;
(5)总长超过200m的船舶或吃水超过12m的船舶
修订现有“船舶强制报告系统——成山角周边海域”。
14
海损事故或船舶事故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操作规则(事故调查规则MSC.255(84))修正案
MSC.390(94)
2014.11.18通过之日
将paragraph15.2中的“A.996(25)决议”代替为“A.1070(28)决议”;
将paragraph21.2.4中“A.884(21)决议”代替为“A.1075(28)决议”
15
压载水公约下港口国检查导则(PSC导则)
MEPC.252(67)
压载水公约生效之日
为PSC检查时判断船舶是否符合BWM公约提供指导。
PSC检查采用四阶段检查方式(初始检查、较详细检查、指示性取样分析、详细分析),并将指示性取样分析的判断阈值指向压载水取样分析试用指南(BWM.2/Circ.42)
16
便于压载水公约实施采取的措施
MEPC.253(67)
2014.10.17通过之日
1.同意对在经修订的G8导则实施之前已经安装的经型式认可的BWMS不受到处罚;
2.同意在经修订的G8导则通过之前现行G8导则继续适用;
3.同意在公约生效后的3年试用期内PSC检查时的取样分析结果不构成船舶的违法或滞留理由。
17
2014年EEDI检验发证导则
MEPC.254(67)
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气体运输船、LNG船、冷藏货船、杂货船、兼用船、客滚船、滚装货船、车辆滚装船、豪华邮轮、客船
400GT及以上
2019.9.1及以后交船
对2012年EEDI检验发证导则进行修订,并以2014年检验发证导则发布,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补充LNG船的检验发证条款,涉及到电力推进及蒸汽透平推进系统的主机/辅机功率、燃料消耗;
2.修订关于双燃料发动机船舶的主燃料确定要求。
18
2013年恶劣海况下维持船舶操纵性的
最小推进功率导则修正案
MEPC.255(67)
液货船、散货船、兼用船
20000DWT及以上
2015.7.1及以后交船
将2013年最小功率导则的适用范围扩展至EEDI的Phase1阶段(2015.1.1-2020.12.31)
19
MARPOL附则I修正案-第43条
MEPC.256(67)
2016.3.1
补充:
禁止在南极区域将重质油作为压载物使用。
20
MARPOL附则III修正案-包装形式有害物质识别衡准附录修正案
MEPC.257(67)
为与最新的IMDG规则修正案协调一致,修订MARPOL附则III中对应条款,明确附则III的附录(包装形式有害物质识别标准)不适用于第7类的放射性物质。
21
MARPOL附则VI第2和13条及IAPP证书附录修正案
MEPC.258(67)
主要修订与柴油机NOx排放相关的定义及现有柴油机追溯的条款及IAPP证书附录,具体如下:
1)在”燃油(fueloil)”定义中补充“气体燃料”;
2)在“船用柴油机”定义中补充“气体燃料发动机”的表述,2016年3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气体燃料发动机或在此日期后船舶新增安装的或发生非完全相同替代的气体燃料发动机均视为柴油机;
;
3)对13.7.3条关于现有柴油机追溯符合NOx排放要求编辑性修订;
4)IAPP证书附录NOX排放/船上焚烧炉栏记录项修订。
22
通过使用气体或其它低闪点燃料船舶的国际安全规则(IGF规则)
MSC.391(95)
使用气体或低闪点燃料的客船和500GT及以上的货船;
IGC规则框架下的船舶除外
C≥2017.1.1或
K≥2017.7.1或
D≥2021.1.1
IGF规则适用于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主要从燃料加注、储存、供应、利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风险控制要求;
其他低闪点燃料(如醇类、醚类、氢气等)船舶的技术要求尚在制定中,完善后将适时纳入IGF规则。
IGF规则不适用于政府公务船和IGC规则船舶(无论IGC船舶使用来自自身装运的低闪点货物做燃料,还是使用非货物的专用低闪点燃料);
IGF规则是一部基于风险和目标的规则,风险评估范围限定在替代设计和规则有明确风险评估要求的两种情况。
23
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II-1章、II-2章和附录)(注:
SOLASII-1章)
MSC.392(95)
修订SOLASII-1章:
1.增加“低闪点燃料”和“IGF规则”的定义;
2.PartF第55条替代设计和布置要求中增加涉及低闪点燃料的储存和分布的相关要求;
3.增加PartG,强制实施IGF规则,明确IGF规则不适用于非营业性的政府公务船;
4.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和客船安全证书中增加“使用低闪点燃料”选项。
24
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II-1章、II-2章和附录)
(注:
SOLASII-2章)
货船
K≥2017.1.1
为了与SOLASII-1章新增partG有关低闪点燃料使用要求相协调,修订SOLASII-2/4.2条:
(1)对不适用于II-1章PartG的货船可准许使用闪点低于本条2.1.1规定的燃油,例如原油,但此种燃油不得储存在任何机器处所内,且整套装置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2)对适用于第II-1章partG的船舶,可准许使用闪点低于本条2.1.1规定的燃油。
25
II-2/4.5及II-2/11.6)
液货船
(1)修订SOLAS第II-2/4.5.3.2.2条,明确“液货舱隔离措施应允许大量的蒸气、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充分释放”。
(2)修订11.6.2条,明确第6.2条中液货舱压力释放口应满足第4.5.3.4.1条液货装卸和压载的透气出口的相关要求。
(3)修订SOLAS第II-2/11.6.3.2条,,明确液货舱辅助压力/真空释放装置应能在第4.5.3.2.2条所要求的隔离措施发生故障时,防止超压或欠压。
26
II-2/20.3条)
客船、货船
客船和GT≥500的货船
修订II-2/20.3.1.2:
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如果采用基于经修订的MSC/Circ.729通函要求的空气控制系统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监控,则可减少通风系统的换气次数。
27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修正案
MSC.393(95)
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
03-15版IMSBC的修正案草案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对第7部分易流态化货物,细化了当含水量超过TML时采用特别建造或采用防止货物移动措施的相关内容;
对第9部分MHB货物,根据MHB货物不同的特性,给予了不同的标识,如易燃固体(CB)、自加热固体(SH)等7中标识;
对规则附件1现有货物细目(如铁矿、木球团)进行修订,并新增氟化铝、硼酸等货物细目。
对规则附件2中易流态化货物的试验方法,专门针对铁矿石提出了一种确定TML的试验方法。
28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议定书修正案
MSC.394(95)
1974SOLAS公约1978议定书附录: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增加“使用低闪点燃料”选项。
29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议定书修正案
MSC.395(95)
1974SOLAS公约1988议定书附录: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安全证书和客船安全证书增加“使用低闪点燃料”选项。
30
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STCW)标准国际公约修正案
MSC.396(95)
使用低闪点燃油的船舶(即SOLASII-1PartG适用的船舶)
GT≥500总吨的货船和所有客船
在1978STCW公约中,针对适用低闪点燃料船舶的船员培训提出要求。
31
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STCW)规则A部分修正案
MSC.397(95)
对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STCW)规则A部分,针对适用低闪点燃料船舶的船员培训提出要求。
32
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2008IS规则)B部分修正案
MSC.398(95)
2015.6.5
装载木材甲板货的货船
GT≥500总吨的货船
任何日期任何日期
2008国际完整稳性规则PartB结冰量计算要求中,对装载木材甲板货的船舶,给出了一个新的积冰量的计算公式和积冰在货船上分布范围的示意图。
33
船舶使用塑料管指南(经MSC.313(88)修订的A.753(18)决议)的修正案
MSC.399(95)
客船和总吨≥500的货船
《船舶使用塑料管指南》附件3增加了有关试验试样制备、试验方法及塑料管火焰蔓延、烟毒性的相关标准。
34
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LRIT)系统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经修订的MSC.263(84)决议)修正案
MSC.400(95)
2015.6.8
(1)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2)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船(3)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K≥2008.12.31
在该决议中补充表2——有关应用服务提供商和DC中新增的数据。
35
多系统船载无线电导航接收机的性能标准
MSC.401(95)
2017.12.31
所有船舶
该标准适用于提供定位、测速和授时(PVT)数据的组合型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的接收机。
。
该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组成、性能、操作、功能、接口和文件等要求。
36
2009年废气滤清系统导则(MEPC.184(59))修正案
MEPC.259(68)
2015.5.15通过
(1)2009年废气滤清系统导则中PH值排放标准10.1.2.1(ii)条(舷外4m处的PH值为6.5)验证的修订进行了整合,除增加基于计算的方法来验证该条外,还提出了需验证和提交的信息(记录在SchemeA或SchemeB中)
(2)对导则中第6.2、6.8、6.9条关于CO2和SO2的测量仪器和方法条款做了修订。
37
2011年关于装有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船用柴油机特殊要求的2008年NOX技术规则指南(MEPC.198(62))的修正案
MEPC.260(68)
装有SCR的船舶
K≥2016.1.1
明确NOx技术规则第5.2.1条规定的气体排放量计算方法同样适用于设有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的船用柴油机的方案A和方案B发证。
38
2014年EEDI检验发证导则(MEPC.254(67))修正案
MEPC.261(68)
EEDI要求适用船型
EEDI要求适用船型的限制尺度
2015.5.15及以后签订合同或安放龙骨或交船
主要是基于ISO15016:
2015已经完成,对2014年导则中的一些条款需要相应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4.3.5、4.3.6、4.3.8条中对ISO标准引用改为ISO15016:
2015,并删除原脚注;
(2)对4.3.9条中关于航速修正例子改为ISO15016:
2015中给出的例子,与ISO15016:
2015、IACSPR38以及ITTC方法相统一。
(3)ISO15016:
2015要求适用于在2015年9月1日或以后进行试航验证的船舶。
39
2013年最小功率导则(MEPC.232(65),MEPC.255(67))修正案
MEPC.262(68)
2015.5.15之日6个月后适用
散货船、液货船、兼用船
20000DWT
2015.11.15及以后签订合同或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
对现行最小功率临时导则中level1要求做了修订,提高了标准,其中对散货船按照145000DWT以上和以下分为两个标准,具体如下:
40
2014年EEDI计算导则(MEPC.245(66))修正案
MEPC.263(68)
EEDI要求适用船舶
2014EEDI计算导则MEPC.245(66)第2.6条中的“ships”改为“LNGcarriers”
41
极地规则环保部分
MEPC.264(68)
所有极地航行船舶
2017.1.1的船舶,不迟于2018.1.1之后的首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满足极地规则油污水零排放要求;
(2)对K≥2017.1.1的船舶,满足极地规则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