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929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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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929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

有限公司

QEOHS管理文件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QI9-29

版本号:

2.0

实施日期:

2009年9月11日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

唐伟军

侯军

邵慧敏、黄敏、周锡光、苏启荣、李岳平、窦友三、梁振养、王裕莲、方嘉煊、聂银海、王亚林、詹志佶、何奇胜、李耕

吕卫清

周达培

孙国强

2009.9.11

版本号

编写

审核

会签

审签

批准

批准日期

1概述

1.1为了加强本公司施工生产中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挪用,切实保障国家、企业以及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以下简称“民爆品”)。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涉及爆破作业(以下简称“涉爆”)的项目(单位)生产中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品的安全管理。

3职责权限

3.1涉爆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民爆品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民爆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3.1.1做好爆破作业专业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选择,做到合格分包;

3.1.2组织爆破设计书的评审,主持制订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

3.1.3对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及组织爆破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3.1.4组织爆破安全警戒工作;

3.1.5参与并配合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是民爆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单位民爆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3.2.1坚持原则,根据民爆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3.2.2对本单位民爆品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纠正违章、整改隐患;

3.2.3检查、监督爆破员按规程装药、爆破,按制度领用、清退民爆品,确保民爆品使用全过程的安全;

3.2.4检查、监督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民爆品,严格制度,保证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2.5对相关职工(民工)开展相应安全宣传教育;

3.2.6每月统计上报民爆品的用量。

发现本单位民爆品短少、丢失、被盗等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调查与处理。

3.3参加爆破作业的人员均应严格执行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落实爆破作业施工方案的各项要求。

4工作步骤及要求

申请许可→过程控制→爆破作业→检查整改

4.1申请许可

4.1.1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品前,相关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获得许可文件。

4.1.2组织爆破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a)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爆破作业资质;

b)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由专业人员编写、审批,并通过方案评审;

c)安全管理人员和涉爆作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仓管员、押运员、司机等)具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资格;

d)有健全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e)民爆品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f)爆破作业专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施工要求;

g)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设计书编写爆破施工组织设计。

4.2过程控制

4.2.1购买

4.2.1.1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爆品。

4.2.1.2购买时,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4.2.1.3严禁从非法渠道购买民爆品。

4.2.2运输

4.2.2.1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民爆品。

4.2.2.2装运民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品、炸药与雷管不准同车运输或一人同时搬运,装运车辆的车厢内不得同时乘坐非押运人员。

4.2.2.3禁止使用自卸车、拖拉机、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民爆品,禁止实习驾驶员驾车运输民爆品。

4.2.2.4运输民爆品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安全车速,按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行驶路线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

4.2.2.5装卸民爆品应当在白天进行,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遇雷、雨、雪、暴风天气或道路结冰禁止装卸、运输民爆品。

4.2.2.6随车安排押运员,负责所押运民爆品在运输途中和装卸过程的安全。

4.2.2.7采用水路运输时,不应用筏类工具运输爆破器材,船上有足够的消防器材,船头和船尾应设危险标志,夜间及雾天设红色安全灯。

遇浓雾及大风浪应停航,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4.2.2.8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应有电源,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应关严,与机舱、蒸汽管等热源相邻的船舱应采取隔热措施。

4.2.3储存

4.2.3.1必须按“两库一室”即炸药库、雷管库、值班室的要求,将民爆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设专人管理。

禁止将民爆品分发给承包人或个人保存。

4.2.3.2民爆品仓库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按国家有关标准及所在地方公安机关的审批要求设置。

4.2.3.3库区应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规定设防。

4.2.3.4库区应配备适当的照明设施,禁止电气线路跨越库房,宜采用室外投光灯照明。

4.2.3.5库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规章制度标牌,安装报警器、养看守犬,有条件的应安装监视系统,值班室配备通讯电话。

4.2.3.6应选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民爆品仓库保管员。

任何时候仓管员必须两人同时在岗值班,库房两道门的锁匙由两人分别掌控,民爆品出入库时,每人各开一道门锁。

4.2.3.7民爆品应堆放规范,标识清楚,不得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品不得同库储存;禁止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4.2.3.8发放民爆品必须在各自库房的发放套间内进行,禁止在库房内直接发放。

4.2.3.9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库区内,入库的工作人员必须逐人在《出入库人员登记表》(附表1)中登记;遇有生人或夜间来人工作时,须有项目(单位)专管人员陪同。

4.2.3.10库区周围严禁烟火。

凡是到民爆品仓库人员,均须在进库前将手机、火种交仓管员统一管理。

4.2.3.11仓管员须经常检查库房防雷、防潮、防盗、消防等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

4.2.3.12仓管员须及时核对帐物,保证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4.2.3.13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爆品的,应设临时存放室。

对临时存放室的设置及管理应参照民爆品仓库的相关要求实施,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爆品,不得在临时存放室存放民爆品过夜。

4.2.3.14仓管员负责仓库或临时存放室内民爆品的安全。

4.2.3.15进入库房的人员不得穿戴化纤衣物、铁钉鞋及携带火种。

4.2.4出入库

4.2.4.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如实记载入库、领取、使用、退库民爆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相关人员的姓名。

4.2.4.2民爆品出入库时,仓管员核对无误后须及时在《炸药类/雷管类/毫秒雷管类/索类出入库登记本》(附表2、表3、表4、表5)上记载并及时计算库存量。

4.2.4.3爆破作业领取民爆品需持项目(单位)专职安全员、技术主管、项目(单位)负责人三人同时签字的《民爆品领用申请表》(附表6)方能领取民爆品。

相关人员责任:

a)专职安全员对爆破工作是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爆破作业施工方案是否经审批,相关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效爆破作业证件负责;

b)技术主管根据爆破作业施工方案对申领民爆品的数量进行核算,严禁超量核发,对核发数量负责;

c)项目(单位)负责人对是否组织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是否落实爆破作业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

d)如上列三人中有一人不在现场,其他二人不能代替签字,可由该人事先书面委托其他相关人员代签,代签人承担被代签人的责任;

e)各作业队应指定人员领取民爆品,仓管员应根据各作业队领取民爆品人员名单发放民爆品,填写《民爆品领用申请表》。

4.2.4.4项目(单位)专职安全员、仓管员应持有各涉爆人员的签名式样,以便核对。

4.2.4.5领取的民爆品应直接送到作业点,并指定涉爆监督员押运。

4.2.4.6实施爆破作业后,爆破员、技术员即签认《民爆品现场使用登记表》(附表7);剩余的民爆品必须由领取人当班退库,与仓管员签认《民爆品退库登记表》(附表8,零退库亦须填报)。

4.2.4.7项目(单位)应安排涉爆监督员对民爆品自领取至作业点、装药、剩余返库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并签认附表7、附表8。

涉爆监督员据实对民爆品使用地点、所用数量及现场搬运负安全监管责任。

4.2.4.8爆破作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或业主对民爆品登记表格式样另有要求的,以其要求为主,再结合本节相关要求完善涉爆各环节的记录;项目(单位)应结合实际制订内业资料管理制度,规范各种表格填写、报送以及组卷归档的标准。

4.3爆破作业

4.3.1爆破作业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4.3.2爆破作业单位应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4.3.3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新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4.3.4项目(单位)应组织制定并落实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4.3.5项目(单位)应与爆破作业队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民爆品使用、施工操作安全、安全警戒等方面相关责任。

4.3.6项目(单位)应组织对涉爆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及安全交底,将职责要求落实到人。

定期考核,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涉爆工作的应及时调岗。

4.3.7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控制在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定的区域内进行,需要扩大爆破施工范围时,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4.3.8爆破作业前应发布爆破通告,通告爆破的地点、时间、警戒范围、起爆信号等。

4.3.9爆破作业前应对炸药和爆破器材进行全面的检查。

4.3.10实施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4.3.11实施爆破作业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爆品。

4.3.12起爆站应有专人看守,并指定爆破员进行检测和起爆。

4.3.13爆破作业现场应根据露天爆破、水下爆破、井下爆破、隧道爆破的不同施工要求,依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及有关规定做好钻孔、加工起爆药包、装药、堵塞、网络联接、警戒与信号、引爆、爆破后的安全检查、盲炮处理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

4.3.14项目(单位)使用的民爆品仅限用于所申请专项爆破工程需要,严禁转让、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爆品。

项目(单位)不再使用民爆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爆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4.3.15大雾天气不得进行爆破,雷雨天气应立即停止爆破并撤离人员。

4.4检查整改

4.4.1公司安全管理部及工会等部门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对公司各涉爆项目(单位)储存、运输、使用民爆品情况进行抽查。

4.4.2各子(分)公司相关部门对所属涉爆项目储存、运输、使用民爆品情况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4.4.3项目部对本项目储存、运输、使用民爆品情况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项目部安全员应加强日常巡查。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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