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操作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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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操作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第21条对所维修的电气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并注意各部温度和有无异响,异味,异常震动。

第22条注意各种仪表应指示准确(如电流表、电压表、电度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3条对高低压开关的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整定。

第24条注意检查变压器的声响和温度,变压器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

第25条检查电动机的运行情况,注意轴承温度,线圈温度,有无异响,异味等。

第26条对提升机等大型设备的各项机电保护、后备保护、闭锁功能及相应的检测装置应定期检查试验,并保证动作灵敏可靠,指示正确。

第27条向电气设备补充的绝缘油,应同原使用的绝缘油有相符的物理、化学性能和不低于原使用油的电气耐压强度,电气设备绝缘油的更换和试验要做好记录(有特殊要求的电气设备,按产品说明书执行)。

第28条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工作前,必须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开关刀闸全部拉开,并加绝缘隔板,挂好停电警示牌。

经验明无电后,对大地充分放电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接触应良好,拆除地线顺序相反。

第29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领导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30条经检修负责人和操作监护人共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操作顺序进行送电。

第31条对检修后电气设备,机械保护进行测试和联合试验,确保整个系统保护灵敏可靠。

五、收尾工作

第32条设备检修后在送电前要清点人员、工具、测试仪器、仪表和更换的材料、配件是否齐全。

第33条对检修作业场所进行清扫,搞好设备和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34条检修后的设备状况,要由检修负责人向操作人员交待清楚,由检修、管理、使用三方共同检查验收后,方可移交正常使用。

第35条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将检修内容、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与司机交待清楚,双方签字。

 

矿井电工操作规程

第1条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进行电气操作。

第2条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3条具备电工基本知识,熟悉所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以及电缆的分布情况。

第4条了解所负责维修的设备性能原理和保护装置的运行状况,有维修及故障处理等方面的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能独立工作。

第5条熟悉矿井巷道布置,了解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熟悉在灾害情况下的停电顺序及人员撤离路线,掌握电气防灭火方法和触电抢救知识。

第6条上班前不喝酒,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8条检修、安装、挪移机电设备、电缆时,禁止带电作业。

第9条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移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

检修前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经验电确认已停电后再放电,操作手把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后,才允许触及电气设备。

第10条操作127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的绝缘应良好。

第11条井下电气维修工工作期间,应携带电工常用工具、与电压等级相符的验电笔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第12条井下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为1%以下的地点使用。

2.在测定设备或电缆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完全放电。

3.被测设备中有电子插件时,在测量绝缘电阻之前。

必须拔下电子插件。

第13条井下电气维修工入井前应检查、清点应带的工具、仪表、零部件、材料,检查验电笔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第16条对维修职责范围内设备的维修质量,应达到《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电缆的悬挂应符合有关《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要求。

设备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后,应达到检修标准要求。

电缆接线盒的制作应符合有关工艺要求。

第17条馈电开关的短路、过负荷、漏电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整定值正确,动作可靠。

第19条各类电气保护装置应按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负载的有关参数正确整定和定期校验。

第21条在检查和维修过程中,发现电气设备失爆时,应立即停电进行处理。

对在现场无法恢复的防爆设备,必须停止运行,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22条电气设备检修中,不得任意改变原有端子序号、接线方式,不得甩掉原有的保护装置,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

第23条漏电保护跳闸后,应查明跳闸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后才能送电,禁止在甩掉漏电保护的情况下,对供电系统强行送电。

第24条电气设备的局部接地螺栓与接地引线的连接必须接触可靠,不准有锈蚀。

连接的螺母、垫片应镀有防锈层,并有防松垫圈加以紧固。

局部接地极和接地引线的截面尺寸、材质均应符合有关规程细则规定。

五、特殊操作

第29条当发现有人触电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迅速脱离带电体,然后就地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同时向地面调度室汇报。

触电者未完全恢复,医生未到达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第30条当发现电气设备或电缆着火时,必须迅速切断电源,使用电气灭火器材或砂子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六、收尾工作

第31条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对检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摘掉停电牌,清点工具,确认无误后,恢复正常供电。

并对检修设备进行试运转。

第32条每班工作结束上井后,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认真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防爆检查工操作规程

第1条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

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检查工作。

第2条必须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条熟悉工作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性能。

了解所检查地点电气设备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第5条必须配备专用工具,下井工作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第6条上班前不得喝酒,班中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7条需停电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准许打开隔爆外壳,经验电、放电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8条检查出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或汇报,失爆的设备不准送电运行。

第9条保护整定不合理的装置,通知有关人员,重新进行调整。

第10条清点检查用工具、仪表、零部件、绝缘材料,检查验电笔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第12条电气设备入井前检查:

1.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对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间隙及接线引入装置等隔爆部位进行详细检查。

隔爆性能必须符合防爆标准的要求,严禁失爆设备入井。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3.必须填写入井设备检查记录,合格的设备方可签发入井合格证。

第13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

1.防爆检查员在井下检查电气设备时,应与所在地点负责人一起检查。

2.设备周围环境是否清洁,有无妨碍设备安全运行和检修的杂物。

3.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有无缺损。

4.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歪斜及震动现象。

5.设备完好,符合防爆性能和要求,做到:

(1)电源电缆、控制线和信号线电缆接线规范,引出引入密封良好,不用的喇叭口应用档板封堵严密,无失爆现象;

(2)有无异常声响、过热、异味;

(3)控制部分、闭锁装置、信号显示是否正常、有效;

(4)接地应规范、牢固、无锈蚀。

6.检查工作完毕后,填写检查卡片或检查记录。

在检查中发现失爆或重大问题时,必须责令被检查单位当场处理,检查员在现场监督直至处理完后方可离去。

第14条防爆检查员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主管人员汇报,并填写检查报告单,送交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操作规程

第1条维修工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学徒工应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维修工指导下从事有关维修实习操作。

第2条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3条熟悉所维护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能独立工作。

第4条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不得做与本职无关的工作,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5条维修工进行操作时应不少于2人。

第6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联合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

第7条作业前要切断或关闭所检修设备的电源、水源等,并挂“有人作业”警示牌。

第8条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保险带,保险带应扣锁在安全牢靠的位置。

第9条禁止血压不正常,有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合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参加高空作业。

第10条高空作业时禁止上下平行作业,若必须上下平行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11条禁止在设备运转中调整设备。

第12条需要在井下焊接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13条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14条熟悉设备检修内容、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检修质量及安全。

第15条设备检修前要将检修用的备件、材料、工具、量具、设备和安全保护用具准备齐全。

第16条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的施工条件进行认真的检查,以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17条作业前要检查各种工具是否完好。

第18条维修人员对所负责范围内设备每班的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内容如下:

1、检查所维护的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2、对设备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理。

3、对安全保护装置要定期调整试验,确保安全可靠。

4、检查设备各部位油量、油质和润滑油量、油质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按时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

第20条拆下的机件要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防碍作业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稳妥。

第21条拆卸设备必须按预定的顺序进行,对有相对固定位置或对号入座的零部件,拆卸前应做好标记。

第22条拆卸较大的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的措施。

第23条拆卸有弹性,偏重或易滚动的机件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24条拆装机件时,不准用铸铁、铸铜等脆性材料或比机件硬度大的材料做锤击或顶压垫。

第25条在检修时需要打开机盖和箱盖换油时,必须遮盖好,以防落入杂物、淋水等。

第26条在装配滚动轴承时,又无条件进行轴承预热处理时,应优先采用顶压装配,也可用软金属衬垫进行锤击。

第27条在对设备进行换油或加油时,油脂的牌号、用途和质量应符合规定,并做好有关数据的记录工作。

第28条对检修后的设备,检查设备的传动情况。

第29条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转工作,应由工程负责人统一指挥,由司机操作的,在主要部位应设专人进行监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0条设备经下列检修工作后,应进行试运转:

1、设备经过修换轴承。

2、电动机经过解体大修,调整转子,定子间隙。

3、提升系统修换和更换天轮、提升矿车、连接装置及钢丝绳,调整、检修制动系统,解体大修绞车本体。

4、减速器更换齿轮。

第31条试运转时,监视人员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轴承润滑等转动部分的情况及温度。

2、转动及传动部分的震动情况,转动声音及润滑情况。

第32条禁止擅自拆卸成套设备的零、部件去装配其他机械。

第33条传递工具、工件时,必须等对方接妥后,送件人方可松手;

远距离传递必须拴好吊绳、禁止抛掷。

高空作业时,工具应拴好保险绳,防止坠落,严禁在高空抛扔物件。

第34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主管领导允许,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35条检修后应将工具、材料、换下零部件等进行清点核对。

对设备内部进行全面检查,不得把无关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遗留在机腔内,在试运转前应由专人复查一次。

第36条检修中被临时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护装置,应指定专人进行恢复,并确保动作可靠。

第37条试运转前必须移去设备上的物件。

第38条检修结束后应会同司机及使用维护负责人共同验收,验收中发现检修质量不合格,验收人员应通知施工负责人,及时加以处理。

第39条认真填写检修记录,检查部位、内容、结果及遗留问题等,双方签字,并将检修资料整理存档。

第40条搞好检修现场的环境卫生,检修清洗零部件的废液,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便乱倒。

电焊、氧焊、喷灯焊接后的余火必须彻底熄灭,以防发生火灾。

轨道工操作规程

第1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掌握轨道量具及施工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严格执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本规程。

第3条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地点前,必须有专人检查巷道中有害气体和支护情况,排除不安全隐患后方可进入施工地点。

第4条施工作业时,所用的工具不准碰触电缆及其他管线和电气设备。

第5条用钎子和锤拆除矸石、混凝土道床或用剁斧铲螺丝时,掌钎人要戴防护手套,打锤人操作时不准戴手套,不准和掌钎人站在一条线上,防止走锤伤人。

打锤人应注意周围环境,防止意外。

第6条捣固道床或卧底(拉底)时,前后间隔距离不得少于2米。

第7条使用撬棍起道或起道钉时,不准手握满把,以防压手。

第8条砸道钉时,必须手心向上栽道钉,用锤轻轻稳牢,随后再加力钉进去,防止砸手或道钉崩起伤人。

严禁在钢轨上或轨缝处调直道钉。

第9条使用起道机或千斤顶时,要垂直放正,不准歪斜,钩脚要牢固地挂在钢轨底座上,操作人员的头部和手臂要躲开压杆或千斤顶。

第10条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钢轨顶起后要随起随垫,所有作业人员的手、脚不准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以防伤人。

第11条斜巷施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2.开工前要与信号把钩工联系好,并关闭上车场阻车器后方可进入现场。

3.进入现场前,必须将斜巷上口附近5米以内的浮杂物清理干净,并设专人监护看守,以防异物滑落伤人。

4.工作时必须由下向上进行。

上端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下端工作人员的安全。

一条斜巷中严禁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同时施工。

5.作业时要站在平稳可靠地点,所用工具要放稳、放牢,传递工具时要互叫互应,不准乱扔乱放。

6.工作中清理出来的煤、矸石及杂物应及时装车运走;

施工完毕后必须将好石、物料清理干净,确保安全行车。

7.需要运送钢轨或物料时,必须和斜巷上、下端的信号工及绞车司机联系好,说明运送地点、行车速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8.运送钢轨时要捆绑牢固,下端必须兜揽防护装置,防止钢轨在运行中脱落或窜出。

9.使用特别车辆运送钢轨、物料、器材等(简称物件),需要装卸或跟送(监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向上运行时装卸人员不准跟车,必须提前到达工作地点。

(2)当物件车向下运行时,跟车人应在物件车上方并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3)监护物件的跟车人员必须精力集中,发现物件车刮碰或脱轨,必须立即停车。

10.装卸物件时必须用绳扣将车拴牢后方可进行。

11.施工地点的新旧钢轨、轨枕都必须整齐地码放在宽阔地带。

第12条维修轨道时不准单人作业。

第13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14条开工前,首先检查所用工具是否齐全、完好。

第15条凡铺设、维修轨道前,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16条机车通过施工区段前,必须经专人检查轨道线路,确认无影响列车安全通过的隐患后方可放行。

车辆通过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躲在安全地点。

第17条在主要运输大巷施工时,防护人员与施工地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60米;

运道弯道时,防护人员必须在直道部位。

第18条运送、装卸钢轨时应注意下列各项:

1.运送钢轨应使用专用车或平板车、材料车。

2.装卸钢轨时要由一个喊号,一头先起或一头先放。

3.运送钢轨的专车不准乘人,并有专人前后监护。

车速不得大于2米/秒,严禁在曲线段会车。

4.在主要运输巷道人力推车运送钢轨时,必须事先联系,并在钢轨车前50米以外设专人探路,后面要有人持红灯警戒。

第19条用矿车或材料车装料时,其物料不得超出车沿0.2米,两侧不得超过车宽。

第20条使用弯道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加工的钢轨放平稳,轨底向下。

2.弯道器要放平、垫稳,并使两钩爪牢固地卡住钢轨。

3.用绞杠或钎子拧紧丝杠,两人用力要均匀,不得用力过猛,并垫好保险杠,防止压手。

第21条铺设曲线轨道时,必须从曲线的一端向另一端进行,不得在缓和曲线的起点设有接头;

在曲线的外侧不准有人同时作业。

第22条使用电(气)焊工具进行长轨焊接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和电(气)焊工的技术操作规程,焊接质量必须符合《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

第23条手工锯钢轨时,须将要锯的钢轨垫平、摆正,测量长度,并在锯口的侧面及顶面划线。

钢轨必须锯断,不准用锤砸断。

第24条轨道钻孔前必须划好孔印,将卡子挂住轨底,手搬钻的两端顶紧,并与钢轨垂直。

一只手搬钻柄,另一只手握螺母,使钻头均匀受力,快要钻透时要轻钻、慢钻,防止钻孔出口不整齐。

上螺栓时,不准用手指探测螺栓孔,不准用锤敲打鱼尾板和螺栓。

第25条使用大头镐进行捣固时,工作人员的前脚应站在被捣固的轨枕上,脚尖不准伸出轨枕边缘,后脚站在两根轨枕中间,并不准伸入轨底,捣固范围自钢轨中心向两侧各200-250毫米。

第26条多人进行捣固作业时,要统一行动,不准打飞镐,不准乱打道碴、轨枕和钢轨,防止飞起石头伤人。

第27条调整轨道方向时,要由一人指挥。

拨道前应拨开轨枕端部和防爬木撑拨移方向一侧的道碴;

拨曲线时,应先将曲线两端直线拨直,将弯曲线拨入曲线部分统一调整。

第28条每班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将工具、材料、零件、备品配件分类存放整齐,并填写有关记录后方可交接班。

矿车修理工操作规程

第1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必须熟悉矿车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熟知矿车检修质量标准、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第3条检修、检查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并悬挂停电作业警示牌。

第4条机械设备运转中,禁止人员接触转动部位。

处理故障时必须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

第5条多人工作的场地,要分工明确、指挥统一行动一致,但不得平行作业。

第6条有关车、钳、锻、铆、电焊、起重等工作,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并遵守有关工种的操作规程。

第7条操作电力设备时,禁止带负荷停、送电。

第8条操作起吊行车时,必须看清周围有无障碍,看清操作按钮,防止开错。

重物起吊后,重物下及运行前方严禁有人行走、停留或工作。

第9条在操作运转设备中,发现异声、异状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转,检查处理。

第10条工作时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

第12条根据当班任务准备好所需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并检查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第13条详细检查退轮机、装轮机、整形机、行车等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运转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第14条地面修理矿车应在专用场地或车间内进行,井下应在专用巷道或硐室内进行。

第15条矿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修理:

1、碰头损坏或缺少,螺栓断裂、松动。

2、矿车底盘变形超限,底梁开裂或铆固件松动。

3、轮轴弯曲变形,轮子摆动超限或不转动。

4、连接器磨损超限或断裂、防脱装置损坏。

5、连接螺栓、销轴等零部件损坏或缺少。

第16条因故障必须在运输线路上修理矿车时,并在施工地点前后各60米处设置安全警戒。

第17条中修、大修矿车时,应首先检查矿车状况,确定检查部位、内容及检修方法和程序。

第18条矿车轮对、轴承每半年内至少注油1次,每1年内必须清洗检查1次,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

凡是损坏的轴承、弹性挡圈等零件必须及时更换。

第19条矿车整形前,应对矿车进行检查,确认箱体内无杂物后,方可启动整形机慢慢下放于车箱内进行整形。

人工整形时,必须检查锤头柄固定是否牢固,手锤前方禁止站人,严防飞锤伤人。

第20条在拆、装矿车碰头时,应使用专用工具,碰头正面禁止站人,以防伤人。

第21条装卸车轮要用专用工具或退轮机、装轮机,禁止敲打,并注意保护零件不受损坏或丢失;

在装卡工件时要放稳摆正、固定牢靠,防止滑脱伤人。

第22条拆卸轴承时应使用退卸器,安装轴承时应事先放在75—85℃的油中加热,10—15分钟后再进行装配。

第23条人工拆卸、装配轴承时,要选用铜棒或铝棒等软金属平稳击打轴承,使其慢慢卸下或装配好,防止损坏轴承及轴头。

第24条按规定在车场进行“列检”工作时,要设置明显的“列检”标志,“列检”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

第25条所有矿车都要编号,并建立检查、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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