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5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执行不力(安全办公会应每月至少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安全第一责任者处罚500元。
第6条未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维护检修规程等规规定施工,每发生一次处罚200元。
每发生一次“三违”现象处罚200元。
第7条各岗位工种必须坚持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者,每人次处罚100元,无故脱岗每人次处罚300元。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8条携带烟火入井者处罚300元。
第9条开工前未按规定向施工人员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10条工程质量低劣,隐患严重而责令限产、停产整顿的,一次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处罚施工队长200元,带班班长100元。
第11条接到有关部门的安全隐患通知书后,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处罚施工队1000元,处罚施工队长100元;
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整改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处罚施工队5000-10000元,处罚施工队长500-1000元。
第12条拒绝签收、撕毁《安全隐患通知书》者,处罚500元。
第13条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负有安全检查职责的人员未检查到,处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14条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立即制止,避免发生重大事故时将给予发现者200-2000元奖励。
第三章掘进
第15条井巷施工未按施工设计图和作业规程进行施工,罚责任人200元。
第16条掘进施工中的最大控顶距或临时支护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带班班长100元。
第17条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敲帮问顶,及时处理掉活矸危石。
工作面遇到构造弱面、破碎带等意外情况未采取支护措施,冒险作业的,处罚200元。
第18条支架的构件尺寸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每架处罚200元。
第19条采用锚杆支护形式时,锚杆的锚固力、间排距、锚固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每根处罚100元,并责令返工。
第20条锚喷支护巷道,其支护厚度和混凝土的水、砂、石子、灰、速凝剂的配合比不符合规定,处罚施工队1000元,带班班长200元。
第21条锚网喷支护巷道,在顶部锚杆安装时,提前在托盘下设置联网铁线,未预埋每处处罚施工队100元。
第22条对巷道掘进过程中出现的超挖部位,要求在打锚杆前先喷射砼填平。
否则,每次处罚200元。
第23条喷射砼支护前必须检查掘进轮廓尺寸,掩护设备,按规定把准备工作做齐做好,否则处罚500元。
第24条巷道内文明卫生差,物料堆放不整齐,出现淤泥积水(长5米、厚100毫米以上)或浮碴堆积,每处罚处罚施工队500元。
第25条支护材料品种及规格质量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和公司相关要求,否则每出现一次处罚施工队3000元,工队队长300元。
第26条采用挂网支护,钢筋网(铁丝网)必须紧贴岩(煤)面,联网扣距和搭接长度符合规程要求,否则每次处处罚100元。
第27条掘进巷道成型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出现旷帮旷顶幅度大于0.5m2×
300mm每处处罚200元。
第28条喷浆、砼浇灌支护观感出现严重蜂窝麻面、露筋、狗洞,或错缝超过标准规定,每次处罚200元。
其配合比不准确,每项每次处罚200元。
第四章测量中心管理
第25条巷道掘进施工必须按规定每30米进行一次岩性观测,并绘制小柱状,未按规定每少一次处罚100元。
第26条厚煤层掘进时,规定进行探煤厚工作,未按规定每次处罚200元。
第27条巷道中线点必须成组设置,其点间距要符合要求,否则每组处罚100元。
第28条巷道腰线点10米一个,未按规定设置的,每少一个点处罚100元。
第29条巷道每掘进100米,必须至少对中、腰线进行一次检查复测,每少一次处罚500元,造成事故的加罚5000元。
第五章井下放炮
第30条人工运送炸药雷管时未入包入箱,或出现混装混放,未与其他人群分开行走,处罚100元。
第31条雷管及炸药箱未加锁,处罚200元。
第32条将雷管箱和炸药箱放置在电气设备、缆线、水管、风管等导电体处或不安全地点,处罚200元。
第33条将剩余的雷管火药未交回火药库而乱扔乱放,每发雷管处罚100元,每节火药处罚100元。
将药管带至地面更衣室、宿舍等非工作场所者,每发(节)处罚200元。
第34条装配引药违反《规程》规定时,处罚100元。
第35条放炮时,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钥匙,不自联自放者,每次处罚100元。
第36条在敷设悬挂放炮母线时,未避开电气设备和金属导体、风筒,处罚100元。
第37条放炮母线的直径、长度、连接线、放炮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处罚200元。
第38条放炮前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未清点人数,在放炮地点所有通路上未设警戒,处罚施工队1000元,责任者200元。
第39条放炮时担任警戒的人员,未尽职尽责,脱离警戒岗位,处罚责任者200元。
第40条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处罚200元。
第41条出现放炮事故,处罚1000元,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42条装药与打眼工序平行作业,处罚放炮员300元、班组长100元。
第六章通风
第43条风筒有破口,每出现一处处罚50元。
第44条风筒出现有死弯、无过渡节等,每处处罚50元。
第45条施工地点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无计划停电停风,每次处罚施工队1000元,处罚施工队队长100元。
第46条检查试验漏电保护装置措施不落实,造成掘进头停风5分钟以上,每次处罚施工队1000元,处罚施工队队长100元。
第47条局部通风机安装不符合规程规定,出现循环风,每次处罚施工队1000元,处罚施工队队长100元。
第48条凡掘进头停电停风,人员不及时撤出,均按无风作业论处,每次处罚施工队1000元,处罚施工队队长100元。
第49条局部通风机未安设风电闭锁装置,或随意甩掉,或使用不正常,每次处罚施工队1000元,处罚施工队队长100元。
第50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执行,否则每次处罚施工队1000元,处罚施工队队长100元。
第51条风筒末端出口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次处罚50元。
第52条对井巷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必须按作业规程及相关管理要求的检测次数、检测地点、检测时间等严格执行,否则每出现一次处罚100元。
有害气体浓度每超限一次处罚200元。
第七章运输管理
第53条 司机必须有驾驶证,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交通规则》的规定,否则处罚施工队1000元,处罚施工队队长100元,司机300元。
第54条 车辆灯光齐全,刹车制动灵敏可靠,要配置灭火器等,否则处罚施工队1000元,处罚施工队队长100元,司机300元。
第55条 两机动车辆同一方向行驶,保持至少30m的安全距离,否则罚款200元。
第56条 行驶机动车辆的巷道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当在瓦斯浓度超过0.5%的巷道中行驶时罚款300元。
第57条 机动车辆的司机对巷道设施、设备、电缆等必须谨慎保护,否则视情节罚款200至1000元。
第58条 机动车辆司机必须定期检修、维护、加油、加水,否则罚款200元。
第59条 机动车辆现场运行或作业,中途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撤出并向当班领导汇报,处理安全以后方可继续作业或运行,否则罚款200元。
第60条 停车及装货时,车辆一律牢靠支掩,否则罚款200元。
第61条 机动车辆的运行和管理必须遵守矿方的规定,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章机电
第62条电气设备入井未进行检查,处罚使用单位100元。
未进行防爆检查而入井的,处罚责任者各50元。
第63条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和缆线时,处罚指挥者及操作者各200元。
第64条电气设备维护检查不及时,出现电气设备失爆,每处失爆处罚使用单位500元,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65条电气设备整定值超过规定,每台处罚使用单位200元。
第66条井下缆线敷设不符合规定,出现带电盘放或盘挂(机组电缆除外),每处处罚50元。
第67条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把、按钮不灵活可靠,采用绳拴或物体顶住,每台处罚20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第68条缆线未按规定挂设,用铁丝捆绑,超长悬空或沿巷底敷设,或与管道、风筒等物缠绕,视其长度每米处罚5元。
第69条井下通讯缆线及设施不符合规定,或用非标准导线代替,处罚50元。
第70条井下供电缆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线头、破口露线,每处处罚使用管理单位500元。
第71条电气设备、高压电缆接线盒的接地线和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规定,每台(处)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72条各种施工机械用电,没有采用三级配电、三级保护,配电箱不上锁,每项每次处罚500元;
电气设备未安装合格的“三大保护”,或擅自甩掉“三大保护”,或未及时维护而使“三大保护”失灵,每台处罚使用管理单位500元,单位负责人、包机维护人各100元。
第73条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没有从其上一级切断电源进行闭锁,没有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警告牌或派专人看守,每次处罚检修或搬迁负责人500元。
第74条进行停电检修电气设备,没有先验电、放电和打好接地极,处罚操作者200元,检修负责人100元。
第75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没戴绝缘手套、没穿绝缘靴或没站在绝缘台上,处罚操作者100元。
第76条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罩不齐全或不完好,每台件处罚50元。
第77条地面变电所、各类机房有闲杂人员进入,或值班人干些与工作无关的事,处罚100元。
第78条无人值班的机电峒室栅栏门没有加锁,关闭调节风窗时,处罚负责人50元。
第79条机电峒室的交接班记录、运行记录等各类记录不齐全,或填写不清楚,每次处罚50元;
出现三处次及以上时,处罚管理负责人50元。
第80条矿灯房不符合《规程》第454条规定,出现用电炉取暖,出现烟火,防火制度不落实,每项处罚单位负责人50元。
出现烟头、火柴杆时,每个处罚单位50元。
第81条地面压风机房、变电所、调度室等地点,未设置照明设施,每处处罚50元。
第九章安全技术培训
第82条凡从事煤矿井下施工的职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入井资格证》上岗工作的,每人次处罚50元、施工队负责人100元,并不得入井。
第83条未建立职工培训档案,或者不完善,处罚安全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及责任者各50元。
第84条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规定的专门培训,并持有合格的操作资格证,否则处罚使用单位1000元,处罚个人300元。
第十章附则
第85条所有处罚项目在整改限期内只计一次,但必须在限期内改正。
限期不改正的加倍处罚或责令停工。
第86条检查发现的安全质量及操作隐患由各职能部门对照本细则出据处罚单(一式三联,留存、财务各一联,一联于次日送施工单位)。
第87条本《细则》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宏兴煤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