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项目屋顶租赁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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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乙方许诺光伏电站并网发电后,对甲方实施供电和电价优惠,甲方购买乙方太阳能电站电力每千瓦时电费比那时的电价优惠%。
优惠期直至本协议届满终止。
甲方利用乙方光伏电站供电,电费支付方式为:
。
1.5、在乙方租赁甲方屋顶期间,乙方设备安装、调试等项目建设未经甲方许诺,不得改变甲方衡宇结构。
如经证明因乙方缘故造成甲方租赁建筑物损坏的,乙方应在3日内完成修复,费用乙方自担;
甲方、丙方予以配合。
第二节项目名称、内容
2.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
2.2、项目内容:
乙方租赁的甲方建筑物屋顶面积暂按平方米计算,实际租赁面积以两边进一步核实确信且分栋交接后由两边以补充协议或租赁物交接清单方式以明确。
最终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并据实结算。
第三节租金及交付
3.1、甲方向乙方出租建筑物屋顶作为乙方的光伏发电项目之用,按项目中的光伏组件的实际确认面积计算租赁面积(暂按平方米计算,最终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租金每一年每平方米元(假设一个月中计租期不足15天的,当月免租金,假设一个月中计租期大于15天的按整月收租金),年租金总额暂定为:
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租赁面积确信后,租金据实结算。
乙方应于该出租建筑物屋顶交付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清本自然年度租金,尔后每一年租赁费于昔时1月31日前交纳昔时度1—6月份租金,7月30日前交纳昔时度7—12月份租金。
3.2、甲方向乙方交付建筑物屋顶前,乙方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交付屋顶进行平安论证,第三方的资质需要报甲方认可,论证费用乙方支付,平安论证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屋顶的实际繁重(含风、雨、雪、抗震等)是不是知足要求(含租赁期内和乙方撤除后甲方厂房利用寿命(50年)内的平安要求);
二是安装后是不是阻碍被租赁建筑物内企业的平安生产、建筑及设备的正常利用和保护等。
论证后乙方需要出具完整的数据报告并经甲方的厂房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甲方认可,方可进入实质合同签定及项目推动时期。
甲方向乙方交付建筑物屋顶时,由两边即时签定该屋顶利用权租赁物交接清单【标明详细地址、栋号、衡宇层数、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屋顶面积、屋顶结构形式、设计图纸、屋顶利用情形、屋顶附着物情形、屋顶质量情形(如:
漏水的情形)、屋顶平安利用注意事项、交接时刻、交验人员等信息】。
该清单作为两边据实结算租金、交付面积的要紧依据,租金以甲乙两边认可的实际租赁面积计算为准。
3.3、甲乙两边就移交屋顶提早现场确认:
如发觉甲方提供的屋顶有漏水的,在屋顶移交前由甲方负责维修;
移交后因乙方造成的漏水,由乙方在3日内完成维修,丙方予以催促。
如乙方接到丙方或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未派人前来修复,由丙方负责监督甲方找人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对甲方或建筑物实际利用方造成的误工损失和阻碍甲方或建筑物实际利用方生产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但甲方应踊跃采取方法幸免损失的扩大,不然致使损失扩大的部份由过失方承担。
3.4、经第三方论证租赁建筑物达到屋顶繁重质量要求、知足光伏项目安装的前提技术条件后,甲方能够在本合同两边签署后30日内,将上述租赁建筑物屋顶交付乙方利用,以便于鉴定和施工。
第四节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向乙方保证本项目所出租利用的建筑物屋顶(未安装附属设备或设施)具有20年以上的利用权,并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屋顶之屋顶利用权,并保证乙方对该等屋顶利用权的正常利用。
4.2、甲方为乙方建设提供水、电、临时场地等必要的便利条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3、甲方为乙方对项目设备在检修保护和故障处置时提供便利。
项目运行期内,甲方协助乙方进行安保工作,保护项目及其实施设备平安,若是发生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甲乙两边踊跃冲击肇事者,追究肇事者责任,保护各方利益。
4.4、甲方拆除、改换、更改、添加或移动项目设备、实施、场地需要与乙方协商。
甲方确需对屋顶进行翻修、改造的,甲方应与乙方协商,假设甲乙协商不成,那么需丙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4.5、乙方因项目需要增设附属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含屋顶和地面)需征得甲方同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甲方应支持乙方在取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屋顶上新建、扩建、改建不阻碍甲方生产运营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4.6、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屋顶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利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在租赁屋顶上增加任何设备设施。
4.7、如甲方需观察租赁屋顶上属于甲方的设施或其他必需利用租赁屋顶的情形下,须经乙方同意;
且甲方须在乙方人员陪同下方能登临屋顶。
4.8、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早终止协议或部份及全数收回屋顶利用权。
4.9、甲方许诺对所有衡宇屋顶拥有持续、合法的权利,并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出租给乙方利用,在衡宇屋顶及所涉衡宇上未设置抵押、查封等任何权利限制。
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对衡宇屋顶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房地产权证书(利用权利年限不低于25年)、营业执照等,并提供盖公章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
4.10、如在租赁期内该租赁衡宇被出售、赠予、转让、抵押、出租等致使租赁衡宇权属或利用权发生变更,阻碍或可能阻碍乙方正常利用租赁屋顶的,甲方应如实告知第三方衡宇屋顶租赁情形、本协议的签定及履行,应确保本协议期间内转让出售、赠予、转让、抵押后的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继受和严格执行本协议下甲方的所有权利与义务,或应确保转租后的第三方严格遵守本协议,保障乙方继续依照本协议约定利用屋顶和运营光伏电站的权利。
4.11、在乙方光伏电站的运营持续期间,如该租赁衡宇发生或可能发生抵押、查封、拍卖、拆迁等阻碍或可能阻碍乙方光伏电站运营的事件,甲方应自明白或应当明白该等事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上述事项可不能对乙方光伏电站的设备资产造成任何损害。
4.12、甲方提供现有的电缆井通道、设备房、设备寄存区域、配电设备的空间等给乙方光伏发电设施安装。
光伏电站建设配合条件不具有的由乙方负责完善,但不得阻碍甲方的正常生产及整体计划。
甲方保证协助乙方一起爱惜设置在衡宇屋顶的光伏发电设备,除屋顶外提供乙方安装配套设备、逆变器及监控设备等其他所有设施适合的位置及空间。
4.13、为保障电力平安,租赁期内,甲乙两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方法妨碍光伏发电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节乙方权利与义务
5.1、乙方应确保项目建设进程其工作人员(含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平安及文明施工规定、技术标准标准,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屋顶的现状和附着物,不得破坏建筑物屋顶结构层、防水层和保温隔热层及其他不可移除的构筑物。
乙方安装施工中及保护中,不得阻碍甲方或租赁物的实际利用方的正常生产;
安装施工、及保护前需提早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由两边一起确信施工方案后可进行,幸免对甲方资产造成损害。
5.2、乙方自行承担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实施进程中涉及甲方所有的建筑、设施等的改造、加固、维修、保护等相关费用。
乙方对衡宇屋顶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归乙方所有,租赁期届满后,乙方在不阻碍甲方衡宇利用年限、屋顶(含衡宇)平安、生产运营的前提下有权自行处置。
5.3、乙方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营中设备系统的检修保护和故障处置,并承担所发生的水、电费用。
5.4、乙方许诺利用租赁建筑物屋顶仅用于建设和运营光伏并网电站,且电站接入符合国家要求。
5.5、乙方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催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平安、卫生工作。
租赁期间,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项目的消防、平安、卫生必需无条件同意甲方的统一计划、实施和监督。
5.6、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甲方屋顶转租(借)给第三方,须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擅自半途转租、转让,甲方有权利终止本租赁协议。
同时,乙方应补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造成的生产、运营等直接经济损失,和补偿甲方自事发起至协议终止乙方之未付租金。
5.7、建筑物更改后之保险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
建筑物所有结构变形引发的平安事故和维修、漏雨渗水等,包括引发的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和补偿。
如发生上述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72小时到场维修并完全修复,如未及时维修阻碍甲方生产运营,甲方交由原施工企业或设备企业维修,乙方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和事故期间阻碍甲方生产销售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金额由甲乙丙三方一起确信。
5.8、因不可抗力情形显现,属于自然灾害的,且在甲方出租的建筑物设计和建造时能够承担的品级范围内的,包括直接损失与事故期间造成的直接生产销售损失。
如乙方未及时承担经济补偿与维修责任,那么丙方负责向乙方索要经济补偿。
发生的自然灾害超出建筑物能够经受的设计品级范围的、造成的厂房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拆除光伏设备,合同中止;
政府行为和社会异样事件等不可抗力情形,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甲乙应踊跃采取方法幸免损失的扩大,不然致使损失扩大的部份由过失方承担。
5.9、在设备安装、租赁有效期、拆除时期,甲方协助乙方与丙方进行施工、保护治理及拆除事宜。
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60日内,乙方负责恢恢复状,丙方应予以催促完成。
乙方施工队伍必需具有施工资质,进行施工期间,所有发生的平安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施工期间不得阻碍甲方生产活动。
5.10、甲方确认且同意,乙方在甲方屋顶所安装的光伏发电站发电量归乙方所有。
光伏电站建设所利用的水电等费用据实结算,由乙方负担。
5.11、乙方在取得甲方许可或有本地电力部门相关人员协同下,能够随时进入甲方配电房进行作业。
乙方进入甲方配电房作业期间必需保证不得阻碍甲方的生产运营,未经甲方许诺,不得发生因作业期间或作业后造成甲方跳闸或断电等现象,不然由此造成甲方经济上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节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政府许可文件并和谐甲、乙方建设,提供水、电、临时场地等必要的便利条件。
6.2、丙方为乙方对项目设备在检修保护和故障处置时提供便利。
项目运行期内,丙方应尽职安保责任,确保项目及其设施设备不被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
若是上述情形发生,丙方应踊跃冲击肇事者,追究肇事者责任,保护乙方的利益。
6.3、丙方申报新能源环保园区取得的项目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等需全数安排给乙方享有。
6.4、因甲方之建筑物更改后引发安监、消防、建设等审批更改、相应惩罚等丙方负责协助解决,所需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6.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本合约内的部份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乙方或有能力履行相应义务的乙甲丙方之外的第三方。
第七节项目的更改、变更
7.1、租赁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的负责人发生转变的,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八节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约定,另一方能够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许诺的补救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8.2、乙方在租赁期内无端解除协议,需支付项目拆除及屋面维修费用。
另外,乙方还需补偿甲方由此造成的违约损失,但不超过6个月租赁建筑物屋顶之租金总额。
8.3、乙方超期未缴租金达30日以上,且经甲方书面催告仍拒不补缴的,甲方有权增收未缴租金总额的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8.4、协议生效后,甲方在乙方各项手续完备且完成平安论证并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形下,如未按本合同第3.4条之约将租赁建筑物屋顶交付乙方利用,或显现无端阻碍乙方安装、利用、维修设备、或将建筑物屋顶挪作他用,或无合法理由安装阻碍项目运营的附着物等行为的或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保括但不限于乙方光伏电站的设备费用、拆迁费用、异地从头安装费用及其他直接损失和6个月的预期发电收益,并应协助乙方从头选址。
如甲方不能提供其他适合场地,那么需补偿合同未履行期限内所有的预期发电收益。
8.5、在乙方光伏电站运营期内,如因甲方违背本协议,或因第三方主张权利,或租赁衡宇被抵押、查封、拍卖等,致使阻碍或乙方对衡宇屋顶正常利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光伏电站的设备损失、拆迁费用、异地从头安装费用及其他直接损失,和补偿乙方6个月的预期发电收益;
8.6、若是有第三方就乙方对衡宇屋顶的光伏电站发电安装建设利用提出任何司法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向乙方索赔,甲方应负责自费解决因利用该衡宇屋顶造成的全数纠纷,并承担全数补偿责任。
由此造成乙方任何经济损失的,甲方补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和交通费等。
8.7、甲乙丙三方中任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避免损失的扩大,不然不能就扩大部份的损失要求补偿。
8.8、因甲方或甲方员工过失或过错致使乙方光伏电站的任何相关设施、设备蒙受损毁或破坏,甲方补偿乙方由此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九节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与解除
9.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三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9.2、合同终止:
(a)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且再也不续租。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两边达到终止协议。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患、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9.3、如显现下述情形,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要求甲方依照本协议8.2条补偿乙方:
(a)因甲方违背本协议规定经乙方通知10日内仍未更正的;
(b)因任何第三方对租赁衡宇屋顶主张权利,阻碍或可能阻碍乙方对衡宇屋顶正常利用的;
(c)租赁衡宇被出售、出租、抵押、查封、拍卖等阻碍或可能阻碍乙方对衡宇屋顶正常利用的;
9.4、假设由于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拆迁计划需要对本协议约定甲方衡宇拆迁、改造等缘故可能阻碍乙方利用衡宇屋顶的,甲方应当提早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两边应彼此配合向拆迁单位等有关机构索取包括各自补偿费在内的各项法定补偿,并在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本协议。
第十节争议的解决
10.1、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散布式光伏发电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10.2、甲乙丙三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甲乙丙三方都可就争议事项向租赁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节协议期限及其他
11.1、甲乙丙三方均应付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任何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协议泄露于除甲乙丙之外的第三方。
11.2、乙丙两边需指定联系人,负责项目具体工作。
变更项目联系人,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和甲方。
11.3、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且甲方实际交付租赁物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届满,租赁期间无涉及丙方和谐的纠纷的前提下,本协议自动顺延5年,如届时甲方不同意协议顺延5年,甲方应补偿依照运营年限折旧的设备损失和项目运营生产效益损失等的总费用。
11.4、本协议租赁期届满(如自动顺延,那么在顺延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衡宇屋顶时,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如期满后甲方再也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不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1.5、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两边同意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一样法律效劳。
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一样法律效劳。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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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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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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