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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应急处置措施

叉车应急处置措施

叉车应急处置措施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

  1.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事故的处理  

(一)车辆事故现场的处理  车辆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事故的车辆和伤亡人员以及事故相关的所有痕迹的地点或场所。

  事故现场分为原始现场、变动现场、恢复现场、伪造现场。

  1.原始现场  事故发生后,所肇事车辆,伤、亡人员及相关物体保持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这种现场称作原始现场。

  2.变动现场  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改变了事故发生时的全部或部分原始状态,这种现场称作变动现场。

  变动现场是为了抢救伤员或由于车辆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执行紧急任务的需要,而不是人为破坏现场。

还有的是由于风、雨、雪等自然现象破坏了肇事时的物证或痕迹。

  3.恢复现场  由于事故分析和定性的需要,将变动过的现场,根据现场勘察记录重新恢复的现场称作恢复现场。

  4.伪造现场  事故责任者为逃脱罪责或嫁祸于人,自己或唆使他人有意改变事故现场,伪造出与事故原始状态不相符的现场称作伪造现场。

  

(二)车辆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及车上人员等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迅速组织抢救伤员、扑灭现场火灾,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事故的进一恶化。

  叉车应急处置措施  一、事故危险性分析1.1.事故类型:

碾压人员、传动机构失效、货物滑落等叉车因其司机视线盲区多,叉起重物时严重影响司机视线。

且其传动机构、生产现场作业环境复杂,对司机的技术水平要求高,突发性事故较多。

事故种类主要有:

司机视线盲区或刹车失灵导致叉车碾压人员事故、侧翻、起重链和货叉架变形伤人、传动机构失效或所载货物重心不稳导致货物滑落事故等。

  1.2.事故发生的区域和名称:

现场叉车作业区域1.3.事故发生时间及影响事故发生时间不定。

事故可造成人员受伤、胸部腹部被戳伤、人被碾压等,严重时可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4.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事故前可能会出现刹车不灵;  司机视线被货物遮挡;  货物装载不稳等。

  二、应急工作职责岗位工作职责备注检修班长及时协调现场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并按程序进行汇报。

  现场人员按照班长指令进行应急处理,抢救受伤人员,抢修被事故破坏的设备、设施。

  叉车司机将叉车移至安全区域。

  三、应急处置3.1.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1)发现情况立即报告中控室及班组长。

  

(2)根据情况关闭事故区域电源及设备电源。

  (3)通知值班领导,汇报事故情况。

  (4)抢救受伤人员,拨打120急救中心救援。

  (5)要求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并拉起警戒线。

  3.2.现场应急处置措施3.2.1.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首先组织现场人员进行自救、互救,并向中控室、班组长报告。

  3.2.2.班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到达事故位置,向值班领导汇报事故情况,下达应急救援指导意见。

  3.2.3.现场急救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携带专用防护器材及专用工具,穿戴安全防护服装,迅速到达指定现场。

首先控制、清理或隔离危险源(叉车事故区域),防止连锁事故的发生;  及时抢救伤员;  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带等明显标志,部署警戒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对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做出记录和标记。

  3.2.4.班长根据事故类别、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2.5.技术保障人员为现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上的咨询;  对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提出具体的技术处置方案及安全措施。

  3.2.6.事故和险情的严重程度超出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公司应及时上报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办,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归入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行使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赋予的相关职责。

  3.2.7.当事故扩大时,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做好预案衔接工作。

  3.3.现场应急处置联系方式及汇报要求3.3.1.应急处置电话:

  3.3.2.应急处置联系人:

检修班班长值班领导3.3.3.事故报告基本要求: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受伤情况及设备类型;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四、注意事项4.1.操作叉车时不能疲劳和酒后驾驶;  启动前要对水、油、电瓶的用电情况、刹车、灯光等进行全面的检查。

  4.2.叉车伤害造成的受伤部位可能遍及我们全身各个部位,如胸部、腰部、脊柱、四肢等,有些伤害会造成人体多处受伤,后果非常严重。

现场急救对抢救受伤者非常关键,如果现场急救正确及时,不仅可以减轻伤者的痛苦,降低事故的严重程度,而且可以赢得抢救时间,甚至挽救受伤人员的生命。

  4.3.发生叉车伤害事故后,现场人员不要害怕和慌乱,要保持冷静,迅速对受伤人员进行检查。

急救检查应先看神志、呼吸,接着摸脉搏、听心跳,再查瞳孔,有条件者测血压。

检查局部有无创伤、出血、骨折、畸形等变化,根据伤者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人工呼吸、心脏挤压、止血、包扎、固定等临时应急措施。

  4.4.遵循“先救命、后救肢”的原则,优先处理颅脑伤、胸伤、肝、脾破裂等危及生命的内脏伤,然后处理肢体出血、骨折等伤。

  4.5.如叉车上装有重物,必须采取措施搬走重物,防止救援过程中重物滑落对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4.6.如叉车碾压人员,应先搬走叉车上的重物,再用千斤顶支起叉车将受伤人员救出。

严禁采用开车的方法救人,防止人员受伤加剧。

支起叉车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叉车翻车。

  4.7.如叉车所载重物滑落砸伤人员,应采取措施保证一次移开重物,防止移开重物过程中重物下回对受伤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4.8.检查伤者呼吸道是否被舌头、分泌物或其他异物堵塞;  如果呼吸已经停止,立即实施人工呼吸;  如果脉搏不存在,心脏停止跳动,立即进行心肺复苏;  如果伤者出血,进行必要的止血及包扎。

  4.9.大多数伤员可以毫无顾忌地抬送医院,但对于颈部、背部严重受损者要慎重,以防止进一步受伤:

让患者平卧并保持安静,如有呕吐但无颈部骨折时,应将其头部侧向一边以防止噎塞;  动作轻缓地检查患者,必要时剪开其衣服,避免突然挪动增加患者痛苦;  救护人员既要安慰患者,自己也应保持镇静,以消除患者的恐惧。

  4.10.不要给昏迷或半昏迷者喝水,以防止液体进入呼吸道而导致窒息,也不要用拍击或摇动的方式试图唤醒昏迷者。

  4.11.当伤员身体有外伤出血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止血措施。

常用的止血方法有如下几种:

  4.7.1.伤口加压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出血量不太大的一般伤口,通过对伤口的加压包扎,减少出血,让血液凝固。

其具体做法是如果伤口处没有异物,用干净的纱布、布块、手绢、绷带等物或直接用手紧压伤口止血;  如果出血较多时,可以用纱布、毛巾等柔软物垫在伤口上,再用绷带包扎以增加压力,达到止血的目的。

  4.7.2.手压止血法临时用手指或手掌压迫伤口靠近心端的动脉,将动脉压向深部的骨头上,阻断血液的流通,从而达到临时止血的目的。

这种方法通常是在急救中和其他止血方法配合使用,其关键是要掌握身体各部位血管止血的压迫点。

手压法仅限于无法止住伤口出血,或准备敷料包扎伤口的时候。

施压时间切勿超过15分钟。

如施压过久肢体组织可能因缺氧而损坏,以致不能康复,继而还可能需要截肢。

  4.7.3.止血带法这种方法适合于四肢伤口大量出血时使用。

主要有布止血带绞紧止血、布止血带加垫止血,橡皮止血带止血三种。

使用止血带法止血时,绑扎松紧要适宜,以出血停止、远端不能摸到脉搏为好。

使用止血带的时间越短越好,最长不宜超过3小时。

并在此时间内每隔半小时(冷天)或1小时慢慢解开、放松一次。

每次放松1~2分钟,放松时可用指压法暂时止血。

不到万不得已时不要轻易使用止血带,因为上好的止血带能把远端肢体的全部血流阻断,造成组织缺血,时间过长会引起肢体坏死。

  4.12.转送是危重伤病员经过现场急救后由救护人员安全送往医院的过程,是现场急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因此,必须寻找合适的担架,准备必要的途中急救力量和器材,尽可能调度速度快、震动小的运输工具。

骨折伤员要先固定后搬运;  出血伤员要先止血后搬运;  窒息(呼吸道完全堵塞)或心跳呼吸骤停的伤员要先进行人工呼吸或心脏复苏后再搬运。

同时,应注意掌握各种伤病员搬运方法的不同:

上肢骨折的伤员托住固定伤肢后,可让其自行行走;  下肢骨折的需用担架抬走;  脊柱骨折伤员,用硬板或其他宽布带将伤员绑在担架上;  昏迷病人,头部可稍垫高并转向一侧,以免呕吐物吸入气管。

  4.13.在进行灭火抢险时,一定要使用正确的灭火器具。

  4.14.当班人员一定要分工明确,沉着冷静,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一切处置工作。

  4.15.如遇到突发情况,一定按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进行。

  叉车应急处置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我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叉车)事故,是指在本单位内使用叉车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

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四条  叉车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据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有关人员应当熟悉已经建立的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严格、切实地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为应对突发的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娄寿荣任组长,刘德强、周志明任副组长,以下人员为组员:

杜跃华、魏守金、贾兴斌、伍延国、闫瑞刚等.所有小组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指挥本单位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第八条  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协调本单位内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副组长的职责:

周志明副组长负责与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刘德强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十条  组员的职责:

服从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挥,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务,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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