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规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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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划编制与申报

第五条年度经费计划编制。

各区、县教育局根据市、区(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财政经费安排,依据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关于教育装备工作的年度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县)的发展规划和事业目标,于年初做好全年的装备项目与经费计划,上报给市装备办。

市装备办汇总各区(县)年度装备计划,并报市教育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经审核后的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

如因学校建设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

第六条月度采购计划申报。

各区(县)依据年度装备计划及《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制定每月具体装备项目的月度计划申报表(见附件)。

各区(县)应在每月20日之前报送次月采购计划,并提交市装备办核准。

原则上计划中没有的项目次月不予采购。

第七条教育装备常规项目集中申报。

各区(县)应将不同学校的同类项目集中申报,以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

市装备办将对部分常规装备项目及教育专项装备项目进行全市集中采购,规定统一的申报时间,制定统一的采购方案,各区(县)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集中申报采购计划。

对不集中申报或故意拆分,造成“化整为零”嫌疑的,市装备办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采购方案编制

第八条“采购方案”是指具体用户(学校)的具体项目的详细需求方案,包括:

功能实现要求、技术规范规格、技术与质量标准等,是制作招标文件的根本依据。

采购方案如果只有简单的数量视为无效方案。

“采购方案”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申报表”(见附件);

二是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项目招标采购方案书(包括功能实现要求、技术规范与标准、设备清单与设备的参数,及货物或工程质量标准等要求,见附件)。

采购方案编制的具体的责任部门为各区(县)教育局技装办(科)与项目学校(用户)。

第九条编制采购方案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与法规要求。

不得对采购方案中的主要设备指定唯一品牌,不得设置技术壁垒,不得用不合法的条款限制和排斥他人竞争。

市装备办有权对采购方案进行审核,若发现存在上述不规范行为,有权在不改变技术需求的前提下进行依法修改,或将采购方案退回,责成区(县)技装办(科)重新制定,并将记录在案,纳入区(县)装备工作的考核纪录。

第十条编制采购方案的依据:

一是国家课程标准及相应的“教材”,二是国家及江苏省教育技术装备的相关标准,三是学校的具体基础设施和师资情况,四是满足学校校本课程或特色教育教学的需要,五是体现学校的文化建设等。

第十一条编制采购方案过程中,凡是属于系统工程或需要对整个项目进行方案设计的,都需要在方案的技术性与质量上进行可靠性、可行性和技术质量等方面的论证,并提供完整的设计方案。

上报的采购方案必须有用户(学校)和区、县技装办(科)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缺一不可,否则审核不予通过。

经过用户(学校)和区(县)技装办(科)负责人签字盖章的采购方案,视为已经经过方案论证。

在采购方案的编制过程中,要求对二十万以上的装备项目或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工作,认真征询用户(学校)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将研讨、论证的过程记录在案。

对于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或大型项目(100万元以上的),为形成更为科学与规范的采购需求,可以提请市装备办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即填写“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项目方案技术与质量论证一览表”(见附件),并随月度采购计划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申报采购方案的同时,学校的其他配套条件必须已经具备。

如用房、水电、室内环境建设等基础配套设施已经具备。

不得在配套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先行采购,以避免造成资产闲置或流失,或因不能及时签订合同、市场变化等原因而产生纠纷等后果。

第十三条采购方案原则上应随月度采购计划一同上报,应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本与相同的电子文档,若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档不一致,以纸质文本为准。

电子文档的申报将实行网络申报。

如遇特殊情况或已经上报计划,但因采购方案被退回重新论证等原因,也可于每月30日前补报,但所报内容应与月度采购计划一致,否则将会被安排到下月工作计划中。

四、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属于教育技术装备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指定的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即市装备办负责组织招标采购,不得在区(县)自行采购。

区(县)应将全年计划内的装备项目一次性委托给市装备办,并与市装备办签订采购委托书,通过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采购方式与采购程序

1、协议供货。

对于常规性装备项目,特别是采购较为频繁的货物类项目,可以采取协议供货方式。

属于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装备办自行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在二十万以上的,由市装备办负责组织协议供货框架下的二次询价或竞争性谈判。

即由各区(县)采购人从协议供货目录产品中选择三个以上的品牌产品和供应商,并将所需产品的技术参数或配置标准、服务要求等描述清楚,由市装备办制作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向协议供货商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

2、公开招标。

根据我市对于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规定,各区(县)采购人必须提供采购项目的详细技术要求,配置标准,服务要求,包括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以及其它商务条款等,市装备办据此制作采购文件,并提请采购人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或定标原则)。

经采购人确认同意后即在市财政局采购网及市教育装备网上发出招标公告,从发出公告到投标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由市装备办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开标与评标活动,并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认中标单位。

3、邀请招标。

对于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装备项目,可以面向已通过资格预审并交纳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教育装备政府采购会员供应商进行招标采购。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4、竞争性谈判采购。

对于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或对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未能成立的,且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5、询价采购,对于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且技术标准统一的装备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参与询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采购方式的选择。

区(县)技装办在上报采购方案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议采购方式,但应以市装备办最终确认的采购方式为准。

市装备办有权在区(县)上报的采购方案的基础上,将同一区(县)或不同区(县)的相同项目或相近项目,依据集中采购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合并形成招标文件,进行集中采购,最大化地推行公开招标,以节约资金,提高采购效率与质量。

第十七条开标与评标。

开标与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公开性、公正性的重要过程。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开标、评标阶段的程序及当事人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

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的各区(县)采购人代表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发表影响其他评委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及评审结果。

同时,各区(县)教育部门有义务建立教育技术装备项目采购纪检监督机制,派遣纪检监察人员共同参与教育装备项目采购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定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所订立的评分标准完成评标,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各区(县)采购人代表无权改变或剥夺评标委员会判定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无正当理由,不得违背中标候选人顺序或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质疑与回复。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

各区(县)采购人有义务配合市装备办在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合同履约管理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

各区(县)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签或拖延合同的签订,或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合同签订时,各区(县)采购人应认真核实好技术质量标准、货物封样、供货清单、交货时间、质保年限、服务条款及付款条件等主要条款,切实维护好自身及使用学校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合同构成。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均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擅自变更或另行签署违背市装备办规定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以防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确需要增补条款,则需报市装备办核准。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如有项目增减,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但其增减项目不得超出原合同规定的范围,增减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并报市装备办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合同备案。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应将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市装备办进行合同鉴证和备案。

未经市装备办鉴证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市装备办将拒绝出具付款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处理。

如合同发生纠纷或遇履约困难,区(县)技装办(科)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进行协调。

协调不能解决的,应提交申请报告,由市装备办负责组织调查与调解。

协调依然不能解决的,由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交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区(县)技装办、学校与中标供应商,都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约。

对于违反、擅自变更或不执行合同者,市装备办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责任追究与处理。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履约责任。

合同履约过程中,采购人(甲方)为合同履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合同履约管理主体责任。

区(县)技装办(科)应明确指定合同履约现场的管理负责人,以加强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与质量监督,并做好履约过程的管理记录,作为验收材料的组成部分。

六、合同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六条合同验收。

区(县)技装办(科)应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负责组织合同的验收工作,认真履行好验收职责。

对于因验收不负责任,导致用户方的利益受损者,市装备办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列入工作考核不良纪录。

情节严重者,将通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验收内容

1、合同期限情况。

即核查供应商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合同履约。

若未按期完成合同内容的,可按合同规定罚没违约金。

2、核对供货清单。

即按合同规定的货物品牌、型号规格、品质材质、各类货物的数量等,核查其实际供货是否与之完全相符。

3、检查质量与技术水平。

即对合同内容的货物、工程与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实验或测试,以确认其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及合同规定的要求。

4、服务质量。

即核查供应商是否按照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培训方案、服务响应时间等提供相应的服务。

5、其他与合同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验收程序

1、确定验收日期。

在合同履约完成后,依据供应商所提交的验收申请,采购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验收时间并及时通知供应商参加现场验收。

对于大型项目或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应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的书面验收报告,对于该项目的实施与履约情况进行完整的描述。

2、成立验收小组。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验收能力,成立三人以上验收小组,并应明确验收负责人和监督检查人员。

验收小组成员应分别由区(县)技装办(科)人员、技术专家、学校领导、相关学科专业教师等组成。

其中,合同履约的现场负责人必须参加。

对于大型项目或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可提请市装备办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3、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小组应认真核对合同规定条款,现场核验货物质量、设备运行状况、培训与服务等,做好验收记录,填写验收报告(见附件:

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表。

对于大型项目或技术含量较高的要出具文字性验收报告),并由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和区(县)公章。

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是支付合同价款的必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验收问题反馈及责任

采购人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存在违约情况的,应在验收报告中进行记录或及时向市装备办提交书面材料,以便市装备办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复验与核查。

采购人不得隐匿存在问题或提供虚假验收材料,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验收,一经查实,市装备办将通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者,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约处罚。

对于违约供应商,市装备办有权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违约责任追究,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备案。

1、验收不合格的定义。

(1)与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内容不相符。

如型号、规格、品牌等与合同规定不符。

(2)产品质量、系统技术水平等指标不过关,无法达到国家标准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等。

(3)无正当理由延期完工或不能按期供货,造成学校损失的。

(4)因其它情况,验收组成员经投票确认不合格的。

2、处罚办法。

(1)依据合同规定赔偿违约金及罚没履约保证金。

(2)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1至3年内参与南京市教育装备政府采购活动,并在南京教育装备网上予以通报,记入“黑名单”。

第三十一条质量抽检。

市装备办有权依据其职责,对所有的装备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抽检与调研活动。

通过抽检,核查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考核最终承担验收的部门与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同时,开展装备质量调研。

在质量抽检过程中,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安全问题或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时,将依据具体情况及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

市装备办将会同市质检部门、市财政局采购处、市教育局纪检部门、市行风监督部门等单位,对各类质量问题开展调研和分析,每季度形成一份质量调研报告,以书面形式通报各区(县),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七、结算与统计

第三十二条采购款项的结算工作应按照各区(县)财政局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各区(县)在办理结算时,应依据采购计划,认真核对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销售发票及市装备办出具的付款通知书等结算凭据,在手续齐备的条件下方能办理采购项目结算。

第三十三条各区(县)技装办(科)应及时做好装备项目的统计工作。

采购项目统计应按照自办项目、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市装备办采购项目等进行分类统计并汇总(见附件,按季度上报市装备办,以便市装备办及时形成全市装备项目季度统计报表,并于年末汇总,形成年度报表。

统计工作将列为区(县)装备工作的考核内容。

八、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二级要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下,加强教育技术装备的资产管理,并制定具有区、县、校管理特点的具体措施,做到各类资产的数据清楚、条目明晰。

符合市教育局资产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资产,各区(县)采购人或使用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资产入库、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维护保管、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九、使用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市装备办负责装备项目的指导与管理工作,各区(县)技装办(科)具体负责装备项目的使用与监管,避免造成设备闲置和浪费。

对实际使用过程中所发现的好的做法、改进意见或存在问题,应及时与市装备办加强信息交流,以便市装备办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适度推广与合理改进,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市装备办负责指导与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和教学应用培训。

培训内容为装备后的设备管理、使用、维护等,区(县)技装办有义务配合市装备办做好各级各类学校装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八条市装备办负责开展教师应用技能与实践水平活动的竞赛、评比活动,各区(县)技装办有义务积极支持与参与。

各项竞赛及评比成果将列入区(县)装备工作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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