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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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确定本县各类补贴机具的补贴数额,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具补贴标准和机具种类、品目的补贴资金分配比例。
3.补贴资金安排应突出重点,向重点作物及关键环节倾斜,向血吸虫病疫区县倾斜,向农机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4.补贴实施范围覆盖全县所有乡镇。
不得将补贴机具数或资金数分配到乡镇,但对血防村可明确补贴资金数。
5.县级实施方案应在省级实施方案下发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宣传补贴政策
(一)宣传内容
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标准和要求,《补贴目录》、本县实施方案、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种类、各类机具补贴数量和资金比例、补贴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申请地点、补贴对象确定方式、补贴率、补贴额、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等。
(二)宣传方法
集中宣传和常规宣传相结合,通过公告、报刊、电视、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三)宣传要求
1.宣传补贴政策必须全面、准确、及时、通俗易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留死角。
2.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投诉专线,安排专人受理群众咨询和投诉。
3.真实及时地宣传购机补贴资金使用进展情况。
4.全面、客观地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成效和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5.集中宣传时间从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批县级实施方案之日起,在全县(市、区)范围内连续密集宣传不少于7天。
常规宣传全年开展。
第七条 受理购机申请
(一)申请内容
农户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拟购机具的种类名称、型号、生产企业,登记时间,顺序等。
(二)申请方法
1.购机申请者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县级农机部门或其指定地点申请登记,填写《申请登记表》。
2.根据农民需求和补贴资金情况,采取集中受理或分段受理的方式。
(三)申请要求
1.严格审查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专业服务组织、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需提供县级以上机关的正式认定或行政部门正式登记的相关证明原件。
2.受理申请要积极主动、热情服务、方便快捷,指导农民正确填写《申请登记表》。
3.充分尊重农民购机意愿,不对申请农民购买机型进行暗示。
4.向农民公开安徽省购机补贴管理系统上的本地资金使用进度信息。
5.省补贴方案下发后,按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开始受理当年农民购机补贴申请,到当地本年度资金结算使用完毕停止受理。
第八条审核申请对象
(一)审核内容
1.购机申请人是否属本县农牧渔民(含农场职工)或农业、农机服务组织。
2.申请购买的机具是否是本县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补贴目录》中的产品。
3.有无一户多人和一人多次申请现象。
4.有无他人代为申请或弄虚作假现象。
(二)审核方法
查看购机申请人的有关证件原件,对照《补贴目录》审查申请机具,到购机申请人所在乡镇了解农户购机的具体情况。
(三)审核要求
1.仔细查看每位购机申请人的证件,全面掌握每位购机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及时取消不符合购机条件的农民申请并注明、告之原因。
2.购机申请者申请登记后,在每批补贴对象确定之前进行审核。
第九条确定补贴对象
(一)确定内容
1.确定各类机具补贴对象的申报人数和资金量。
2.确定符合优选条件的补贴对象,如农机大户、种粮大户;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化组织);
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
配套购置机具的(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
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
“平安农机”示范户。
3.确定购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
(二)确定方法
1.采取集中确定或分段确定方式进行。
2.申请补贴人数未超过计划指标时,可直接确定。
3.申请人数超过补贴机具计划指标时,先补贴符合优选条件的申请对象。
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在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补贴的农民和同一年度上一批次已申请但未能得到补贴的农民基础上,按公开抽签或摇号等公开公正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符合优选条件人数较多时,可采取分类公开抽签或摇号的办法确定补贴对象。
(三)确定要求
1.确定补贴对象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防止暗箱操作。
2.确定补贴对象的方法、时间及时告知申请对象,保证所有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员都能参加补贴对象的确定过程。
3.确定补贴对象的过程必须有购机农民、乡镇干部参加,同时商请当地纪委、监察、新闻等相关部门参加并进行监督。
4.对未能享受购机补贴的申请农民,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第十条公示补贴对象
(一)公示内容
拟受益购机者姓名,地址,拟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家,补贴额,农民签订协议的具体时间段,举报电话等。
(二)公示方法
1.将补贴对象的名单在所在村的宣传栏和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公告栏公示。
2.通过报纸或电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公示要求
1.公示补贴对象的信息具体、准确,便于广大农民、社会各界知晓和监督。
2.补贴对象名单一经公示,补贴对象的姓名、地址、拟购机具的厂家、型号名称不得更改。
3.及时调查、处理有疑问的补贴对象,整理汇总公示期间的反馈信息,形成公示结果意见。
4.确定每批补贴对象后立即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签订补贴协议
(一)协议内容
购机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补贴机具的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家、销售价(在农民购买核实后填写)、补贴额,购机时间段等基本信息。
(二)签订方法
购机农户与县级农机部门签订补贴协议。
(三)签订要求
1.及时和农民签订补贴协议,不得拖延、刁难农户。
补贴协议一式三联,县级农机部门、经销商和农民各留一联。
2.县级农机部门不得委托经销商或其他任何组织与农民签订补贴协议。
3.协议按统一格式,正确、完整、规范地填写;
甲乙双方亲笔签名,并加盖县级农机部门公章;
协议内容如有改动,在改动处加盖经办人印章或县级农机部门公章;
申请人获得补贴指标后,更改申请人姓名、地址或补贴机具的生产厂家、型号名称,协议失效。
4.申请购机农民经公示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与县级农机部门签订补贴协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空缺名额的递补仍按本操作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二条指导和督促农民差额购机
(一)购机内容
差额购置的机具必须与协议标注的一致。
(二)购机方法
购机农民凭与县级农机部门签定的协议(购机补贴凭证——交供货商)到生产企业指定的经销商处,自行议价,按减去国家补贴金额后的价款交款并提取补贴机具。
(三)购机要求
1.补贴机具基本型价格不能超过本年度最高销售价。
2.购机补贴金额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每台补贴机具按购机农民自行与经销商议定的价格,减去国家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提(供)货。
3.农民必须在签订补贴协议后一个月内购机,如不能及时购机,应向县级农机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否则协议失效。
第十三条补贴机具核实编号喷漆
(一)核实编号喷漆内容
1.核实内容:
包括购机者信息(姓名、地址、身份证、联系电话),机具信息(生产厂家、型号名称、发动机号、台架号、出厂编号等),补贴额和机具价格及发票开具时间等。
2.编号喷漆内容:
包括“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两部分。
(二)核实编号喷漆方法
购机农民本人携带机具、发票到县级农机部门进行编号、喷漆、登记、备案。
(三)核实编号喷漆要求
1.补贴机具经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核实编号喷漆后,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方可上报购机者信息,供货企业才能凭补贴协议与省级农机、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结算。
2.核实应两人以上参加,完整、准确地记录核实内容,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负责核实的责任人签字。
3.每台补贴机具应在显著位置喷字(按农业部办公厅《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编号),字迹应醒目美观,两年内不脱落。
核实喷字后,购机农户本人与补贴机具(喷字处)合影留照。
第十四条 统计建档
(一)统计建档内容
1.统计本年度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机具核实汇总情况和购机补贴实施进度情况。
2.建档:
经市局审核批准的本县补贴实施方案;
购机补贴相关会议记录;
宣传补贴政策、受理农民购机申请、审核申请对象、确定补贴对象程序、公示补贴对象以及有关购机补贴培训、示范、实施成效方面的纸质、图片和影像资料;
申请农民的《申请登记表》;
相关证件、购机发票复印件;
购机补贴协议(县农机局存档联)原件;
补贴机具合格证复印件;
登记机具编号、发动机号、台架号;
本年度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机具核实汇总表、明细表、实施进度表;
半年及全年工作总结等。
(二)统计建档方法
1.县级农机部门按有关规定直接进行统计。
2.将农民购机发票复印存档。
3.将相关纸质、图片资料存入电脑。
(三)统计建档要求
1.购机补贴档案能复原购机补贴全过程,便于自查自纠和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2.所有存档的资料应清晰,专人保管。
定期检查档案和统计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等。
3.各类表格不得任意删除、增减或修改。
4.购机补贴档案分为纸质、电子两种资料,长期保存。
5.本地全年购机补贴工作结束时,完成全部建档工作。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内容
县级农机、财政等部门对购机补贴工作进行如下监督检查:
(一)农机、财政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预留、私分指标,指定产品,代收购机款,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
(二)企业虚假宣传,涨价,搭售,转让倒卖补贴机具,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
(三)农民转卖、转让两年内的补贴机具,倒卖补贴机具或指标等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要求
(一)检查工作要认真、细致,发现问题实事求是。
(二)成立检查组,明确责任人员,制订监管细则,全年监管并作为购机补贴工作的重点。
(三)发现有违规行为,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及时上报。
(四)发现操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违规处罚
(一)对公示及监督检查发现违规申请及购机者,自违规问题发现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安排购机补贴资金。
已购补贴机具,追回补贴资金。
(二)购机户违规转让和买卖两年内新购补贴机具的,追回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享受购机补贴政策。
(三)检查发现农机经销商有违规行为的,建议生产企业取消其经销补贴机具资格。
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并取消生产企业机具补贴资格。
第十八条处理投诉
建立购机补贴政策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明确专人负责处理,确保农民反映购机补贴问题的方式、途径的畅通,认真负责地对待农民投诉,及时解决农民诉求。
第十九条工作保障
(一)各县成立有农机、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加强辖区内购机补贴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确定专人负责购机补贴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
(二)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购机补贴工作任务安排工作经费,保障购机补贴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