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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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必须确立一名成员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5、企业全体员工必须对各自岗位上的安全负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6、各企业全体员工除应履行本规定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总公司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考核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安全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考核管理制度主要分为安全管理、现场管理、事故控制三部分内容。
3、安全考核实行“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
超出安全控制指标的企业,即为安全不合格企业。
4、总公司每年对各企业安全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进行评定;
5、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二)、考核评价
1、安全生产考核评价采取考核评分制,总分为200分。
2、考核得分160-200分的企业,为安全生产管理优良企业;
140—15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合格企业;
14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合格企业。
3、评分表中每个考核项,完成较好的,得基准分;
一般的,得一半分;
没做或较差的,不得分。
4、考核时,按照评分表中的规定内容,逐项进行考核评分,采取分数扣除法,按照表内各项具体扣分要求累计扣分,单项最低得分为0分。
5、对考核得分相同的企业,其考核评价排序以施工难度较大、重大危险因素较多者排前。
(三)、评先评优
1、总公司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安全生产优秀企业负责人和优秀个人的评选活动,对评为先进企业和个人的予以表彰。
2、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⑴本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平均得分160分以上;
⑵上年度被考评为安全生产优良部门。
3、安全生产优秀负责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⑴所在的企业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
⑵本人在所在企业任职满一年以上;
⑶本人近两年内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不良记录。
4、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⑴所在企业考核得分160分以上;
⑵认真贯彻落实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
⑶工作规范、钻研业务、工作敬业、坚持原则;
⑷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⑸安全信息、报表和述职报告等报送齐全、及时、准确。
5、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在考评为优良的企业中产生,具体的评选数量,由总公司总工办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控制在优良企业总数的30%左右。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总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2、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业检查和综合检查等。
3、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及实施,日常检查主要包括日常巡查和作业班组例行检查:
日常巡查由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每天对所管辖的区域进行巡回检查。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由总公司、各企业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的全面大检查。
总公司每月举行一次综合大检查,各企业每半月应在企业内部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
1、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排查事故隐患、纠正违章及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及规程的执行。
2、季节性检查主要包括冬季“五防”、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雨季检查等。
3、专项检查主要包括针对检查变电站、发电机组、设备运行状况等危险作业而进行的特殊检查。
4、专业检查主要包括设备、用电、危险化学品、防火、交通和起重作业等而进行的单项集中检查。
5、综合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生产车间两方面的检查。
6、日常检查应按规定填写日常检查日志,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相关记录。
7、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及专业检查宜事先编制安全检查表或制定检查计划,检查结束后应编写检查报告,并填写《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附表1)。
8、总公司、各企业组织的综合检查,应当依据《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及总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考评表进行考评,做出评价。
9、总公司组织的综合检查应形成书面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检查验收人员年终综合检查应做出自查评价。
10、《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由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负责人和被检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由组织检查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11、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一般隐患应立即现场消除。
12、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或评价为不合格或需停工整顿的,应以《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具体明确下达:
⑴整改部位和内容;
⑵整改措施建议;
⑶整改日期;
⑷经费来源;
⑸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
13、《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检查负责人签字,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签字认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14、隐患整改后,经验收人员验收、签验收意见后报送检查负责人。
《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总公司总工办存档。
15、安全生产检查要注重实效,避免走过场。
检查人员和受检企业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到既能查出隐患、发现违章,又能及时整改、立即纠正。
对敷衍了事、走过场的检查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
1、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2、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总公司应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3、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主要用于本办法第四项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
各企业可以在各自制定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中具体明确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但必须保证本办法第四项条所列范围的项目费用开支。
(二)、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来源
1、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来源主要包括:
⑴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⑵安全事故罚款。
2、总公司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建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本公司所属企业内的安全生产。
3、总公司对事故责任企业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款项,列入总公司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4、总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依据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并将使用结果备案。
(三)、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编制与实施
1、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以总公司安全生产投入为基础,总公司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自下而上,汇总编制。
2、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编制和实施应明确各有关人员和部门责任。
计划应包括项目内容、预算、实施方案、责任人、完成期限等,履行编制、审核、批准手续等。
3、总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如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计划,优先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需要。
(四)、安全投入的统计
为了规范管理,统一安全生产投入的口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稳步增长,各企业及电站要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的统计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统计部门、财务部门、安全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投入统计应包括以下方面: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费用;
7、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
8、办公、生活区的防护费用;
9、与安全员有关的费用支出;
10、防洪、渡汛物资费用支出;
11、安全生产奖励;
12、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开支。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
1、总公司安全生产投入实行预算管理,由各企业负责经费预算编制,报总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2、总公司优先安排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保证落实到位。
3、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投入的财务收支管理。
4、对违背本办法规定,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1、为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2、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由总公司组织;
对新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执行入厂“三级教育”各企业要紧密配合落实。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组织管理
1、总工办是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
总工办负责拟定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检查、考核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2、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源。
3、总公司应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质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内容包括:
⑴教育培训计划;
⑵教学大纲、课程安排表;
⑶学员花名册、学员基本情况、考试成绩等;
⑷培训效果评价。
(三)、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取证。
管理人员每年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学习不少于20小时。
2、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除了取得相应岗位证书外,每年应参加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四)、生产岗位职工安全生产教育
1、总公司对新入场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
2、总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登高架设、机动车驾驶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物质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
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件过期失效)均不得上岗作业,否则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4、凡离岗90天以上的员工,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
5、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或工人调换工种,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五)、其它
1、总公司根据各电站及企业的特点,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安全生产教育的形式可多样化。
包括:
⑴举办安全教育培训班;
⑵利用广播、电视、录像、报纸、黑板报、宣传栏、图片展览、报告会、讲座、演讲、安全知识考试;
⑶“安全月”、“安全周”、“安全日”活动;
⑷安全技术交底;
⑸班前班后安全会,生产过程中相互提醒;
⑹建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室等。
2、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计划的实施情况,将做为总公司对各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纳入其中。
3、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1、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办法。
2、发生事故后,事故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4、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⑴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
按照第493号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①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⑵设备损失事故:
①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②较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的事故;
③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④特别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信息管理
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
该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并将情况于1小时内电话如实向总公司报告。
2、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总经理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并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上报总公司,不得迟报、隐瞒不报、谎报。
4、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轻、重伤事故:
事故发生12小时内,报总公司。
5、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在1个小时之内报告总公司。
6、书面快报和统计报表:
、发生死亡事故的,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尽快以书面的形式报送总公司。
、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表和年报表。
月报表总公司在次月1日前报出;
年报在次年1月5日前报出。
月报和年报应附加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说明。
(三)、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总公司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2、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
为“四不放过”提供有力的保证。
3、事故发生后,企业尽快以书面形式做出事故报告,总公司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同时,配合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
4、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5、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6、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⑴提出防止事故方法;
⑵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按事故分类,明确总公司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
8、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该企业负责。
对于重伤事故的调查由总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总公司总工办。
9、死亡事故、较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10、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企业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11、公司所属各企业在开展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注重与当地安监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当地安监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四)、事故处罚程序
轻伤、一般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由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总公司。
对重伤和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公司总工办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总经理。
第八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对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负责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处分。
2、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领导授意的,对相关领导人给予处分。
3、发生人身伤亡一般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对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的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4、因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年终经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企业(因事故控制因素,按事故责任人处罚规定处理的除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事故责任企业的经济处罚
1、对事故责任企业的经济处罚:
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罚款10万元;
3、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每重伤1人,罚款2万元;
4、在场外交通伤亡事故中,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我方承担事故的主要及以上责任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对事故责任企业予以经济处罚,标准为:
每死亡1人,罚款2万元;
每重伤1人,罚款5000元;
5、因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年终经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的企业,对企业处以5万元的经济处罚。
如果仅因事故控制超标的因素,按“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原则,而被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企业的,按照本条第1、2、3项规定做出处理,不再追加本项经济处罚。
(四)、其他
1、事故的定性和责任的认定,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事故调查认定书为基准参考,经总公司核准后确定。
2、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具体处罚办法,由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定确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3、依据本规定处罚时,由公司总工办牵头、会同财务部提出具体罚款实施意见,经公司懂事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4、综合办公室负责落实行政处分;
财务部门负责落实经济处罚;
总工办安全人员负责监督执行。
5、本规定的各类罚款,在总公司的处罚决定下达后,被处罚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全额上缴总公司。
6、本规定所有罚款全部纳入总公司安全投入专项基金统一管理。
第九章、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为规范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制定本办法。
2、本制度所指设备包含特种施工设备和大型生产设备两大类。
⑴特种施工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其它施工设备。
⑵大型生产设备主要指除特种施工设备以外的生产、加工、运输、制造等设备。
包括发电机组、变压器等。
3、各企业应明确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满足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员。
4、各企业的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设备的采购、租赁、运行安全管理
1、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及产品;
2、设备采购前,应对设备生产厂商的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并在合格的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选择采购;
3、设备验收时,应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
特种设备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⑴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为每一台设备建立技术档案;
⑵设备调动时,技术档案应随机转移。
使用企业应及时、如实填写技术档案,妥善保存;
⑶设备技术档案包括:
产品合格证、设备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随机工器具登记表、设备调试、运行、维修、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还必须有定期检验记录。
⑷租赁设备时,必须由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对设备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租赁。
严禁租赁国家强制报废及明令淘汰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
⑸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要求租赁方提供有效的有关机构的检测报告和有效证明。
4、施工设备的运行:
⑴设备操作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⑵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按规定设置防护装置和明显标志;
⑶生产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固定的位置,场地应确保安全。
对设备进行安拆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按规定悬挂明显警示标识;
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措施;
⑷大型设备应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
⑸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技术规范,按规定持证上岗;
⑹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
⑺设备必须由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才可出勤或运转。
设备不得在存在事故隐患的场所作业和停放。
5、设备的拆装:
⑴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向当地技术监管部门申报;
⑵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
⑶安装与拆除应如实记录,对在拆装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予以消除并详细记录;
⑷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后,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设备的大修或改造:
⑴设备的大修和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
⑵设备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须由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⑶对于国家强制技术标准有要求的设备,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
1、各企业应建立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