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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平、诚信、老实、公序良俗这些道德要求作为根底,那么,打民事官司是没有意义的。
反过来说,违背了这些道德准那么和要求,民事官司也不可能真正表达公平正义,甚至有损于公平正义,玷污了法律的尊严。
再例如,《民法总那么》第八章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当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顿侵害;
排除阻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抱歉等十一种。
可以说,只要有良好的社会生态,做人做事只要守住根本的道德底线,以上这些法律官司是可以防止或杜绝的,起码可以大大减少。
但是如果大家都没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没有守住道德底线,这些情形的法律官司便会随时产生,大量产生,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例如,你在日常生活中尊重别人的人品人格,尊重别人的,不去侵害别人的名誉,不去做对不起别人、对不起良心的事情,就不存在为人家恢复名誉、向人家赔礼抱歉的问题。
订立条约的双方,谁都讲老实,守信用,生意不成友情在,出了问题好商量,支付违约金就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就不会闹出法律官司。
再者,承当民事责任也是需要道德作支撑的,不讲道德,牛皮写字都白搭。
又举例,你家建房子要埋设排污管道,需要在邻门前的水泥地板上挖了一条深沟,邻居讲道理,讲风格,主动让你做成了。
你埋好管道就应该把沟给填平,主动恢复水泥地板的原状,做好了,双方都眉开眼笑,相安无事。
然而你却只图自己之便,置别人利益于不顾,这本来已经缺德了。
人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按照法律规定,让你恢复原状,你却置假设罔闻,置之不理,这不仅加剧双方矛盾,甚至会引起公愤,实属社会公序良俗所不容。
细读《民法总那么》,一共十一章二百零六条,林林总总,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律的威力在于每个公民都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从最简单的一条来讲,民事诉讼的时效和期间计算,大家都知道了吗?
否那么你如何去打官司?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施行之前的宣传、学习和普及很有必要,尤为重要。
虽然自己学的不是法律专业,但一直对法律有着浓厚的,这也是我选修民法的主要原因。
经过了一个学期对民法的学习,自己收获良多。
虽然之前也选修过商法,但我觉得这次民法学习让我收获更多。
之前老师那种照本宣科的教学模式我觉得很闷也提高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
而民法老师创造性的教学方式让我眼前一亮,深受启发;
让我找到了学好法律这门庞大的方法。
原来法律学习还可以以这样的方式来进展的,让本来就无味的法律学习变得活泼起来,使每个人都参与其中并在这个过程中受益。
虽然上课时间是在周末,但由于这个原因我根本上都有去上了,但有点遗憾的是没上过讲台发言。
先把要掌握的法律知识过一遍,然后让学生根据已其本掌握的知识对现实生活发生过的真实案例进展分析,并做成演示文件以作的形式向老师和同学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这样既可以把学到的知识反作用于现实生活,现学现用,稳固理论知识;
同时也锻炼了我们的表达能力,培养了团队协作的精神,使我们的学习成果得到老师和同学肯定,这其实是一种享受学习的过程,大大提高了我们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
我觉得这种比拟适合我,我也看得出老师为了搞好这个教学付出了很多,尽心尽力,真的能让我们学有所获正如老师所说的。
在这里我要趁这个时机对老师您说声谢谢,“老师,谢谢您!
”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根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
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
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穿,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展粗浅的介绍。
一、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展深入分析和研究。
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
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
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
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
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根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
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展小组讨论或者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
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二、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详细知识点
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开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
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
孟德斯鸠曾说过: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通过这句名言。
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
了解了民法的出发点,接下来对于其性质、根本原那么等方面的理解就简朴多了:
既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
既然“每个人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原那么。
人要进展交往,那么必然会产生对某些事情的约定或者会对别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体系中自然会有合同、侵权之类的内容,这样看来对于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
其实仔细分析,对于民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这条基线来一步步推导出来。
把握了民法的根本体系,接下来就要求我们对体系中每局部的详细内容或知识点加以学习和掌握,就像盖房子一样,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开始对于房内布局进展完善和补充。
这样我们的知识才是系统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
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稳固。
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我们的理论根底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三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
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
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
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
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
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稳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
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效劳社会”。
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
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根底之上的,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暴躁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挫伤学习热情。
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而且我们时常会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
为此我们要深入浅出的进展理论分析,广泛大量的进籍阅读,合理变通的解决现实问题。
民法学习不仅仅让我们学到专业知识,同时也会对我们人性的培养,人格魅力的提高产生一定的影响。
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是最具魅力的学科”,民法学习也会让我们的人生路走的更宽广,更美好!
一、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
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
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
民法的性质。
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
民法的根本原那么: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那么,老实信用的原那么,权利不得滥用原那么。
民事活动是日常的社会生活,民事社会活动在民法的范围内活动。
而民事活动超出了它的范围才与和刑法发生关系。
民事活动是最根本的市民社会的活动,可以说民法具有领先性。
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
它保护的是私权。
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民众的,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严密者,莫过于民法。
二、学习民法的心得。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即使是把《民法通那么》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根底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要联系实际案例,进展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学民法,要多做练习,对实际上的案例进展分析,通过这种途径去理解法条,也就是说在对法条有充足的理解根底上,再去记忆。
三、民法的展望
展望民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二是从法外来看法。
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会怎样开展?
能否如前面所讲,把市民社会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来,深入人心,这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经济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从法本身的角度来展望中国民法。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成果,对中国的经济、政治以至伦理确实有宏大的奉献,而且更多的是开启了一种民智,提出了一种新的治国理念,即不要贫困的社会主义,要让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过上自由的有尊严的生活。
虽然这种自由状态现在还受到许多约束,但与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极大的进步。
改革开放以后,从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们更多地是从大陆法,包括从欧洲、日本的民法典以及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借鉴对我们民族开展、政治经济改革有益的东西,结合国情,形成如今中国民法的根本状况。
并有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20年公布实施的物权法,当今中国的民法的立法体系不断的趋于健全。
但是可能我们中国还是需要一般民法典。
法典化对于民主国家有着积极的意义。
人治的根本原那么是“临事制刑”,即事情出现了才制定法律。
而法治必须把规那么预先公开。
规那么一旦制定,就不光约束老百姓,同样也约束立法者和执法者,一个国家没有什么东西比“法”更大。
法典就有这样的功能:
把所有的规那么事先制定出来,公之于众,以此引导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益。
法典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有文字标准,更重要的是要人们知道有什么制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
而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成为一种文化,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自由,即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民法典不是单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三十多年来法文化的结晶,需要充分的酝酿和准备。
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对民法典的制定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因为这毕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长一点的时间,中国也能搞出一部比拟好的民法典。
我是文院的学生,但是想考法律硕士,选修民法学,主要是为了听一下老师分析地一些案例。
因为有些时候,光有理论知识是死板的,只有跟案例结合起来,才能理解地更加生动,记忆才能更加深刻,更有利于民法的学习。
就这样,在每节课老师生动的案例分析下,那些生硬而又严肃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对民法的了解也更加深刻。
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局部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下面,就结合一下我的所学,谈一下学习民法的心得跟体会。
首先,从民法的定义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在我国《民法通那么》中就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由此展开来看,民法是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
而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标准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事法律标准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此时,民事法律关系又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三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它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公民。
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根据我国的法律标准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自然人。
其中由两个属性,是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
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完毕于公民死亡之后。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其中,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就具有了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或者年满16周岁且经济独立的也可以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而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识别自己的行为能力的患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但凡未满十周岁且不能识别自己的行为能力的,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内容。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的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