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午良WULIANG SUN WALKER诉陈某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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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午良本诉称:
2008年4月3日,孙午良与陈某1签订了《作品整理和创作合同》(简称涉案合同),委托陈某1为孙午良的父亲孙克定撰写传记作品(简称涉案作品)。
2008年4月8日,孙午良付给陈某121500美元(当时约合人民币15万元)。
2009年5月到7月,陈某1编制了目录,分为三十章,之后写出了第一至三章。
孙午良审阅了前三章,指出文章偏重写故事,与原材料对比,内容面目全非并严重失实,要求陈某1“彻底改写”。
陈某1于7月16日回函表达了“另请高明”的意思,孙午良于7月28日回复称“‘另请高明’,即是要终止合同”,并于8月9日重申了终止涉案合同的意思。
据此,孙午良认为:
其一,孙午良与陈某1都表达了终止合同的意思,涉案合同合意解除。
孙午良于7月5日和7日批评了陈某1的第一至三章的初稿,陈某1于7月16日告知孙午良“另请高明”,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孙午良于7月28日回复“终止合同”,提出合同解除后的善后方案“待后讨论”。
此时双方就涉案合同是否解除已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涉案合同已于7月28日合意解除。
其二,陈某1拒不改写,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
涉案合同第五条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合同自动解除。
孙午良于7月5日的邮件中要求陈某1依据基本事实“定调彻底改写”,陈某1作为受委托人,应当按照涉案合同第八条“初稿完成后,乙方应将稿件交甲方审核,再经过双方充分讨论,由乙方修改,最后甲方审议定稿”执行,可陈某1于7月16日声称“我们之间在思想和艺术上的差距都很大,如果不从自己处反思,自以为是,很难合作下去,那就另请高明吧”,言语粗鲁,拒不改写。
在陈某1违约,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合用已经陷于履行不能的状态。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涉案合同第五条规定“乙方在完成本传记作品的最初的二章后,应将稿件交由甲方审议定稿”,该条款的意思是,在孙午良对试写前两章满意的条件下陈某1才能写作剩余章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孙午良不满意,双方应协商,在双方协商不成,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双方只能选择解除合同,即涉案合同第五条含有合同的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孙午良在8月9号致书陈某1“我们之间在思想和艺术上的差距都很大,我有我明确的出书目的,你有你的艺术观点,彼此都很难改变。
基于这一状况我认为我们的合同应就此终止”,至此,孙午良通知陈某1后合同自动解除。
其三,陈某1为索取金钱,恶意赶写第四到第二十一章,于法无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一、确认涉案合同已经终止;
二、陈某1返还孙午良人民币12万元;
三、陈某1返还孙午良交付其的所有资料,并交付与涉案合同有关的采访笔记等;
四、陈某1承担孙午良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8000元及其他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5300元。
陈某1答辩并提起反诉称:
陈某1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创作计划和涉案合同进行,在完成前两章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发给孙午良并根据其提出的修改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之后继续按照修改后的风格继续写作。
2009年7月6日之后,双方就已经完成的作品出现了意见不一致的现象,陈某1从一个作家的角度对孙午良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在电子邮件中的有些话语引起了孙午良的误会,但之后仍然继续按照创作计划及涉案合同履行。
目前,陈某1已经完成全部委托作品,且多次催促孙午良支付剩余创作费用未果。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孙午良的全部本诉请求,并判令:
一、确认涉案合同继续履行;
二、孙午良支付剩余合同款人民币15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合同签订的有关事实
2008年4月3日,孙午良(甲方)与陈某1(乙方)就整理和创作涉案作品签订涉案合同,双方约定涉案作品主要基于孙克定生前口述自己一生经历的记录稿和其长达五十余年的日记、手稿、信件、文件、照片等多种详尽而丰富的资料,由乙方进行整理、人物采访和文献考查,并经双方充分讨论,最后由乙方执笔完成。
涉案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已收到甲方交付的孙克定口述记录稿(507页)和日记、记录31本、信件、文件等有关资料(均为复印件,共计2134页)以及中关村诗社诗选1本。
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将继续为乙方提供孙克定生前其他诗词以及照片有关资料。
二、乙方对于已收到甲方交付的全部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履行不得将材料内容向外泄露的保密义务,更不得将此用于超出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何用途。
涉案作品完成之后,乙方应及时将上述资料全部退还甲方。
乙方在整理和创作中进行采访所形成的笔记归属甲方,涉案作品完成之后乙方应将上述采访笔记交付甲方。
另外,乙方应将自己查找的与孙克定有关的历史文献资料送交甲方一套复印件。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十日内向乙方支付报酬15万元人民币;
涉案作品完成一半,经甲方认可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报酬5万元人民币;
涉案作品全部完成并定稿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报酬10万元人民币。
上述报酬均含采访费、差旅费、资料费、文印费等相关费用。
四、鉴于甲、乙双方居住在不同国家,为便于快捷、有效联络和稿件交换,双方应配备和使用各种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包括:
电子邮箱、传真机、扫描机等。
五、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应围绕着涉案作品之需要,尽可能地进行采访,并充分地查找有关历史文献资料。
在整理和创作过程中,乙方应首先列出涉案作品提纲,即与甲方共同讨论并加以确定。
乙方在完成涉案作品最初的二章后,应将稿件交甲方审议定稿;
此后,在涉案作品整理和创作过程中,双方应经常保持交流和沟通,凡有关重要时期的章节,乙方应及时将稿件送交甲方讨论。
六、涉案作品完成一半以后,乙方应将书稿交甲方审阅。
甲方若认为已完成的书稿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本合同再继续履行下去成为不必要,有权终止本合同。
甲方先前所支付给乙方的15万元报酬,无权要求对方退还,其后约定分期支付乙方的报酬不再继续给付。
届时,乙方应将所完成的书稿和采访笔记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交还给甲方。
八、初稿完成后,乙方应将稿件交甲方审核,再经过双方充分讨论,由乙方修改,最后甲方审议定稿,乙方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作品。
十四、本合同的形成、效力、解释、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关于涉案合同履行的有关事实
2008年4月8日,孙午良通过JP摩根大通银行向陈某1汇出21500美元(当日外汇价格约为1美元对换人民币7.00元),作为涉案合同的第一次付酬。
陈某1认可收到上述款项。
2008年5月6日,陈某1向孙午良发送涉案作品的创作计划,根据计划,涉案作品的创作期限为2008年4月15日至2010年6月30日,共分为创作准备阶段、创作第一阶段、创作第二阶段及修改定稿阶段。
其中,创作准备阶段(2008年4月15日至2009年1月15日)包括:
按涉案合同要求添置和更新通讯工具,包括传真机、电脑、采访机等和拟制创作规划;
查看和研究孙克定自述资料、日记、书信等,并作出笔记;
根据采访计划,采访当事人(南京、上海、无锡、北京等地)和查询历史资料;
全面、公正、客观地列写目录;
按照孙午良意见修改目录,明确写作重点。
创作第一阶段(2009年1月16日至2009年9月30日)包括:
完成书稿前两章,包括序言共计三章,序言由孙午良拟议初稿,陈某1进行润色修改;
按照孙午良的意见,对前两章进行修改;
以前两章为模式进行创作,完成前半部分书稿。
2008年12月18日及2009年1月15日,陈某1分别向孙午良发送了涉案作品创作目录第一、二稿,孙午良提出了对目录和写作提纲的建议。
2009年5月10日,陈某1再次向孙午良发送涉案作品的创作目录,并称“目录又改了一遍,暂定40章,发出,供参考。
不行,我就先试写三章。
有些章节可以边写边采访,写时还可能小调整”。
2009年5月13日,孙午良针对该目录向陈某1发送了修改建议。
2009年5月27日,孙午良于邮件中称“上次你提出先写出三章看看,我想是不是在写作前先将全书大概写出个详细目录出来,我一直有这一想法,此书的目录不单有章目录,每章目录之下还包括小(节)目录。
列细目可明确写作重点,避免以后再做大的增减;
另细目将极重要的人物和事件标出,以后读者一看目录就来兴趣。
不知你的意见如何?
”。
2009年6月19日,孙午良向陈某1发送了其整理的1-4章细目要点,背景加注及部分参考资料。
2009年5月30日,陈某1提到要求孙午良为涉案作品写作序言,并表示这可以为涉案作品的写作立下标杆、指明方向,对列提纲和完成前三章写作很有意义。
2009年6月3日,孙午良回复道,序言的内容主要是从历史和客观的角度来交待为什么要写作涉案作品,而涉及涉案作品写作方向的问题需另外交流,并表示其得在将孙克定全部活动和年代的要点整理一遍后才能写作序言。
2009年7月2日,陈某1向孙午良发送了其完成的涉案作品的第一章。
2009年7月6日,孙午良回复称“收到你完成的第一章第一稿,看出你作了不少构思。
对于你所采取的写作风格和手法,我较欣赏我能从中感受到环境与气氛,开头一段不俗……但对话多故事多,更像小说,不像第一人称的传记……我对于最初一章的初稿的主要意见是我对于你写作的基调非常地不理解:
㈠贬义词在字里行间到处可见;
㈡不少虚构的故事令人印象很不好,如王家兴剃头开枪,祖父睡当铺阁楼地板是其中最突出的两例……你应重新考虑定调彻底改写”。
2009年7月6日,陈某1向孙午良发送了其完成的涉案作品的第二、三章。
2009年7月8日,孙午良回复称“看了第二三章的初稿,很难相信你会这样写,我父亲求学期重要的地方不是一笔带过就是一字不提,虚构情节用来贬低臭化人物,文字亦糙,从这前三章的写作,我要问你是否有作家的职业道德?
2009年7月16日,陈某1向孙午良发送邮件称“关于第一至三章的意见,一是你说话自相矛盾,比如‘对于你所采取的写作风格和手法,我较欣赏我能从中感受到环境与气氛,开头一段不俗’与后面‘彻底改写’相矛盾。
二是‘对话多故事多,更像小说,不像第一人称的传记’,恰恰这是艺术性的东西,你看的东西太少了,不然就会干巴巴的,让人读不下去,读不下去的文字是没有生命力的,这是传记文学的魅力,不是传记的魅力。
三是你对褒贬不分,令我非常头痛,我的创作没有贬义之词,如果你把‘祖父睡当铺阁楼地板’都当成贬义,没法进行写了,这是生活化的东西,任何成功人士都有腥风血雨的苦楚。
四是我们之间思想和艺术差距都很大,如果不从自己处反思,自以为是,很难合作下去,那就另请高明吧。
”
2009年7月28日,孙午良回复称“在我对你第一至第三章的初稿提出极尖锐的批评后,你于2009-7-16向我提出‘另请高明’,即是要终止合同……我组织和出资写此书的主要目的是写我父亲一生经历和参与过的那段重要历史,即历史性第一;
文学性亦要好,但为第二位。
对此我一直很明确,你是十分清楚的。
我又下了很大的功夫整理和查找历史资料,提供给你。
但你并没有按照这一意图进行写作……经认真考虑,我的意见如下:
依据合同,作品完成一半经我认可后我付报酬20万元人民币,全部完成并定稿后为30万元。
全书定为四十章,一半二十章。
你现只写了前三章的初稿,而且从其内容和质量而论我不能接受。
另对全书写作提纲我要求列出详细目录,你只列了总的目录。
但你在准备期做了一些工作,如读材料,买传真机,去无锡采访,采访我母亲等(这里需讲明的是我提供了北京十几人的采访名单你未采访其中任何人)。
基于上述理由,我同意共付你4万元人民币。
材料归还问题,因我们地处两国,所有材料均经我手。
这一问题我们待后讨论如何妥善进行”。
2009年7月29日,陈某1表示其所说的“另请高明”,前提是孙午良要调整思维。
其不是不想合作,是对孙午良发火的一种本能反应,希望孙午良也反思并调整自己,以继续合作。
陈某1指出孙午良的序言是其写作的范文,希望孙午良尽快写出来。
2009年8月9日,孙午良重申了涉案合同终止的意思表示。
2009年8月11日,陈某1表示“我再写几章你看后再说,不行就算”。
2009年8月14日,孙午良表示其与陈某1之间最难解决的分歧是,陈某1是写传记题材的小说,孙午良要的是文字好的传记。
并表示涉案合同现已中止,如陈某1能将前三章改写到令双方都满意,则可考虑对已经中止的涉案合同按照原来约定的基本内容重新签订。
2009年8月17日,陈某1表示“坚持续写几章,交你再看,不行就算”。
2009年8月25日,孙午良再次重申了涉案合同已于2009年7月28日终止的意思表示,并称陈某1没有义务继续往下写,其也没有义务对陈某1写的后续章节支付报酬。
2009年8月28日,陈某1仍继续给孙午良发送涉案作品的其他章节文稿,孙午良于2009年9月14日将第四至第十六章文稿退回。
至2010年3月16日,陈某1在其给孙午良的邮件中称已完成涉案作品共40章的文稿。
上述孙午良与陈某1的沟通均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三、关于孙午良向陈某1提供资料的有关事实
根据涉案合同第一条的约定,涉案合同签订前,孙午良已交付陈某1如下资料:
孙克定口述记录稿(507页)和日记、记录31本、信件、文件等有关资料(均为复印件,共计2134页)以及中关村诗社诗选1本。
(以上称第一类资料)对于以上资料,陈某1已出具收据。
涉案合同签订后,孙午良以邮寄的方式提供给陈某1资料:
孙克定一生简年表(复印件)共4页(此称第二类资料);
涉案合同签订后,孙午良以传真的方式提供给陈某1的资料有:
孙克定口述人名录,共27页;
孙克定一生主要活动,共22页。
(以上称第三类资料)
涉案合同签订后,孙午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供给陈某1如下资料:
父亲一生主要活动
(一)、
(二),父亲日记记要(1-6),父亲日记记要(7-25)1950-1970,父亲日记记要(25-30)1977-2002,父亲文革外调回忆材料摘记(19-21),人名录-口述(加注日记),人名录-文革外调(日记19-21),人名录-革命时期(日记1-6),人名录-革命时期补充(日记7及后),父亲诗词汇集(从日记搜集),父亲口诀汇集(从日记搜集),他人赠诗,父亲科研工作(表格),父亲晚年学术文化活动(表格),采访名单,宗谱家谱,父亲履历、简介等,薄一波自传有关章节,读父亲生平日记感想,父亲参与的一些重要时间与活动(日记中),总目-建议,重点人物名单(第一稿),1-4章细目要点-历史背景加注,1-4章参考资料。
(以上称第四类资料)
孙午良在请求确认涉案合同解除的同时,要求陈某1返还上述第一类、第二类资料,并要求陈某1对上述包括第三类、第四类资料在内的所有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四、其他相关事实
孙午良主张为本案支出翻译费880元人民币,公证费177美元、认证费220美元、邮寄费83.74美元(以上费用发生当日的外汇价格约为1美元对换人民币6.827元),对此,孙午良提交了《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两张及公证费、认证费、邮寄费的英文发票复印件若干张作为证据。
孙午良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8000元人民币,但并未提交支付的相关证据。
庭审中,陈某1称其在2009年7月28日前的创作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包括阅读资料、进行创作构思、编写目录等,其还对孙午良的母亲及无锡的一个侄女进行过采访,去上海、南京查询过资料。
对于上述采访及查询资料工作,陈某1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孙午良只认可陈某1对其母亲进行过采访的事实。
另外,陈某1称其在涉案作品创作过程中因购买电脑、采访等花费了近3万元人民币,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