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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成本—汽车销售成本

 二、精品销售

  

(1)开具增值税发票

主营业务收入—精品装饰收入

  

(2)结转装饰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精品装饰成本

 三、配件销售

  

(1)配件购入

库存商品—配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配件销售

应收账款

主营业务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3)结转配件销售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四、保险理赔

  

(1)一般关于保险公司理赔维修先挂账

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2)保险公司回款(保险公司回款其中有部分款是退三者的修理费)

     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3)退三者修理费

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4)结转维修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维修

     应付职工薪酬

 五、售后维修

  

(1)收到预收维修款

预收账款—预收维修款

  

(2)开具维修发票

  (3)结转维修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维修成本

 六、保修保养费用

  

(1)发生保修保养费用

  借;

应收账款—厂家

        

—工时收入

  

(2)收到厂家确认电传文件

在汽车保险中,什么叫第三者?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

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

除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七 

免费赠送账务处理

借:

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等

八、关于汽车经售企业收取返利的事项,税务方面已经有明确的政策。

国税发[2004]136号文《关于贸易企业向货物供给方收取部分用度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报信》规定如下:

  

(一)贸易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贸易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发卖量、发卖额无必然接洽,且贸易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出场费、告白催销费、上架费、展示费、治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合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贸易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发卖量、发卖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较)的各种返利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贸易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较公式调解为

  当前应冲减进项税金=(当前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合用增值税率)*所购货物合用增值税率

 八、现行《企业管帐制度》以及其他管帐政策,遵照料管理帐核算的基本原则与相关税务政策,汽车经售企业对收取汽车出产企业的返利举行如下管帐核算:

  

(一)科目设置汽车经售企业设置使用“库存商品——折扣”科目,用于核算收取和转销的与汽车发卖量、发卖额挂钩的各种返利收入。

  

(二)收取各种返利的管帐处置惩罚

  一、汽车经售企业收取汽车出产企业与汽车发卖量、发卖额无必然接洽的返利,如告白催销费、形象反利、硬件举措措施返利等,附给汽车出产企业开具的平凡发票,并按5%计较交纳营业税,作管帐处置惩罚如下:

银行存款(或预付账款——某汽车出产企业)

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营业税

  2、汽车经售企业收取汽车出产企业折扣,所收取的折扣,汽车出产企业在随货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以负数列示,作管帐处置惩罚如下:

库存商品——汽车(发票列示的正数)

库存商品——折扣(发票列示的负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列示的增值税合计数)

预付账款——某汽车出产企业(借方科目正负相抵数)

  3、汽车经售企业收取汽车出产企业折扣,所收取的折扣汽车出产企业未在随货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以负数列示,而在销货清单中以负数列示,作管帐处置惩罚如下:

库存商品——汽车(销货清单列示的正数)

库存商品——折扣(销货清单列示的负数)

  四、汽车经售企业收取汽车出产企业折扣,所收取的折扣由汽车出产企业独个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管帐处置惩罚如下:

库存商品——折扣(负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负数)

预付账款——某汽车出产企业(负数)

  5、汽车经售企业收取汽车出产企业与汽车发卖量、发卖额挂钩的各种返利,附给汽车出产企业开具的平凡发票,作管帐处置惩罚如下:

预付账款——某汽车出产企业(负数)(税金的计较采用国税发[2004]136号文中的公式)

  (三)每月转销“库存商品——折扣”的核算

  一、当月应转销“库存商品——折扣”金额的计较当月应转销折扣金额=[(月初库存折扣+当月增加折扣)/(月初库存量+当月购进量)]×

当月发卖量

  2、管帐处置惩罚借:

主营业务成本(负数)

九、二手车置换的会计处理

1.收车做正常购进,作为库存商品,但没有进项税,交税时有点亏.

2.销车作正常销售,当然是增值税,

3.过户费用要看你是怎么承诺的,就作销售费用,客户承担玉不关你的事了.

借:

库存商品 

(收车时的作价)

 

银行存款 

(客户应补的差价)

经营费用 

(如果是你承担)

贷:

商品销售收入 

(正常销售价,不然税局会说你少报收入)

应交税金-----销项税(售价*17%)

十、汽车救援(可以与修理合并);

十一、商业企业进场费的税务认定及其会计处理

一些主要经销汽车、家电的大型连锁超市,在接受税务局检查时,可能会碰到进场费平销返利的认定问题。

一旦被认定,则企业不但要补缴税款,也会源源不断地发生税金损失。

所以企业在应对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检查时,一定要认真查阅、研读相应法规资料,并注重以下几个问题:

何为进场费?

进场费作为公开的商业秘密和合作条件,是指大型连锁超市等销售商利用自身的销售网络优势,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主动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收取的商品销售返利、返点、广告宣传费、促销费、治理费、展台制作费、店庆费、节日促销费及其他大型促销费用等。

进场费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给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指的平销行为涉及的问题,是针对购货方企业相应进项税额冲减问题,不是针对销售方。

对进场费的定性问题,企业从销售方取得的资金一定要注重不要轻易被定性为平销返利。

自2004年7月1日起,税法对平销行为作了调整。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给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治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并非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的所有资金都是返还性资金。

进场费的账务处理由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2006年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返利返点等平销业务,以及促销费、进店费及治理费等的会计处理未作出相应的规定。

因而,实务中会计处理五花八门,较为混乱。

笔者结合2006年的最新会计准则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探讨:

一、现金返利的会计处理假如某食品生产企业销售100万元的食品给某大型连锁超市,月末返还现金2万元。

假设所购货物进项税率为17%。

根据业务性质分析,此为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并且大多数的平销返利是在商品售出后结算的,相当于进货成本的减少,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银行存款20000

主营业务成本17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0017%)。

可见,现金返利的涉税事项有:

一方面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另一方面,减少了增值税的进项税,从而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二、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假如上例中的食品生产厂家月末给予实物返利,商品生产成本为15000元,售价20000元。

其他资料不变。

收到实物返利时,分两种情况:

假如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库存商品17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00。

假如供货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库存商品20000

可见,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都要按货物的公允价值冲减成本,缴纳同样数量的所得税,假如取得专用发票,则有抵税作用,不缴增值税。

三、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店庆费、治理费等的会计处理

假如该食品生产厂家付给连锁超市0.1万元的展台制作费、0.2万元的治理费、0.2万元的店庆费、0.2万元的节日促销费、0.3万元的广告费。

分析:

以上费用与商品销售无必然联系,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银行存款10000

其他业务收入10000

其他业务支出55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15

汽车4S店的常见税收风险及防范策略

汽车4S店,是由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销售(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4部分组成的一种汽车特许经营模式。

在4S店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赠品支出、厂家返利、保养维修、汽车美容、代办按揭和把购进的新车转为试驾车等业务,在这些业务的税务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少税收风险。

如何识别汽车4S店中的各种税收风险以及找到一定的防范策略对于众多汽车4S店的经营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为此汽车4S店存在的各种税收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一些可行的防范策略供大家参考。

(一)汽车4S店的常见税收风险分析

1、购车赠礼品、送保险等促销手段的税收风险分析

几乎所有的汽车4S店在顾客买车时,随车赠送一些装饰用品,比如防爆膜、真皮座套、地胶板、防盗报警器等,车子的档次越高,赠品价值也越高。

不少汽车4S店在使用了这一促销手段后,并没有对赠品支出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主要体现以下三方面的税收风险:

一是账外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

即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在对赠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仅将其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计入销售费用,未对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金进行计提,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汽车商经销低档系列小汽车,为促销随车赠送礼品,但所赠货物的采购资金、实物去向均是体外循环,在账面上没有任何痕迹,只有在银行对帐单、购进专用发票清单等中才能发现端倪;

二是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

有的企业经销的品牌汽车,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就从价格上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用,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正常销售价,降低了税基;

三是采取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用的方式。

汽车经销商通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而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人的名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税务处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账外赠送实物;

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是一种漏税行为。

2、厂家返利的税收风险分析

厂家返利就是汽车4S店以厂家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格销售后,厂家直接依据销售规模或销售数量定额给予汽车4S店的奖励。

厂家返利名目繁多,一般包括实销奖、达标奖、广告费支援、促销费补助、建店补偿等,返回方式既有资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

不管是资金还是实物,按照税法规定,汽车4S店收到厂家返利后,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或增值税,而不能将其全部作为利润支配。

但不少汽车4S店在这一点上处理不当,有意无意地逃避缴纳税款,税务风险极高。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汽车4S店从厂家取得的有现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收到实物返利不入帐,销售后不计收入,直接进入小金库;

二是供货方以报销费用的形式给予返利,直接在往来帐中进行收、付款处理,未冲减进项税;

三是大部分4S店取得的返利直接从购车款中扣除,并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进行了进项冲减;

四是汽车4S店将取得的返利,不开专用发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和税率缴纳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来说,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鼓励汽车4S店多卖汽车,都会将返利与汽车4S店的销售额挂上钩。

因此,汽车4S店收取厂家返利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必须按规定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缴纳增值税。

3、汽车4S店保养美容业务的风险分析

在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车价不断降低的情况下,维修保养、装饰美容业务已经成为国内汽车4S店除销售整车业务外最主要的经营业务,并成为汽车4S店重要的利润来源。

由于汽车4S店面对的消费群体中,八成以上是私家车用户,在零配件销售和售后服务业务中只要消费者不主动索要正式发票,汽车4S店一般不主动开具正式发票。

因此,维修保养、装饰美容业务已成为汽车4S店税务风险高发区。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因此,汽车4S店向客户提供的汽车维修保养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就劳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因此,汽车4S店在销售行为完成之前为顾客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须就其收入缴纳增值税。

如果汽车4S店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发生在汽车销售行为完成之后,则视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就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因此,汽车4S店需就提供汽车装饰美容服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4、代办汽车按揭服务和其他代办服务的税收风险分析

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都与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汽车按揭服务业务和其他代办服务业务,购车人在4S店购车可以获得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

当然,购车人必须向汽车4S店交纳一定的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各种服务费用。

根据规定,4S店应该就这些代办服务收入纳税,但实际上很多汽车4S店对于代办服务收入采取不开发票,不入账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学会计论坛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缴纳增值税。

由于大多数汽车4S店都是在汽车销售中提供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因此汽车4S店须就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中向车主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缴纳增值税,收取的其他收入,诸如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必须缴纳增值税。

例如:

某汽车4S店2008年售出各种型号的汽车近100辆,其中有10%的汽车是通过汽车按揭的方式销售给客户的。

在为客户提供按揭服务的过程中,4S店向客户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各种费用,涉及金额14万元。

该4S店应缴增值税2.034万元(14÷

1.17×

0.17=2.034)。

5、汽车4S店把购进的新车转为试驾车的税收风险分析

汽车4S店把购进的新车转为试驾车,即将购入存货转为固定资产,即外购汽车由库存商品转为自用,不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这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风险。

由于汽车的上牌,要求提供的文件之一是发票,所以4S店需要给自己开具销售发票,并根据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并应交增值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抵扣应做进项税转出。

但少数经销商做账时,只调整“资产”科目,不调整“应缴税费”科目;

或实物已经改变用途,却长期不做帐务调整,造成多抵进项税。

汽车4S店把购进的新车转为试驾车,基于上牌的需要而必须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要不要按照开票金额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了六项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即,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基于此规定,如果属于上述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且该资产在空间上并没有转移至境外,则该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就不用确认收入,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资产尚未结转的成本或尚未计提的折旧可继续在后期结转或计提。

如果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行为,或虽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但资产被转移至境外了,就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基于此规定,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让的话则不应该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汽车4S店把购进的新车转为试驾车,即将购入存货转为固定资产,即外购汽车由库存商品转为自用不按照自己给自己开发票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不能抵扣从厂家购买的作为试驾车的进项税额,应进入固定资产入账。

6、其他税收风险分析

汽车4S店除了以上分析的五种主要税收风险外,还存在以下两点税收风险:

一是把销售收入记入“往来帐”逃避税收。

还有企业将实际收取的货款与机动车发票上的差额,长期挂在“应付账款”上不结转收入,有意推迟销售时间,影响当期税收。

二是非正常损失不冲减进项税。

汽车4S店在购车过程中,发生的碰撞等非正常损失车辆,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其进项税未作相应调整。

(二)防范策略

对于汽车4S店在经营中存在的以上税收风险,应采用以下防范策略。

第一、汽车4S店赠送汽车装饰用品或礼品的税收风险问题,可以采用两种防范策略:

一是可以把赠送的礼品和汽车捆绑销售。

即4S店在与顾客签定汽车销售合同时,只要在销售合同分别写清楚销售的汽车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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