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月子中心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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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姓名:
。
□即立契约书人甲方。
□与甲方之关系
婴儿姓名:
与甲方之关系:
□随同产妇进住。
□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
姓名:
地址:
与产妇或婴儿之关系:
本契约有关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后,以资共同遵守。
本契约所称坐月子中心,系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之业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坐月子中心为限。
第 一 条甲乙双方之权利义务,依本契约条款之约定;
本契约未约定者,依有关法令、习惯或诚信原则定之。
甲、乙双方之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定型化契约条款。
第 二 条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契约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之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契约实际生效日以进住坐月子中心当日为准。
第 三 条乙方之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之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设置之标准。
第 四 条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设置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之评估。
2.婴儿居住之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之提供。
3.产妇居住之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之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之提供。
前项所定服务之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
第 五 条本契约之预约定金为新台币 元。
第 六 条为顾及产妇及婴儿之安全及休息,探亲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
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 时至 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之同意;
单独托婴之情形,非经甲乙双方之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 七 条为顾及产妇及婴儿之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 八 条乙方对产妇及婴儿之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
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
甲方非产妇时,应并得产妇之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之情形,则由甲方带走。
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社政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协助处理。
产妇出院时,应将婴儿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之需要者,有关托婴之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 九 条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 十 条于第二条第二项所称之契约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致无法接受乙方之服务者,甲方得解除契约,乙方应将甲方缴交之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除前项事由外,甲方得于第二条第二项所称之契约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契约。
但乙方仅得没收甲方缴交之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契约存续中,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而必须出院者,甲方得终止契约,乙方应将预约定金抵充作为住院费用之一部分,并按已发生之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于第二条第二项所称之契约实际生效日之前,因天灾、战乱等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乙方无法履行契约者,甲方得解除契约,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之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于第二条第二项所称之契约实际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证明有前项之事由,致无法履行契约者,甲方得解除契约,乙方应加倍返还甲方所缴交之预约定金,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者,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契约存续甲,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之事由,致无法继续接受乙方之服务者,乙方得终止契约,并按已发生之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前项情形,乙方得向甲方请求契约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期间之天数之全部费用百分之 作为损害赔偿总额。
但不得逾越全部费用之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契约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无法继续履行契约者,甲方得终止契约,并得请求契约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期间之天数之全部费用百分之 作为损害赔偿,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时,并得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乙方所提供之服务,因有安全或卫生上之危险,致生损害于产妇或婴儿者,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依第十五条之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对每一人之最高赔偿金额不得逾越新台币 元。
前项情形,捐害赔偿请求权人如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过失者,不受前项最高赔偿金额之限制。
第十七条因本契约发生消费争议时,得依相关规定申诉、声请调解、提起消费诉讼或提付仲裁。
第十八条本契约成立后,得经双方同意增减费用或变更契约内容。
第十九条本契约书壹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分执保管,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条其他协议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契约书人:
甲方:
身分证字号:
联络地址:
联络电话:
乙方:
负责人:
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年 月 日
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约模板—附件
婴儿姓名:
联络电话:
联络地址:
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日期:
年 月 日。
实际进住坐月子中心日期:
进住期间:
自实际进住日起算,为 日。
一、服务项目
本中心服务型态:
□产妇婴儿一并接受。
□只接受产妇,不接受婴儿。
床位总额:
□产妇:
床。
□婴儿:
设置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及婴儿作健康状况之评估:
〈一〉人员配置:
1.医师:
□有:
人;
□无。
2.护理人员:
3.其他照护人员:
〈二〉健康评估时间:
□定期,时间:
。
□不定期。
婴儿之居住场所:
□与产妇同住。
□住婴儿室。
□由产妇决定,住:
。
婴儿之哺乳、洗澡工作:
〈一〉哺乳:
〈二〉洗澡:
□由产妇负责。
□由产妇负责。
□由乙方负责。
□由乙方负责。
□其他:
。
□其他:
。
婴儿所食用之奶粉、尿片或其他相关物品之提供:
□乙方供应不另行收费项目(由乙方列举,并以乙方采购之品牌为准:
。
□乙方供应应另行收费项目(由乙方列举,并以乙方采购之品牌为准:
□甲方自备物品项目:
。
住宿房间之等级,设备:
〈一〉楼层:
楼
〈二〉等级:
1.坪数:
坪。
2.类别:
□单人房:
□双人房:
□多人房:
3.设备:
□独立之盥洗设备。
□空调。
□电话。
□视听。
□冰箱。
□烹饪设备。
□陪宿床位。
□其他。
产妇膳食之服务:
□乙方不供应膳食,自理。
□乙方供应膳食,项目如下:
1.每日 餐。
2.点心:
次。
3.水果。
4.每日膳食内容:
5.其他:
产妇衣物之提供及洗涤服务:
〈一〉有无提供衣物:
□有。
〈二〉有无提供衣物之洗涤:
□有(费用:
□费用另计;
□不另收费)。
产妇照护婴儿之教导及健康之恢复课程(即产妇运动)服务:
□有,项目如下:
1.指导人:
2.课程内容:
3.课程时数:
时。
4.费用:
□另外收费。
□不另收费。
书报杂志之提供:
1.项目:
□日报。
□晚报。
□杂志。
2.场所:
□阅览室。
□送至住宿房间。
二、收费
收费方式:
□住院前全部缴清。
□住院期间分 期缴付。
□住院期间缴二分之一,出院时缴清二分之一。
□出院时全部缴清。
□其他:
付款方式:
□现金。
□信用卡。
□支票。
计费方式:
□每日计费 。
□总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