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导游员考试法律法规知识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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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国内旅游为重点,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优势,推动各地旅游业特色化发展5:
坚持节能环保合理利用资源,实现旅游业可持续性发展。
13.山东旅游的起步阶段和快速发展阶段的时间分别是从1980年开始,实施“六五”、“七五”旅游发展计划时期,是山东旅游业起步的阶段。
“十五”至今。
是山东旅游业实现高速度,大规模发展的阶段。
14.山东旅游发展的经验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
坚持政府主导。
坚持科学的规划。
坚持市场开发领先。
坚持市场化运作。
坚持依法治旅。
15.山东旅游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个方面1:
人均消费偏低。
外向度偏低。
贡献率偏低。
4“市场化程度不够高。
“三冷三热”现象明显。
人才紧缺。
16.山东省旅游业三个一批的含义:
重组一批旅游企业,转型一批旅游企业,引进一批旅游企业。
17.十一五期间山东旅游业的十个更加注重是:
1:
从注重数量规模到更加注重质量效益;
从注重资源开发到更加注重开发与保护并重;
从注重硬件建设到更加注重软件与硬件配套;
从注重资源一般利用到更加注重文化内涵的深入挖掘;
从注重市场开发到更加注重品牌发展战略;
从注重维护旅游者的权益到更加注重人文关怀;
从注重市场治理整顿到更加注重旅游诚信建设;
从注重改善旅游服务到更加注重建设和谐旅游;
从注重当前和近期旅游发展到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
从注重经济效益到更加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举。
18.山东省旅游开发总体布局的两带六区具体指的是:
“两带”,即“山水圣人”和“黄金海岸”两大旅游带;
“六区”,即齐文化旅游区、民俗旅游区、水浒旅游区、沂蒙山旅游区、黄河口旅游区、古运河-微山湖旅游区。
19.山东省发展旅游业的4个基本原则是
旅游和文化融合发展。
旅游和三次产业协调发展。
城乡旅游一体化发展。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0.比较山东省旅游业计划中近期目标2012年接待国内游客人数3.5亿人次、入境游客人数35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目标3800亿元;
远期目标2020年接待国内游客人数5亿人次、入境游客人数6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目标10000亿元。
21.我省一体两翼三大精品线路是指以济青旅游经济带为主体,以鲁南、鲁北旅游经济带为两翼,构筑山水圣人旅游线。
黄金海岸旅游线、逍遥游旅游线三大精品线路。
22.加快发展旅游业的五大具体措施是1:
科学规划产业布局。
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强力推出山东旅游品牌形象和山东旅游形象标识。
打造“好客山东”文化旅游品牌。
23.山东省的旅游品牌是形象口号是“文化圣地,度假天堂”这个口号的特点是资源+市场+产品的复合型口号
24.好客山东品牌的积极意义主要有以下四点:
体现了山东旅游的本质。
提升了山东旅游核心竞争力。
加速了产业融合和转型升级。
优化了旅游市场环境。
25.2008年我省作出了组建省市县三级职业化导游团队的部署全省省级100名市级800名县级100名职业化导游团队成员人数分别为
第二编旅游法规
第一章合同法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贷款、租赁、买卖等民事合同关系使用合同法。
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行政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
3.当事人订立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的资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始终一致:
并不一致,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5.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始终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内部机构来实现的。
6.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分类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达到法定年龄,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某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
无行为能力人:
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
7.代订合同的四项要求:
代定合同是由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合同的活动。
代订合同由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订合同的活动。
代理人代订的合同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8.订立合同的三种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9.格式条款的含义和主要利弊:
格式条款具有节省、降低交易成本的优点。
弊端是当事人一方总是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设法拟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如免责条款等。
而对方当事人一般对此往往不予注意或者对其真正含义未完全理解,从而出现合同权利义务不公平的情况
10.格式条款拟定者的三个义务1:
公平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义务。
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
说明的义务。
11.对格式合同解释发生争议时的三种处理方法: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2.合同标的的内容:
所谓标的,也就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标的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还可以是某种行为。
13.解决争议的两类途径(四种形式)
一是诉讼解决。
二是非诉讼解决,其中又有三种方式:
由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邀请一个第三人主持调解解决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争议。
14.合同的订立必经的两个主要阶段:
邀约、承诺
15.构成要约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是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16.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本质区别: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作为一种意思表达,表达的内容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这是要约邀请与要约的本质区别。
17.构成承诺的四个条件是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达。
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的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18.缔约过错责任的三个特征:
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19.缔约过错责任适用的四种情况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20.一份合法有效合同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1.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批准的,只有经过批准后才能生效。
22.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况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3.如何界定无效合同的起始时间:
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及三个必须具备的条件范围: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具备的条件1:
必须具有法定事由。
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必须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
25.合同无效后对合同涉及财产的处理方式: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发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属于损害国家利益而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
属于损害集体利益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集体;
属于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返还第三人。
26.合同履行的两大原则1:
全面履行的原则。
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27.合同履行时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28.当事人姓名名称等变动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动时,其承担的履约义务不发生变化,当事人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9.合同转让的5项含义及三个限制
含义:
合同转让是合同当事人将其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人,即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也称为第三人。
合同转让不是合同内容的改变。
合同转让属于一种合法行为。
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对方同意或者通知对方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转让涉及审批手续,还需办理审批手续。
限制: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30.债权转让的规则,债务转让的规则:
债权人转让债券必须履行的义务1:
通知义务。
转让主债权应承担转让从债权的义务,但属于具有人身权利的权力是不能转让的。
权利转让需要进行登记的应进行登记。
债务人转让义务须遵守的规则:
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新债权人应承担从债务。
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31.合同解除的两种形式:
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
32.合同终止的七种情况1:
债务已经按照协议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互相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3.五种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4.严格责任原则的含义:
严格责任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5.违约责任的五种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定金。
36.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是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它是一种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37.定金的功能履行方式与预付款的区别:
功能:
定金作为一项合同法律制度,既有履行担保功能,也有违约救济功能。
履行方式: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做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加倍返还和单倍返还):
当发生违约时,预付款只要如数退还并承担该款项的利息即可;
而定金则或是加倍返还,或者是无权要求返还。
38.当事人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时,能否同时适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能同时适用。
39.不可抗力的构成的条件、法律后果:
构成条件1:
不可预见性。
不可避免性。
不可克服性。
法律后果: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0.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及时通知的义务。
提供证明的义务。
41.合同法规定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当事人和解。
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规
1.旅行社的经营业务范围类别1:
国内旅游业务2:
入境旅游业务3:
出境旅游业务
2.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2: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不少于30万元的营业资本
3.申请经营出境游业务的主要条件:
经营旅行社业务满2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4.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限制主要是:
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旅行社进行管理的四个制度:
经营许可证制度。
质量保证金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
旅行社公告制度。
6.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游业务旅行社的注册资金、质量保证金数额:
注册资金30万元;
质保金国内游20万元,出境游120万元。
7.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种类、各类分社设立质量保证金的增加额:
分支机构1:
旅行社分社,2:
服务网点。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业务的分社,质保金增加5万元,出境分社增加30万元。
8.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形式、所有权、赔付旅游者的时间限制5个工作日
9.适用质量保证金的两种情况1: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旅行社因解散、裁定及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10.质量保证金降低的条件:
旅行社自缴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内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可以将质保金的缴存数额降低50%。
11.质量保证金的补足规定:
旅行社在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保金后,收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12.旅行社的经营的四个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13.对旅游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
不少于2年
14.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
1应当签订合同。
2条例禁止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项目。
3对人员的管理。
4对出入境旅游的管理要求。
5对委托合同的管理要求。
6对旅游业务档案的管理要求。
15.旅游合同应载明的主要事项:
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
地址、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电话。
3签约地点和日期。
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5旅游行程中交流、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6旅行社同意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旅游者应当缴纳的旅游费用及缴纳方式。
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1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1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16.禁止向旅游者提供的项目有以下四类:
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内容。
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
17.旅行社对人员管理的要求的三个主要方面:
1垫付旅游接待费用。
2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
3其他不合理费用。
18.对出入境旅游管理的主要要求:
1不得组织旅游者到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2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3导游或领队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19.对委托合同管理的三项要求:
1应当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
2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3旅行开始前,发生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征得旅游者同意后,可推荐其他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
20.旅行社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五个基本义务:
1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2按约定提供服务。
3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
4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5聘用合格导游和领队。
21.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的五个权利:
1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3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5制止旅游者违反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1.导游人员的三层含义:
1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接受旅行社委派而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
3工作范围主要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2.我国第一个导游人员管理的行政法规是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3.参加导游考试人员的四个具体条件:
1国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学历条件:
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3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
4能力条件:
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法能力。
4.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颁证的机关不同。
3领取证书的程序不同。
4期限不同。
5.导游证的种类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四个区别:
1取得证书的前提条件不同。
2对语言能力的要求不同。
3申领程序不同。
4有效期限不同
6.申领导游证的两个条件: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参加岗前培训考核考试。
2纳入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的管理。
7.不得颁发导游证的四种情况:
1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患有传染性疾病。
3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8.导游人员义务区别于权利的最主要特征:
导游人员的义务是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所必须行为的范围;
而导游人员的权利则是导游人员可以进行行为的范围。
9.导游人员四个方面的权利:
1导游人员的人身权。
2履行职务权。
3诉权。
4其他权利。
10.导游人员履行职务时享受的两个主要权利:
1进行导游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
2遇到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11.导游人员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四个限制条件: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即旅游开始后、结束前。
2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12.导游人员的十个主要义务:
1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
2进行导游活动佩戴导游证的义务。
3进行导游活动须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
4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义务。
5遵守职业道德义务。
6严格遵守接待计划的义务。
7告知义务。
8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义务。
9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义务。
10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义务。
13.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管理的主要方式:
订立劳动合同
14.对导游人员违反导游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无证导游,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佩戴导游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5.对导游人员私揽业务的处罚规定: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16.对导游人员违反旅游服务规定及欺骗消费者的处罚规定: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17.对导游人员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1损害国家利益及民族尊严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2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索要小费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示。
18.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中一次扣除10分的情形: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和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19.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中一次扣除8分的情形: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20.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中一次扣除6分:
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