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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号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周炳强绰号皇帝,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文化程序小学,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志权,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汪道伟,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铭洪绰号奀洪,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程荣生绰号肥生,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谷爱堂,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伟丰绰号猪丰,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文化程度中技,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周勇华绰号勇仔,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略。

  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敏坚绰号康仔,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勇,广东法制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敏坚、周炳强、周铭洪、程荣生、周伟丰、周勇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日作出2019佛刑一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炳强、周铭洪、程荣生、周伟丰,周勇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和上诉材料,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9年5月2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周敏坚、周铭洪、周伟丰、程荣生等人在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市场大排档吃夜宵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屈颜、袁洲等人发生口角并打斗。

  随后,周炳强纠集周勇华等人到场参与打斗。

  打斗过程中,周敏坚、周铭洪、周伟丰、程荣生均持刀追砍被害人屈颜,而周炳强则用周勇华带来的猎枪向被害人屈颜逃跑的方向开了一枪。

  随后,周敏坚、周伟丰、周铭洪、程荣生等人追赶屈颜至里水镇和顺逢涌高村市场北面草地,用大砍刀向屈颜身上乱砍,致屈颜身体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屈颜全身共十二处创口,符合锐性暴力刺穿全身多处,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此外,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程荣生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周敏坚、周炳强、周铭洪、程荣生、周伟丰、周勇华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敏坚、周炳强、周铭洪、程荣生、周伟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周勇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铭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伟丰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的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敏坚、周铭洪、周伟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荣生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敏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炳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铭洪有期徒刑十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荣生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伟丰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勇华有期徒刑六年。

  

  上诉人周炳强上诉称1、本案是由被害人一方醉酒闹事引起的,被害人有过错;2、作案用的刀具是合伙买的,并不是其个人买的,其没有送刀具到现场,也没有叫人送刀具到现场,刀具是周永辉自己拿去的,其没有把刀具递给别人;3、其没有拿刀砍屈颜,也没有叫人砍屈颜;4、其是从别人手中接过枪,也开了一枪,但没有伤到人,且枪也不是其叫人带到现场的。

  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过重。

  

  周炳强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起因是被害人一方醉酒闹事引起的,被害人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在先,一审没有予以认定属事实不清;2、本案中周炳强一方同案犯所使用的大砍刀并非周炳强一人的,而是大家合伙一起买的。

  也不是周炳强让周永辉去取刀的,而是周永辉自己去周炳强家取的。

  在打架过程中,周炳强没有接触过刀,也没有递刀给同案犯;3、周炳强确实开了一枪,但这一枪并没有造成伤害,且枪不是被告人周炳强带去的,也不是周炳强叫人带去的;4、本案中周炳强并非主犯,且只是初犯,认罪态度又较好,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周铭洪上诉称1、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2、其是从犯,只是被同案犯叫到现场的。

  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程荣生上诉称1、其在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但一审判决没有认定;2、其没有拿刀,因为同案犯将刀送到时,其在追赶被害人,因此没有拿到刀;3、原审判决认定其为主犯,定性错误,其在犯罪中只起辅助作用,属从犯。

  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程荣生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一审判决定性正确,但程荣生只是持刀追赶被害人,而没有直接参与伤害被害人,应认定为从犯;2、程荣生作为从犯,其刑罚应与另一从犯周勇华相同为宜。

  上诉人周伟丰上诉称1、其没有动手砍被害人;2、其在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起主要作用,是从犯;3、案发后,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

  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周勇华上诉称1、其没有带过枪到现场,枪是其从地上捡起递给周炳强的;2、其没有拿过任何刀具;3、其有向公安机关坦白,也有提供同案犯逃跑的线索,有立功表现。

  一审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6日凌晨零时左右,上诉人周铭洪、周伟丰、程荣生与原审被告人周敏坚及周冠华、程道生、花县仔均另案处理在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市场大排档吃夜宵时,因琐事与邻桌的屈颜、袁洲等人发生口角并打斗。

  随后,屈颜等人向高村市场方向跑去。

  周冠华则打电话通知上诉人周炳强前往和桂工业园帮忙打架。

  随后周炳强纠集了周胜华、周永辉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多把大砍刀驾驶摩托车赶到和桂工业园大排档,与周敏坚等人会合。

  之后,周敏坚、周铭洪、周伟丰、程荣生及周冠华、程道生、周永辉、花县仔、广西仔、瑶边仔均另案处理等人,均手持大砍刀寻找屈颜等人。

  在高村市场一档口前,周敏坚等人又遇到屈颜等人也手持刀具,于是双方又发生打斗。

  屈颜等人被打后逃跑,此时,周勇华手持一支猎枪来到后,周炳强拿过该猎枪,向屈颜逃走的方向开了一枪。

  周敏坚、周铭洪、周伟丰等人则追赶屈颜至里水镇和顺逢涌高村市场北面草地,发现屈颜掉进一水沟,遂将屈颜从水沟中拉出,周敏坚、周铭洪、周胜华、周永辉、周冠华等人持刀向屈颜身上乱砍,至屈颜身体多处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屈颜系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程荣生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证实本案六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证实周铭洪1988年12月24日出生,犯罪时未满18周岁。

  

  2、被害人户籍材料。

  证实被害人屈颜的身份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证实本案六名被告人归案的情况。

  证实被告人周伟丰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铭洪、周敏坚的重大立功表现。

  证实被告人程荣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证实在被告人周炳强家搜查出并扣押长约50厘米砍刀12把、铁水管两条、铁管焊接刀具一把、无牌嘉陵牌黑色男装摩托车一部。

  

  5、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南刑初字第1419号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该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勇华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袁洲的陈述。

  证实2019年5月19日23时许至20日凌晨,他和何明等人在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市场大排档吃宵夜,期间邻桌有三、四人到他们桌敬酒,之后其去草地上方便,约一分钟后回来不知为什么被五、六名男子持大砍刀追砍。

  三证人证言

  1、证人何明的证言2019年5月19日晚,他和袁洲及几个老乡在和顺工业区的一个大排档宵夜,他上厕所回来后,见邻桌的几个本地人持菜刀、酒瓶、凳子打他们这桌的人。

  

  2、证人罗露的证言案发当晚,她和男朋友何明、老乡袁洲在大排档吃宵夜。

  期间,见邻桌的十多人拿菜刀、啤酒瓶、锅铲打他们这桌的人,其中一个拿菜刀的男子砍中了另一男子的手臂。

  3、证人杨莉的证言2019年5月20日凌晨零时许,她在红美人理发店门口看见有一帮人在猛跑,后面有六七个人在后面追,还有三四辆摩托车跟在后面追,其中有二、三辆摩托车后面都载人,追的人手里都拿刀。

  其中,一个圆脸短发男青年载着一个手里拿着一把枪的瘦瘦男子。

  两三分钟后,她听见一声枪响,后见拿枪的那人坐上摩托车逃跑了。

  后来她听见有人叫救命,她跑过去见有一个人躺在地上,流了很多血。

  

  4、证人李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9年5月19日晚10时许,他、屈颜、黑仔、小光头等人在和顺工业园高村市场吃宵夜。

  期间他去打电话,回来时见邻桌的几个男人和他们这桌的人打了起来。

  其中小光头背部被打伤了。

  他也不知道打架的原因。

  证人李龙通过辨认照片,辨认出被害人屈颜。

  

  5、证人曹世明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19日晚11时许,他看见在和顺工业园大排档处,有两伙吃宵夜的人打了起来,双方是用酒瓶和凳子打,有一名男子拿了一把菜刀。

  打了几分钟,一帮人就跑了,另一帮人追。

  这时,有一名男子打电话叫人带几把刀过来打架,说的是粤语。

  几分钟后,就有四辆摩托车过来,每辆摩托车都坐有两三名男子,其中有两名男子拿着长刀,一名男子拿着一支猎枪。

  打电话男子在路口等他们,后来他们就向高村市场追了过去。

  20日凌晨,他在高村市场见一名满身是血的男子被抬上了救护车。

  

  6、证人文加勤的证言案发时因一伙人叫另一伙人过去喝酒,那伙人不肯喝而引起打架。

  

  7、证人黄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9年5月20日凌晨零时许,他看见在和顺工业园市场水果档附近有几个男青年开着三辆摩托车,乘车的人手拿六七十厘米的大刀,其中一个手拿一支类似枪的物体的男子坐皇帝黄杰称听人说开车的人叫皇帝开的红色女装摩托车。

  这帮人开着摩托车,一边追着一名男青年,大叫劈死他。

  他们一直追到高村方向。

  证人黄杰通过辨认照片,确认周炳强就是皇帝。

  

  8、证人张登炎的证言2019年5月20日凌晨零时许,他在和桂工业园市场内看见大排档与水果档之间,有大约十多个男子手持大砍刀和啤酒瓶乘坐四辆摩托车,坐在摩托车后面的男子中有三名手持大砍刀,一名手持一支长枪。

  这伙人在转来转去找人。

  9、证人张东民的证言2019年5月20日凌晨零时许,他在和桂工业园市场内见有十多名本地男青年拿着大砍刀和铁水管乘坐五辆摩托车向高村方向开去,坐车的人手里都拿着大砍刀,其中一人还拿着自制的枪支。

  后来他见在高村溜冰场附近草地上有一个四川仔被砍得很严重。

  

  10、证人周后全的证言案发时在市场内德芳鞋厂附近,有三名男子持砍刀,与另外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纠缠,后来乘坐一辆农民车逃走了。

  

  11、证人高国强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周后全相同,并证实该蓝色农民车的车牌是粤1655。

  

  12、证人汤展宏的证言2019年5月20日凌晨零时许,他在和桂工业园市场内看见一肥一瘦两名男子,肥的男子手持一把大砍刀,见到他们穿保安服,就用白话说不关你们事。

  后来肥的男子上了一辆女装摩托车,瘦的男子手持两个酒瓶上了一辆男装摩托车。

  另外还有两个男子共乘一辆旧的嘉陵摩托车,坐后面那个手托着一支好象是桌球棒的东西后来听说是自制的手枪。

  他们大声喊在这边,过去找啦。

  

  13、证人覃兆设的证言案发当晚,看见一帮本地人与四川人吵架,四川人跑了以后,本地人到处找四川人打,其中有三人拿长刀,一人拿菜刀,一个拿长枪。

  

  14、证人王言雅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汤展宏证实的内容相同。

  

  15、证人丁海的证言案发当晚有十多名本地人手持大砍刀、菜刀、铁管、啤酒瓶、桌球杆、还有一人手持猎枪在四处找四川人砍,期间还有一男子打电话叫人过来。

  他们大多开摩托车过来,有四人是跑步过来的。

  

  四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1、被告人周敏坚供述及辨认笔录2019年5月20日凌晨零时许,他、周伟丰、周铭洪、周冠华、程度生、程荣生和一个花县仔在和顺和桂工业园市场一个大排档吃宵夜,邻桌有一帮六七个四川人可能觉得他们说话太大声,其中一名四川仔过来敬酒,程荣生就用粗言回敬那四川仔,并将四川仔推开,双方的人就争吵并用啤酒瓶和凳子打了起来。

  后那帮四川人就往高村市场逃跑。

  这时不知道是谁打电话,皇帝开着一辆红色无牌女装车搭着周胜华来到,车上放有七八把大砍刀,他和周铭洪、肥生、周胜华、周冠华、外地仔、花县仔从车上各拿了一把大砍刀,向高村市场方向追去。

  他开一台无牌女装摩托车搭着周铭洪来到高村市场榕树处,看见那伙四川人手中都持有用报纸包住的刀状物体,其中一人手拿一把西瓜刀。

  此时其和周铭洪等人便一起冲过去砍他们。

  期间,他听到一声枪响,当他追到溜冰场的一空地处,见皇帝手持单管猎枪站在那里,周伟丰站在旁边,不远处对方一男青年被周铭洪、周胜华、外地仔、花县仔等人围住用刀砍,他上去砍了那人手臂和小腿各一刀,然后他用摩托车搭周伟丰、程度生回去,在路口看见周勇华,后来程度生用他的摩托车搭肥生回到皇帝家。

  那些刀、枪都是皇帝带来的,平时放在皇帝家里的。

  打架后他们把刀放回皇帝家。

  

  被告人周敏坚通过辨认照片,辨认出周勇华、周铭洪、周伟丰、程度生、周胜华,确认周炳强就是皇帝,确认程荣生就是肥生,确认程道生就是程度生。

  同时还对吃宵夜、砍四川仔、打架后刀具放回的地点及打架时追打对方的方向及追打位置予以指认确认,并辨认出打架时所用的刀。

  

  2、被告人周炳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9年5月20日凌晨零时许,他和长腰在家看电视,他接到周冠华的电话说在和桂工业园市场烧烤档被人打,叫他带人带工具来帮忙。

  他将此事告诉了长腰,长腰就在他家拿了四五把大砍刀,骑摩托车先走了。

  他出门时见到周胜华在对面的士多店,并对周胜华说了周冠华被打之事,后他开摩托车搭周胜华来到和桂工业园烧烤档处,见到周冠华、奀雄、猪丰、康仔、肥生等人集合在那里,猪丰说那帮四川人肯定在工业园玩,于是周冠华、奀雄、周胜华及两个不认识的男青年从长腰的摩托车脚踏处各拿了一把大砍刀,分别上了摩托车向高村市场方向追去,坐在车后的人手上都拿了砍刀,他开摩托车搭着周胜华,周胜华手上也拿着一把大砍刀。

  当他们到高村市场榕树头前的一排店铺时,突然见到六七名男青年拉开一间店铺铁闸,手中拿着用报纸包住的刀状东西出来。

  此时,他们就追砍四川那帮人,其跑在最后。

  追到溜冰场后面的草地处,见周胜华手持大砍刀,跳下水坑把对方一个人拉上来,周胜华、周冠华、猪丰、雄等人手持大砍刀向那个人身上猛砍,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用摩托车防盗锁打那人。

  这时,周勇华一个人开一辆摩托车来到他身边,把猎枪交给他,然后冲过去帮忙,他接过猎枪时不小心扣动了扳机。

  然后他们大家就散了。

  打架用的刀是2019年他在广州买的,共买了十把刀,案发后这些刀被奀雄洗干净后放在他家的楼梯口处。

  被告人周炳强通过辨认照片,辨认出周勇华、周冠华、周胜会、程道生,确认周铭洪就是奀雄,周敏坚就是康仔,周伟丰就是猪丰,程荣生就是肥生,周永辉就是长腰。

  还指认其打架时追打方向及位置、摩托车停放位置、伤人的具体位置、其作案前取作案工具的具体位置、打架后清洗刀具的位置及打架时使用的交通工具、辨认出家中搜出的刀就是作案时使用的刀具。

  3、被告人周铭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案发当晚他从厕所出来后,就见到阿拉、周敏坚、肥生往高村方向;猪丰、程道生还有那个不认识的本地男子工业园市场农业银行方向,分别追打刚才在他们邻桌吃宵夜的外地男青年,他也拿起一个啤酒瓶往高村方向追去,但没打中追的外地的男子。

  返回大排档后见阿拉、周敏坚、肥生。

  这时,又见到皇帝开着摩托车载着周胜华来到,周胜华手中拿着一个纤维袋,周胜华递刀给他们,他手拿两把刀、周敏坚、陈拉、肥生各手持一把女性,然后他、周敏坚、周胜华、皇帝就开摩托车往高村方向去,阿拉和肥生就拿刀走路到高村,他们到了高村市场榕树时,有些他们的人已追到工业园路口,见对方五六个人手上拿着报纸包住好象水果刀的东西。

  他、阿拉、周敏坚、周胜华追这五六个人到溜冰场附近的草地上,见其中一人掉进臭水沟,周胜华把那人拉出来,长腰、阿拉、周胜华还有两个人认识的本地人都用大砍刀砍那人的手脚,他也上去砍那人的手背,当时在场的还有周敏坚和猪丰站在一旁,周敏坚手里拿了一把刀。

  打完后,他们回到皇帝住处,他照皇帝的要求,将八把大砍刀洗干净,并用白色纤维袋装好,放在皇帝住宅门口。

  打架期间,他曾听过一声枪响,但不知道是谁开的枪。

  被告人周铭洪通过辨认照片,辨认出周敏坚、周胜华;确认周伟丰就是猪丰,周炳强就是皇帝,程荣生就是肥生,确认周冠华就是阿拉,周永辉就是长腰,还对他吃宵夜、砍人、打架后刀具放回的地点及打架时的追打方向和位置予以指认确认;并辨认出打架时所用的刀。

  

  4、被告人程荣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案件起因的供述与被告人周敏坚、周铭洪供述一致。

  他追对方的人未追到返回大排档,看见皇帝开摩托车搭着周胜华,周胜华手拿大砍刀,长腰开摩托车搭着猪丰跟在后面,猪丰手里也拿大砍刀,从高村市场方向出来向石塘村方向走。

  两分钟后,神勇手拿一支雷鸣灯猎枪坐在一辆摩托车后面。

  不久,阿拉打电话给他,他也回到皇帝家中。

  其供称同案人拿的刀应该是皇帝的,之前他在皇帝家中看过这些刀。

  被告人程荣生辨认出周敏坚就是康仔,周炳强就是皇帝,周伟丰就是猪丰,周铭洪就是奀雄,周勇华就是神勇,辨认出周永辉就是长腰,辨认出周冠华就是阿拉,还辨认出周胜华、程道生。

  指认其吃宵夜及打架的具体位置,辨认出照片上的刀具与猪丰手上所持的刀具很相似。

  

  5、被告人周伟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供述案件的起因与被告人周敏坚供述的一致。

  期间,可能是有人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他就见周炳强开着一辆摩托车搭着周胜华来到,周永辉开着摩托车搭着周勇华来到,还有两个瑶边仔也来到,周永辉的摩托车踏板处有一袋用纤维袋装着的刀,周勇华拿着一支雷鸣灯猎枪横放在其大腿处,他们就陆续从纤维袋里拿出那些刀,他、周敏坚、周铭洪、周炳强、周冠华、周勇华、周胜华、程荣生、周永辉、程度生、两个瑶边仔每人手里都拿了一把刀,当他们来到高村市场的一个档口时,见那帮四川人手上都拿着用报纸包住的刀,他们就追对方的人,追到溜冰场附近的草丛里,周胜华说有人逃到水沟对面了,这时就见周炳强从周勇华手上抢过那支枪,说了一句等他来,就向草丛里打了一枪。

  这里又有人说草丛里有一个,就见周铭洪、周胜华、周永辉、广西仔和两个瑶边仔按住一个男子,并用刀向该男子身上乱砍,周敏坚、周炳强、周勇华当时也在旁边。

  之后,他们回到周炳强家,有人洗了打架用的刀具,并把刀具入在周炳强家里,猎枪被周勇华带走。

  被告人周伟丰通过辨认照片,辨认出周敏坚、周铭洪、周炳强、周勇华、程荣生、周永辉、周冠华、周胜华,确认程道生就是程渡生。

  还对他吃宵夜、砍人、打架后刀具放回的地点及打架时追打方向和位置予以指认确认;并辨认出打架时所用的刀。

  

  6、被告人周勇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9年5月19日晚上约23时许,他接到周永辉的电话说他二哥周冠华在和桂工业园被外地人殴打。

  他开摩托车赶到工业园,见他们村的几名男子开约三辆摩托车往高村市场方向走,他意识到他们是去打架的,就跟了过去,到了一个溜冰场旁边的草地附近,他见周铭洪、周冠华、周敏坚手上拿着大砍刀围在一起殴打地上的人,周永辉、猪丰两人拿着大砍刀在草地中好象在找人。

  后大家开着摩托车逃跑了。

  在追打对方的过程中,周炳强曾叫他把枪递给其,他从地上拿起枪递给周炳强,周炳强向树林开了一枪。

  周勇华辨认出周炳强、周敏坚、周永辉、周冠华、周铭洪。

  被告人辨认出周伟丰就是猪丰,程荣生就是肥生。

  被告人周勇华指认其打架时的追打方向及追打位置、摩托车停放的位置及打架伤人的具体位置。

  还辨认出照片上的刀具与其在打斗过程中看见周冠华、周铭洪、周敏坚手上所持的刀具是一样的。

  

  五鉴定结论

  1、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佛公南刑技鉴字[2019]2219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屈颜头部、躯干、四肢共十二处创口,左腰部一处划擦伤。

  结论为屈颜符合锐性暴力刺穿全身多处软组织,致右肱动脉、肱静脉破裂和右肱骨、右尺骨、左尺骨、右桡骨、左桡骨多处骨折、急性失血性休克、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2、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法医检验证明,证实袁洲损伤属轻微伤。

  

  六现场勘查笔录

  证实中心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涌高村市场北面草地。

  在草地和凯力化工厂、兴祥五金厂、柏晨电子厂中间是一条小泥路。

  该小路的南端是映辉溜冰场,在小路南侧发现一处115米的血泊。

  在该血泊北偶发现另一处4050厘米的血泊。

  在该血泊北侧6米处的草丛内发现一个蓝色弹壳。

  

  对于周炳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周炳强在公安阶段和一审开庭时,均承认刀是其从广州买的,现在辩称刀不是其的,没有证据证实且无合理解释;同案犯周敏坚、周铭洪、周伟丰均指证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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