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网络经济时代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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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网络经济时代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文档格式.docx

对于跨国公司和跨国贸易来说,其经营方式和财会制度千差万别,涉外税收的征管对象具有错综复杂的跨国性。

对于网上交易来说,在交易双方都有可能不知道对方是谁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如何确认其交易行为已经发生?

又如何确认其应纳税期间和交易金额?

如果是跨国网络交易,又如何计算进口关税和出口退税?

这些都是网络经济带给税收政策又一巨大的难题。

3、国际税收征管权利产生分歧的可能性加大。

按照传统的税收管理政策,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居于优先地位。

按照这一原则,对于中国这样需要大量输入欧美国家的电子商务产品、服务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一些跨国公司只需要在中国设立一些办事机构,在商品交易时通过电子商务系统将交易的实际发生地点转移到国外,就会使中国损失大量的税收收入。

如果想改变这一状况,发展中国家就必须以常设机构原则和固定基地原则限制来源地国的征税权,但这样就可能引发与发达国家的产生国际税收管辖权方面的纠纷。

二、网络时代带给税收管理手段和技术方面的挑战

1、税收管理、稽查与处罚的难度增大。

例如,现在各企业使用的财务软件千差万别,支持其运行的数据库系统也大相径庭,并且可能这些数据还有各种不同的加密技术保护。

税务部门究竟用什么样的征管软件来采集这么多不同类型财务系统里的涉税数据?

再如,网上交易与电子商务活动都是通过网络以无纸化方式进行,企业的会计处理中的账簿、发票也可以使用没有实体形态的电子票据填制,而这些电子票据往往极易修改和销毁,且不易被发现、不留痕迹,不仅给税收征管与稽查带来极大的困难,而且使税务管理人员对出现涉税违法案件难以举证,难以确定和划分违法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商品的计价与计量产生困难。

在网络时代,大量的无形资产,例如商标、音乐、电影、软件、视频等等成为交易对象,此外,随着技术的进步,还有许多新的无形产品加入到这些交易之中,例如近些年比较流行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交易等,并且这些无形资产的交易主要通过网络来进行交易的。

还存在着大量以物易物、使用虚拟货币支付等特殊交易行为,如何对这些新的商品和交易进行准确的计量、计价,核定其计税金额,也是税收征管中一个很大的难题。

3、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受到冲击。

当今税务部门开展征管活动也基本上需要依托各种征管软件与各种网络才能正常进行,并且这种依赖性会越来越强,这样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

例如,电脑黑客基于个人或者企业利益的需要,攻击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系统,非法窃取、篡改、传播一些重要的税务经济信息;

再如病毒、木马的攻击和破坏造成征管系统或者相关税务相关网站的瘫痪、堵塞等,这些可能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对税务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如果税务部门不重视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不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水平,就无法应对这些挑战,可能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

它的税收政策应视同与一般商务一致平等,对电子商务的税负应与传统行业保持一致。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是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

我国也应采用和遵循这一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

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应用相同的税法,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

3、税收效率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以我国现有的网络技术和征管水平为前提,确保税收政策能被准确执行,易于税务机关实际征管和稽查,也易于纳税人理解并执行,力求将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这样才能降低税收工作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4、财政收入原则

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需要税收的大力支持。

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与我国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以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5、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

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

四、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措施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征,吸收借鉴国外电子商务征管先进经验,利用现有征管资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采取可行的措施和对策。

1、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必然。

传统贸易销售是以实物形式,电子商务只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利用网络销售从电子商务发展趋势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必须和必然的。

从本国国内看,国家建设需要大量税收,不能为了扶持电子商务发展而放弃税收征管权;

从国际看,是保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国家税收利益的需要。

如果放弃电子商务征税权,实行互联网零关税,则意味着传统的关税保护屏障将完全失效。

因此,政府既应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和竞争,又要切实加强我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2、完善现行税法和相关法律。

以相关法律为依托,在鼓励发展新技术的同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支撑平台。

首先,各税种对于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涉及网络交易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严格和细致地规定其征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

其次,对于流转税方面,可以增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一样纳为征税对象,并详细规定这些新型商品的税目、税率和计税标准,最重要的是明确规定这些商品的交易只要达成,无论是通过在线方式还是现实交易方式,都必须纳税,从而规范其纳税义务。

在这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表示,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将颁布《新税收征管法》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

对现行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补充电子商务税收的有关条款,以便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

对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加以确认,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进行和发展。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认证中心应该义务服务于国家税收。

认证中心可以确定买卖双方的身份,通过买卖双方的授权,向金融机构发出支付和结算指令,将税务部门的电子发票转交给消费者。

同时,认证中心也起到了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作用。

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这将为我们提供网络交易税款征收的法律准备。

对于国际税收管辖权方面,应加强这类政策法规的研究与立法,加强与境外银行和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合理划分跨国税收的征收比率,制定出有利双方和多方的国际税收政策,联手打击和限制通过网络进行的国际避税行为。

3、常设机构的认定。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常设机构”原则是以纳税人与来源国之间的实际联系来确定征税依据的,要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就只有对具有电子商务化的“常设机构”加以重新定义。

企业通过建立由软件和大量信息构成的网站来开展电子商务,无形的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相对固定的,且企业对其拥有处置权,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从而完全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

因此,我国现行税法应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明确规定:

如果企业通过服务器达成了实质性的交易,那么该服务器应被看成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但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助性活动(如广告宣传、信息发布等)的除外。

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网上银行和网络交易中介机构的涉税经济行为进行集中管理。

因为这些公司和机构是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活动的中枢神经,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建立健全与这些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他们的代扣代缴义务和监督法则,才能够获得真实和准确的税收经济信息,从源头上控制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行为,使网络贸易的税收征管规范化、法制化

4、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专门的网络商贸交易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

从基础的税收征管工作来看,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从税收简便性来说,网络交易适合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

这个做法的前提是,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一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从技术手段上,税务部门要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设计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网络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逐步适应网络交易发展的征税要求。

5、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建立税收监管支付体系。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

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按统一规则编制税号,以便税收征管。

要把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重要手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

税务系统网络要同金融系统联网,通过纳税识别号和其关联的银行结算账号建立关联,即时监控纳税人的资金动态,掌握交易资金流向。

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

建立专门针对虚拟公司、虚拟交易的网络税务登记、税务申报制度,要求所有这类企业必须同传统企业一样严格执行税收制度,并提供真实、有效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网上资料,在其网络平台上公布税务登记号、营业执照号等信息。

同时,设立开据电子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其他相关票据的管理手段,为这类经营活动税收的征管提供可靠的论据。

6、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

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

它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

使用网络功能来实现信息的储蓄、加工及使用,才能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实施有效征管。

如要判断出售商品或劳务所获取的收益和性质,税务部门就要先通过网上税收资金监控中心的职能来实现。

技术方面,要加大投入,改善税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网络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的性能,建立异地数据灾难备份系统及应急响应机制。

最重要的是加强学习与培训,提高税务部门所有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水平和安全意识。

我们看到,随着金税工程三期的推进,国家和省级税务部门的网络信息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而县市级税务部门的网络安全水平还有待提高,相关部门应该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五、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新模式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买方、卖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为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实行数字身份认证,建立认证中心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交易双方的交易金额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主体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单、收据支付款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机中。

所以,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建立支付平台,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其联同金融机构审核交易双方的资信情况,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存储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确定税额,同时掌握交易双方账户信息,及时了解其支付能力。

因此建议由国家信息产业部牵头,税务、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以认证中心及支付平台为依托,建立电子商务网络体系,规范网上交易,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并实施联网,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

1、纳税人在依法从事电子商务之前必须办理电子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申报后,获得一个电子商务登记号,将此号安装到企业主页上,然后才能申请域名登记。

通过域名管理中心与电子商务登记信息自动对比,可以查出可能的漏管纳税人及其真实身份。

而且,在网上交易时,每一笔交易记录都自动加载该企业的唯一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以此号对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2、企业向银行申请网上银行账户,其交易款的划拨、税金的支付等都可以通过卖方银行实现;

同样,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需要在买方银行(消费者开户银行)开立信用卡账户,获得信用卡,拥有网上账户以便于网上资金的划转。

3、用户使用浏览器在商家的WEB主页上查看在线商品目录浏览商品,选择要购买的商品,并填写订单。

包括项目列表、价格、总价、运费、搬运费、税费等,可通过电子化方式从商家传过来,或由用户的电子购物软件建立。

用户选择付款方式,订单和付款指令有消费者的数字签名并加密,企业无法看到消费者的账户信息。

4、消费者向认证中心发出对企业的认证要求,并将交易订单的细节和用户信息传送到认证中心处理,由它将工作分解,由以对其主体进行身份认证。

企业向认证中心发出对消费者认证的要求,同时将商家信息(纳税登记识别号等相关电子税务资料)传送到认证中心进行确认。

认证中心将两个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对买卖双方身份进行确认后将核对一致的信息反馈给交易双方。

5、认证中心向税务部门发出一个申请电子发票的数字文件,该文件包含税务部门进行征税的必要信息(从买卖双方提供的文件中获取)。

6、税务部门接到申请后,交由税务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验证,确定所提交交易的税种,通过计算得出此项交易所需交纳的税额,并将这些内容记入“电子发票”的数字文件中,然后税务部门将电子发票传递支付平台。

7、支付平台对电子发票数字文件进行安全确认后,向买卖双方银行发出检测指令,要求双方银行各自确认交易主体的支付能力。

卖方银行收到支付平台通过认证的电子发票后,查询纳税人存款是否足以支付,如不够支付将信息反馈支付平台,平台通知买方银行停止划拨买方购买资金,暂停交易;

如明确足以支付,则将卖方银行账户上的资金按应纳税要求拨给国库,并将划拨情况传送支付平台。

8、买方银行收到支付平台的付款通知和认证过的电子发票后,核定消费者的数字签名并把消费者账户上的资金按商品价款支付给卖方银行。

9、支付平台将双方银行支付情况及交易状况信息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

10、税务部门接到支付平台反馈的电子发票和支付信息后,核对国库相关账目,以确认税款是否已入库,同时将交易完成的确认信息传达给认证中心。

11、企业收到认证中心通知后就像消费者发出与其所购商品相关的数字文件(比如产品质量保证书等),及时给消费者发货。

结论

通过比较国内、外电子商务征管模式及经验,结合现行税收征管现状,分析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分析与探讨,得出以下几点基本结论:

1、结合国情制定政策。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制定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时候,既要考虑到国际税收惯例,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又要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且属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现实状况,防止脱离国情一味照搬。

应遵循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收中性、公平性、效率性相结合,维护我国税收收益。

2、加强征收完善监管,构建我国电子商务征管新模式。

电子商务条件下,如何利用数字化、网络化的先进技术在最大限度节约税收成本的前提下加强对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的征收管理,监管稽查是未来征管研究的主要课题,构建我国电子商务征管新模式是十分必要的。

3、加强国际合作。

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政府应积极主动参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国际探讨与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依照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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