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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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均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开进行活动。
第六条从郡人民会议到最高人民会议,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议员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并对选民负责。
议员失职时,选举他的选民可随时予以罢免。
第八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制度,是劳动人民做了一切的主人,社会的一切都为劳动人民服务的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制度。
国家维护从剥削和压迫下获得解放,做了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等所有劳动人民的利益。
第九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为在祖国北半部加强人民政权,大力开展思想、技术、文化三大革命,实现社会主义的完全胜利而奋斗;
并为按照自主、和平统一、民族大团结的原则实现祖国的统一而斗争。
第十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国人民思想政治的统一之上。
国家加强思想革命,实现社会所有成员的革命化和工人阶级化,使全社会变成一个同志式地结合在一起的集体。
第十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进行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国家坚持阶级路线,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牢牢地保卫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免受内外敌对分子的破坏。
第十三条国家坚持群众路线,在一切工作中贯彻青山里精神和青山里方法:
上级帮助下级,深人群众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使政治工作、做人的工作先行,激发群众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国家大力开展争获三大革命红旗等群众运动,最大限度地加速社会主义建设。
第十五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护旅外朝侨的民主民族权利和国际法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障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自主、和平、友谊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外政策的根本宗旨和对外活动原则。
国家根据完全平等、自主、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同一切友好对待我国的国家建立国家关系或政治、经济、文化关系。
国家同维护自主性的世界人民加强团结,反对一切形式的侵略和千涉他国内政,积极支持和声援各国人民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实现民族与阶级的解放而进行的斗争。
第十八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现,是管理国家的基本武器。
尊重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是所有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义务。
国家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守法生活。
第二章经济
第十九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自立民族经济基础之上。
第二十条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由国家和合作社占有生产资料。
第二十一条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
国家所有的范围不受限制。
国家的一切自然资源、铁路、航空、运输、邮电和重要企业、港口、银行只归国家所有。
国家优先保护和发展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国家所有制。
第二十二条合作社所有制是加人合作社的劳动者的集体所有制。
土地、农业机械、船舶和中小型企业可以归合作社占有。
国家保护合作社所有制。
第二十三条国家提高农民的思想觉悟和技术文化水平,按照加强全民所有制对集体所有制领导作用的方向,有机地结合两种所有制,改进对集休经济的领导和管理,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集休经济制度;
根据合作社全体成员的意愿,逐步把合作社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
第二十四条个人所有是属于公民个人的,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占有。
个人所有,由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和国家、社会提供的福利待遇构成。
由宅旁园地和居民个人经营的副业所生产的产品以及通过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也属于个人所有。
国家保护个人所有,并依照法律保障其继承权。
第二十五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及文化生活水平作为自己活动的最高准则。
在已废除了租税的我国,不断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完全用来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国家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吃穿住所需的一切条件。
第二十六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的自立民族经济,是人民社会主义生活幸福和祖国繁荣富强的牢固基础。
国家坚持社会主义自立民族经济建设路线,促进国民经济主体化、现代化和科学化,为把国民经济发展成为高度发达的主体经济,奠定与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物质技术基础而奋斗。
第二十七条技术革命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键。
国家进行一切经济活动时始终把技术发展问题放在首位,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大力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运动,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劳动者,逐步缩小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
第二十八条国家为消灭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而促进农业技术革命,实现农业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并增强郡的作用,加强对农村的领导和帮助。
国家用国家资金为合作农场建设生产设施和农村新式住宅。
第二十九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依靠劳动人民的创造性劳动建设的。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劳动是从剥削和压迫中获得解放的劳动者自主的和创造性的劳动。
国家使不知失业为何物的我国劳动者的劳动变成更加愉快的为社会、集体和自身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豪迈劳动。
第三十条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是8小时。
国家根据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其他特殊情况,酌情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国家做好劳动组织工作,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劳动者充分利用工作时间。
第三十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开始参加劳动的年龄是16岁。
国家禁止不到劳动年龄的少年从事劳动。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领导和管理社会主义经济中,领导同经济技术指导密切结合、国家的统一领导同各个单位的创造性密切结合、统一指挥同民主密切结合、政治道德鼓励同物质鼓励密切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国家运用依靠生产者的集体力量科学地合理地管理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形式——大安工作体系和以企业式方法领导农业的农业领导体系,领导和管理经济。
第三十四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经济是计划经济。
国家在经济管理中按照大安工作体系的要求实施经济核算制,正确利用成本、价格、赢利等经济杠杆。
国家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制定并执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保证积累和消费的适当比例,促进经济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力量。
国家实行计划的一元化和细部化,保证生产的高速度增长和国民经济的按比例发展。
第三十五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
国家在所有领域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严格实行财政监督,有计划地增加国家积累,扩大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三十六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对外贸易由国家或合作社进行。
国家根据完全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我国的机关、企业、团体同外国的法人或个人进行企业合营和合作,并鼓励在经济特区创办各种企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为了保护自立民族经济,实行关税政策。
第三章文化
第三十九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繁荣发展的社会主义文化,为提高劳动者的创造能力,满足健康的文化生活需要服务。
第四十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彻底进行文化革命,把所有人都造就成为具有渊博的自然与社会知识和高度文化技术水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建设者,实现全社会的知识分子化。
第四十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设为社会主义劳动者服务的真正具有人民性的革命的文化。
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民族文化中,反对帝国主义的文化渗透和复古主义倾向,保护并根据社会主义现实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遗产。
第四十二条国家在一切领域清除旧社会的生活方式,全面确立新的社会主义生活方式。
第四十三条国家运用社会主义教育学的原理,把后代培养成为为社会和人民而奋斗的坚定的革命者,智德体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新人。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证人民教育事业和千部培训工作走在其他一切工作的前面,做到一般教育与技术教育、教育与生产劳动密切结合。
第四十五条国家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需要,在高水平上发展包括为期一年的学前义务教育在内的普遍的十一年制义务教育。
第四十六条国家发展全日制教育体系和各种形式的边工作边学习的教育体系,提高技术教育、社会科学教育、基础科学教育的科学理论水平,以培养得力的技术人才和专家。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所有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大学和专科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
第四十八条国家加强社会教育,为所有劳动者创造各种学习条件。
第四十九条国家用国家和社会的资金在托儿所和幼儿园抚育学龄前儿童。
第五十条国家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树立主体,积极吸收先进科学技术,开拓新的科学技术领域,把国家的科学技术提高到世界水平。
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正确制定并切实完成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秩序,加强科学工作者、技术人员和生产者的创造性合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社会主义内容的主体的革命文学艺术。
国家鼓励创作家、艺术工作者大量创作思想性强、艺术性高的作品;
鼓励广大群众参加文艺活动。
第五十三条国家根据人们要在精神上、体质上不断发展的要求,充分提供现代化文化设施,便所有劳动者充分享受社会主义文化生活。
第五十四条国家保护我们的语言不受任何形式的扼杀民族语言的阴谋活动的影响,并根据时代的要求加以发展。
第五十五条国家实行休育大众化和生活化,使全体人民为从事劳动和献身国防做好准备,并根据我国国情和现代体育技术发展趋势发展体育技术。
第五十六条国家巩固和发展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度,加强医生分区负责制和预防医学制度,保护人的生命,增进劳动者的健康。
第五十七条国家使环境保护措施先行于生产,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为人民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章国防
第五十八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行全民全国防卫体系。
第五十九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使命是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
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革命胜利果实,使之免受外来侵略;
捍卫祖国的自由、独立与和平。
第六十条国家在从思想政冶上武装军人和人民的基础上,贯彻以全军千部化、全军现代化、全民武装化和全国要塞化为内容的自卫军事路线。
第六十一条国家在军队内加强军事纪律和群众纪律,高度发扬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崇高的传统风尚。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二条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及其条件依照国籍法规定。
公民无论居住何地,都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
第六十四条国家切实保障所有公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不断扩大。
第六十五条公民在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17岁以上的所有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产状况、文化程度、所属政党、政见以及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军队里服役的公民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经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十七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和结社的自由。
国家提供民主政党、社会团休自由活动的条件。
第六十八条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这一权利以允许建设宗教建筑、举行宗教仪式等来保障。
不得利用宗教引进外来势力或破坏国家社会秩序。
第六十九条公民可以请愿和提出申诉、控告。
国家对请愿、申诉和控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公正地进行审理。
第七十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愿望和才能选择职业,由国家保障安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
公民各尽所能地工作,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报酬。
第七十一条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这种权利,由工作时间制度、公休日制度、工资照发的休假制度和用国家费用进行静养与休养的制度以及不断增加的各种文化设施等来保证。
第七十二条公民有享受免费医疗的权利;
因年老、疾病或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无人照顾的老人、儿童,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这种权利由免费医疗制度、不断增加的医院和疗养所等医疗设施、国家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来保证。
第七十三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这种权利由先进的教育制度和国家的人民性教育政策来保证。
第七十四条公民有从事科学技术及文学艺术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发明家和合理化建议者予以关怀。
著作权、发明权和专利权受法律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公民有居住、旅行的自由。
第七十六条革命老战士、革命烈士和爱国烈士的家属、人民军军人家属、荣誉军人,受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
第七十七条妇女享有同男子乎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国家通过保障产前产后休假,缩短多子女母亲的工作时间,妇产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网及其不断扩充以及其他各种措施,特别保护母亲和儿童。
国家为妇女创造参加工作的一切条件。
第七十八条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对于社会的基层生活单位和家庭的巩固给予以深切的关注。
第七十九条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到保护。
不通过法律程序,不得扣留或逮捕公民,不得搜查住房。
第八十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因进行争取和平与民主、民族独立与社会主义,以及争取科学文化自由的斗争而被迫逃亡到我国的外国人,给予保护。
第八十一条公民必须坚决维护人民的政治思想上的统一与团结。
公民必须珍视组织和集体,高度发扬为社会和人民忘我工作的作风。
第八十二条公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生活规范,维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荣誉和尊严。
第八十三条劳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和荣誉。
公民必须自觉地诚实地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
第八十四条公民必须爱护国家财产和合作社财产,同一切贪污、浪费现象作斗争,以主人翁的态度管理好国家经济生活。
国家和合作社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八十五条公民要始终提高革命警惕,为国家的安全忘我斗争。
第八十六条保卫祖国是公民最神圣的义务和最大光荣。
公民必须保卫祖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
第六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最高人民会议
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会议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
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会议行使立法权。
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其常任委员会也可以行使立法权。
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会议由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通过秘密投票方式选出的议员组成。
第九十条最高人民会议任期五年。
最高人民会议的下届选举,在最高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以前依照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决定举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选举时,其任期延长到举行选举时为止。
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并补充宪法;
二,通过或修改并补充部门法;
三,批准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在最高人氏会议闭会期间通过的重要部门法;
四,制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
五,选举或罢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
六,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
七,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的提名,选举或罢免国防委员会第一副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
八,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副委员长、名誉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九,选举或罢免内阁总理;
十,根据内阁总理的提名,任命内阁副总理、内阁各部门委员长、相和其他内阁成员;
十一,任免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选举或罢免最高法院院长;
十三,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
十四,审批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五,审批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六,根据需要,听取内阁和中央机关的工作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七,决定有关部门向最高人民会议提交的条约的批准或废除;
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会议举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临时会议,在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议时召开。
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出席才能开会。
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会议选举议长和副议长。
议长主持会议。
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会议讨论的议案,由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内阁和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提出。
议员也可以提出议案。
第九十六条每届最高人氏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
根据这一委员会提出的报告,通过确认其议员资格的决定。
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会议发布法令和决议。
最高人民会议发布的法令和决议,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会议议员的过半数通过。
修改开补充宪法,须经最高人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议员赞成才能进行。
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会议设法制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等必要的专门委员会。
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组成。
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人民会议工作,拟定或审查国家的政策方案和法案,采取有关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在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会议议员具有不可侵犯权。
最高人民会议议员除现行犯外非经最高人民会议或在其闭会期间非经其常任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处罚。
第二节国防委员会
第一百条国防委员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是总括性的国防管理机关。
第一百零一条国防委员会由委员长、第一副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组成。
国防委员会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二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指挥和统帅一切武装力量,领导全部国防事业。
第一百零三条国防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事业;
二,设立或撤销国防部门的中央机关;
三,任免重要军事千部;
四,制定军衔,授予将领以上军衔;
五,宣布战时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一百零四条国防委员会发布决议和命令。
第一百零五条国防委员会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第三节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
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是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可以设若干名名誉副委员长。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名誉副委员长由长期从事国家建设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最高人民会议议员担任。
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在最高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下届常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继续执行其任务。
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召开最高人民会议;
二,审查和通过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新部门法草案、条例草案、现行部门法和条例的修改补充草案,将通过并实行的重要部门法提交下届最高人民会议批准;
三,审查和批准因特殊原因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国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及其调整方案;
四,解释宪法、现行部门法和条例;
五,监督国家机关守法、执法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撤销同宪法,最高人民会议法令、决议,国防委员会决议、命令,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决议、指示相抵触的国家机关决议和指示,制止地方人民会议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七,进行最高人民会议议员的选举工作,组织地方人民会议议员的选举工作;
八,对最高人民会议议员做工作;
九,对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做工作;
十,设立或撤销内阁委员会和省;
十一,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根据内阁总理的提名,任免副总理、委员长、相和其他内阁成员;
十二,任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十三,选举或罢免最高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十四,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十五,决定并公布驻外使节的任免;
十六,制定勋章、奖章、荣誉称号和外交人员的衔级,授予勋章、奖章和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