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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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3) 

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 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21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计算放样数据。

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 

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 

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6) 

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

(7) 

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2.3 明挖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部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

开挖施工布置图。

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爆破方法及典型爆破参数。

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

出碴、弃碴措施,碴料利用计划,土石方平衡计划与碴料场堆置设计。

施工排水措施。

(8) 

施工进度计划。

(9) 

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10) 

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11) 

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

(12)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13) 

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2.4 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护岩体、或采用岩基面一次爆破和水平光爆破开挖技术、或控制开挖料颗粒级配等情况下,承建单位应先进行必须的爆破试验。

并于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爆破试验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

试验内容和目的。

试验地点和部位选择。

试验组数和爆破设计。

监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

安全防护措施。

其他必须报送的材料。

2.5 一般不允许在新浇筑混凝土和灌浆完成地段附近进行爆破作业。

如确需进行该项爆破作业时,承建单位应事先取得监理部的批准并于实施的14天以前完成爆破试验和设计,并向监理部报送作业措施计划,经监理后实施。

作业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申请爆破作业的理由与作业范围。

爆破试验与监测成果资料。

钻爆方法及设计钻爆参数。

爆破前后对比检查措施。

防震、防护措施和必须的补强、补灌措施。

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2.6 在任一开挖单元工程开工14天前,承建单位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2.7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应按规定份数并经工程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但原文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

“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 

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8 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商可即时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

项目监理机构将于接受承包商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9如果承包商未能按期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包商在限期内未收到项目监理机构的审签意见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10 除非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否则应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序作业与施工。

2.11 承建单位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爆破参数及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均必须在引用或应用前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证。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监理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或调整爆破设计,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2 施工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测绘或搜集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月报量收方测量。

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进行的任何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 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监理部批准。

3.6 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 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8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9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

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护条例施工;

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进行有用料堆存;

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因弃碴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有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10 基础和岸坡开挖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部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3.11 在整修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

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各部位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的材料消耗量。

钻孔爆破参数、效果与工序循环记录。

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单元工程质量检查记录与统计。

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

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必须时,承建单位还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部指示,报送每周施工记录。

四、施工质量控制

4.1 除非合同文件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

岩基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

收方断面,中心桩纵、横行误差不大于10cm。

相应于比例尺为1:

500~1:

10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1.0mm、高程不大于0.7mm。

竣工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5cm。

2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0.75mm、高程不大于0.5mm。

4. 

爆破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对钻孔、装药、起爆的质量控制。

造孔设备、孔位布置、钻孔角度、孔径和孔深应按爆破设计规定或技术要求进行,必须时还应报请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

已完成的钻孔,应及时清除孔内石碴和岩粉并盖好孔口,在经检查合格后才可装药。

炮孔的装药、堵塞、爆破网格的联结和起爆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技术要求,由爆破员按规定进行。

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监测成果,及时调整和优化爆破参数。

爆破作业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作业记录与成果整理。

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质量应符合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开挖轮廊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

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缝不发育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节理裂缝较发育岩体应达到80%~50%,对于节理裂缝极发育岩体应达到50%~10%。

相邻两炮孔岩石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痕。

梯段爆破作业最大一段起爆药量(换算为2号岩石硝铵炸药用量)不得大于500kg。

在紧邻水工建筑基面、永久坡面、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区域爆破不应采用大孔经爆破方法,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不得大于300kg。

5紧邻建筑物设计岩石坡面或岩石建基面均必须预留足够的保护层。

除非已另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保护层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作业方法分层开挖,其中:

第一层:

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1.5m的范围,药卷直径不应大于40mm,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段。

第二层:

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7m的范围。

炮孔与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

,药卷直径不应大于32mm,并采用单孔起爆方法,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段。

第三层:

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

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的范围,剩余0.2m的岩体应进行撬挖。

炮孔角度、药卷直径和起爆方法均同第二层规定。

4.6 紧邻建筑物的爆破开挖,应布设防震孔,严格控制爆破参数,通过现场试验证明可行并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4.7 若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开挖方法,必须经过试验验证可行,并事先报监理部批准。

开挖作业应遵守以下原则:

采用水平孔预裂或光面爆破方法。

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

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的距离。

4.8 除非合同文件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对永久建筑物岩 质边坡,应沿设计开挖轮廓面采用预裂爆破,或施行光面爆破。

如果岩坡坡度较缓,不具备或不能进行沿开挖轮廓面倾斜钻孔时,则应采用预留斜面保护层开挖方法。

4.9 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进行清理和修整,并达到以下要求:

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缝。

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他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钝角或圆滑状。

4.10 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4.11 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

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不应按合同文件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性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4.12 开挖碴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渣料与废弃碴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地将有用渣料取出加以利用。

4.13 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建单位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建单位所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五、工程验收

5.1 基础验收时,承建单位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明建筑物实际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块线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

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

在开挖中有变化的部位,应增测剖面图。

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及主要工程照片。

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

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说明)。

基础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及其质量评价)。

开挖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合同支付情况等)。

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文件的文图号)。

施工原始资料应整编成册。

其他必须准备或报送的材料和资料。

六、支付计量

6.1 所有为合同工程所进行的开挖料,均归业主所有。

为便于按不同的开挖分类单价计量结算,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程规范对开挖料进行土方、石方、有用料、无用料和岩石开挖工程等级分类。

6.2 在土方或无用料开挖作业前,承建单位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地形进行复测。

石方或有用料开挖作业前,承建单位应对开挖区域完成土方或无用料剥离开挖后出露地形进行测量。

如采用混合开挖方式,则在每层开挖完后,承建单位应实测土方与石方、或有用料与无用料的分界面。

上述测量成果均应在下序开挖进行以前报送监理部确认。

6.3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废渣清理、表土开挖、运输和堆放、树木砍伐和树根挖除等)工程量,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单价和其他相关项目报价中,不再单独进行支付计量。

6.4 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通过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建单位应对堆碴进行清理和边坡进行处理。

如果产生这类滑坡或塌方,不是由于承建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方法所引起,并经监理地质工程师确认和监理部审核,可予以计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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