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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村民代表会议要做好文字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受乡(镇)、村党组织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受村民和村民代表会监督。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村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办理村民代表会决定的事项;

(三)向村民代表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完成乡(镇)政府安排的行政、经济等方面的工作任务;

(五)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生产服务协调工作;

(七)依法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八)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九)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本村稳定;

(十)做好优抚、救灾救济等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

每月五日安排半天学习,由党(总支)支部统一组织,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学习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提高工作技能,改进工作方法;

(二)会议制度。

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一季召开一次汇报会,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议事制度。

村民委员会议由村主任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时少数服从多数;

(四)目标考核制度。

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计酬。

第三节村民小组

第十八条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九条本村划分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l人,村民小组长由本组村民推选产生。

第二十条村民小组长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有生产经验、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村民信赖的村民。

第二十一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本小组会议和组织本组村民活动,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乡(镇)、村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根据村民委员会的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节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设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小组,每组五人组成,由村民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代会负责,对村级事务全程监督,并列席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报告本村财务审核情况,报告村级事务公开情况,报告群众意见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乡(镇)纪委、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对村级财务实行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年终审计;

(二)对村内年度收支计划、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监督;

(三)对村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财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村务监督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对以下村务进行监督:

(一)土地及各业承包;

(二)宅基地发放;

(三)计划生育指标分配;

(四)筹资筹劳程序、用途;

(五)村建设规划落实;

(六)集体资产运用管理;

(七)自来水及农田灌溉用水电价水费;

(八)社会救济及其它。

第五节和谐促进会

第二十六条和谐促进会设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治安维稳会,和谐促进会会长由村党总支书记担任,和谐促进会成员由村民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和谐促进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红白理事会的职责:

(一)积极协助和代为事主操办红白事,做好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协助村委会深入事主做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宣传好人好事,新事新办的典型,宣传厚养薄葬,积极提倡火葬,制止封建迷信活动。

(三)积极宣传《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查看婚姻证件,核实结婚年龄,坚决制止无证结婚、早婚、逼婚、包办买卖婚姻,维护《婚姻法》的尊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举办红白喜事,村民事前自愿向“理事会”报告的,“理事会”协助其操办各项事宜,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五)村内村民去世后,“理事会”要上门悼念,帮助安排丧事,为丧主分忧解难。

第二十八条道德评议会的职责:

(一)协助村党总支、村委会抓好村民思想、信念教育,爱党、爱国、爱集体信念教育;

(二)对村民中偷盗、吸毒贩毒、嫖娼卖淫、打架斗殴,邻里不和、虐待老人、封建迷信等不道德行为及时批评教育,帮助改进;

第二十九条治安维稳会的职责:

(一)每年宣传3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发生;

(二)随时了解和掌握村内纠纷的信息和动态,随时向村党支部(总支)、村委会报告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三)村民发生纠纷时,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村党总支、村委会化解矛盾纠纷,平息事态发展,防止纠纷激化;

(四)随时排查了解村内矫正人员、吸毒人员、上访人员、邪教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随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报告。

(五)在春节、中秋、国庆及国家重大节庆、会议、安保期间,做好治安巡逻防范工作。

第六节村民

第三十条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村各类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认真履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党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自觉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三)按时、按要求完成村民代表会“一事一议”决定的筹劳筹资任务;

(四)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集体和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五)认真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优育;

(六)适龄青年要踊跃应征,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第七节村干部

第三十二条村干部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上级党委保持一致;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带头执行《村民自治章程》;

(三)认真学习法律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履行职责,勤奋工作,带领村民勤劳致富;

(六)清政廉洁,不以权谋私,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

(七)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八)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九)维护班子团结,不搞宗族派性活动。

执行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三十三条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不称职票超过半数或连续两年超过三分之一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启动罢免程序。

第三十四条在有条件时逐步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章村务管理

第一节民主决策

第三十五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决策,须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党支部(总支)提出或受理议案;

(二)党支部(总支)、村委会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三)党群议事会征求意见;

(四)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下列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村级财务决算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三)村政发展规划;

(四)村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方案;

(六)村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的立项、建设承包方案;

(七)村集体土地及各业的承包经营方案;

(八)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

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节筹劳筹资

第三十九条村级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的筹劳、筹资,按照群众受益,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严格管理,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制度。

第四十条村级范围内筹劳、筹资,主要用于河道治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生产公益事业。

第四十一条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向村民筹劳、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力(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每年承担劳务数量最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所筹资金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元。

第四十二条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向村民筹劳、筹资,其项目、用途、数额等事项,由村委会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备案的筹劳、筹资的项目和标准,列入村务公开内容,对其使用情况,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对家庭确有困难和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不能完全承担筹劳筹资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对其筹劳、筹资给予减免。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烈士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第四十五条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的筹劳,应以出劳为主。

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批准后,可以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为每个劳动日十元。

第四十六条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筹集的资金,归村集体所有,实行专款专用。

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审核、张榜公布。

第四十七条除按规定减免外,村民不得拒绝履行按程序批准备案的筹劳、筹资。

对拒绝履行筹劳、筹资的,由村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村务公开

第四十八条村务公开内容:

(一)财务收支;

(二)村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一事一议”筹劳、筹资方案及其使用情况;

(四)土地及各业承包方案;

(五)集体资产处置;

(六)种粮直接补贴发放情况;

(七)宅基地使用方案;

(八)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九)救灾救济物资的发放;

(十)水费的收缴情况;

(十一)村干部分工及工资报酬;

(十二)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村务公开的形式:

(一)设立村务公开栏;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三)广播;

(四)发放明白卡。

第五十条村务公开的时间:

(一)一般性村务事项每季度公开一次;

(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公开;

(三)“一事一议”筹劳、筹资方案于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

第五十一条 村务公开的程序:

(一)村委会整理公开的内容并提出公开方案;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三)提交党总支、村委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四)报请乡(镇)纪委和乡(镇)农经管理站审核批准;

(五)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公布;

(六)听取村民的意见,答复、解决村民提出的问题;

(七)整理相关资料并归档。

第五十二条民主议政日制度:

(一)民主议政日活动由村民代表和老党员、老干部为主体,村民自愿参加。

一般每年两次,分别在l月和7月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安排;

(二)民主议政日活动由党支部(总支)书记和村主任负责组织;

(三)党总支和村委会通报工作情况;

(四)与会村民就村内有关工作进行评议和质询;

(五)村干部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答复。

第四节村委会印章管理

第五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总支、村委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印章。

第五十四条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须经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审阅签名批准后,由印章管理人员执行。

凡涉及重大问题需经公示或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应待公示结束或表决通过后盖章。

村民要求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事项的有关佐证资料,村民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盖章证明。

如违反上述程序,印章保管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印章使用情况应由印章保管人员登记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领导、经办人员等。

用印登记簿纳入村(居)务档案管理的项目以备查考。

第五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确保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

第五节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严格财经制度,履行财经手续。

凡是集体财务都要建账设卡,收支要有明细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坏、私分、平调或以其他形式占有集体资产。

第五十七条村委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年初村委会要统筹安排做出预算,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上公布;

年底公布结账,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十八条会计、出纳、保管分别由三人担任。

集体开支2000元以上的由村委会研究报乡(镇)政府审批,1000元以下由村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村委会审定先批后支,单据要领导、经办人签字方可注帐。

不准白条入账,要坚持一笔审批制度。

库存现金超过金融部门规定库存现金额时必须及时存入信用社。

第五十九条管理费、公益金、公积金分别注帐,集体资金专款专用,个人不能将公款挪作它用,外出用款办完事后即向会计结算。

第六十条集体财产要妥善管理登记入账,纳入会计核算,并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清点,防止损坏丢失,公共财物一般不予外借,如有需要经领导批准,并按期归还。

第六十一条凡出售集体房屋,庭院树木,变卖集体财产,均经村委会研究报镇政府审批,私自出售者要追究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处理;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有权退回;

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而单位领导人坚持办理的收支,会计人员有权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资料,要建档入橱、妥善保管,已归档的不得擅自拆封或抽出,需查阅时,须经村委会领导批准,阅后归还。

凭证账簿、月报表和特产注册,保存十五年。

固定资产帐、年报表、产权所有证和各种契约合同永久保存。

第六节耕地果园管理

第六十四条本村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都归集体所有,村委会统一管理。

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

在承包期内,要按国家规定和承包合同使用土地,增加收入,提高地力,不准弃耕、撂荒,严禁在承包地上挖土、建房、建坟、出售黄沙或私自将耕地转为其它非农业用途。

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第六十六条土地、果园在承包期内,不准退包,承包者有转包要求的,需报村委会批准,签订转包协议,并办理转让手续,新的经营者继续执行原承包合同和担负义务。

第六十七条土地、果园在承包期内,只要承包户按合同正常经营,承包关系一般不变。

若遇国家征用或兴办集体公共事业确需变动时,须经村委会研究,报镇政府批准,变动后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七节宅基地管理

第六十八条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坚决制止未批先占、批少多占等违法占地行为。

第六十九条村委会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土地审批权限,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划分宅基地要从严掌握。

每户宅基地要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第七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集体统一解决宅基地时,可以划给宅基地。

(一)除身边留一子女,其他子女另立门户的;

(二)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第七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集体不予安排宅基地。

(一)年龄来满十八周岁的;

(二)男到女方家落户或女到男方家落户一方已另立门户的;

(三)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四)出卖过住房的(天灾人祸除外);

(五)计划外生育未作处理的;

第七十二条审批宅基地需履行以下手续:

(一)本人申请;

(二)经村民代表会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

(三)使用宅基地和村空闲地建房的,报请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地使用费;

(四)使用耕地建房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

(五)新划宅基地采取抓阉方法落实,由村专管员划线后动工,否则一律拆除。

第七十三条新建、翻建房屋包括在主要街道盖门脸房,必须服从村统一规划,不超高、不扩建、不占街道、不影响四邻利益,不得影响交通和排水所留滴水不少于75公分。

第七十四条买卖房屋、宅基地的,必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到镇、县两级政府报批,并按规定缴纳宅基地管理费,方可办理买卖手续。

第七十五条未经批准在自己承包地、果园或采取换地方式建住宅的,一律拆除。

第七十六条租赁房屋营业的,按租金总额的10%缴纳管理费。

第八节街道及乡村道路管理

第七十七条村民要自觉保持街道清洁畅通。

任何人不得在街道内长期堆放粪土、砖石、柴草、杂物等。

若确需临时堆放的,限7日内清除。

违者限半日内清除。

第七十八条严禁在街道内修建任何建筑物,包括影壁、厕所、猪羊牛圈、车棚、煤房、粪坑、高台苫水等。

违者一律限1日内拆除。

第七十九条村民要自觉维护乡村道路安全畅通。

不准在乡村道路两侧挖沙取土。

违者责令其修复。

第八十条在乡村道路及街道行驶的车辆,载重不得超过10吨。

造成道路桥涵损坏的,责令其修复。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限高2.5米,因超高损坏村内限高设施,应予赔偿并罚款5000至10000元。

第八十二条各类车辆进村,必须保证安全,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违者责令参与一季度车辆进村高峰期指导工作。

第九节农业服务

第八十三条搞好农业服务纳入村干部的任期目标,努力培育和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八十四条建立健全服务于农业的合作经济组织,村经联社下设六个服务组,即:

农技服务组、农经服务组、水利服务组、农田服务组、自来水服务组、供销服务组。

根据本村实际和群众需要,为群众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八十五条服务内容:

(一)及时组织购运籽种、化肥、农药;

(二)统一组织秋耕,统一浇地,统一打场,统一安排稻田种植区;

(三)及时组织各种农作物的病虫害防治,并实行统一购药、统一拌药、统一时间、分户操作;

(四)根据不同作物,不同季节,搞好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

(五)统一组织搞好畜、禽防疫;

(六)积极组织农副产品销售;

(七)统一组织土地开发;

(八)统一护秋,统一维护全村秋收秩序;

(九)统一兴建和管理公共设施;

(十)统一管好生产供水、供电。

第十节农田水利设施管理

第八十六条村委会建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小组,制定农田水保制度,管理人员要尽心尽责,落实防汛防洪措施,村民须自觉遵守。

第八十七条自觉维护农田水利设施和河道治理成果,对破坏灌渠设备的行为,根据情节、程度赔偿损失的1—3倍。

看管者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使坝、堤、渠、机泵、电器等设施遭到破坏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扣罚本人工资。

第八十八条为了维护农田水利设施和灌溉用水秩序,严禁下列行为:

(一)干扰和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非专管人员操作闸门,启闭机及其它各项设备;

(三)私自起闸开口偷水,用机泵偷抽渠水,卧坝拦截抢水,渠堤扒沟偷水;

(四)损坏闸门启闭机,工程建筑,挪用农田水利物资器材设备;

(五)在渠、坝、堤、机井等建筑物四周挖沟取土,在渠堤上放牧、行车、毁堤、展地、垦植等;

(六)在排水沟内倒垃圾,弃置柴草根茬等;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灌干支斗毛渠道上开口,修建建筑物;

(八)其它一切违反灌溉秩序和危害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凡违反第八十八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纠正违章行为,赔偿相关损失。

对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他人致伤者,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护理费及一切经济损失。

对有意破坏农田水利设施和灌溉秩序,后果严重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节自来水及农田灌溉用水管理

第九十条村成立自来水公司,负责全村自来水管道安装、维修、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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