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财政部发布全国统1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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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财政厅(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促进水运事业协调发展,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证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统一全国各地对水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制度,现发布《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的协调发展,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证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由各级航运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收。
第三条从事国内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运管费。
第四条运输费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营运(营业)收入计征,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
对难以准确反映营运收入的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其运管费按船舶定额载重吨(客位或千瓦)计征。
具体征收标准和减免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交通部直属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由交通部、财政部确定;
(二)其他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单位和个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财政厅(局)确定;
个别省由于水运资源较差,确需超过营运(营业)收入2%的,须经交通、财政两部批准。
第五条专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运管费,由其主管的运管部门按月(或季、年)征收;
设在外省境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运管费由所在地的运管部门征收,但其主管的运管部门设在当地的除外。
其他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运管费由其所在地的运管部门按月(或季、年)征收。
半年以上长期固定在外省从事运输船舶的运管费,由其主管(或船籍所在地)的运管部门征收,然后与其从事运输地区的运管部门分成。
具体分面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运管部门在征收运管费的同时,应向缴费单位或个人核发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费凭证(见附件式样一)和同期有效的单船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见附件式样二)。
对持有效运管费缴费凭证和缴讫证的,任何单位不得重征。
运输管理费缴费凭证的印制,要套印财政专章。
第七条运管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航运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基金;
(二)航运管理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
(三)从事航运行政管理工作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
(四)航运行政管理机构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工作用车、船、通信、宣传、记录、计算、检测等设备)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其服务设施);
(五)运管部门的奖励基金及工会经费;
(六)智力开发和人才培训的经费开支。
以上费用中属经费开支的部分,按事业单位的开动标准编制预算;
属基本建设的部分,按基建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支用。
经费开支前编报计划审批,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
第八条运管费作为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事业经费收入,按财政有关规定管理。
各地征收的运管费由省负责航运行政管理的局(处)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
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挪用。
运管费要在银行单独立户,帐目日清月结。
年终结余,除按规定列入计划支出的以外,其余上缴同级财政。
运管部门经费开支计划要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期报送财务决算报表,接受监督。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定,逾期不缴纳运管费的,检查单位应责其向征费部门补缴费款和滞纳金,并直接通知征费部门补征。
滞纳金按逾缴日期,每日以应缴费款的千分之五计算。
征费部门收取费款和滞纳金后,应向检查单位支付实收款额百分之五的手续费。
滞纳金收入和手续费收入一并纳入运管费统一管理。
对拒不缴纳运管费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由运管部门收缴运输(或服务)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条缴费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征费部门的决定有异议时,应先缴费,然后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院起诉。
第十一条运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酌情处以行政处分。
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各省交通、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报交通、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交通、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式样一×
×
省(自治区、直辖市)航运(务)管理局(处)水路运输管理费月(季)度缴费凭证
(一)
缴费单位:
年月日
--------------------------------------------
|运费总收入(元)|水路运输管理费费率|应缴水路运输管理费金额|备注|
|----------|-----------|-------------|-----|
|||||
收费单位:
收款人:
制表人:
×
省(自治区、直辖市)航运(务)管理局(处)水路运输管理费月(季)度缴
费凭证
(二)
缴费单位:
年月日编号:
-----------------------------------------
|||||水路运输|金额||
|船名|船号|船舶类型|吨位或马力||-----------|缴费月份|
|||||管理费费率|千|百|十|元|角|分||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
|备注||
附件式样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管理费缴讫证
------------------------------
|船舶所有单位:
|
|----------------------------|
|船名船号||船籍港||
|----|--------------|--------|
|吨位||客位|马力||
|-------------------|--------|
|有||填||
||自年月日起|发||
|效||机||
||自年月日止|关||
|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