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商标法》等五类违法行为罚款幅度裁量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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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六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违法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违法经营额在四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侵犯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可以结合情节根据违法经营额上浮一个档次予以裁量,但最高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上限金额

4.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2)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两种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4)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

2.销售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情形以外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3)销售两种以上假冒或仿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或伪造、擅自制造以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五千件以下的,或伪造、擅自制造以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在三千件以下的

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或伪造、擅自制造以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五千件以上一万件以下的,或伪造、擅自制造以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在三千件以上六千件以下的

处以违法经营一倍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或伪造、擅自制造以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一万件以上二万件以下的,或伪造、擅自制造以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在六千件以上一万件以下的

4.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5.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

(2)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3)违法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4)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5)违法经营额在四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可以结合情节根据违法经营额上浮一个档次予以裁量,但最高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上限金额。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3.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比照本标准参照执行

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已销售过的

按货值金额1至3倍罚款

2.未销售的

按货值金额1至2倍罚款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按货值金额0.5至3倍罚款

按货值金额0.5至2倍罚款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按货值金额0.5至1倍罚款

按货值金额0.5倍以下罚款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按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

按货值金额1倍以下罚款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按货值金额0.15至0.3倍罚款

按货值金额0.15倍以下罚款

三、商业贿赂行为的裁量标准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1.贿赂金额不满十万元的

罚款一万元至七万元

2.贿赂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

罚款七万元至十四万元

3.贿赂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罚款十四万元至二十万元

4.商业贿赂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罚款数额不低于贿赂金额,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

处罚

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无证生产、配制药品

因无证生产、配制的药品均按假药论处,适用《药品管理法》第73条处罚

2.无证经营的药品不涉及假劣药品的

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

3.无证经营的药品含有假药的(包括按假药论处,下同)

假药适用《药品管理法》第73条处罚,无证经营的其他药品处货值金额3.5倍罚款

4.无证经营的药品含有劣药的(包括按劣药论处,下同)

并处全部无证经营的药品货值金额3.5倍罚款

5.无证经营的药品不涉及假药但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4倍罚款

6、无证经营的药品不涉及假药但造成人员重大伤害后果的

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5倍罚款

7.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2至3倍罚款

8.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4至5倍罚款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裁量

标准

1.生产的假药全部未出厂销售的

2.生产的假药售出后未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3.5倍罚款

3.生产的假药售出后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4倍罚款

4.生产的假药售出后造成人员重大伤害后果的

5.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假药后全部未售出或使用的

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

6.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的假药售出或使用后未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7.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的假药售出或使用后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并处违法药品货值4倍罚款

8.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的假药售出

或使用后造成人员重大伤害后果的

并处违法药品货值5倍罚款

9.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

10.销售假药且为无证经营的

11.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12.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13.销售或使用假药,但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情形的

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处罚,违法所得按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计算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1.生产的劣药全部未出厂销售的

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

2.生产的劣药售出后未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3.生产的劣药售出后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

4.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的劣药全部未售出或使用的

5.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的劣药售出或使用后未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6.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的劣药售出或使用后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7.生产、销售、使用的劣药抽查检验单项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一般项目的

8.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劣药的

适用《药品管理法》第79条处罚

9.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1至1.5倍罚款

10.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2.5至3倍罚款

11.销售或使用劣药,但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情形的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假劣药品全部未售出的

并处违法收入50%的罚款

2.假劣药品售出后但未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并处违法收入1倍的罚款

3.假劣药品售出后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并处违法收入2倍的罚款

4.假劣药品售出后造成人员重大伤害后果的

并处违法收入3倍的罚款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1.一般缺陷项逾期不改正的

并处5千元罚款

2.严重缺陷项逾期不改正的

并处1万元罚款

3.因缺陷项逾期不改正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并处1万5千元罚款

4.因缺陷项逾期不改正造成人员重大伤害后果的

并处2万元罚款

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1)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2)严重缺陷超过3项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34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1.非法渠道购入的药品不涉及假劣药品的

2.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含有劣药的

并处全部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3.5倍罚款

3.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含有假药的

假药适用《药品管理法》第73条处罚,非法渠道购进的其他药品处货值金额3.5倍罚款

4.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不涉及假药但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不涉及假药但造成人员重大伤害后果的

6.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7.有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1.未涉及假劣药品且未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至4万元罚款

2.部分涉及假劣药品的未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万元至8万元罚款

3.全部为假劣药品或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8万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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