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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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

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通过城镇燃气管网(除由省规划的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天然气主干管网和跨地级以上市输气管网以外的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它气体燃料。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经营者提供燃气配送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核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以及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配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 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指与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

第十条运行维护费指管道配气服务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配气服务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配气服务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配气服务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具体包括: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正常配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劳动保护费、机物料消耗、质量检测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二)管理费用,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财产保险费、水电费、车辆费用等,不含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水电费、车辆费用、运输装卸费等,不含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

第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业务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业务经营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配气设备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

以下固定资产纳入核定范围:

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门站、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

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以工程安装费等名义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等。

(二)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三)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

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

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十四条为防止因城市管道燃气规模过度超前建设而导致供气成本增加,应注意分析其设计规模和最高日供气能力是否相适应。

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实际利用的最大供气能力低于设计供气能力的50%可以确定为过度超前建设,具体由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等)不能全部计入定价成本。

本期应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按本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乘以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确定。

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本期实际高日供气能力÷设计日综合供气能力×100%+合理超前建设率。

合理超前建设率应按20%核定。

第十五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

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不予摊销。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

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

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十六条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5%。

(三)职工薪酬的核定。

地方国有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

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据实核定。

其他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国有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水平合理核定。

若当地无国有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

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七条管理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核定;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销售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核定,其他项目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

第十八条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第十九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章其他相关指标及核算公式

第二十条有效配气量是指按合理配气供销差率核定的应收费气量。

包括居民用气量、工业用气量、公服用气量、燃气汽车用气量和其他用气量。

有效配气量=燃气供气总量*(1-合理配气供销差率)

合理配气供销差率(含损耗)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4%。

居民用气量:

是指城乡居民住宅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

工业用气量:

是指以燃气作为生产原料或燃料,从事工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的用户用气量。

公服用气量:

是指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气量。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部队营区、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旅馆餐饮业等的用气量。

燃气汽车用气量:

是指使用燃气作为汽车燃料动力的用户的用气量。

其他用气量指除上述各类用气以外的用气量。

第二十一条单位配气定价成本指按核定的配气定价总成本除以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的有效配气量计算确定。

计算公式:

配气定价总成本=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

单位配气定价成本=配气定价总成本/有效配气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城镇管道燃气销售定价成本由依照本办法核定的配气定价成本和按照有关气源价格规定核定的气源成本构成。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8〕176号)同时废止。

 

附表: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序号

资产类别/名称

定价折旧年限

1

燃气管道

30

2

通用设备及设施

12

3

房屋、建筑物

30

4

其他

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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