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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结果等代理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在其权限内,以委托认的名义代为办理信息报告、发票办理、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国际税收、清税注销、涉税争议、建账记账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应当关注与委托人有关的交易信息、会计核算、政策依据、征管程序等事项,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税务事项办理的合规性、申请办理的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应当执行业务承接、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实施办理、反馈结果、业务记录、业务成果等一般流程。

对于简单的税务事项代理,可以适当简化流程。

第三章业务承接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充分评估项目风险;重大项目,应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主要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

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一)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纳税遵从度;

(二)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目标;

(三)委托人基本情况、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四)委托人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五)委托人所处行业的财会、税收及其他特殊行业政策;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

(八)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九)以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况,如有;

(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十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十二)其他有损于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质量情形。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考虑来自委托人方面产生执业风险的因素: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的意向;

(二)委托人纳税意识的强弱;

(三)委托人财务核算的基础。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考虑自身方面产生的风险因素:

(一)涉税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质量控制程度。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约定书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确定承接或保持的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委托协议,代理业务委托协议一般应当包括一般包括如下要素:

(一)委托人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和住址;

(二)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

(三)委托代理的方式;

(四)委托代理的期限;

(五)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六)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委托协议,应当按照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第十五条委托协议签订后,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管理层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第四章业务计划

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及涉税服务人员的经验、知识等情况,将受托业务指派具有胜任能力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执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并对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和复核。

第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实施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前,制定代理业务计划。

项目负责人制定业务计划时,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的具体事项、目的及范围;

(二)委托人的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涉税特点、执行会计政策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

(三)委托人代理业务项目的复杂程度;

(四)委托人对代理业务项目的特殊要求;

(五)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委托人的财务风险、纳税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

(六)服务重点和方式

(七)项目组成员的业务能力、执业经历和对委托人情况的了解程度;

(八)完成工作需要的时间;

(九)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计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委托人所属行业及行业涉税特点、纳税信用评定情况、以前年度纳税申报情况、执行的会计制度等;

(二)代理事项名称、要求及范围;

(三)审核的重点内容及重点环节的选择;

(四)风险评估;

(五)代理工作量及实施进度和时间预测;

(六)人员安排及分工;

(七)采取的方法及所需收集和验证(核对)的资料信息;

(八)办理结束后有关事项的反馈和资料移交的安排;

(九)代理费用预算;

(十)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业务计划应当经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审核主要事项包括:

(一)服务重点是否明确;

(二)服务方式是否恰当;

(三)涉税服务人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四)复杂代理项目的时间、费用预算是否合理。

第二十条简单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可根据自身考核要求,适当简化工作计划,制定简单代理业务的操作程序。

业务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在必要时对业务计划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五章业务实施

第一节归集资料

第二十一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协议及业务计划要求,向委托人提出为完成代理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

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告知委托人,其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具体的税务代理事项,分别进行资料的收集。

(一)涉税服务人员代理委托人向税务机关办理基础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报告、征收方式报告、特殊事项报告、社会保险费信息报告等税务事项,应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报送资料、条件报送资料进行资料归集。

(二)涉税服务人员代理委托人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事项,应分清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发票验旧、发票缴销、发票其他相关等事项情况,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报送资料、条件报送资料进行资料归集。

(三)涉税服务人员代理委托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时,应分清纳税人办理增值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印花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放弃减免税等具体优惠,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报送资料、条件报送资料进行资料归集,同时应分清办理优惠核准、优惠备案所需的资料。

(四)涉税服务人员代理委托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证明时,应分清委托人资产、行为、收入征(免)税情况、税收管理情况和税收居民身份情况,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报送资料、条件报送资料进行资料归集。

(五)涉税服务人员代理委托人向税务机关办理国际税收时,应分清委托人委托的涉税情况报告、涉税申报、税收优惠、证明开具等具体事项,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报送资料、条件报送资料进行资料归集。

(六)涉税服务人员代理委托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注销时,应根据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注销的具体情形,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报送资料、条件报送资料进行资料归集。

(七)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服务,应按照相关的规定收集资料。

(八)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代理建账记账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集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现场和委托人访谈,调查情况,对需明确的问题和尚缺资料,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提出解决意见,确定问题解决及资料提供的时间安排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涉税服务人员根据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的规定和要求,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审核,并根据代理业务需要和代理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完善资料。

第二节专业判断

第二十五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专业判断和数据确认,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

(二)会计方面,包括会计账户、交易事项的确认与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

(三)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调整、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备案表填写等;

(四)具体税务事项的政策依据;

(五)收集资料是否完整、充分、适当并经委托人确认无误;

(六)与委托人的沟通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履行了签字确认手续;

(七)其他应关注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重点关注委托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涉税服务人员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产生怀疑时,应当告知委托人更正、补充或者给予适当的责任提醒。

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管理层声明、承诺书或者相关说明。

第二十七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分别归集委托人委托事项所需的报送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并应当审核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的基础信息是否完备;

(二)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是否齐全;

(三)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五)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六)其他审核事项。

第三节实施办理

第二十八条涉税服务人员在委托范围内实施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时,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所代理的具体涉税事项;

(二)政策法规依据;

(三)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四)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五)税务机关工作流程、环节和工作时限;

(六)其他应当关注事项。

第二十九条对需出具报告的代理事项,承办的涉税服务人员在对委托人提供的代理事项所需资料验证、核实的基础上,制作税务代理报告、涉税文书等,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就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和委托人进行沟通,对双方沟通确定的资料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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