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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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3.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
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康复救助对象为户籍(居住证)在***县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
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
1.基本康复训练。
充分利用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市县残疾人康复机构,为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机构内基本康复训练。
2.人工耳蜗手术。
积极配合自治区残联组织实施的人工耳蜗救助项目,为有手术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人工耳蜗1台,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3.视功能训练。
逐步完善视力康复训练机构,为视力残疾儿童开展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和定向行走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4.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生活自助具等辅助器具。
5.肢体矫治手术。
积极组织落实“重塑未来”等肢体矫治项目,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装配矫形器。
(三)救助标准。
为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机构内基本康复训练,每人每年2万元。
为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植入人工耳蜗1台,按实际价格配发。
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每人1.5万元。
在救助年龄内每人补贴1次。
为视力残疾儿童开展视功能训练和定向行走及社会适应性训练,每人每年2000元。
免费适配助听器、助视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普及型辅助器具,按实际价格配发。
免费安装假肢、矫形器,按现行标准执行。
在救助年龄内,助视器、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每人累计配发不超过2次;
假肢、矫形器每人累计装配不超过5次。
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人工耳蜗手术、助听器适配由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具体执行。
肢体矫治手术由县卫健局、县残联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实施。
可根据实际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同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标准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可适时调整。
(四)救助流程。
1.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诊断证明(诊断证明须持有二级以上医院证明)。
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
县残联要设立专岗负责对残疾儿童申请进行一站式统一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
3.救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由残疾儿童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收康复服务。
县残联负责向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转介手续(申请表和转介单)。
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4.结算。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由县财政拨付县残联,由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以年度结算为准,原则上确定为当年11月份前。
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结算办法同上。
(五)确定定点康复机构及机构管理。
1.机构确定。
***县定点康复机构由县残联会同县教体、民政、卫健等部门,依据准入条件对辖区康复机构(含民办机构)进行评估后,报自治区残联审核认定。
定点康复机构确定后由自治区残联统一向全区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2.机构管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定点服务。
在合规康复机构中择优选择承担救助服务的机构,并依据服务协议进行管理。
包括定点机构认定、服务协议签订、服务过程监督、服务效果考核、服务问题处理和定点关系调整等。
定点服务机构管理采取协议管理。
内容包括服务人员、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费用核算及结算、监督管理、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具体内容由县残联及相关单位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监管需要进行调整,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2年以上。
3.管理要求。
县残联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实施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
对绩效未达到服务要求的康复机构,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康复定点机构资格。
(六)资金筹集及管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8号),县人民政府将0—6岁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兜底保障,自治区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给予补助,做到应救尽救。
康复训练经费主要用于参训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效果评估、档案的购置建立、家长培训、食宿、交通及家庭指导等费用。
县残联、财政局要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县残联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协同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提供快捷服务,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能力和水平。
县残联主要负责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开展残疾儿童摸底、筛查、评估,建立残疾儿童数据库,会同相关部门对康复机构进行评审认定和质量评价等工作。
及时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县财政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费(含第三方绩效评估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县教体局主要负责将有条件的康复机构纳入教育管理,对未纳入教育管理康复机构的学前残疾儿童,将其纳入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政策保障范围,确保其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由辖区教育机构按就近原则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者由辖区学校送教上门。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儿童纳入困境儿童、临时救助等实施救助,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抚育等服务。
县医疗保障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及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县卫健局要加强全县康复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格要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残联、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县残联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强化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的考核监管和综合评估机制;
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罚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三)强化服务提升。
县卫健局要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机构;
加强康复机构及人才教育指导和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机构及从业人员素质能力。
县残联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残疾儿童的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四)强化政策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解读和宣传,使全社会深入了解国家的各项惠民政策,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营造关心支持残疾人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