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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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并正常使用5年以上的楼宇,实施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空调、车库、智慧化等)改造更新,可按工程投资(不含房屋购置价款、工程建设其他费等,下同)的20%给予补助,税收“亿元楼宇”可补助30%,单栋楼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牵头改造产权分散楼宇的单位,可按工程投资的1~3%、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条
支持低效楼宇转型发展。
鼓励市场主体投资更新改造老旧厂房、闲置低效楼宇和建设传统风貌区、山城老街区,转型发展特色产业园、新型楼宇工业、室内停车库、人才公寓等,且统一经营管理的,可按工程投资的2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
第三条
鼓励新建楼宇加快招商。
对持有新建楼宇产权(经营权)60%以上的业主(经营)单位,支持引进“总、大、新、高”企业和战略性新兴服务业,自楼宇建成投用之日起3年内,可按其入驻企业(不含区内搬迁的企业和执行“一企一策”的企业)当年对区级税收贡献的10%给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提升物管服务水平。
对首次聘请“五大行”全管服务达3年的楼宇,奖励业主100万元。
按照《X市商务楼宇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实施物管服务,评为甲级等次的楼宇,一次性奖励物业服务企业10万元;
评为全市、全国物业管理服务优秀示范楼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物业服务企业20万元、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楼宇完善配套服务。
对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员工餐厅、会议中心、商务中心、技术中心等楼宇专业化的公共服务平台,可按工程投资的2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自平台投用之日起3年内,可参照本楼宇同品质楼面租价的20%给予运营经费补助。
第六条
优先支持总部及重点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等政策。
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总部企业高管、财务负责人和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区人才建设专项、优先服务。
第七条
支持总部及重点企业购置办公用房。
总部及重点企业一次性购买或置换新建楼宇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办公房,可按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10%给予补助。
第八条
鼓励总部及重点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对年营业收入(产值)增长10%以上的总部及重点企业,给予相关人员一定奖励(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执行X府发〔2016〕65号文件)。
对区级税收贡献大的企业,每年另行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鼓励创建星级楼宇。
综合考虑楼宇的硬件配置、软件服务和区级税收贡献等因素,每年评选认定一批星级楼宇,授予荣誉称号并对五星级楼宇、四星级楼宇、三星级楼宇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特殊事项“一企一策”。
对发展带动性强、影响力大、产出效益高的招商项目,可“一事一议”,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扶持。
以上办法适用于重点楼宇、总部及重点企业。
重点楼宇指办公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年区级税收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商务楼宇(园区)。
总部企业指管理的全资或控股分支机构3个以上,统一开票、汇总纳税的重点企业。
重点企业指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报表均在本区,原则上年收入(产值)应超过5000万元(建筑、房地产开发5亿元,零售2亿元,批发10亿元)或年区级税收贡献应超过100万元的企业。
本办法实行申报认定制。
企业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及至少5年内不外迁的承诺书,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兑现。
获区级财政补助、奖励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区级税收贡献。
同一事项有多项政策扶持的,应选择执行一项。
X府办〔201*〕160号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