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清单Word格式.doc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18551535 上传时间:2022-12-27 格式:DOC 页数:62 大小:35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清单Word格式.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2页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清单Word格式.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2页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清单Word格式.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2页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清单Word格式.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2页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清单Word格式.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清单Word格式.doc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清单Word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清单Word格式.doc(6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清单Word格式.doc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时间。

咨询电话:

0574-86221842。

附件: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申请人有效联系电话

代理人信息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证件类型

代理人证件号码

代理人有效联系电话

申请人授权

已授权查询申请人信用报告。

查询信息

*查询版本

个人版□明细版□

*查询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X支行

签字确认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为必填项。

2.个人信用由本人查询,若由他人代理申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原件备查。

3.此表一式一联,由查询机构保存。

2.企业信用报告查询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印发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的通知》(银征信〔2013〕97号)。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查询

1.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企业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

3.其他有效证件原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1.《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附件1);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有效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1.《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附件2);

5.企业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有效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暂时免费。

1.《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附件1

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

查询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证件类型(勾选)

机构信用代码证□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件号码

查询申请人信息

*查询申请人类型

(勾选)

所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

所查询企业经办人□

其他取得查询企业授权的组织或个人□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证件类型

*申请人证件号码

*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授权

已授权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查询机构填写信息

查询机构

查询用户

查询时间

查询版本

2012自主查询版□政府版□社会版□

签字确认

*申请人签字

*操作人签字

年月日

*为必填项。

附件2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兹授权_____________同志为(企业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__代理人, 其权限是办理查询本企业

信用报告。

有效期至___年__月__日,注册登记证件号

码:

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证件类型_

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

     加盖公章处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诺

以上委托证明书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发,如有不实,代

理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

3.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临时验资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发放

办理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提供材料: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一式三份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核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以下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相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发的批文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发的批文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军队、武警团体(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政部门、武警部队财会部门开具的开户证明及负责人的军官证;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团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宗教场所登记证》或其他证明的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组织登记证》或其他证明的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所在地改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袭机构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复印件;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就业中心,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和批文或证明;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邦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三)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进行开立。

开立临时账户应出具一式三份开户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本市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和负责人有效证件及负责人的身份核查;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原件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当地基本户许可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负责人的身份核查证明以及本市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登记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名称开户的,除以上资料外另加上项目部成立文件、项目部负责人任命文件、项目部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负责人的身份核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按规定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附页”;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俘、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负责人的身份核查证明;

(四)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得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立,应出具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外资入股的批准文件及外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一式三份的开户申请书、开立基本存教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侔、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财政部门出具的《宁波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六)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规章制度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4-1.进口单位名录登记

办理期限: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办事条件:

(一)新办条件。

申请人为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但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变更条件。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三)注销条件。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原件

纸质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第5项规定材料;

2.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

2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6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

“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应可证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三)注销申请材料清单

相应注销文件或证明、说明

“相应注销文件或证明、说明”应可证明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或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审批结果:

企业可直接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结果送达:

现场或以电话等方式告知企业相关行政决定,并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咨询途径:

国家外汇管理局X支局外汇管理科,咨询电话:

(0574)86881142。

28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申请人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申请人补全材料

依法应予受理,出具受理单;

当场可以作出审批决定的申请,可以不出具审批受理单,但如申请人要求的,应出具。

审查报批

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送达

予以许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即新办)、变更、或注销

依法不予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接件并当场(或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附录二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注: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

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是 否

保税监管区域类型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号码

海关注册号

工商注册号

外币注册币种

外币注册资金

人民币注册资金

最初设立日期

经营范围

企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联系人

联系人移动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企业代码:

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共9位;

  2.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

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3.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

按照“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4.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是否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填写是或否;

  5.海关注册号:

应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号”,共10位;

  6.工商注册号:

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共15位;

  7.最初设立日期:

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

  8.经营范围:

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附录三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

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

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

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本企业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

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企业签署时生效。

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4-2.出口单位名录登记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办事条件:

(一)新办条件。

2.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

3.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4、《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1和附件2。

“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应可郑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审批结果

结果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

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咨询途径

当场可以作出审批决定的申请,可以不出具受理单,但如申请人要求的,应出具。

  □《中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建筑土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