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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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数据资料。
(二)经营规模化
从事粮油、蔬菜、干(水)果、畜禽、生态渔业、茶叶、中药材、蚕桑等主要产业,鼓励农牧结合、农旅结合等多产业融合的生产经营模式,符合全县农业产业规划布局和非农非粮化整治要求。
按不同类别,规模标准如下:
1.种植类:
粮油100亩以上,设施蔬菜在2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在50亩以上,茶叶100亩以上,水果100亩以上(大棚设施水果50亩以上),常规中药材100亩以上、名贵中药材种植30亩以上;
2.食用菌类:
栽培20万袋以上;
3.林业类:
山核桃200亩以上,油茶200亩以上,毛竹200亩以上,香榧100亩以上;
花卉苗木30亩以上,用材林300亩以上;
经营两种以上的,主营产品种植面积应达到单项规模80%以上;
林下套种中药材的,常规中药材100亩以上、名贵中药材种植20亩以上;
4.养殖类:
能繁母猪常年存栏数量100头以上,肉猪常年存栏50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牛常年存栏80头以上,兔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蛋禽常年存栏20000羽以上,肉禽常年出栏数30000羽以上,蜂常年存栏500箱以上(中华蜂存栏300箱以上),鹌鹑常年存栏30000羽以上,鸽子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七彩山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养蚕全年累计饲养量在50张以上,常规水产品养殖面积在100亩,山区特种水产养殖20亩以上;
5.种养结合类:
主营产品种养规模不低于单项规模的80%,其他产品种养规模不低于单项规模的20%。
6.农旅融合类:
以农产品为观光休闲体验为主体,配套相应的旅游设施设备,拥有各类农业基地100亩以上,上年旅游业收入占年经营服务收入30%以上。
(三)生产标准化
实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制定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图,并按照标准化生产模式图进行生产;
鼓励建立数字化、智慧化生产、管理模式;
社员有完整生产管理档案,生产过程全记录的社员50%以上。
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农用物资统一配送比例40%以上;
在县级农产品例行抽检中,未发现违规使用投入品行为。
配有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上。
(四)产品安全化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和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库,上市的农产品全部实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
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鼓励开展“三品”(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并在有效期内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到期换证。
(五)营销品牌化
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合作社产品宣传,建立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或在其他相关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对产品统一分级、包装,统一品牌包装和统一销售社员产品60%以上。
持有并使用注册商标,鼓励合作社以县域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千岛农品”、“千岛湖”+自有品牌的“母子”品牌形式开展品牌销售。
合作社上年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带动非成员农户10户以上,鼓励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
第六条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附件1)、《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评审表》(附件3);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上年度合作社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合作社基本情况介绍及合作社示范性创建工作总结;
5.合作社章程;
6.成员账户、成员名册及出资表;
7.注册商标证书及复印件或授权使用合同及复印件;
8.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9.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
10.评分标准所需的依据性材料(含图片)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评选认定程序
第七条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照县级示范性评定标准,由合作社根据规定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将自愿纳入申报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计划的合作社名单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经初步审核后,下达培育计划通知。
每年10月县农业农村局下达申报通知,乡镇组织合作社自愿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依据本办法规定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合作社。
乡镇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10月底前报县农业农村局。
(二)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会同县财政、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评,并兼顾行业及地域情况。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发文命名。
(三)各参与联审联评部门各司其职做好联评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财政资金扶持情况审核;
林业部门负责对林产品申报主体经营规模及农产品质量认证情况审核;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工商登记、商标、有机认证情况审核。
第八条原县级规范化合作社经监测合格后认定为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九条申报市级及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在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择优评审推荐。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对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动态监测每年开展一次。
对在监测年份的合作社,需在每年10月底前向所在乡镇报送监测资料,由乡镇审查后报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合作社进行监测并提出监测意见,提交县政府审定,监测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布。
第十一条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动态监测所需报送材料:
1.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附件2);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及成员权益变动表,新
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3.合作社自查报告;
4.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对监测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保留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对监测不合格的,撤消其称号,并取消下一年度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等级评定资格,重新获得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不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监测不合格:
1.以合作社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正常甚至停顿的;
2.经营者不遵守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管理规定的;
3.合作社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4.检查回访不符合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的;
5.一年内接到整改通知书且整改不到位或通报批评的;
6.一年内出现信访案件且情况查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并在3年内不予评选认定。
重新获得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不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1.在申报或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3.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年审复查的;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5.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6.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30日后施行,原《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淳政办发〔2016〕84号)停止执行。
附件:
1.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
3.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评审表
附件1:
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合作社名称(盖章)
合作社地址
理事长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工商登记时间
获得何种奖励、称号
成员数(个)
其中农民成员数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成员账户是否设立
是否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
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户)
主营产品名称
持有和使用注册商标名称
核心示范基本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联结基地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农机植保服务合作社服务面积)
统一为成员采购供应
农业投入品比例(%)
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比例(%)
有否制定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档案是否齐全
基地、产品得到何种认证
采用何种(二维码、标签、耳标)方式追溯
上年成员培训人次数
上年度经营服务收入(万元)
上年度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上年盈余(万元)
按销售额返还占
盈余分配比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
监测内容与要求
合作社自查
区县(市)审核
入社成员数和农民成员比例有无增减(如有增减,说明增减数量)。
养殖规模或农机、植保服务作业面积有无增减(如有增减,说明增减数量)。
上年度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有无达到40%以上,有无违规使用投入品行为。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结果是否为C级及以上;
是否食用农产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和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库;
上市的农产品是否全部实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
注册商标或经许可使用的品牌是否在有效期内。
上年度经营服务收入是否达到50万元以上。
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无完整的基本信息。
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审表
__乡镇________村________合作社
主要
内容
具体内容
考核分
乡镇初评
县级评定
管理规范化
40分
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1分);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地(1分);
在办公场所或经营场地悬挂合作社牌匾(1分);
有相应收购、储藏、运输等服务设施(1分)。
4
合作社认购股金的成员在10个(户)以上(联合社成员3个以上)(2分);
农民成员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2分);
单个成员认购的股金最多不超过股金总额的20%(2分)。
6
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2分);
有规范的章程(1分);
组织机构健全(1分);
活动正常,每年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1分);
岗位职责明确,建有财务管理等较完善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1分)。
合作社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每年召开成员(代表)大会2次以上(2分);
召开理事会2次以上(2分);
召开监事会2次以上(2分)。
有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分);
有专(兼)职会计(2分);
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会计资料完整(3分);
会计核算准确规范(2分);
至少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2分)。
合作社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2分)。
12
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详细记载相关内容(2分);
年终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实行二次返利(2分),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2分)。
经营规模化
15分
生产规模达到认定标准(15分)。
15
生产标
准化
15分
制定一套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图并上墙,按标准化模式图生产(3分)。
3
社员有完整生产管理档案,生产过程全记录的社员50%以上(2分)。
2
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农用物资统一配送比例40%以上(2分)。
配有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1分);
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培训,受训面达80%以上(1分)。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上(6分)。
产品安全化
食用农产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库(5分)。
5
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5分),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并在有效期内(5分)。
10
营销品牌化
开展合作社产品宣传(2分);
建立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或在其他相关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2分)。
统一分级、包装(2分);
统一品牌包装和统一销售社员产品60%以上(2分);
持有并使用注册商标。
(2分)
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3分);
带动非成员农户10户以上(2分)。
合计
100
评审专家签名:
评审日期:
年月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