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示范企业评价办法和标准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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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周期
市级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原则上每三年认定一次。
县(市)、区级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
四、监督管理
(一)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全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本辖区内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推荐参评国家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应在被认定为省级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中产生。
推荐参评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应当在被认定为市级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中产生。
推荐参评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应当在被认定为县(市、区)级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中产生。
企业负责人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应以“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作为条件之一。
被确认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的,优先纳入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优先给予就业政策扶持。
(三)示范单位出现评价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之一,或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认定的,由授予单位撤销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附件:
1.XX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评价标准
2.XX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园区评价标准
3.XX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乡镇(街道)评价标准
4.XX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社区(村)评价标准
5.XX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评价标准
6.XX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园区、乡镇
(街道)、社区(村)、企业申报表
附件1
XX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
评价标准(100分)
序号
项目及分值
具体工作情况
自评分
1
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重大集体劳动争议纠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及时调处。
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60%以上。
(10分)
2
辖区内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健全。
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率90%以上,职工入会率90%以上。
3
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80%以上;
中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覆盖,开展集体合同履行质效评估。
4
劳动合同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动态保持在90%以上,劳动用工管理规范,普遍建立职工名册,劳动规章制度健全。
用工信息数据库完备,实现动态化管理。
(5分)
5
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辖区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实现全覆盖,非公有制企业(含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建制率90%以上。
6
辖区内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率95%以上。
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80%以上。
高温劳动保护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珠劳动保护规定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7
大力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普法宣传活动。
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推进便民措施,帮助困难群体维护合法权益。
8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关爱劳动者子女的家庭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辖区内企业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
9
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珠劳动保护。
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加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
10
辖区内产业园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全覆盖。
11
辖区内80%以上的企业参加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且10%以上的企业达到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标准(10分),每增加1个示范单位加1分(上限10分)。
(总分20分)
12
一票否决情形:
1.辖区内企业发生3起以上恶意拖欠工资,未及时处理和报告市的;
2.辖区内企业发生过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3.辖区内发生50人以上因劳动关系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辖区内获评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数低于10家,无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乡镇(街道)和社区(村)。
说明:
认定周期内,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或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称号。
附件2
XX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园区评价标准
(100分)
建立完善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处机制。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成功率60%以上。
未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
园区内全面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集体合同签订率80%以上,全面开展集体合同履行质效评估。
园区内25人以上企业工会组织覆盖率100%。
园区内企业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合同签订率98%以上。
建立了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和拖欠工资预防、处理机制。
园区内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参保率100%。
国有企业100%、非公有制企90%以上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厂务公开制度。
80%以上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80%以上企业参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且10%以上的企业达到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标准(10分),每增加1个示范企业加1分(上限10分)。
1.园区内企业发生3起以上恶意拖欠工资的;
2.园区内企业发生过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3.园区内发生50人以上因劳动关系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园区内无企业获评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
认定周期内,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或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业园区称号。
附件3
XX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乡镇(街道)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配备有专(兼)职劳动关系工作人员。
辖区内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建立健全企业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企业底数清、情况明。
辖区内企业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95%以上。
园区内25人以上企业工会组建率90%以上,职工入会率90%以上。
辖区内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参保率95%以上。
已建立工会企业集体合同覆盖率100%;
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对小微企业,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覆盖率90%以上。
辖区内未发生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群体性、重大突发性事件。
辖区内80%以上企业参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标准化建设;
国有企业、90%以上非公有制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厂务公开制度。
辖区内80%以上企业参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且10%以上企业达到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标准(10分),每增加1个示范企业加1分(上限10分)。
1.辖区内企业发生2起以上恶意拖欠工资,未及时处理和报告县(市、区)的;
2.辖区内企业发生过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4.辖区内无企业和社区(村)获评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
认定周期内,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或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乡镇(街道)称号。
附件4
XX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社区(村)
辖区内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60%以上。
辖区内建立健全企业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企业底数清、情况明。
辖区内25人以上企业工会组建率90%以上、职工入会率达90%以上。
辖区内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参保率95%以上。
辖区内企业全面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80%以上,对不具备单独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辖区内未出现发生重大群体性、突发性劳资纠纷事件、安全生产事故而不及时报告乡镇(街道)的现象。
辖区内80%以上企业参与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标准化建设。
1.辖区内企业发生1起以上恶意拖欠工资,未及时调处和报告乡镇(街道)的;
4.辖区内无企业获评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
认定周期内,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或和谐劳动关系示范社区(村)称号。
附件5
XX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评价标准
项目及
分值
子项及分值
工资收入
分配
(15分)
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同步增长;
一线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增幅不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
(4分)
具有依法规范的考勤制度;
依法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
依法合理制定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并对职工公示告知。
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向职工支付工资时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3分)
小计
社会保险
依法为职工办理五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参保率100%。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业技能
培训
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3分)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培训。
(2分)
休息休假
制度
执行法定工时制度(3分)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依法遵守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依法执行休息休假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未发生职工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发生3人以上的职业中毒或职业危害事故。
(4分)
配备完备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措施。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进行专门培训,职工上岗前已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1分)
依法及时为因工致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及时支付有关工伤待遇。
劳动用工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交付劳动者,且签订率100%。
劳动合同在签订、履行、变更、续签、解除或者终止时,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依法建立劳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公示告知职工。
依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集体协商和集体
合同
实行集体协商制度,与职工进行充分协商,签订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且在次年职代会上开展集体合同履行绩效评估。
订立集体合同后,按规定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民主管理及厂务
公开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制度。
开展厂务公开标准化建设、建立厂务公开制度、职工合理化建议制度。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
未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未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未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依法保障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假)、护理假和哺乳假。
企业内组织建设
依法建立党组织、团组织并正常开展活动。
工会组织健全,缴纳工会经费,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责。
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并正常开展工作。
企业文化建设及履行社会责任
开展劳动竞赛、技能比武、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有职工文体活动场所并正常开展工作,打造企业特色文化。
诚信纳税,积极参与环保事业以及扶贫帮困、捐资助学、捐款救灾等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
一票否决
情形
1.发生恶意拖欠工资情况;
2.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3.因劳动关系纠纷引发5人以上的群体访,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因劳动关系纠纷引发极端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认定周期内,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或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称号。
附件6
XX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申报表
单位名称
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意见
(三方四家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自荐意见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复审认定意见
(三方四家公章)
年月日
备注
第轮申报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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