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责任追究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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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包括:

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无正式编制的聘用人员以及已经离退休的人员。

第三条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办案人员应对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将时间、地点、人物、方式、内容等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遇有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非法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向委机关报告。

第四条 委政策法规科应加强检查、抽查,如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条 委机关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影响或压力,干扰正常执法办案,或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

对于执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

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七条 委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八条 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九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委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委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

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条 委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并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

(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调查、变更行政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行政处罚等指示的;

(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机构或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或批转涉案材料的;

(三)要求办案机构或办案人员违法登记保存证据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

(四)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或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

(五)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六)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转递涉案材料及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七)其他影响执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移交纪检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委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移交纪检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委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移交纪检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其办案人员应当区分执法公开、合法咨询、监督指导行为同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

(一)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并书面提出指导性或纠正性意见的不应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

(二)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办案机构或办案人员口头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并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且办案机构或办案人员做好工作记录的不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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