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小水电绿色发展长效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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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绿色小水电示范水电站创建,鼓励以流域或区域为单元的示范区建设,通过示范引领,带动水电行业绿色发展。
(四)依法依规、科学推进。
正确把握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关系,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科学引导水电向环境友好、管理规范、经济合理转型。
第四条
水利、财政、发改、资规、应急、生态环境、电力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生态流量落实与监管
第五条
小水电站均应核定生态流量。
引水式和混合式开发的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核定断面为水电站取水河道断面;
坝(后)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核定断面为水电站发电尾水后河道断面。
具有多个取水河道断面的水电站的生态流量应分别核定。
采用梯级开发、下一级水电站直接利用上一级水电站发电尾水发电,不直接从河道取水的,其生态流量核定值应与上一级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值相同。
第六条
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应当按照《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要求,选用不同计算方法,对比确定生态流量。
第七条
生态流量由市水利局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核定;
其中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核定。
第八条
小水电站要保障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完好。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运营等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
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改造水电站引水系统、大坝放水设施、冲砂设施,增设专用生态泄水设施或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下泄流量。
第九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应进行监测监控。
监测监控设施包括流量监测设施和数据传输设备,设施应当安装简单、易于维护,具备数据(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能确保生态流量数据(图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并能满足水电站生态流量调度管理和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需要。
第十条
水电站所在河流位于县级及以上河道且生态流量监测断面所在河流有通讯网络信号的水电站采用实时流量方式,生态流量监测断面所处位置有通讯网络覆盖的采用动态视频方式,无通讯网络覆盖的采用静态图像方式。
第十一条
所有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均纳入市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平台管理。
市水利局需及时将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接入温州市级监管平台,落实专项经费保障监测设施和监管平台正常运行,并适时对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开展评估,建立生态流量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建议小水电站在泄放设施处设立生态流量泄放公告牌,公告内容包括水电站名称、泄放设施类型及尺寸、下泄流量、监测监控设施管护责任主体、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十三条
统筹水电站供水、灌溉、生态、发电用水需求,结合来水情况,科学制定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方案,在满足供水、灌溉需求和坝体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方案下泄生态流量,实现小水电站生态运行。
第十四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方案由市水利局组织编制,经市水利局商市生态环境局核定后,由水电站业主参照组织实施。
生态流量下泄方案应参照以下原则制定:
(一)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原则,建立干支流梯级水电站联合调度或协作机制,统筹上下游水量蓄泄方式,协同解决好全流域生态用水问题。
(二)小水电站应按供水、灌溉、生态、发电的优先级开展生态调度运行。
(三)有综合利用功能的小水电站,应优先考虑供水、灌溉用水需求,以蓄水建筑物自身安全为前提,确定发电取水最低水位线和生态流量泄放最低水位线。
原则上低于发电取水最低水位线时,依法停止发电,确保生态用水下泄;
原则上低于生态流量泄放最低水位线时,依法停止生态用水下泄。
(四)小水电站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生态流量下泄。
当坝址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等于规定的生态流量时,按“来多少放多少”的原则下泄。
(五)生态流量泄放应体现流量过程,防洪、抗旱、应急调度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相关要求暂停泄放或按总量控制原则分时段泄放。
(六)对枯水期河流水文情势影响大的小水电站,应调整发电运行方式或采取季节性限制运行。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应加强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水电站保障下游生态用水安全情况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
市水利局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不定期开展生态流量下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水电站生态流量足额、稳定下泄。
市水利局指导水电站生产经营单位每周自查1次,形成检查台账备查;
市水利局每年至少检查1次。
第十七条
各水电站按照已批准的生态流量下泄方案落实生态流量,监管部门在同步建成的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基础上,分别从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已投入运行的生态泄放设施完整性、安全性及运行维护情况等,主要通过现场检查、第三方检测、流量下泄台账资料查阅等方式进行。
(二)生态流量下泄落实:
是否按生态流量下泄方案要求足额稳定下泄生态流量(水电站未发电且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开度满足规定要求时,视为下泄流量符合“来多少放多少”原则要求)。
主要通过台账资料查阅、专业仪器、监管平台数据等方式进行。
(三)生态流量监测监控:
主要检查现场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备的完整性、可靠性;
生态流量数据(图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生态流量数据(图像)上报监管平台的及时率等。
第十八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完好、按要求足额稳定落实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工作正常、并及时按要求报送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则为生态流量泄放合格。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视同合格:
(一)因防汛抗旱、应急调度等需要,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通知停止泄放生态流量的水电站,相应时段视同合格。
(二)因遭遇地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水电站损毁,水电站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由水电站提出申请,经市水利局核定,电站修复前的时段视同合格。
(三)水电站引水工程检修,检修时段水电站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由水电站报备,经市水利局审核通过,该检修时段可视同合格。
第二十条
有序引导公众参与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积极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第三章安全监管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应落实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
市水利局是已投入运行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
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加强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监管责任单位履职、责任人落实及履责、安全防护措施落实、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深化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规范水电站运行管理,按要求开展总装机1000kW以上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鼓励总装机1000kW以下水电站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
第二十六条
开展水电站安全检测。
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运行25年以上小水电站开展安全检测,安全检测每3年开展一次,为监督检查决策提供支撑,督促及时整改,保障小水电站安全运行。
第四章
现代化提升
第二十七条
推动水电站提升改造。
以消除安全隐患和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加快水电站设备设施技术改造步伐,实现提质增效。
第二十八条
推动“机器换人”。
积极采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开展水电站智慧化改造,实现“无人值班,有(少)人值守”。
第二十九条
鼓励集约化管理。
对同一流域或区域上水电站进行集中运行、统一管理,提高小水电站群运行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引导生态水电建设。
以提高水能资源利用率和河流生态修复为目标,继续推进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
应结合实际,可在下游受影响河段,因地制宜采取增设生态机组、河床清淤、修建生态跌坎、生态堰坝等措施,改善下游河流生态。
第三十一条
完善危废、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管理。
小水电站机组使用润滑油冷却的,鼓励小水电经营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机油,并签订危废处置协议。
生活污水需按照我市生活污水处理要求进行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
生活垃圾需进行垃圾分类,设置分类垃圾桶,结合当地乡镇街、村集中放置生活垃圾堆放点,不得自行随意处置。
第三十二条
鼓励绿色小水电示范水电站创建。
在清理整改基础上,对有条件的水电站,鼓励开展绿色小水电示范水电站创建,打造一批生态环境优美、周边社会和谐、运行管理规范、经济效益良好的示范水电站。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上一年度生态流量监督检查情况,对于生态流量泄放合格的小水电站,根据装机容量分级进行奖励:
1.总装机容量500kW(含)以下的水电站,按0.5万元/年进行奖励;
2.总装机容量500kW~1000kW(含)的水电站,按0.8万元/年进行奖励;
3.总装机容量1000kW以上的水电站,按1万元/年进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初次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水电站,按以下规定分类执行奖励:
1.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单位的,给予一次奖励资金10万元。
2.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单位的,给予一次奖励资金5万元。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绿色小水电示范水电站评审的水电站,给予一次奖励资金5万元。
第三十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
(一)在上一年度收取的水资源费中提取适当额度,作为小水电绿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
(二)积极申请水利部小水电专项资金用于小水电绿色发展专项奖励。
(三)对小水电站处罚所得。
(四)市财政资金。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要求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未按时报送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的小水电站,依法依规督促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正的,按《浙江省水资源条例》进行处罚;
必要时建议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
第三十八条
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对安全隐患突出和存在安全问题拒不整改的水电站,应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按规定下达停产或关闭决定,确保小水电站生产安全和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3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