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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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问责、客观公正定责、分级分层追责、惩教结合和纠建并举等原则。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人员违反党纪的问题和线索由相应的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在集团管控方面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等情形;
(二)在风险管理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形;
(三)在购销管理方面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等重要条款显失公允,有损企业利益等情形;
(四)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等情形;
(五)在资金管理方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等情形;
(六)在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等情形;
(七)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等情形;
(八)在投资并购方面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等情形;
(九)在改组改制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等情形;
(十)在境外经营投资方面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等情形。
第七条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损失金额未达重大资产损失标准,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视同为重大资产损失。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四章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十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四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整(调离)职务(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
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
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
由相应的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五)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发生一般、较大、重大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参照《XX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内设责任追究机构,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开展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及监督管理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未列举的内容均参照《XX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商驻委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